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奕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35276、3940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
第1570、1602、6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奕篁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呂奕篁依其知識、經驗,已預見將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使用 ,極有可能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 罪,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竟仍基於縱有人以 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 去向之一般洗錢,亦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 年5月17日下午某時,將其向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申設之 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三信商銀帳戶)之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透過通訊軟體臉書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神雕」之人,復依指示將新光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新光商銀帳戶 )設定為約定轉帳帳戶,而容任「神雕」使用本案三信商銀 帳戶遂行財產犯罪。「神雕」取得本案三信商銀帳戶之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 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徐顥恩、歐美君、章惟閔、吳育萱 、黃筱如行詐,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 所示之金額至本案三信商銀帳戶內,旋遭人以網路轉帳方式 轉至本案新光商銀帳戶,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呂 奕篁並因此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報酬。嗣徐顥 恩、歐美君、章惟閔、吳育萱、黃筱如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被告呂奕篁於偵查中固坦承有將本案三信商銀帳戶之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以每半個月1萬5000元的代價出租提供給他 人使用,且已獲得1萬5000元之租金等情,然辯稱:對方說 是公司正常金流云云。經查:
(一)被告有於110年5月17日下午某時,將本案三信商銀帳戶之網 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透過臉書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LINE暱稱「神雕」之人,復依指示將本案新光商業銀行帳 戶設定為約定轉帳帳戶之事實,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 (見偵35276號卷第9至12頁、第63至65頁,偵39402號卷第1 3至15頁,偵1570號卷第13至17頁,偵1602號卷第15至23頁 ),並有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9日三信銀業 務字第11002331號函暨檢附之本案三信商銀帳戶存款開戶申 請書、業務申辦明細表、存款業務異動申辦書、個人網路銀 行暨行動網銀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書、客戶帳卡明細單、被告 提出與暱稱「神雕」之LINE對話紀錄等在卷可參(見偵3940 2號卷第19至53頁,偵1570號卷第19至20頁);又附表一所 示之告訴人徐顥恩、歐美君、章惟閔、吳育萱、黃筱如於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遭不詳之人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行詐, 因而陷於錯誤,各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本案三信商銀 帳戶內,各該款項旋遭以網路轉帳方式轉至本案新光商銀帳 戶等情,則經告訴人徐顥恩、歐美君、章惟閔、吳育萱、黃 筱如於警詢時指明(見偵35276號卷第13至17頁,偵39402號 卷第57至61頁,偵1570號卷第29至35頁,偵1602號卷第29至 31頁,偵6094號卷第21至23頁),且有上開本案三信商銀帳 戶客戶帳卡明細單及附表二所示之卷證可憑。是被告所申辦 之本案三信商銀帳戶確遭作為詐欺取財犯行使用,足可認定 。
(二)被告雖於偵查中以前詞置辯,然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 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 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 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現今社會詐騙案件頻傳,近來利 用人頭帳戶行詐騙情狀屢見不鮮,詐騙成員佯稱以低價販售 高級物品、友人借款、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 、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等事由,使被 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出款項或臨櫃匯 款至人頭帳戶後,詐騙成員再提領完畢之詐騙手法,層出不 窮,且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諸如網路、 電話詐騙,多數均係利用第三人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所得財 物匯入、取款之犯罪工具,以逃避檢警查緝;況一般人至郵 局或銀行開設帳戶,通常無特殊限制且為容易之事,如非供 犯罪使用,衡情當無出價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依一般人通 常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 方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
得,並逃避追查,故避免自己申設金融機構帳戶遭他人利用 為詐財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被告於警詢 時供稱不知道向其承租帳戶之人之年籍、姓名或聯絡方式, 是被告與「神雕」彼此間無任何信任基礎關係之情,堪以認 定;其於交付本案三信商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時, 已滿22歲,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 ;又被告於偵查中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職業為保全,並表 示對方說1個月3萬跟其租帳戶等語(見偵35276號卷第63至6 5頁),另被告曾任冷凍公司之技術人員,亦有員工在職證 明書附卷可佐(見偵39042號卷第31頁),以被告之學歷、 經歷、年齡而論,其對於僅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與他 人,即可輕易獲得每月3萬元之對價,此與一般人均須辛勤 工作始能獲致相當報酬之社會常情及其工作經驗有悖,是被 告實應可預見「神雕」徵求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用意乃係出 於違法目的而事涉不法,其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可能 成為詐欺集團犯罪工具等情甚明,卻仍因有金錢需求,率爾 出租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供無親近關係、無信賴基礎之「 神雕」使用,其對於所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嗣後被作為不法目 的使用,而供他人利用以之作為詐欺犯罪之用,並進而使被 害人財產損失之結果發生等情,自當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 本意,然被告仍提供並容認其使用之,則其有幫助他人犯詐 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堪可認定。被告前開所辯,無以為 採。
三、本件被告將其所申辦之本案三信商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提供給身分不詳之「神雕」,供作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使 用,且經網路轉帳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得以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情,其主觀上容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 故意。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提供三信商銀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之幫助行為致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遭詐騙匯 款,為同種想像競合,而及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 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 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四、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及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為輕,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70、1602、6094號移 送併辦部分,與本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因係同 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
併予審理。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之前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可,其為圖出 租帳戶之利益,率將本案三信商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 碼提供與他人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並幫助隱匿 犯罪所得之去向,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並擾 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復因被告提 供本案三信商銀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 分;兼衡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被告提供之本案三 信商銀帳戶金額計達74萬2000元之損害程度,又被告雖坦承 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然未能坦認犯行,另其已與告訴 人黃筱如成立調解,承諾分期賠償告訴人黃筱如之損害之態 度(見本院卷第31至32頁),其餘告訴人則因無調解意願而 無法達成調解;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 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至被告提供本案三信商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固有獲 得1萬5000元之報酬,雖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 告訴人黃筱如以15萬元調解成立,考量被告承諾賠償金額高 於其本案認定之犯罪所得,且如被告未依調解條件履行,告 訴人黃筱如得以該調解程序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 告名下財產為強制執行,以達實際合法返還被害人及剝奪被 告之犯罪所得之立法意旨,如本件再對被告之犯罪所得予以 宣告沒收,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恐有過苛之虞,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 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及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 轉匯時間 及金額 轉匯帳戶 1 徐顥恩(111年度偵字第1570 、1602號移送併辦)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神雕」之人,於110年4月17至23日時44分許,以暱稱「郭振興」加入徐顥恩之微信,佯稱係徐顥恩客戶,因欠缺業績,需幫忙衝業績給資金控股云云,致徐顥恩陷於錯誤起意投資,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5月21日 11時12分許 【20萬元】 呂奕篁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號 110年5月21日 11時16分許 【19萬8932元】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1日 15時42分許 【168元】 110年5月22日 17時52分許 【3萬元】 110年5月22日 17時57分許 【2萬9988元】 110年5月22日 17時58分許 【3萬元】 110年5月22日 18時4分許 【2萬9850元】 110年5月22日 18時7分許 【3萬元】 110年5月22日 18時12分許 【3萬0050元】 110年5月22日 18時12分許 【1萬元】 110年5月22日 18時18分許 【9950元】 2 歐美君(110年度偵字第3527 6、394 0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神雕」之人,於110年5月5日某時,透過SWEETRING交友軟體自稱「陳浩賢」認識歐美君後,佯稱:可提供平臺gycpoga.cn以投資虛擬貨幣萊特幣云云,致歐美君陷於錯誤起意投資,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5月24日 11時24分許 【19萬6000元】 呂奕篁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號 110年5月24日 11時30分許 【19萬5742元】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4日 13時13分許 【2萬8000元】 110年5月24日 13時18分許 【2萬8068元】 3 章惟閔(111年度偵字第1570 、1602號移送併辦)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神雕」之人,於110年4月12日,透過SweetRing Pro交友網站自稱「吳明皓」認識章惟閔並互加LINE後,向章惟閔佯稱:伊朋友在香港花旗銀行上班,可至大陸花旗虛擬貨幣平臺網站投資,及因家人出車禍須手術費用云云,致章惟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5月24日 11時36分許 【2萬8000元】 呂奕篁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號 110年5月24日 11時40分許 【2萬8000元】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吳育萱(111年度偵字第6094號移送併辦)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神雕」之人,於110年4月中旬某日時許,透過CHEERS交友軟體自稱「林家雄」認識吳育萱並互加LINE後,向吳育萱佯稱:伊公司有1個賺錢的機會,但因內部員工不能參加,想用吳育萱名義參加,伊已經交150萬元取得名額,最少要投資美金1000元云云,致吳育萱陷於錯誤加入投資,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5月24日 14時6分許 【1萬元】 呂奕篁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號 110年5月24日 14時14分許 【2萬8168元】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黃筱如(110年度偵字第3527 6、394 0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神雕」之人,於110年2月22至25日間,透過IPAIRS交友軟體自稱「王偉晨」認識黃筱如並互加LINE後,向黃筱如佯稱:伊在北京高盛證券擔任分析師,有門路可以獲利,可一起進行投資云云,並提供網址平臺,致黃筱如陷於錯誤起意投資,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5月24日 15時32分許 【18萬元】 呂奕篁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號 110年5月24日 15時35分許 【18萬元】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證據資料明細 徐顥恩: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三信商銀通報警示回覆單)(見偵1602號卷第35至39頁、第45至49頁、第55頁) ②徐顥恩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602號卷第40頁、第43至45頁) 歐美君: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三信商銀通報警示回覆單)(見偵39402號卷第63至67頁、第75至79頁) ②歐美君存摺影本(見偵39402號卷第113至119頁) ③歐美君提供對話紀錄(見偵39402號卷第101至107頁) 章惟閔: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570號卷第37至40頁、第43頁) ②章惟閔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570號卷第50頁) ③章惟閔提供LINE對話紀錄及吳明浩之臉書首頁截圖及護照照片(見偵1570號卷第49至54頁) 吳育萱: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三信商銀通報警示回覆單)(見偵6094號卷第43至51頁、第87至89頁) ②吳育萱轉帳交易明細、帳戶封面影本(見偵6094號卷第81至85頁) ③吳育萱提供LINE對話紀錄(見偵6094號卷第53至76頁) 黃筱如: 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5276號卷第31至35頁) ②黃筱如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5276號卷第47頁) ③黃筱如提供之照片(見偵35276號卷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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