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0年度,2049號
TPDM,110,審簡,2049,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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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20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德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014
號、110年度偵字第8433號、110年度偵字第12041號、110年度偵
字第1995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
23661號、第22757號、第26904號、第3442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785號、第15433號、第22083號、第23038
號、第25316號、第27091號、第23253號、第36926號、第4071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
度審易字第126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德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張德英於民國96年間即曾因將金融帳戶資料任意交付予他人 而遭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因而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402號 判決論罪科刑確定,是以其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 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之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 料任意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仍 於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故意 ,於109年12月初某日,將其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萬華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及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之金 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李昂叡」(由檢 察官另案偵辦),「李昂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輾轉交 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俟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 金額至上開張德英彰化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該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即登入張德英提供各該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 碼,將各該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轉匯至其他不詳帳戶。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附表一各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㈡附表一各被害人所提報案及匯款證明等資料(具體證據名稱



如附表二所示)。
 ㈢被告張德英之彰化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之開戶人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㈣被告與「李昂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㈤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刑 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 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 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 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 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申設之首 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 用,供其等用以詐欺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犯 行,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 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 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屬幫助犯而 非正犯無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 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係以一交付上揭2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幫助行為供詐騙集團成 員用以詐騙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 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1罪 。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 第23661號、第22757號、第2690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 10年度偵字第17785號、第15433號、第22083號、第23038號 、第25316號、第27091號、第23253號、第36926號、第4071 1號),與本案起訴並經論罪部分,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1罪 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被告未實際 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按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人,因已將帳戶之提款 卡及密碼等物件提供他人使用,失去對自己帳戶之實際管領 權限,若無配合指示親自提款,即無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 犯罪所得之情形,且無積極之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 為,故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3款所稱之洗錢行為



;又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 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 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 ,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此外,詐騙集團固以人頭帳戶作為收取犯罪所得之用, 惟被害人匯款至前開帳戶後,詐騙集團成員可收取詐騙款項 之管道甚多,包括自人頭帳戶再轉匯入其他帳戶,或由車手 臨櫃或至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質言之,詐騙集團使用人頭 帳戶供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目的,在於使真正犯罪人得以在取 得犯罪所得之過程中隱蔽身分而逃避刑事追訴,並非必然會 以造成金流斷點或掩飾、隱匿詐騙款項之來源、去向、所在 之方式取得犯罪所得。本件依卷內證據,僅足認定被告係提 供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提款卡及密碼,且本案被害人所 匯入被告彰化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之款項,均全數遭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有上開交易明細 表可憑,依現行銀行金融實務,極易追查款項流向,無從製 造斷點,徵之上開說明,縱不法份子藉此轉匯其內被害人款 項至他人帳戶,亦與洗錢構成要件行為不合(至從被告帳戶 轉匯他人帳戶後之流向,未見檢察官為任何說明並予證明) ,被告自無成立幫助洗錢之餘地。準此,檢察官移送併辦意 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904號)認被告於 本案並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洗錢罪,容有誤會,惟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既與前 開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㈢被告前因施用毒品2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 第37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與他案殘刑案接續 執行,於108年6月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之罪,固構成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前所犯之罪與本件所 犯罪名不同,難認被告具有主觀上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 薄弱,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於96年間即曾因將金融帳戶資料任意交付予他人 ,嗣遭詐騙集團成員利用作為收取詐騙贓款工具,因而經本 院以97年度簡字第3402號判決論罪科刑確定(於本件不構成



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未記 取教訓,明知國內詐騙案件依然盛行,又隨意將個人申辦之 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 犯罪工具,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並導致被害人受 有附表一所示財產損害,損失金額甚鉅,且被告行為已助長 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 ,與附表一編號4、12之被害人經本院調解成立,約定賠償 被害人全部損失,然被告尚未實際賠償被害人任何款項,暨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高職畢業之最高學歷,目前擔任水 電工,日薪約新臺幣(下同)2,000元,須扶養高齡母親等 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 、所生危害、提供帳戶之數量及時間、被害人損失情形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外,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實取得何犯罪所得,自無 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林鈜鎰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建如移送併辦、檢 察官羅嘉薇移送併辦、檢察官廖彥鈞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恆 嘉移送併辦、檢察官蔣政寬移送併辦、檢察官余佳恩移送併 辦、檢察官王文成移送併辦、檢察官翁珮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1 黃宥熙 年籍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告訴人黃宥熙友人「張凱傑」之身份,於109年12月3日某時,撥打電話與告訴人黃宥熙聯繫,對其佯稱最近投資之保單,可以趁美元匯率低時增額投資,將來進場後投資報酬率較高等語,鼓吹告訴人黃宥熙匯款,致告訴人黃宥熙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自其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告訴人黃宥熙與張凱傑本人聯絡,始悉受騙。 109年12月8日下午12時10分許匯款26萬3,000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2 詹淇安 年籍姓名不詳自稱「老麥」、「麥瑋」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8日前某時,透過line軟體聯繫告訴人詹淇安,對其佯稱可以至百達網站(網址:lion.pictrtky.com)以下注方式投資獲利,並提供百達網址供告訴人詹淇安註冊下注,並邀請告訴人詹淇安加入群組,由該群組成員鼓吹告訴人詹淇安下注投資,致告訴人詹淇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8日下午6時11分許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3 林幸二 年籍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帳戶為xuan_0610_之Instagram網路平台之動態,張貼性交易廣告,並於告訴人林幸二點選後,要求告訴人林幸二與該詐騙集團使用之「萱萱兒」Line帳戶聯繫,使用「萱萱兒」Line帳戶之詐騙集團成員,對告訴人林幸二佯稱可至博弈網站下注,並可由該集團使用Line帳戶「軍豪」之人提供明牌,要求告訴人林幸二加入會員,並匯款現金購買點數,致告訴人林幸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自其台新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告訴人林幸二擬將投注於該網站之點數換回現金,該詐騙集團成員藉口帳戶密碼遺失,要求告訴人林幸二提供保證金以重設密碼,告訴人林幸二與友人討論後,始悉受騙。 109年12月8日晚上8時時2分許、3分許、晚上9時56分許、57分許、晚上10時1分許匯款3萬元、3萬元、5萬元、4萬元、3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4 劉俊承 年籍姓名不詳自稱「賀博」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7日前某時,透過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對其佯稱可以至網站(網址:www.o66.trgerking777.com)儲值投資,致告訴人劉俊承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7日下午4時18分許、晚上8時25分許、26分許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至 中國信託帳戶 5 蕭淑琬 年籍姓名不詳以臉書暱稱「唐浩銘」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天道酬勤」(ID:thm284637)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5日,向蕭淑琬訛稱能提供借款25萬元之管道,但因擔心蕭淑琬無力還款,要求先匯款支付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蕭淑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自其臺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8日上午10時11分許匯款5萬元至彰化行帳戶 6 劉烽全 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陳麗欣」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2日起,透過OMI交友平台與告訴人劉烽全結識後,再透過LINE對其佯稱可以操作套利交易平台(CTBX)儲值投資獲利,致劉烽全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自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8日下午12時35分許匯款10萬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7 黃鈺凱 自109年12月3日起,年籍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先後以Instagram帳號「xuxi-0507」、LINE暱稱「YUKI」及「軍豪」與告訴人黃鈺凱聯繫,向黃鈺凱佯稱「軍豪」可利用駭客攻擊提前獲知「tk全球投資平臺」一種網路遊戲的開獎號碼,藉此下注投資獲利,致黃鈺凱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以ATM匯款方式,自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8日下午5時00分許匯款3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8 洪羽珊 自109年11月26日起,年籍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先後以交友APP「CMB」帳號「RYAN」與告訴人洪羽珊聯繫,再透過LINE對其佯稱可以操作APP「AXA TRADING」交易比特幣獲利,致洪羽珊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以ATM匯款方式,自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7日晚上8時24分許匯款1萬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9 羅貫倫 於109年12月5日,年籍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訛稱有代購兼職管道,須先行支付款項購物,再將商品銷售客戶以賺價差,致羅貫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現金存款方式,自其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8日下午12時25分匯款2萬3,085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10 劉冠漢 於109年10月17日,年籍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自稱為「許麗婕」透過網路佯邀約投資「香港鼎匯商貿有限公司」,致劉冠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匯款方式,自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8日上午11時38分匯款2萬6,000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11 劉繼環 109年9月15日,年籍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自稱「林俊凱」在臉書網站結識告訴人劉繼環,訛稱需借款購買海關查扣之手表,致劉繼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7日下午12時37分匯款20萬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12 謝秀鈴 109年10月間,年籍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鄭輝明」,向告訴人謝秀玲訛稱可代購香港彩票投資,致謝秀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7日下午3時59分匯款56萬2,000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13 馬滋憶 於109年10月間,年籍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張志」在交友軟體上結識告訴人馬滋憶,後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向告訴人借款周轉,致馬滋憶陷於錯誤,分別自其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右列時間以ATM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8日下午12時35分、40分匯款3萬元、2萬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14 洪伊萍 109年12月間,年籍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陸文杰」透過臉書網站聯繫告訴人洪尹萍,訛稱在澳門彩券行上班,有內線可保證中彩,然須先行支付保證金,致洪尹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8日下午12時22分匯款5萬6,000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15 王凱慶 109年11月17日晚上10時17分於臉書瀏覽時看到「債務整合」之廣告後,年籍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自稱「Mr.Marko」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王凱慶,訛稱可投資獲利,須先儲值後予其帳號去投注博奕網站,致王凱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8日下午4時14分、56分匯款10萬元、2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6 廖瑞坤 109年10月3間,年籍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陳文潔」聯繫告訴人廖瑞坤,訛稱從事電商工作,可提供客戶,並賺取價差,致廖瑞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8日下午12時9分、11分匯款2萬8,000元、7,000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17 王妍之 109年8月間,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陳世豪」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網站結識告訴人王妍之,訛稱交往規劃結婚,並可投資樂透彩獲利,致王妍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8日下午12時23分匯款15萬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18 莊霓臻 109年10月間,年籍姓名不詳、自稱「李宇鵬」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聯繫告訴人莊霓臻,訛稱於「澳門勵駿創建有限公司」資料統計主管,誆稱其可更改該公司經營博奕遊戲內彩券中獎號碼,可參加該公司之博奕彩券活動,並透過更改中獎號碼以獲利云云,並透過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繫莊霓臻,誆稱其已中獎,然需支付稅金、保險金、保證金等金額,始得配發獎金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8日下午1時03分匯款56萬5,000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筆錄 被害人報案資料 被害人匯款證明及人頭帳戶明細 1 黃宥熙 109年12月11日警詢(偵7014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014號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45頁至第57頁) 黃宥熙臺灣土地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及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7014號卷第27頁至第31頁、第19頁至第26頁) 2 詹淇安 109年12月14日警詢(偵8433卷第11頁至第14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433卷第59頁至第61頁) 告訴人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畫面截圖照片及對話畫面截圖照片共5張、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8433卷第55頁至第58頁、第33頁至第53頁) 3 林幸二 109年12月25日警詢(偵12041卷第11頁至第15頁)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2041卷第61頁至第63頁、第67頁、第71頁、第77頁至第79頁) 告訴人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畫面截圖照片5張、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畫面截圖照片1份、ATM交易明細影本5張、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12041卷第41頁至第41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9頁、第21頁至第38頁) 4 劉俊承 109年12月29日警詢(偵17192卷第4頁至第4頁反面)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7192卷第38頁至第41頁) 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內容列印資料1份、告訴人之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畫面照片2張、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17192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46頁至第47頁、第9頁至第18頁) 5 蕭淑琬 109年12月10日警詢(偵17785卷第15頁至第17頁) 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7785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31頁至第33頁) 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內容列印資料1份、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7785卷第91頁至第97頁、第101頁、第53頁至第63頁) 6 劉烽全 109年12月10日警詢(偵23661卷第21頁至第24頁) 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3661卷第49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65頁) 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內容列印資料1份、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3661卷第25頁至第33頁、第101頁、第37頁至第47頁) 7 黃鈺凱 109年12月22日警詢(偵22757卷第13頁至第19頁) 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2757卷第33頁至第37頁、第53頁至第55頁) 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內容列印資料1份、告訴人存摺封面影本1張、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22757卷第49頁、第51頁、第57頁至第77頁) 8 洪羽珊 110年2月28日警詢(偵26904卷第13頁至第14頁) 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6904卷第31頁至第41頁、第71頁) 告訴人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畫面截圖照片1張、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內容列印資料1份、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6904卷第59頁、第61頁至第67頁、第15頁至第21頁) 9 羅貫倫 109年12月12日警詢(偵15433卷第9頁至第11頁) 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5433卷第45頁至第46頁、第48頁至第51頁) 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內容列印資料1份、交易明細單影本1張、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5433卷第57頁至第60頁、第61頁、第101頁、第21頁至第43頁) 10 劉冠漢 110年1月22日警詢(偵22083卷第7頁至第8頁) 陳報單、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2083卷第37頁至第38頁、第42頁) 告訴人所使用之帳戶存摺影本1份、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2083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47頁至第67頁) 11 劉繼環 110年1月1日警詢(偵23038卷第7頁至第8頁) 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3038卷第25頁至第43頁) 彰化銀行存款憑條本影本1張、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內容列印資料1份、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3038卷第45頁至第49頁、第65頁至第57頁) 12 謝秀鈴 109年12月20日警詢(偵23038卷第9頁至第11頁) 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3038卷第53頁至第61頁) 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張、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3038卷第63頁、第65頁至第87頁) 13 馬滋憶 109年12月10日警詢(偵25316卷第9頁至第11頁) 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5316卷第23頁至第25頁、第33頁) 交易明細單影本2張、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內容列印資料1份、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5316卷第29頁、第30頁至第31頁、第101頁、第13頁至第19頁) 14 洪伊萍 109年12月23日警詢(偵27091卷第11頁至第15頁) 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27091卷第9頁至第10頁、第第17頁至第19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7091卷第21頁、第23頁至第31頁) 15 王凱慶 109年12月9日警詢(偵23253卷第3頁至第5頁) 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3253卷第7頁、第9頁至第9頁反面) 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內容列印資料1份、交易結果通知畫面截圖照片2張、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23253卷第6頁至第6頁反面、第11頁至第20頁) 16 廖瑞坤 110年2月7日警詢(偵36926卷第103頁至第109頁) 三聯單、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36926卷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29頁、第145頁) 交易明細單影本2張、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36926卷第165頁、第215頁至第233頁) 17 王妍之 110年3月20日警詢(偵40711卷第7頁至第9頁) 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0711卷第19頁至第23頁、第27頁至第28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40711卷第63頁、第43頁至第61頁) 18 莊霓臻 110年2月25日警詢(偵34423卷第11頁至第15頁) 內政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4423卷第43頁至第49頁) 國內匯款申請書1張、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34423卷第63頁、第55頁至第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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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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