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225號
PCDV,111,消債更,225,2022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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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邱宗賢
代 理 人 劉薰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 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債務人經法 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 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 條、第9條第2項、第 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10條之規定 ,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 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甚稔之理,依消債條 例第44條及上開條文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 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 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 之誠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夜市擺攤販賣胡椒餅,為開 店事宜復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因遭逢新冠疫情,生意欠佳, 復因投資股票及九州娛樂線上遊戲失利積欠地下錢莊及當舖 債務,遂向其妹邱婉茹借貸以清償當舖債務,嗣聲請人無力 攤還本金,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債務新臺幣(下同)424萬4 ,802元。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間向最大金融機構債權人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申請消費者 債務清理前置協商,中信商銀提供利率7%,共40期,每期繳 付2萬1,000元之優惠方案,惟因該方案無法全面性解決聲請 人債務問題,故協商不成立。聲請人聲請更生後迄今以經營 優步福爾(Uber Eats)維生,每月收入約6萬元,個人每月必 要支出包含:電話費1,799元、燃料稅555元、機車意外險22 6元、機車強制險41元、電費1,005元、伙食費9,000元、油 資費5,000元、瓦斯費339元、勞健保費2,745元、雜支1,500 元、機車貸款7,635元、商品貸款5,090元,共計3萬4,935元



;聲請人名下僅有坐落彰化縣社頭鄉之土地價值20萬0,175 元、經營優步福爾用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殘值7, 000元、存款664元及如附表1所示價值合計61萬7,103元之人 壽保險,因無法清償上開債務,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 請人未曾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及破產。聲 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 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並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 完畢等情。為此,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前與最大金融機構債權人中信商銀申請消費者 債務前置協商但不成立,業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中信商銀(見 本院卷㈠第109-111頁、第147-179頁中信商銀陳報狀),查 明屬實。至本件聲請人所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債務總額,本 院前於111年5月17日以裁定通知聲請人補正關於其積欠債權 人債務之證據及資料,並於111年5月23日送達聲請人(見本 院卷㈠第115-127頁),雖經其陳報共計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 債務424萬4,802元,並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 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向其妹邱婉茹(亦為債權人 之一)借貸之匯款交易紀錄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債權 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金融機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商銀、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陳報狀等件為憑(見本院卷㈠第33-38頁、第45-48頁、第145 -180頁、第253-263頁、第427-469頁),惟依聲請人所陳各 金融機構聲請更生前二年迄今之交易紀錄(見本院卷㈡第9-6 61頁)所示,聲請人似有向民間友人借貸週轉未為清償,經 本院於111年7月26日調查期日詢問聲請人,聲請人始向本院 說明其除前陳報之424萬4,802元債務外,尚有向友人借款, 積欠如附表2所示36位民間債權人共計394萬4,500元(見本 院卷㈢第18-19頁調查筆錄),致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上開債 務之真實性,而有重大延滯消債程序進行之情,又聲請人自 111年1月間向最大金融機構債權人中信商銀申請前置協商, 後於111年5月5日向本院聲請更生迄今,均隱瞞上開36筆債 務,僅向本院陳報積欠金融機構、裕富等民間企業及其妹邱 婉茹之債務,足見聲請人有透過更生程序減少其積欠金融機 構、民間企業及其妹之債務,而欲清償前開積欠友人債務之 投機心態。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兼顧債權人、債務 人雙方之利益,對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使其透過重建 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藉以妥適調



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 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 機會,則聲請人上開隱匿債務之行為,顯有偏頗民間債權人 ,並使金融機構債權人及民間企業債權人無法公平受償之情 ,而與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相悖,亦非事理之平。 ㈡按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 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法院應為不免責之 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消債條例第134條規定第4款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意旨,可知 消債條例所規定債務人之免責制度,係在鼓勵勤勞誠實之債 務人,而非縱容投機不誠實之債務人奢侈浪費,倘債務人於 聲請清算前之相當期間內,利用信用金融之機會,恣意為非 屬通常生活所需之鉅額消費或作奢侈性、浪費性之消費,而 不在意日後履行返還之能力,反而算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中之免責制度,濫用清算程序以規避其應負擔之償還責任, 即與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有違。故法院審查債務人清算之聲 請時,倘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之相當期間內,為鉅額消費或 作奢侈性、浪費性之商品或服務消費,而與其通常生活所需 顯不相當,或有其他情事,在客觀上顯係濫用清算程序以規 避其應負擔之償還責任,有違誠信原則時,應認法院得裁定 駁回債務人清算之聲請,資以衡平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益,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59號、96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 判要旨參照)。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之更生與清算 制度,其追求債權人公平受償目的相似,更生應亦有同上裁 判要旨之適用。查本件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帳戶交易紀錄中 有多筆數額過高顯非日常生活所生之不正常交易,及多筆備 註不明之交易,且聲請人自聲請更生時僅稱其係因早年投資 股票失利致積欠債務。經本院於111年7月26日調查期日當庭 詢問聲請人並與其逐一核對其各筆不正常交易之發生原因及 對象,聲請人始承認其除投資股票外,於109年起即有投資 名為九州娛樂之線上遊戲失利而致生債務,此有本院111年7 月26日調查筆錄可稽。又聲請人雖稱九州娛樂係線上遊戲云 云,然該網站實為線上博弈網站,該網站透過提供下注額度 予不特定賭客得以電腦網路設備連結至該網站下注賭博,簽 賭方式包含運動賽事、六合彩及百家樂等項目做為對賭依據 ,下注簽賭之賠率依當日該網站開盤而定,輸贏係依據簽賭 下注之賽事比賽結果決定輸贏,若簽注為贏,則依簽賭網站 開出之賠率贏得相關賭資,如未簽中,則賭資歸上游組頭所 有,賭客並應提供帳戶供九州娛樂城扣款、匯款之用,此有 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37號



刑事簡易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38號刑事 簡易判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73號刑事簡 易判決。由此可知,聲請人負債原因顯與其投機消費之情形 有關,而不在意日後履行返還償債之能力,自與前開立法本 旨有違,且核與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稱:「…其他投 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事由相當。基 上各節,堪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稱投機行 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之情事。本件再經各 債權人等均具狀表示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足見本件縱令 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 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無實益。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稱投機行為 ,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之情事,且未向金融機 構債權人清償,卻於聲請更生時自始隱瞞其積欠數名私人債 權人欲以全數清償,復聲請人隱匿其債務及透過九洲娛樂進 行線上博奕等情,致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真實債務狀況及實 際清償債務能力,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而構成更生開 始之障礙事由,本件更生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關 於聲請人所預納郵務送達費4,080元,則待本件更生事件確 定後,如仍尚有賸餘,再檢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曾怡婷
附表1:
保險附表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單價值 (新臺幣) 1 邱宗賢 邱宗賢 新光人壽 AGN0000000 7萬3,420元 2 游惠瑾 同上 國泰人壽 0000000000 54萬3,683元
附表2:
民間債權人附表 編號 債權人姓名 積欠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吳柏儒 2萬元 無 2 綽號「小潔」 1萬3,500元 無 3 余宗欣 9萬元 無 4 佑珍 1萬元 無 5 李尚德 2萬6,000元 無 6 張乃仁 2萬元 無 7 張國致 3萬6,000元 無 8 翁德鴻 7萬5,000元 無 9 林定毅 6,000元 無 10 林忠佑 10萬元 無 11 林柏昇 1萬元 無 12 林裕翔 1萬元 無 13 黃瑞宏 5萬元 無 14 蘇秀芳 2萬元 無 15 綽號「阿坤」 2萬元 無 16 蘇志良 1萬元 無 17 許釗賓 2萬元 無 18 賴玉欣 3萬元 無 19 賴素如 3萬元 無 20 孫逸倫 1萬元 無 21 逸軒 3萬元 無 22 綽號「阿布」 1萬元 無 23 廖信彰 1萬元 無 24 林靖宇 3萬5,000元 無 25 黃文韋 1萬元 無 26 黃斯曼 1萬元 無 27 綽號「老杜」 1萬元 無 28 邱如鳳 1萬8,000元 無 29 蕭順傑 5萬元 無 30 綽號「JOE」 1萬元 無 31 游智傑 8萬5,000元 無 32 黃士傑 1萬元 無 33 江雅惠 3萬元 無 34 綽號「大郭」 1萬元 無 35 綽號「蘇大哥」 1萬元 無 36 李長恩 300萬元 因投資線上遊戲陸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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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