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203號
TCDM,111,金簡,203,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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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0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玉潔


選任辯護人 慶啓羣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6183、1198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741、1
6691、16719、21682、2567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盧玉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盧玉潔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 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犯罪集 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 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已預見將自己的金融帳戶提供予 不詳之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 詐欺犯罪者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犯罪者用以向他人 詐騙款項,因而幫助詐欺犯罪者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人 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 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間(附表所示被害人轉帳前)某日 ,在臺中市西屯區之瑞聯公園,將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存摺影本、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 、自稱「蔡佩軒」之成年人使用。嗣該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帳戶資料,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 之方式,為附表所示之犯行,並旋將詐得之贓款轉出,而掩 飾、隱匿贓款去向暨所在。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現遭詐騙 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盧玉潔於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及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被害人蕭孟藍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蕭孟藍提供與詐欺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 「澳門威尼斯人」投資平台網頁、轉帳紀錄、銀行帳戶存摺 封面。
 ㈣被害人廖鳴樟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拔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廖鳴樟提供之轉 帳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
 ㈤被害人張凱媛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張凱媛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 細。
 ㈥被害人陳彥臻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彥臻提供之存 摺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通知。
 ㈦被害人鍾雅雯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鍾雅雯提供之轉帳明細、與 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
 ㈧被害人丁伯軒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丁伯軒提供之交易明細 。
 ㈨被害人林秋岑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林秋岑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 ㈩被告上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 明細。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盧玉潔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及掩飾、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侵 害不同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依刑 法第55條規定,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基於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 之。
㈣被告就上開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 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 前開幫助犯所減輕之刑,遞減輕之。
㈤檢察官雖僅就附表編號1、2所示被害人遭詐騙部分提起公訴 ,惟就其餘被害人遭詐騙部分,與起訴且經判決有罪部分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亦經檢 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一併裁判,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不法使用,致使無 辜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並使該等詐欺所得真正去 向、所在得以獲得隱匿,所生危害非輕,並斟酌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認犯行,於已與被害人張凱媛 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可參,及被告之智識程度、 家庭及經濟情況(見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陳述)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⑴被告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行,惟 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 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 或追徵其價額。
⑵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係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出或提領,非屬 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不 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 就所提領全部金額諭知沒收。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 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 項。 ㈢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 、第55條、第42條第3 項。
 ㈣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朱介斌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蕭孟藍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蕭孟藍佯稱:投注「澳門威尼斯人」博弈理財網站可以獲利云云,致蕭孟藍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讓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19日上午11時12分許。 1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2 廖鳴樟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廖鳴樟佯稱:可至VANTAGE FX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廖鳴樟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⑴110年10月19日下午3時1分 ⑵110年10月19日下午3時3分 ⑶110年10月19日下午3時5分 ⑷110年10月19日下午3時6分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3萬元 ⑷3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3 張凱媛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張凱媛佯稱:可提供貸款,然因之前輸入帳號錯誤,致帳戶被凍結,需匯款解凍云云,致張凱媛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19日上午10時53分(偵字第15741號等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10月18日11時57分」,應予更正)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4 陳彥臻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彥臻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從中獲利云云,致陳彥臻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⑴110年10月19日上午11時55分 ⑵110年10月19日上午11時56分 ⑴2萬元 ⑵1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5 鍾雅雯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鍾雅雯佯稱:可至順發國際博弈網站投資,保證可以獲利云云,致鍾雅雯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⑴110年10月20日上午10時32分 ⑵110年10月20日上午10時33分 ⑴10萬元 ⑵9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6 丁伯軒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丁伯軒佯稱:下載雲商通APP,經該平台指示匯入款項操作即可獲取佣金云云,致丁伯軒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⑴110年10月19日下午3時2分 ⑵110年10月19日下午3時5分 ⑶110年10月19日下午3時53分 ⑴10萬元 ⑵4萬5000元 ⑶4萬3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7 林秋岑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秋岑佯稱:下載MatA Trader 4之 APP,並轉帳入指定帳戶,會有資金操作以獲利云云,致林秋岑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⑴110年10月19日上午11時12分 ⑵110年10月19日上午11時14分 ⑴5萬元 ⑵592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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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