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100號
KSDM,111,金簡,100,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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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鄂吉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緝字第815號、第816號、第817號、第818號、第819號、第820號
、第821號、第822號、第823號、第824號、第825號),及移送
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4815號、第25255號、第3307號、111年度
偵字第340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3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鄂吉妮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鄂吉妮雖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具有 高度屬人性,如交予他人使用,可能被使用於詐欺他人財物 之匯款工具,再以該帳戶之金融卡提領或轉匯詐得財物,而 得以遮斷資金去向,躲避偵查機關之追查,仍基於縱有人以 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所在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09年6月18日前之某時許,將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華南銀行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張翔閔(涉犯詐欺、洗錢部分, 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容任張翔閔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該帳戶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鄂 吉妮上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臧佩琳等人,致渠等均 陷於錯誤,而分別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本件華 南銀行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一空而隱匿 。嗣因臧佩琳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全情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臧佩



琳、胡哲維、洪烽雄、卓永全黃鴻昌、梁澤初、林志峯陳俊仁廖志峰張凱峯廖文俊沈禹廷、劉耀鴻、羅嘉 豐、吳定坤李嘉政林雍欽吳佳霖張寶睿周家煒江宏仁范穎達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胡哲維、洪烽雄、黃 鴻昌、張凱峯廖文俊劉耀鴻吳定坤提供之LINE對話訊 息紀錄、告訴人洪烽雄、張凱峯羅嘉豐吳定坤提供之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臧佩琳提供之新光銀行匯款申請 書(兼取款憑條)、告訴人卓永全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 匯款憑證;告訴人梁澤初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傳票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 告訴人陳俊仁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收據) 、告訴人林志峯提供之玉山銀行匯款單據截圖、告訴人廖志 峰、廖文俊沈禹廷、羅嘉豐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資料 、告訴人劉耀鴻提供之匯款明細、告訴人羅嘉豐提供之郵局 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告訴人李嘉政提供之台新銀 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告訴人林雍欽提供之提供 之轉帳交易紀錄3份及對話紀錄、假投資網站擷取照片、告 訴人吳佳霖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假投資網站擷取照片、告 訴人張寶睿提供之LINE對話錄擷取照片、告訴人周家煒提供 之LINE對話錄、假投資網站交易紀錄、告訴人江宏仁提供之 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告訴 人范穎達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收執聯翻拍照片、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所附本件華南銀行帳戶客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法律說明:
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 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 得款項得手,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款項係特定犯罪所得,因 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 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又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 ,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 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 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 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 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 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



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 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至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 法第2 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 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資料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 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 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 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 號刑事裁 定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提供本件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與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之成員以之向 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與所在之用,揆諸前揭 裁定意旨,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 ,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之幫助犯。
㈡罪名: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⒉被告以一提供本件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  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臧佩琳等22  人,侵害渠等之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  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
 ⒊檢察官移送移送併辦部分(110年度偵字第24815號、第25255 號、第3307號、111年度偵字第3401號,即附表編號17 至22 所示告訴人被詐騙而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之犯罪事實) ,與被告經起訴並經判決有罪之附表編號1 至16部分,有想 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 審理。
 ㈢刑之減輕部分: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就本案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其本案犯行,應減 輕其刑;又被告是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
 ㈣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詐欺集團使用,除造成他人受有財 產上損害外,並致使犯罪追緝之困難,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 猖獗,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 考量如附表所示各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本件華南銀行帳戶之 金額,及被告僅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 人,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兼衡其教育程度、經濟(涉個 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就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雖有向附表所示告訴人詐得款項,然被告 僅係提供本件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詐欺集 團使用,非實際上提款之人,卷內復無其他據證明被告就本 案已取得報酬,則因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上已取得報酬,自 無從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
 ⒉被告所提供詐欺集團所用之本件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雖為其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該帳戶  已被列為警示帳戶,再遭被告或詐騙集團成員持以利用之可  能性甚微,其沒收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依刑法第38條  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⒊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 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該條文並無「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查本案被告非 實際上提款之人,對匯入本件華南銀行帳戶內之款項無事實 上管領權,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七、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俊良、李怡增移送 併辦,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1至16為110年度偵緝字第815至825號起訴部分、編號17為111年度偵字第3401號移送併辦部分、編號18至20為110年度偵字第24815號、第25255號移送併辦部分、編號21、22為110年度偵字第3307號移送併辦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1 臧佩琳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臧佩琳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臧佩琳佯稱:可使用Sentinel Global Limited網站、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臧佩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3日下午1時50分 100,000元 2 胡哲維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Sentinel Global Limited網站網路及通訊軟體LINE向胡哲維佯稱:可在該網站上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胡哲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30日 上午9時58分 100,000元 109年6月30日 上午9時59分 94,000元 3 洪烽雄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洪烽雄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烽雄佯稱:可使用Meta Trader5 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洪烽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30日 下午1時10分 500,000元 4 卓永全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以不詳方式認識卓永全後,向卓永全佯稱:可使用Meta Trader5 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卓永全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5日 下午5時36分 30,000元 109年6月30日 上午11時30分 150,000元 5 黃鴻昌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黃鴻昌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鴻昌佯稱:可使用Sentinel Global Limited網站、Meta Trader 5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黃鴻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3日 晚間11時9分 50,000元 109年6月23日 晚間11時10分 14,000元 6 梁澤初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梁澤初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梁澤初佯稱:可使用Meta Trader5 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梁澤初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2日 中午12時16分 500,000元 109年6月22日 中午12時18分 370,000元 109年6月23日 上午10時05分 780,000元 109年6月24日 中午12時21分 400,000元 109年6月30日 中午12時33分 230,000元 109年6月30日 下午1時16分 190,000元 109年6月30日 下午1時50分 720,000元 7 林志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間,透過不詳網路交友軟體林志峯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峯佯稱有外匯投資管道可以獲利云云,致林志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9日 下午3時32分 250,000元 109年6月29日 晚間8時3分 100,000元 109年6月30日 上午10時52分 300,000元 8 陳俊仁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不詳網路交友軟體認識陳俊仁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俊仁佯稱:可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陳俊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3日上午9時33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30分) 112,640元 9 廖志峰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廖志峰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廖志峰佯稱:可使用Sentinel Global Limited網站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廖志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4日 上午11時53分 50,000元 10 張凱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張凱峯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凱峯佯稱:可使用Sent inelGlobalLimited網站、Meta Trader5 APP投 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張凱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2日 上午11時24分 32,000元 109年6月30日 下午2時34分 64,000元 11 廖文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認識廖文俊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廖文俊佯稱:可使用Seninel Global Limited網站、MetaTrader5 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廖文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8日 晚間11時33分 32,000元 12 沈禹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沈禹廷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沈禹廷佯稱:可使用 Meta Trader5 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沈禹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3日 中午12時41分 32,000元 109年6月25日 下午3時52分 30,000元 109年6月25日 下午3時54分 2,000元 109年6月28日 下午2時51分 32,000元 109年6月28日 下午2時54分 32,000元 109年6月29日 下午1時20分 32,000元 13 劉耀鴻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劉耀鴻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耀鴻佯稱:可使用Sentinel Global Limited網站、Meta Trader5 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劉耀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3日 晚間10時39分 32,000元 109年6月25日 晚間6時23分 64,000元 14 羅嘉豐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羅嘉豐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羅嘉豐佯稱可使用Sentinel Global Limited網站、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羅嘉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5日 上午10時18分 30,000元 109年6月26日 下午3時21分 30,000元 109年6月27日 中午12時48分 30,000元 109年6月28日 上午9時25分 30,000元 109年6月29日 上午9時33分 30,000元 109年6月30日 中午12時10分 160,000元 15 吳定坤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吳定坤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定坤佯稱:可使用Sentinel Global Limited網站、Meta Trader5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吳定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4日 下午4時55分 120,000元 109年6月29日 下午3時26分 40,000元 16 李嘉政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間,透過不詳網路交友軟體認識李嘉政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嘉政佯稱:可使用Meta Trader5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李嘉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5日 晚間10時23分 16,000元 17 林雍欽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0日之前某時,透過不詳網路交友軟體認識林雍欽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雍欽佯稱:可使用「SPARK GLOBAL LIMITED」假網站投資云云,致林雍欽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4日上午9時45分 100,000元 109年6月24日上午9時46分 100,000元 109年6月25日上午9時14分 20,000元 18 吳佳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間,以手機APP交友軟體與吳佳霖認識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佳霖佯稱:可至網址(www.sentinel-global.net)、(www.maxgolden888.com)等假網站投資,致吳佳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2日晚間10時53分 32,000元 109年6月29日中午12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0時19分) 100,000元 109年6月29日中午12時22分 28,000元 19 張寶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8日,以交友軟體paktor與張寶睿認識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寶睿佯稱:可至「Sentinel Globel Limited」假網站投資,致張寶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30日上午9時42分 32,000元 20 周家煒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中旬某日,以手機交友軟體cheers與周家煒認識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家煒佯稱:可至網址(www.sentinel-global.net)假網站投資,致周家煒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30日下午2時37分 100,000元 21 江宏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初某日,以手機交友軟體愛派與江宏仁認識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江宏仁佯稱:可至網址(www.sentinel-global.net)假網站投資,致江宏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2日上午9時30分 150,000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33分 320,000元 22 范穎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8日,以手機交友軟體愛派與范穎達認識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范穎達佯稱:可至網址(www.sentinel-global.net)假網站投資,致范穎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6月22日下午1時32分 256,000元 109年6月26日上午9時46分 50,000元 109年6月26日上午9時47分 46,000元 109年6月30日下午2時54分 188,000元 109年6月30日下午3時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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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