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140號
原 告 林姵潔
被 告 吳秉諺
陳佳宏
陳智民
謝榮宣
歐睿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吳秉諺、陳佳宏、陳智民、謝榮宣、歐睿豪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
二、被告吳秉諺、陳智民、謝榮宣、歐睿豪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 元。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陳佳宏、陳智民、謝榮宣、歐睿豪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吳秉諺於109年初與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
人「誠信做事」、「一一」組成詐欺集團,並於同年3月 間吸收被告陳佳宏、陳智民、謝榮宣、歐睿豪等人加入該 詐欺集團,由被告吳秉諺與被告歐睿豪指示被告陳佳宏、 陳智民、謝榮宣及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對外收取金融帳戶資 料,或擔任提供帳戶者、測試及設定帳戶者、「轉帳(第 一層人頭帳戶轉帳至第二層人頭帳戶)」、「車手」或「 收水」之工作,被告吳秉諺並向渠等收取提領所獲之詐騙 款項。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間至同年 7月6日,化名陳偉澤透過LINE向原告佯稱為澳門人,可依 其指示下注澳門博弈網站簽賭獲利,致原告陷於錯誤,而 依其指示於如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入附表 「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匯款金額合計25萬元。嗣由 吳秉諺與集團不詳成員連繫後,並指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 或提領詐欺款項轉交,吳秉諺再轉交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 成員收受。故被告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為上開不法行為 ,使原告受有25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吳秉諺陳以:認諾原告之請求。
㈡被告陳佳宏、陳智民、謝榮宣、歐睿豪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 ,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 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 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 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 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 年度訴字第 53 號認定在案,並將被告吳秉諺、謝榮宣、歐睿豪均處 有期徒刑1 年3 月、被告陳佳宏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被 告陳智民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年1月,經本院調取上開 卷宗核閱無誤,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 -180頁);又被告陳佳宏、陳智民、謝榮宣、歐睿豪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 狀爭執,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另被告吳秉諺於言詞辯論時認諾原告之請求,本件即 應本於其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參 照)。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吳秉諺、陳佳宏、陳智民、謝榮宣、歐睿豪連帶賠償 5萬元,及被告吳秉諺、陳智民、謝榮宣、歐睿豪另連帶 賠償2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暨本件就被告吳秉諺部 分,係本於其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 1 項第1款、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 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免納裁判費, 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及確定訴 訟費用額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1 109年5月21日13時58分 5萬元 玉山銀行竹南分行 帳戶名:陳智明 帳號:000-0000000000000 2 109年5月20日12時39分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名:高世偉 帳號:000-000000000000 3 109年5月21日02時14分 5萬元 4 109年5月23日22時54分 10萬元 合計 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