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67號
CTDM,110,金訴,67,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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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0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30
8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65、3382、4915、16353號)
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585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110 年度偵字第308號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0號 )被告陳明福佰億律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佰億律 泰公司)負責人,其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等資料 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犯罪集團成員作為與財產犯罪有關 之犯罪工具使用,而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 竟仍以縱有人以其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起,將佰億律泰 公司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申設帳號(006)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合作金庫帳戶)供詐騙集團使 用。嗣該詐騙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由該集團所屬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3 月29日透過SURGE交友軟體自稱「周國忠」認識告訴人林 宗毅,經交換通訊軟體LINE後,佯稱可使用投資外匯網站 http://www.bessefx.com/下載APP軟體MetaTrader4操作 交易,投資方式係匯款至指定帳戶,透過上開APP軟體取 得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林宗毅陷於錯誤,誤信為真,而於 109年5月6日14時3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臺 灣土地銀行大發分行」,以其向臺灣土地銀行申設之帳戶 (帳號詳卷)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假冒客服 專員之人所指定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待告訴人林宗毅於10 9年6月5日欲將APP平台上帳面獲利匯出,翌日即發現該AP P平台呈現嚴重虧損,始查知遭騙。
  ㈡(110年度偵字第3382、4915號追加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67號)被告係佰億律泰公司負責人,於109年3月 初某日,加入訴外人黃盟強(下稱黃盟強,已歿,業經檢 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382、9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人所屬之3人以上成年人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擔任該詐欺集團 取款者(俗稱「車手」),並約定提領款項之10%做為報 酬。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 犯行:
⒈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 ,致告訴人洪煒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 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額至佰億律泰公 司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帳戶內,復由被告依黃盟強 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 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金額後,扣除提領款項報酬10%後,再 將剩餘款項交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⒉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 ,致被害人雲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有如附 表一編號1所示之帳戶內,復由被告依黃盟強等人之指示 ,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欲提領如附表二 編號1所示之金額,惟因該帳戶已遭金融機構通報異常交 易,始未得逞而未遂。嗣經被害人雲蔚及告訴人洪煒翔發 覺受騙而報警,始循線查獲上情。
  ㈢(110年度偵字第265號追加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 122號)被告係佰億律泰公司負責人,於109年3月初某日 ,加入黃盟強、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寶國」之成年 男子等人所屬之3人以上成年人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騙集團,擔任該詐騙 集團取款者(俗稱「車手」),並提供上開合作金庫帳戶 供被害人遭詐後匯款之工具,可從提領之贓款中抽取10% 作為報酬。議定後,被告遂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參與犯 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推 由其中某成員於109年3月間左右,加入告訴人郭基宏為通 訊軟體LINE好友,以「雪嬌」之名義,向告訴人郭基宏佯 稱:一同投資RESETRIM平台,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 訴人郭基宏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9年5月5日16時29分 、30分許匯款5萬元、4,000元至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內,「 陳寶國」隨即聯繫被告取款,由被告於109年5月6日11時3



1分許,前往南投縣○○鎮○○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 分行(下稱合作金庫草屯分行),臨櫃提領17萬元,由被 告從中抽取10%作為報酬,將餘款全數交付給「陳寶國」 指派之人,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流向斷點,以掩飾、隱匿詐 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告訴人郭基宏發覺有異而報警處 理,循線始悉上情。
  ㈣(110年度偵字第16353號追加起訴書即本院111年度金訴字 第26號)被告係佰億律泰公司負責人,於109 年3 月初某 日,加入黃盟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寶國」之成 年男子等人所屬之3 人以上成年人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騙集團,擔任該詐 騙集團取款者(俗稱「車手」),並提供上開稱合作金庫 帳戶供被害人遭詐後匯款之工具,可從提領之贓款中抽取 10% 作為報酬。議定後,被告遂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參 與犯罪組織、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推由該詐欺集團內某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時 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法,向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蔡易羚 等人施詐,致告訴人蔡易羚等人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 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三所示 之金額匯至被告之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內,迨款項匯入後, 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陳寶國」之人 即告知被告款項已匯入,由被告依其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 時間前往銀行以臨櫃提款、自動櫃員機提款或網路銀行轉 帳之方式,自上開合作金庫帳戶,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告 訴人蔡易羚等人遭詐騙之款項後,隨後再依該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陳寶國」之人指示在不詳地 點將上開所提領之款項從中抽取10% 作為報酬後將剩餘款 項交付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陳寶 國」之人所指派前往收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並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 及去向,以致檢警無從追查,祇能據報循線查獲被告。嗣 因附表三所示之蔡易羚等人先後發現受騙,乃陸續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已於111 年4月12日死亡乙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高雄○○○○○○○○111年4月19日高市路○○○○00000000 000 號函及檢附之被告死亡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又本件被告經起訴部分既判決公訴不受理,已



如前述,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585號移送 併辦部分,與本件自不生法律上之同一案件之關係,無從併 辦,該案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匯)入時間(民國) 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被害人雲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0日,撥打電話予雲蔚,佯裝為其友人陳志豪請其儘速償還借款,使雲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9萬1,000元至指定帳戶 109年4月23日13時21分34秒許 91,000元 被告向郵局所申辦之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 2 告訴人洪煒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底某日,利用交友軟體結識洪煒翔後,向洪煒翔謊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以投資外匯交易獲利等語,使洪煒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1萬3,253元至指定帳戶 109年5月4日12時49分43秒許 513,243元 佰億律泰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轉(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民國)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被害人/ 告訴人 1 陳明福向郵局所申辦之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3日至109年6月22日間 不詳 (未得手) 雲蔚 2 佰億律泰公司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所申辦之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4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行臨櫃提款(高雄市○○區○○路000號) 1,100,000元 洪煒翔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受騙日期 財損金額(新臺幣/元) 詐騙帳戶及戶名 遭被騙方式 既/未遂 詐騙帳號暱稱 提款時間 1 蔡易羚 109.5.01 2225 5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佰億律泰公司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林世康 109.5.04 109.5.01 2227 50000 109.5.02 1949 50000 109.5.02 1951 46950 2 張雅雯 109.5.04 0855 1495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林長達 109.5.04 109.5.05 109.5.06 109.5.77 109.5.05 1224 274000 109.5.06 1153 193950 109.5.071241 389600 3 黃琇冠 109.5.06 1153 300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LSUN 109.5.06 109.5.08 109.5.08 109.5.14 109.5.08 1717 30000 109.5.08 1804 60000 109.5.14 2019 29896 4 吳舒娟 109.5.07 1124 300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林建寶 109.5.08 109.5.08 109.5.12 109.5.14 109.5.07 1126 30000 同上 109.5.12 1050 30000 109.5.12 1052 30000 109.5.12 1305 30000 5 許雅婷 109.5.07 1243 300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柏尚國際投資平台 109.5.07 6 林昀臻 109.5.07 1803 500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林輝 109.5.08 109.5.07 1804 10000 7 林佳萱 109.5.08 1103 300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葉武 109.5.08 109.5.12 109.5.12 109.5.18 109.5.19 109.5.20 109.5.12 2132 50000 109.5.12 2132 10000 109.5.18 1125 50000 109.5.19 1125 50000 109.5.20 0930 8 黃德昌 109.5.11 1154 600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張小僅 109.5.11 109.5.12 109.5.13 109.5.12 1403 60000 109.5.13 1425 60000 9 吳旻哲 109.5.18 1114 160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欣薪 109.5.18 10 李芷萱 109.5.19 1859 30000 同上 假交友投資詐財 既遂 陳博文 109.5.19 109.5.19 1901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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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佰億律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