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71號
SLDM,111,金簡,71,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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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鋒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598、599、600、601、602、603、604、605、606、6
0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7046、8489、9196、9447、9
941、10218、13049、13410、1754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陳鋒霖幫助犯洗錢防制法十四條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鋒霖可預見金融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 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知悉提供自己之金融 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該帳 戶資料即可能作為他人收受及提領詐欺取財等特定犯罪所得 使用,而他人提領後亦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 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金融帳戶資料 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 民國110年9月10日22時許,在臺南某旅館內,將其所申設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生」之成年人暨所屬詐 欺集團使用(無證據足認陳鋒霖主觀上知悉有三人以上), 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洗錢。嗣該詐欺集團取得陳鋒霖 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方法,向如附表所示之人實施 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 所示款項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且旋遭轉帳一空。嗣 因如附表所示之人均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翁秀蘭梁玉芳、李雁庭、陳柏龍李淑菁、侯世嘉、 劉源墩、黃富永、涂家禎、湯芷淇、曾國榕、吳建寬、陳政



愷、郭阿杏、林錦忠、鄭偉玲、賴明杰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 局溪湖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莊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士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左營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鋒霖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訊時之自白(111偵3980卷 17至23頁,111偵緝598卷7至9、39至43頁) ㈡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查詢及金融機構函文: 1.中國信託銀行111年1月17日中信銀字111224839015558號 函檢附被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0偵20791卷71至 115頁)
2.中國信託銀行110年12月3日中信銀字110224839326908號 函檢附被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偵696卷17至47 頁)
3.中國信託銀行110年11月1日中信銀字110224839288425號 函檢附被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111偵951卷89至100頁)
4.中國信託銀行110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110224839303698號 函檢附被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111偵3261卷103至107頁) 5.中國信託銀行110年11月10日中信銀字110224839298805號 函檢附被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偵3433卷129至 147頁)
6.中國信託銀行110年11月11日、12日中信銀字11022483930 0888、110224839302471號函檢附被告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6092卷21至28頁 )
7.中國信託銀行111年3月7日中信銀字111224839061867號函 檢附被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111偵9941卷5至15頁)
8.中國信託銀行110年12月22日中信銀字110224839347817號 函檢附被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111偵10218卷19至21頁) 9.中國信託銀行110年12月3日中信銀字110224839326908號 函檢附被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他2592卷6頁至 21頁)
㈢告訴人翁秀蘭梁玉芳、李雁庭、陳柏龍李淑菁、侯世嘉 、劉源墩、黃富永、涂家禎、湯芷淇、曾國榕、吳建寬、陳 政愷、郭阿杏、林錦忠、鄭偉玲、賴明杰及被害人蔡易松、 高潓成、趙國臣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訴或指述(證據出處詳見 附表「相關證據」欄所載)
㈣如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之書證、物證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 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 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 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 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3886號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上 揭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生」之人, 供「阿生」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 被害人,藉此取得該等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物及洗錢之用, 所為僅屬為他人之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證被告係以自 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存有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 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應為幫助犯。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條1項前段、339條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30條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14 條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次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共20人,且同時觸 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按洗錢防制法16條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已於偵查時就幫助洗錢 罪自白犯行(111偵緝598卷43頁),爰依洗錢防制法16 條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 行,屬幫助犯,爰依刑法30條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 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 他人,容任取得其帳戶者從事不法行為所用,助長詐欺犯罪 風氣之猖獗,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被害民眾尋 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



會經濟秩序,所為應予譴責;兼衡被告於偵查時已能坦承犯 行,惟尚未與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害,併參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損害程度, 暨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冷氣安裝、家庭經濟 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38條之11 項前段、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因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 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 宣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6946號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供稱其提供帳戶資料後,對方並未依約定給予報酬( 111偵緝598卷41頁),且卷查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因本案 行為而實際自該詐欺集團獲取報酬,或取得詐欺贓款,揆諸 前揭說明,既無從認定被告因本件幫助犯行而有實際犯罪所 得,即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 ㈡另洗錢防制法18條1項固規定:「犯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查本案之告訴人或被害人 受騙而匯款至被告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無證據可認係 由被告實際收受該等款項,或將款項自帳戶內轉出,故難認 被告有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並非洗錢防制法14條 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末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449條2項、454條1項,洗錢防制法 14條1項、16條2項,刑法11條、30條1項前段 前段、2項、339條1項、55條、42條3項,刑法 施行法1條之1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 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謝幸容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孟昕、黃仙宜、胡 原碩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14條
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相關證據 1 翁秀蘭 110年8月中旬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群組,推薦告訴人翁秀蘭註冊外匯交易平台「VIPOTOR」及「U-TRADE」,佯稱可以投資股票及外匯量化交易云云,致告訴人翁秀蘭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14日11時42分、11時49分許,匯款5萬元、1萬元。 1.告訴人翁秀蘭110年10月11日、同年月1日之警詢筆錄(111偵3261卷19至23、25至29頁) 2.遠東銀行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告訴人翁秀蘭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3261卷37、10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261卷35、39至45、99、101頁) 2 梁玉芳 110年9月13日17時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接單寶」,推薦告訴人梁玉芳加入TDS網站,佯稱投資外幣可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梁玉芳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28日21時19分許,匯款4萬元。 1.告訴人梁玉芳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111偵3433卷9至13頁) 2.台新銀行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告訴人梁玉芳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接單保」、「總指導-庭庭」、「Mr.jack陳」、「TDS線上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3433卷42至87、140頁) 3.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池上分駐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3433卷23至25、31、35頁) 3 李雁庭 110年9月16日21時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POKEMON GO」、「總指導-庭庭」等,推薦告訴人李雁庭加入TDS網站,佯稱投資外幣可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雁庭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24日19時44分、22時5分許,匯款1萬5000元、2萬6500元。 1.告訴人李雁庭110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111偵3433卷15至21頁、111偵7004卷7至13頁均同) 2.國泰世華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告訴人李雁庭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TDS線上客服」、「總指導-庭庭」、「Mr.jack編碼工程」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網頁截圖、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3433卷109至126、136頁、111偵7004卷33至34、71至88頁均同)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433卷91、95、99、101、127頁、111偵7004卷47、51至53、57、61、63頁均同) 4 陳柏龍 110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黃正雄」、「雞排妹」等,推薦告訴人陳柏龍投資,佯稱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柏龍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11日13時28分許、同年月12日22時14分許,匯款10萬元、10萬元。 1.告訴人陳柏龍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111偵3980卷93至99頁) 2.華南銀行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告訴人陳柏龍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雞排妹」之LINE對話紀錄、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3980卷38、45、171至24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980卷85至91、157至159頁) 5 李淑菁 110年3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夏優優」,推薦告訴人李淑菁可投資外匯,佯稱投資外匯可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淑菁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13日9時6分、9時7分、9時9分、9時10分許,匯款10萬元、10萬元、10萬元、9萬880元。 1.告訴人李淑菁110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111偵6092卷7至18頁) 2.告訴人李淑菁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夏優優」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網頁截圖、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6092卷27、51至74頁) 6 侯世嘉 110年9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OMI交友軟體,以暱稱「可可」「MR.宋」,向告訴人侯世嘉佯稱可以合作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告訴人侯世嘉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24日14時10分許、同年月25日15時37分許,匯款3萬元、3萬元。 1.告訴人侯世嘉110年10月3日警詢筆錄(110偵20791卷11至12頁) 2.台新銀行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告訴人侯世嘉與詐欺集團成員「MR.宋」之LINE對話紀錄、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0偵20791卷19、25、37至38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20791卷53至59頁) 7 劉源墩 110年7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涵涵」、「Customer Sercent」,向告訴人劉源墩佯稱操作博奕遊戲可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源墩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27日12時17分許、同年月28日12時27分許,匯款1萬4000元、2萬7738元。 1.告訴人劉源墩110年10月5日警詢筆錄(110偵21266卷13至16頁) 2.元大銀行存摺影本、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活期儲蓄存款明細查詢截圖、告訴人劉源墩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涵涵」、「Customer sercent」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1266卷21至23、25、31至37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21266卷39至43、47、57至59頁) 8 蔡易松 (未提告) 110年9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蔡易松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蔡易松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23日20時26分許、同年月27日20時4分許,匯款8000元、1萬5000元。 1.被害人蔡易松110年10月15日警詢筆錄(110偵21266卷61至63頁) 2.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存摺內易影本、告訴人蔡易松提出詐欺集團使用之投資平台對話紀錄、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0偵21266卷67至69、71至75、94、98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21266卷77至89頁) 9 黃富永 (起訴書誤載成未提告) 110年7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娜美」、「阿蒙」,群組「三國小課堂A」、「與洞見三國風水資訊服務講堂」名義,向被害人黃富永佯稱:股市不好,可以投資外匯云云,致被害人黃富永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13日8時59分許、同年月14日9時9分許、同年月15日10時45分許,匯款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 1.告訴人黃富永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111偵696卷54至58頁、111他2592卷24頁背面至26頁背面均同) 2.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投資平台網頁資料、告訴人黃富永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696卷27、29、73至7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696卷50、52至53、65至67頁、111他2592卷22頁背面、23頁背面、24頁正面均同) 10 涂家禎 110年9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群監管-沛沛」、「鯨準投融」、「Purely-FX-AT總導Bob」,向告訴人涂家禎介紹期貨投資平台,並佯稱: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涂家禎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24日16時49分許、同年月25日14時20分許,匯款2萬元、1萬元。 1.告訴人涂家禎110年10月5日警詢筆錄(111偵951卷11至15頁) 2.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涂家禎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沛沛」、「AT總導Bob」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網頁截圖、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951卷49、51至55、95至96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951卷27至35頁) 11 湯芷淇 110年9月14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Instagram暱稱「Mina」向告訴人湯芷淇介紹「鯨準投融」投資網站,並佯稱:可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湯芷淇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27日16時52分許、同年月28日17時54分、17時55分許,匯款1萬元、4萬元、4萬元。 1.告訴人湯芷淇110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111偵951卷17至21頁) 2.國泰世華銀行、郵局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告訴人湯芷淇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Susu」、「鯨准投融」之LINE對話紀錄、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951卷71至72、74至77、97、99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951卷59至65頁) 12 曾國榕 110年9月底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郭紅華」向告訴人曾國榕佯稱:伊是元大的金融分析師,可以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曾國榕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25日23時21分、23時23分許,匯款1萬元、1萬元。 1.告訴人曾國榕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111偵1101卷13至17頁) 2.京城銀行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告訴人曾國榕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郭紅華」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對話紀錄、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1卷29、45至57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101卷21、31頁) 13 高潓成 (未提告) 110年8月初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洪天峰」、「林曉蕾」向被害人高潓成佯稱:每天分享股票分析及優質股推薦,可經由智能量化投資系統,電腦代操作減少人為疏失云云,致被害人高潓成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14日13時6分許,匯款8萬元。 1.被害人高潓成110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111偵8489卷11至13頁) 2.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告訴人高潓成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林曉蕾」之LINE對話紀錄、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8489卷29、57、61至6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8489卷31至33、41、67至69頁) 14 趙國臣 (未提告) 110年9月15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李言溪」介紹被害人趙國臣名為R3之投資平台,並佯稱:可教導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趙國臣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23日20時32分、20時34分許,匯款5萬元、4萬4000元。 1.被害人趙國臣110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111偵9447卷7頁正面至8頁背面) 2.中國信託銀行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告訴人趙國臣提出與詐欺集團使用之投資平台對話紀錄、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9447卷9頁正面至10頁背面、20頁) 15 吳建寬 110年9月28日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通訊軟體邀請告訴人吳建寬參加群組,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建寬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28日20時58分許,匯款3萬元。 1.告訴人吳建寬110年11月24日警詢筆錄(111偵10218卷4至6頁) 2.告訴人吳建寬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一尾」之LINE對話紀錄、借用友人郵局帳戶(末五碼27040)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0218卷10至18、21頁) 16 陳政愷 110年9月6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小佳」介紹 告訴人陳政塏投資App,並佯稱可投資股票、外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政愷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29日1時56分許,匯款1萬元。 1.告訴人陳政愷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111偵9941卷16至21頁) 2.告訴人陳政愷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小佳」之LINE對話紀錄、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9941卷15、23至2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9941卷26至29頁) 17 郭阿杏 110年9月初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介紹告訴人郭阿杏在「MetaTrade 4」App註冊,並佯稱:需繳交稅金、保證金,並申辦VIP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郭阿杏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24日12時許、同年月27日15時10分許,匯款32萬元、25萬6000元。 1.告訴人郭阿杏110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111偵9196卷22至27頁) 2.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取款憑條、告訴人郭阿杏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9196卷50、67、74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9196卷104、115頁) 18 林錦忠 110年9月19日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臉書帳號「 陳嘉欣」結識告訴人林錦忠,互相加LINE後,向告訴人林錦忠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錦忠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24日12時33分許、同年月26日20時8分許,匯款3000元、5000元。 1.告訴人林錦忠110年11月30日警詢筆錄(111偵7046卷6頁正面至7頁背面) 2.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影本、告訴人林錦忠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陳嘉欣」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對話紀錄、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7046卷9頁正背面、12至16頁、18頁正面、19頁正面)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木柵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7046卷11頁、20頁正背面、21頁) 19 鄭偉玲 110年9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VUPOTOR-盧俊偉」、「江佐伊」介紹告訴人鄭偉玲下載交易股票操作軟體,並佯稱:可教導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鄭偉玲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11日12時49分許,匯款20萬元。 1.告訴人鄭偉玲111年2月24日警詢筆錄(111偵13410卷137至143頁) 2.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告訴人鄭偉玲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3410卷56、195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3410卷145、147、243至245頁) 20 賴明杰 110年8月29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安藍」向告訴人賴明杰介紹OMADI網站,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賴明杰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9月28日19時35分許,匯款2萬5000元。 1.告訴人賴明杰110年10月12日、同年月26日警詢筆錄(111偵13409卷39至42頁) 2.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賴明杰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安藍」之LINE對話紀錄、所匯出款項之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3409卷22、43至55、57、6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3410卷145、243至2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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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