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
簡字第247號、111年度金簡字第24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第一
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
第4534號、第7150號、第8154號、第8733號;移送併辦案號:同
署110年度偵字第10529號、第12491號、第12432號、111年度偵
字第431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0916號),提
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41
3 號、第707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號),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金屏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金屏明知現今社會利用他人金融帳戶詐騙財物之犯罪型態甚 為猖獗,且多年來屢經國內平面及電子等傳播媒體廣為披露, 依一般人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能合理預見若將金融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該帳戶將有用以作為詐騙 他人金錢,以遂行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工具之高度 風險,竟仍不違背其本意,猶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分別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19時27分前某時,在高雄市○○○路00○0 0號「空軍一號」託運站,以託運寄件之方式,將其申辦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原起訴書誤為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予 真實姓名不詳、自稱「阿義」之人,並以通訊軟體LINE(下 稱LINE)傳送該帳戶提款卡之密碼予「阿義」使用(無證據 證明黃金屏知悉使用其金融帳戶者,為三人以上組成之詐欺 集團)。嗣該人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
錢犯意,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日期、時間,以同附表所示詐 術,分別詐騙同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王瀅琇等15人,致其等皆 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同附表各編號所示日期、時間, 將同附表各編號所示數額之金錢匯至中國信託帳戶內,並旋 遭匯出一空。嗣因王瀅琇、邱嘉偉、孫敬凱、林梓燁、洪瑞 璟、邱雪茹、王俊賢、李中信、蘇品瑄、吳昇龍、潘信孝、 陳俊霖、陳榮軍、徐傳曜、黃健維等人察覺有異後報警循線 查獲。
㈡於民國110年1月21日16時30分,在同上地址之「空軍一號」 託運站,以託運寄件方式,將其女友林楓晏(另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寄予真 實身分不詳自稱「阿瑞」之人,並以通訊軟體Telegram(下 稱Telegram)傳送該帳戶提款卡之密碼予真實身分不詳自稱 「吳迪」之人,以此方式將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交予該人使用(無證據證明黃金屏知悉使用其金融帳戶 者,為三人以上組成之詐欺集團)。嗣該人即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附表二所示詐術, 詐騙附表二所示之吳孟圓等16人,致其等皆陷於錯誤,而分 別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日期、時間,將附表二所示數額之金 錢匯入華南銀行帳戶內,並旋遭匯出一空。嗣經吳孟圓、黃 昱翔、吳欣昇、黃世騏、方序任、卓晉鋕、洪汛嘉、陳鉅翔 、張宇翔、陳萬毅、蔡承志、江翊弘、劉咏祺、黃兆凱、王 彥博、梁哲偉察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王瀅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邱嘉偉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孫敬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園分局、林梓燁、洪瑞璟、邱雪茹、王俊賢、李中信訴由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陳俊霖、陳榮軍、徐傳曜訴由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蘇品瑄、吳昇龍訴由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龍潭分局、潘信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吳孟圓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黃昱翔訴由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吳欣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黃世騏、方序任、江翊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劉咏祺、黃兆凱、王彥博、梁哲偉、黃健維訴由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龍潭分局、卓晉鋕、陳鉅翔、張宇翔、陳萬毅、蔡承 志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移送併 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金屏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王瀅琇、邱嘉偉、孫敬凱、林梓燁、洪瑞璟、邱 雪茹、王俊賢、李中信、蘇品瑄、吳昇龍、潘信孝、陳俊霖 、陳榮軍、徐傳曜、吳孟圓、黃昱翔、吳欣昇、黃世騏、方 序任、卓晉鋕、洪汛嘉、陳鉅翔、張宇翔、陳萬毅、蔡承志 、江翊弘、劉咏祺、黃兆凱、王彥博、梁哲偉、黃健維於警 詢時之指述及林楓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此外,並 有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 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中華郵政帳戶封面、LINE對話紀 錄、交易明細(被害人王瀅琇部分)、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 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交易明細(被害人邱嘉偉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 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被害人 孫敬凱部分)、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 詐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 被害人林梓燁部分)、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被 害人洪瑞璟部分)、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交易明細(被 害人邱雪茹部分)、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 細(被害人王俊賢部分)、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匯款申 請書、對話紀錄(被害人李中信部分)、內政部警政署犯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 聯單、匯出匯款憑證(被害人蘇品瑄部分)、受理詐騙帳戶 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被害人吳昇龍部分)、內政 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帳 戶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被害人潘信孝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帳戶簡便格 式表、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被害人陳俊霖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帳戶簡便格式表、 匯款明細網頁截圖照片(被害人陳榮軍部分)、內政部警政 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 報案三聯單、對話紀錄(被害人徐傳曜部分)、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網路銀行交易 明細截圖影本(被害人吳孟圓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單翻拍照片影本( 被害人黃昱翔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資料翻拍照片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影本(被害人吳欣昇部分)、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記錄截圖、網路 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影本(被害人黃世騏部分)、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記錄截圖、網路銀行交 易明細截圖影本(被害人方序任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ATM客戶交 易明細表影本(被害人卓晉鋕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截圖影本(被害人洪汛嘉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等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AT M客戶交易明細表正本、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郵政存簿 儲金簿封面及明細影本、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陳 鉅翔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ATM 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LINE對話記錄截圖影本(被害人張宇 翔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記錄截圖(被害人陳萬毅部分)、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報案三聯單、國泰世華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明細 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影 本、LINE對話記錄列印資料(被害人蔡承志部分)、受理詐 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 明細影本、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影本(被害人江 翊弘部分)、被害人黃健維匯款紀錄、
被害人梁哲偉、黃健維、劉咏祺、黃兆凱、王彥博與詐騙集 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劉咏祺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張、被害人王彥博手機網路轉帳紀錄截
圖1張、被害人黃健維、梁哲偉、黃健維、劉咏祺、黃兆凱 、王彥博等人之報案紀錄、被告中國信託帳戶之客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6日 營清字第1100007604號函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等件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及相關補強證據均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被告確有如事實欄一、㈠、㈡所指犯行,本件 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原判決撤銷之理由: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 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 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 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如係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行為人提 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 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 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 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 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惟金融帳 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 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 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 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 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應可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 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惟仍基於幫助犯意,提供該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故仍可成立一般洗錢 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 旨參照)。查被告分別提供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帳戶及其女友 之華南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行騙者,使行騙者利 用該2 個帳戶作為行騙後取款工具之所為,係參與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行騙者就詐取款項依比例 朋分報酬,或其他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本案犯罪 ,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所為均應屬幫助犯詐欺取財
無訛。再查被告提供上開2個帳戶予行騙者,固非屬洗錢防 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 被告係智識正常且有社會經驗,主觀上當有認識其交付之上 開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使用,他人提領後會 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惟仍 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故應成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㈡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及㈡所載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 罪。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未載明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名部分,本院已經於審理時當庭告知 此一可能成立之罪名,因此在社會事實同一的範圍內,本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及㈡部分,各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 詐騙者分別詐騙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財物,並 幫助本案之詐騙者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並侵害 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各從一重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上開幫助犯一般洗錢犯行(共2 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及㈡部分係各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 錢罪,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審判中就事實欄一、㈠及㈡均自白洗錢犯罪,均依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因其同時有兩項 刑之減輕事由,故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529號、第124 91號、第12432號、111年度偵字第431號、第7413號、第707 0號移送併辦部分,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27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起訴部分及追加起訴部分, 分別具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關係,各為裁判上一罪,本 院自得併案審理,一併敘明。
㈦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被告先後之行為,除幫助上開詐騙者詐騙王瀅琇、邱嘉偉、 孫敬凱、林梓燁、洪瑞璟、邱雪茹、王俊賢、李中信、蘇品 瑄、吳昇龍、潘信孝、陳俊霖、陳榮軍、徐傳曜及吳孟圓、 黃昱翔、吳欣昇、黃世騏、方序任、卓晉鋕、洪汛嘉、陳鉅 翔、張宇翔、陳萬毅、蔡承志、江翊弘等人之金錢外,尚幫 助該詐騙者詐騙黃健維、劉咏祺、黃兆凱、王彥博、梁哲偉 等5 人之金錢,而由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因該等移送併
案審理部分,與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分別有裁判上一罪之 想像競合關係,業如上述,原審未及併予審理,尚有未恰, 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犯罪前有違反陸 海空軍刑法及毀損等案件之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其係成年且智識成 熟之人,竟率爾提供上開2 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 他人使用,進而幫助他人向被害人詐欺取財,致多達31名被 害者受有財產損害,合計金額達905萬5290元,並使國家追 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猖獗,危害社會治安及金 融秩序情節嚴重,所為誠應非難;雖其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 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111年度簡字第247號卷第 127-130頁,111年度金簡字第24號卷第133-136頁),但迄 本院審理終結時為止,均未履行和解條件(被告陳述參照, 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16 頁),犯罪所生危害尚未彌補;惟念 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考量其犯罪動 機、情節、無證據認有獲得任何不法利益;暨其自陳:從事 油漆工作,月入約2萬6千至2萬8千元,未婚,無子女,但要 照顧女友的小孩,高中肄業(見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47號卷 第69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復就罰金部分於定 刑前後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 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為限,而依同條第8 項規定,前開規定,於 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 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因本件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兩罪, 均最重本刑7 年有期徒刑之罪,是縱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5 月、4 月及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依上開規定之 反面解釋,仍不得易科罰金,惟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被告交付行騙者之上開2個帳戶存摺、提款卡,雖係供行騙者 犯罪所用,且係被告所有之物,惟該等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 ,無法使用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 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11915號函及華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1日營清字第1110001086號函附卷可佐 (見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47號卷第75頁,111年度金簡字第2 4號卷第69頁),故該等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應無沒 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被害人等被詐騙之匯款金額,因卷
內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取得上開犯罪所得或與正犯朋分之情形 ,爰不對被告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薇潔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魏豪勇追加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洪榮甫移送併辦,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均匯入中國信託帳戶)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日時 匯入金額 匯入款項流向 1 王瀅琇 詐騙者佯裝投資專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王瀅琇陷於錯誤,以網路匯款。 110年1月27日 18時01分 2 萬元 110年1月27日18時4分轉入0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 見高市警岡分偵字第000000000號卷第35頁) 2 邱嘉偉 詐騙者佯裝投資專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邱嘉偉陷於錯誤,臨櫃匯款。 110年1月28日 12時07分 5萬元 110年1月28日12時10分跨行轉入000-00000000000000帳號(見高市警岡分偵字第000000000號卷第36頁) 3 孫敬凱 詐騙者佯裝投資專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孫敬凱陷於錯誤,臨櫃匯款。 110年1月28日 13時47分 8萬元 110年1月28日14時跨行轉入000-000000000000帳號(見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065370號卷第36頁) 4 林梓燁 詐騙者佯裝投資專員佯稱投資可獲利 ,林梓燁陷於錯誤 ,臨櫃匯款。 110年1月26日10時45分 60萬元 110年1月26日10時49分、10時50分,分別轉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見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065370號卷第33頁) 5 洪瑞璟 詐騙者佯裝投資專員佯稱投資可獲利 ,洪瑞璟陷於錯誤,臨櫃匯款。 110年1月25日12時44分 25萬元 110年1月26日12時51分轉入000-000000000000帳號(見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065370號卷第31頁) 6 邱雪茹 詐騙者佯裝投資專員佯稱投資可獲利,邱雪茹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24日18時17分 同日18時18分 同日18時21分 同日18時29分 3萬9000元 5萬元 5萬元 1萬1000元 110年1月24日18時44分轉入000-000000000000帳號(見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065370號卷第30頁) 7 王俊賢 詐騙者佯裝投資專員佯稱投資可獲利 ,王俊賢陷於錯誤 ,臨櫃匯款。 110年1月28日12時52分 同日12時53分 4萬元 5萬元 110年1月28日12時57分轉入000-0000000000000帳號(見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065370號卷第36頁) 8 李中信 詐騙者佯裝投資專員佯稱投資可獲利 ,李中信陷於錯誤 ,臨櫃匯款。 110年1月25日15時54分 10萬元 110年1月24日16時3分轉入000-000000000000帳號(見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065370號卷第31頁) 9 蘇品瑄 詐騙者佯裝投資專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蘇品瑄陷於錯誤,臨櫃匯款。 110年1月22日11時45分 40萬元 110年1月22日11時51分,轉入0000000000000000帳號(見110年偵字第12491號卷第33頁) 10 吳昇龍 詐騙者佯裝投資專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吳昇龍陷於錯誤,以ATM匯款。 110年1月28日13時8分 5萬元 110年1月28日13時14分,轉入0000000000000000帳號(見龍警分刑字第1100025209號卷第134頁) 11 潘信孝 詐騙者佯裝投資專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潘信孝陷於錯誤,以ATM匯款。 110年1月22日14時36分 77萬元 110年1月22日14時40分,轉入0000000000000000帳號(見110年偵字第12491號卷第33頁) 12 陳俊霖 詐騙者佯裝投資專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陳俊霖陷於錯誤,以ATM匯款。 110年1月22日12時1分 65萬元 110年1月22日12時3分,轉入0000000000000000帳號(見110年偵字第12491號卷第33頁) 13 陳榮軍 詐騙者佯裝投資專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陳榮軍陷於錯誤,以網路匯款。 110年1月25日20時13分 同日20時16分 4萬元 4萬元 110年1月25日20時30、31分,轉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 見龍警分刑字第1100025209號卷第122頁 ) 14 徐傳曜 詐騙者佯裝投資專員佯稱投資可獲利 ,徐傳曜陷於錯誤 ,臨櫃匯款。 110年1月25日10時44分 120萬元 110年1月25日10時56分至11時2分,轉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見龍警分刑字第1100025209號卷第118-119頁) 黃健維 詐騙者佯裝投資專員佯稱投資可獲利 ,黃健維陷於錯誤而臨櫃匯款。 110年1月21日10時10分 140萬元
附表二:(皆匯入華南銀行帳戶)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款項之流向 1⒈ 吳孟圓 詐騙者於110年1月8日某時利用LINE帳號「IDC國際金融投資」群組向吳孟圓佯稱可投資獲利,吳孟圓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轉帳,其中1筆如右列數額之款項,以網路轉帳。 110年1月23日17時35分 2萬元 110年1月23日17時43分,轉入000-000000000000帳號(內含其他身分不明之人匯入款項)(見吉警偵0000000000卷第18頁) 2⒉ 黃昱翔 詐騙者於110年01月21日前某時,架設 FXPM投資網站,利用LINE帳號「FXPRIMUSS」向黃昱翔佯稱可進行投資獲利 ,黃昱翔陷於錯誤 ,依指示陸續轉帳 。其中1筆如右列數額之金錢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 110年1月22日19時4分 1萬5000元 110年1月22日19時5分,轉入000-0000000000000帳號(內含不明被害人款項)(見吉警偵0000000000卷第16頁反面) 3⒊ 吳欣昇 詐騙者於109年12月16日前某日透過「 WeDate」交友軟體以「JeanAlberty」之暱稱結識吳欣昇 ,並以LINE帳號「 黃于○」向吳欣昇佯稱介紹投資機會獲利,吳欣昇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轉帳,其中1筆如右所示數額之款項,在新竹市○區○○路0號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臨櫃匯款 。 110年1月22日14時9分 200萬元 110年1月22日14時58分至15時2分間,分別轉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內含不明被害人款項)(見吉警偵0000000000卷第16頁) 4⒋ 黃世騏 詐騙者於109年12月16日前某日,透過應用程式「yueme」結識黃世騏,並以 LINE帳號「雲瑤」向黃世騏佯稱可介紹投資機會獲利,黃世騏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轉帳,其中2筆以網路轉帳 。 110年1月22日17時21分 110年1月23日17時41分 5000元 3萬元 110年1月22日17時26分、同年月23日17時43分,轉入000-000000000000帳號(內含不明被害人款項)(見吉警偵0000000000卷第17、18頁) 5⒌ 方序任 詐騙者於110年1月 20日15時1分,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帳號「yutingli47 」結識方序任,並以LINE帳號「婷」 向黃方序任佯稱可介紹投資機會獲利,方序任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轉帳,其中1筆如右所示金額之款項以網路轉帳。 110年1月23日18時5分 3萬元 110年1月23日18時11分,轉入000-000000000000帳號(內含不明被害人款項)(見吉警偵0000000000卷第18頁) 6⒍ 卓晉鋕 詐騙者於110年1月 20日某日,透過交友網站「ONI」結識卓晉鋕後,向卓晉鋕佯稱可介紹投資機會獲利,卓晉鋕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操作ATM轉帳匯款。 110年1月23日21時6分 110年1月23日22時7分 3000元 1萬8000元 110年1月23日21時36分、22時2分,轉入000-000000000000帳號(內含不明被害人款項)(見吉警偵0000000000卷第18頁反面、19頁) 7⒎ 洪汛嘉 詐騙者於110年1月 23日17時6分,透過「CHERS」交友軟體結識洪汛嘉後,向洪汛嘉佯稱可介紹投資機會獲利,洪汛嘉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匯款。 110年1月23日17時6分 110年1月23日21時43分 110年1月23日23時15分 3000元 6000元 4萬290元 110年1月23日17時32分、23時15分,轉入000-000000000000帳號(內含不明被害人款項)(見吉警偵0000000000卷第18、19頁) 8⒏ 陳鉅翔 詐騙者於110年1月 19日21時23分,透過交友軟體「約麼 」結識陳鉅翔,並以LINE帳號「向倩 」向陳鉅翔佯稱可介紹投資機會獲利 ,陳鉅翔陷於錯誤 ,依指示陸續以操作ATM之方式轉帳匯款。 110年1月22日20時12分 110年1月22日22時27分 110年1月23日21時49分 110年1月23日22時3分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6000元 110年1月23日0時2分、21時50分、22時12分、22時13分,分別轉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帳號帳號(內含不明被害人款項)(見吉警偵0000000000卷第17、19頁) 9⒐ 張宇翔 詐騙者於110年1月 10日13時透過LINE向張宇翔行銷「acetopstw.com」網頁 ,並以LINE帳號「ace0988」向張宇翔佯稱可進行投資獲利,張宇翔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轉帳,其中1筆如右所示金額之款項,於右列日時,操作ATM轉帳匯款。 110年1月23日19時50分 3萬元 110年1月23日19時58分,轉入000-000000000000帳號(內含不明被害人款項)(見吉警偵0000000000卷第18頁反面) ⒑ 陳萬毅 詐騙者於109年12月28日某日透過交友軟體「WeDate」結識陳萬毅,並以LINE帳號「daka0976」向陳萬毅佯稱可進行投資獲利,陳萬毅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轉帳,其中1筆如右所示金額之款項,於右列日時在桃園市○○區○○路00號「渣打銀行新明分行」臨櫃匯款。 110年1月22日13時26分 30萬元 110年1月22日14時58分,轉入000-000000000000帳號(內含不明被害人款項)(見吉警偵0000000000卷第16頁) ⒒ 蔡承志 詐騙者於110年1月 22日前某日,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結識蔡承志,並以LINE帳號「meme_0312」向蔡承志佯稱願與之援交,惟須先儲值到特定網站,蔡承志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轉帳,其中3 筆如右所示款項,以操作ATM之方式匯款轉帳。 110年1月23日21時35分 110年1月23日23時13分 110年1月23日23時11分 1萬5000元 1萬4000元 1萬5000元 110年1月23日21時36分、23時11分、23時12分、23時15分,轉入000-000000000000帳號(內含不明被害人款項)(見吉警偵0000000000卷第18頁反面、19頁) ⒓ 江翊弘 詐騙者於110年1月8日前某日,透過交友軟體「Cheers」結識江翊弘後,以 LINE帳號「晴晴」向江翊弘佯稱可進行投資獲利,江翊弘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轉帳,其中1筆如右所示金額之款項,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轉帳。 110年1月23日16時34分 6000元 110年1月23日16時45分,轉入000-000000000000帳號(內含不明被害人款項)(見吉警偵0000000000卷第17頁反面) 13 劉咏祺 詐騙者上網刊登「 DOO交易平台」不實投資廣告,劉咏祺於110年1月4日瀏覽後,詐騙者即偽為該平台客服人員,向劉咏祺誆稱可投資獲利,劉咏祺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轉出投資款,其中1筆如右所示款項,在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八德分行臨櫃轉帳匯款。 110年1月22日 15時28分27秒 (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14時16分許,應予更正) 15萬元 14 黃兆凱 詐騙者透過交友軟體「rooit」與黃兆凱結識後,佯稱可介紹其投資獲利,黃兆凱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轉出投資款,其中1筆如右所示款項,以網路轉帳。 110年1月22日 19時48分許 30萬元 15 王彥博 詐騙者於109年12月26日前某日,以「 Instagram」社交軟體暱稱「柯苡萱0616」結識王彥博後 ,訛稱可至「TIGERKING」投資平台投資獲利,王彥博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轉出投資款,其中1筆如右所示款項,以網路銀行轉帳。 110年1月23日 17時23分許 10萬元 16 梁哲偉 詐騙者於110年1月 22日,向梁哲偉誆稱可投資獲利,梁哲偉陷於錯誤,依指示而匯款。 110年1月22日 19時1分許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