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士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40676號、110年度偵字第43435號、110年度偵字第4502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士光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士光於民國110年5、6月間,於網路 上認識Line暱稱「Apiece」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下 稱Apiece),竟與Apiece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 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詐術欺 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 一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被告及其不 知情兒子周聖虔(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帳戶內(以下 分別稱被告新光銀行帳戶、周聖虔新光銀行帳戶)。被告再 依照Apiece的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 、金額,透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比特幣後轉發至Apiece提供 之電子錢包地址。另被告於110年7月1日15時18分許,將附 表一編號2李雅帆所匯入款項其中新臺幣(除另有註明為美 金者外,以下同)1萬5,000元支付壽險借款,以此取得報酬 。嗣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 之證據,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都要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為有罪之認定 ,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 之存在,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之證據法則,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詐欺與洗錢罪嫌,無非係以被告 於警詢及偵查中的供述、證人周聖虔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 告訴人田素琴、白燕琴、被害人李雅帆、陳詩儒於警詢中的
指述、附表一所示匯款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告訴人 及被害人等人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存簿影本、對話紀錄、被 告與Apiece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購買比特幣交易紀錄 照片、比特幣電子錢包地址截圖、被告保單借款資料為主要 證據。
四、被告堅決否認有上揭犯行,辯稱:起訴書所載的1萬5,000元 是我自己的錢,我有先借錢給對方,後來我才拿回來。我當 初在網路上認識Apiece這個人,對方說他有客戶要投資比特 幣,我認為我們當時是在交往,後來有一天我的帳戶突然不 能用,銀行沒有跟我說原因,對方在催,我才用我兒子的帳 戶。我後來有問銀行,銀行才告訴我說有人告我騙他的婚姻 ,我那時候因為是在網路上談戀愛,所以沒有去注意這些事 等語。
五、本院審理後認為:
㈠告訴人田素琴、白彥琴、被害人李雅帆、陳詩儒分別於如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的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匯 款帳戶中,被告再依照Apiece的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 以附表二所示方式、金額,透過網路交易平台或比特幣ATM 交易機購買比特幣後轉發至Apiece提供之電子錢包地址。另 被告於被害人李雅帆匯款後不久的110年7月1日15時18分許 ,有將被告新光銀行帳戶中之1萬5,000元轉帳用以支付其壽 險借款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告訴人田素琴、白彥琴 、被害人李雅帆、陳詩儒於警詢中的證述、附表一所示匯款 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提出之匯 款申請書、存簿影本、對話紀錄、被告與Apiece之LINE對話 紀錄截圖照片、購買比特幣交易紀錄照片、比特幣電子錢包 地址截圖、被告保單借款資料等資料作為佐證(110年度偵 字第40676號卷第7至31頁、第33頁、第35至49頁、第51至53 頁、第55頁、第57頁、110年度偵字第43435號卷第21至28頁 、第47頁、第54至61頁、110年度偵字第45027號卷第31至51 頁),可以先認定為事實。
㈡被害人陳詩儒在警詢中指稱:我在110年4月中旬在臉書上認 識一名叫yangfa的男子,他自稱是臺灣人,我們每天聊天, 後來就互有好感,於110年6月30日20時許,他跟我講說他有 一筆錢約美金300萬元,卡在臺灣港務局,還傳了一疊美金 鈔票照片給我看,叫我幫忙他,先匯一筆手續費給他處理, 我不疑有他,就於110年7月1日9時30分許用現金匯款12萬元 至他指定的帳戶,後來他還說錢不夠,要我匯錢,我才驚覺 可能遭詐騙等語(110年度偵字第40676號卷第17至19頁)。 被害人李雅帆在警詢中指稱:110年6月30日7時18分許,有
一名自稱楊家威的外科醫生傳送LINE訊息給我,告訴我聯合 國要批准他退休,有一筆退休金,他說他在戰區沒辦法處理 ,要用包裹寄給我請我代保管,對方說會請包裹公司跟我聯 絡,後來包裹公司用LINE告知我,要註冊費美金7,000元, 我告知對方沒這麼多錢,對方說先匯一半就好,所以我就匯 款10萬元到附表一所示帳戶,後來對方又叫我匯第2筆,我 才察覺有異等語(110年度偵字第40676號卷第21至25頁)。 告訴人田素琴在警詢中證稱:我在臉書上認識一名叫「李旺 李旺」的人,之後我們在LINE上開始聊天,他人在國外,暱 稱是「Li wang」,後來「Li wang」說有一個包裹要寄到我 家,但運費要我自己付錢,還說他要還我300萬元,不過因 為我的帳戶有問題,還需要一筆13萬元的處理費,我才發現 被騙等語(110年度偵字第43435號卷第43至45頁)。告訴人 白燕琴則證稱:109年6月中旬,有一名叫做大衛盧卡斯的人 透過LINE加我好友,之後要求我加他微信,他說他是美國派 駐聯合國的職業軍人,之後退休要來台買房定居做投資,往 來微信一年多後,於110年7月初他透過微信跟我說要辦理退 休,要跟我借錢,等來臺灣後再還我,我就聽從指示匯款到 周聖虔新光銀行帳戶,後來銀行來電說該帳戶有點問題,建 議我去報警,才驚覺遭詐騙等語(110年度偵字第45027號卷 第21至23頁)。綜上,足見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 4人都是遭到詐欺集團以佯裝為國外異性聊天建立友誼、感 情之方式詐取財物。
㈢被告在偵查中供稱:我在網路上認識暱稱叫Apiece的人,對方說有客戶要投資比特幣,所以把錢匯給我,因為Apiece在臺灣都沒有認識別人,所以請我幫忙,我收到錢都拿去買比特幣,並匯到Apiece給我的錢包帳號,我拿來支付壽險的1萬5,000元是因為我本來就有使用這個帳戶,且比特幣有漲有跌,所以我沒有馬上拿去買比特幣,這樣太麻煩,而且我本來就有使用這個帳戶,所以我把收到的錢和自己的錢混在一起,Apiece並沒有給我報酬,當時我們應該算是聊天在交往。我們一開始是在IG上認識,是對方主動找我,在網路上聊天聊了半年,後來我的帳戶被凍結,我有問Apiece,她說她的客戶沒有問題,可能是她朋友的客戶有問題,她也不清楚,且我當時不知道我的帳戶被凍結的原因,我想說反正跟我無關,所以我也沒去報警等語(110年度偵字第40676號卷第73至76頁)。在審理中亦證稱:起訴書所載的1萬5,000元是我自己的錢,我有先借錢給對方,後來我才拿回來。我當初在網路上認識Apiece這個人,對方說他有客戶要投資比特幣,我認為我們當時是在交往,後來有一天我的帳戶突然不能用,銀行沒有跟我說原因,對方在催,我才用我兒子的帳戶。我後來有問銀行,銀行才告訴我說有人告我騙他的婚姻等語(本院卷第38頁),被告並提出其與Apiece的LINE對話紀錄以及Apiece的照片2張作為證明(本院卷第85至131頁),可見被告所稱Apiece其人並非全然虛構。被告也提出其購買比特幣以及轉帳之相關明細(110年度偵字第40676號卷第53至56頁),足見被告確實是將告訴人等人所匯入的款項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購買比特幣之後轉付給Apiece。而考量被告的說法前後一致,且其情節與告訴人田素琴、白燕勤、被害人李雅帆、陳詩儒所述受騙的經過,均是以國外異性聊天建立感情而後進行詐騙的模式一致,則被告與告訴人、被害人等人非常有可能是遭同一個詐騙集團用相同的騙術進行詐騙,只是告訴人、被害人被騙的是金錢,被告則遭矇騙當成收取贓款的工具,因此,被告究竟有沒有起訴書所指的詐欺及洗錢之犯罪故意,還有相當多的疑問。 ㈣觀諸被告所提出的對話紀錄,可以看到雙方是以中英夾雜之 方式對談,言談中,Apiece也不斷稱呼被告「babe」、「寶 貝」,還Apiece還對被告提到「Babe I wish i kiss you n ow babe」、「Do you want to have me all babe」、「I want to be with you forever babe」(110年度偵字第406 76號卷第51頁)、「love you honey」、「thanks babe」 (本院卷第43至44頁),雙方互動親暱。其中,Apiece曾對 被告稱「寶貝,我想每天給帳戶充值,這樣我的投資就會得 到更多信任」(本院卷第41頁),這與被告所辯稱Apiece的 友人要投資比特幣等情相符。而也就是在聊天過程中,Apie ce要求被告協助其將他人匯入的款項轉為比特幣,再匯至其 所指定的比特幣錢包,而當被告轉發比特幣完成後,Apiece 還會說「thanks for your love honey」(本院卷第53頁) ,過程中並沒有任何對話可以看出這些款項與詐騙相關,情 狀與一般正常友人要求代為處理事務並無不同,完全看不出 被告對於Apiece為詐欺集團一事有所認知,甚至當被告提到
「you still owe me money」,Apiece還回答「I will giv e it to you when I came over honey」、「When I come in Taiwan I will give you back」(本院卷第45頁), 可以看出被告在過程中還有代墊款項,讓Apiece可以先拿到 所謂的投資款,而Apiece也承諾會在將來來台時返還這筆款 項,這樣的情形看不出來被告有與Apiece共犯詐欺取財與洗 錢罪的故意。
㈤再者,被告用來接受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款項的帳戶,分別是被告與其親生兒子周聖虔於新光銀行所設立,而被告新光銀行帳戶於110年4月至6月間,有款項頻繁的以「新壽保貸」的名義匯入,應為被告用於接受保單貸款之撥款帳戶,而且在110年7月間,該帳戶的餘額一直都還有數千元不等,此有被告之新光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份在卷可查(110年度偵字第40676號卷第7至31頁),另外,被告所使用之周聖虔新光銀行帳戶,於110年7月26日14時42分許還有一筆「新光保貸」的90萬元款項匯入,此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8月31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00103244號函及所附周聖虔新光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在卷可參(110年度偵字第43435號卷第21至28頁)。假設說被告真的知道自己是在從事詐騙,他必然知道帳戶隨時可能被檢警查扣凍結,那被告在接受告訴人、被害人等人的匯款時,實在沒有理由去使用自己頻繁使用的帳戶,更沒有理由去使用近期有90萬元「新光保貸」款項撥入的周聖虔新光銀行帳戶,讓此筆鉅款有遭檢警扣押之風險。由此可見,被告確實可能也是被Apiece所騙,以為自己只是單純接受其友人合法的匯款,才會提供自己以及其兒子的帳戶供Apiece使用,很難認為被告當時有犯罪的故意,而與Apiece有共同的犯意聯絡。 ㈥被告雖然承認有使用被害人李雅帆所匯入的部分款項繳納其 自身之壽險借款,然辯稱是因為他自己的錢跟匯入的錢都混 在一起,且因為有借錢給對方,後來才拿回來等語,而從被 告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來看,被害人李雅帆於110年7月1 日15時2分許匯入10萬元以後,被告於同日15時5分許將9萬5 ,000元轉帳至被告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用以購買比特幣轉付給Apiece,再於同日 15時18分許轉出1萬5,000元償還自己之壽險借款,有上開帳 戶之交易明細可查,因此被害人李雅帆的匯款當中,確實有 9萬5,000都轉付給Apiece了,被告用以支付壽險借款的1萬5 ,000元當中,僅有5,000元可以說是來自被害人李雅帆的匯 款,其餘1萬元則為被告自有款項。而從被告新光銀行帳戶 之交易明細來看,他人匯入的款項確實跟被告帳戶自有款項 有混同而難以區分之情形,且從上開被告與Apiece的對話紀 錄當中,被告確實也有提到Apiece有欠他錢還沒還,因此被 告利用此一方式取回部分借款,並不能說有什麼奇怪的地方 。況且,本件既然欠缺證據證明被告知道這些他人匯入的款 項是Apiece詐騙而來,就算被告真的有使用被害人匯入的部 分款項,那也可能是被告基於與Apiece之間虛假的感情而有 的默契與協議,無法據以推論被告主觀上有詐欺及洗錢的故 意,起訴書稱此為被告參與詐欺集團之報酬,稍嫌速斷。 ㈦綜合上開證據,可以認定被告是受到Apiece的愛情詐騙陷阱 所騙,才會為其接受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的匯款,衡諸常情 ,Apiece既然好不容易才騙取被告的信任,自然也不會告知 被告實情,讓被告知道他是詐騙集團的成員,是專門以愛情 為誘餌騙取他人金錢的人。因此被告辯稱他並不知道Apiece 是詐騙集團成員,應該可以相信。因此,對案發前的被告來 說,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匯入的這些款項是他的戀人Apiece的 朋友的投資款,並不是什麼來路不明的款項,他聽從戀人的 要求將這些款項拿去投資比特幣,是極其自然的事,主觀上 並沒有詐欺或洗錢的犯罪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六、綜上所述,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還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起訴
書所指之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判決被告無罪,以 免冤枉了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吳子新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盧祐涵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附表一
編號 受騙者 受騙時間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陳詩儒 110年4月間起至110年6月30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及Line暱稱「yangfa」佯稱有一筆300萬元美金卡在臺灣港務局,需要手續費才能處理等語。 110年7月1日9時30分許 12萬元 周士光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李雅帆 110年6月30日7時18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楊佳威」自稱外科醫生,佯稱需要費用將在國外的包裹寄回臺灣。 110年7月1日14時許 10萬元 周士光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田素琴 109年12月間起至110年7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李旺李旺」、Line暱稱「Li Wang」佯稱需要費用將在國外的包裹寄給告訴人田素琴。 110年7月28日 5萬7,000元 周聖虔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白燕琴 109年6月間起至110年7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大衛盧卡斯」佯稱自己是美國派駐聯合國的職業軍人,之後退休要來臺灣定居,需要手續費辦理退休。 110年7月9日13時30分許 9萬8,070元 周聖虔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買幣時間 買幣金額(新臺幣) 買幣方式 受騙者 1 110年7月1日10時3分許 11萬4,000元 由周士光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周士光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買幣 陳詩儒 2 110年7月1日12時45分許 5,000元 由周士光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周士光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買幣 陳詩儒 3 110年7月1日15時05分許 9萬5,000元 由周士光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周士光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雅帆 4 110年7月28日11時40分許 10萬7,000元 在新光土城分行自周聖虔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臨櫃領款後,透過網路幣安或比特幣ATM交易機購買比特幣。 田素琴 5 110年7月9日15時10分許 13萬8,000元 在新光土城分行自周聖虔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臨櫃領款後,透過網路幣安或比特幣ATM交易機購買比特幣。(起訴書記載「不詳」,應更正如上) 白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