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0年度,165號
HLDM,110,原易,165,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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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易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寶


選任辯護人 李韋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5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宗寶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宗寶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任意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將能幫助該不 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罪,竟仍不違背其本意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晚 間8時17分許,在花蓮縣玉里鎮之統一超商玉富門市內,將 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卓溪郵局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卓溪郵局帳戶)、台灣土地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並與卓 溪郵局帳戶合稱本案二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 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再以通訊軟體 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供該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及收取詐 得款項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 式,向如附表所示之林建先、陳佳安張淑慧(下稱林建先 等3人)施用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內(起訴書有部分誤載, 業據公訴檢察官更正如附表所示),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一空,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 1條第1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偵時之供 述、被害人林建先等3人於警詢時之指訴、本案二帳戶基本 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被害人林建先等3人提供之轉帳交易 明細資料,以及被告提供如附件所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雖坦認確有申辦本案二帳戶,並將之交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我 因貸款需要,遂依網路上尋得之代辦貸款業者指示向其提供 本案二帳戶之資料,我並無幫助詐欺之主觀意思等語;被告 之辯護人則為其提出辯護意旨略以:依卷內被告與自稱「林 緯書」之人相互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確因貸款需 要始依對方指示提供本案二帳戶,且被告將提款卡寄出後, 仍持續向對方追蹤貸款情形,顯示被告交付本案二帳戶資料 之本意確為貸款無誤,其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之犯意等語。五、經查:
(一)本案二帳戶均係由被告申辦開戶,並於事實欄所載時間、 地點,以事實欄所載方式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 院卷第147-148頁),復有各該帳戶之開戶資料在卷可參 (警卷第29-31、37-38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又被 害人林建先等3人各於如附表所載時間、地點遭詐欺集團 以如附表所示方式施以詐術,並分別於如附表所載時間匯 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二帳戶乙節,亦據被害人林建先 等3人指述在案(見警卷第65-67、95-97、127-129頁), 且有附表「證據資料出處」欄所示證據附卷可查,亦為被 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9-150頁),該部分事實固得 認定。然近期檢警機關對於詐欺集團掃蕩不遺餘力,詐欺 集團上游成員為免遭檢警查緝,在組織分工日趨細膩,藉 此製造斷點,加深檢警機關偵辦上之困難,另一方面,在 取得人頭帳戶、招募車手、取簿手時,亦較少直接表明係 與詐欺相關,常以其他事由訛稱騙取人頭帳戶,或招募車 手、取簿手,以免在大量取得人頭帳戶或招募成員時,遭 人發現檢舉,而收水車手之工作,係其他詐欺成員詐得款



項匯入人頭帳戶後,由取款車手提領後置放於指定地點, 再由收水車手取回上繳,相對於詐欺集團中收取人頭帳戶 、取款車手、行騙等角色,收水車手之角色較為末端,以 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規避檢警查緝之心理而言,如能讓收水 車手在不知情下工作,不僅可成為檢警查辦詐欺集團時之 斷點,更能避免其窩裡反之風險,因此,實務上不乏遭詐 欺集團以其他事由訛稱而招募之收水車手。基此,倘若提 供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協助提領款項之行為人否認 犯行,此時即應依據卷證資料,審慎究明其主觀上有無幫 助詐欺集團成員或與該集團成員共犯詐欺取財罪之意思。(二)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其係因辦理貸款始 將本案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自稱「林暐書」之人, 並提供其與「林暐書」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憑(詳如 附件所示)。再觀諸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林暐 書」於110年5月11日上午11時33分許曾向被告傳送貸款本 金、利息、分期付款金額及手續費用等文字,並於同日上 午11時34分許、下午5時26分許先後向被告告知貸款手續 所需準備之資料(見本院卷第107、115頁),此部分核與 被告供稱其向「林暐書」提供其帳戶提款卡之原因係為辦 理貸款乙情相符;復參以被告曾依林暐書」之要求傳送 雙證件之照片(見本院卷第109、111頁),並於寄出提款 卡並提供密碼後,「林暐書」隨即於110年5月12日晚間8 時38分許向被告傳送:「後面一有進度我就會跟你說/在 麻煩幫我留意下手機訊息」、「有問題有事情直接撥打電 話給我就可以了」、「接下來請您耐心等候一下」等文字 (見本院卷第131頁),此等要求貸款人提供個人證件資 料及告知大致進度之情形,均與貸款審核程序相合,足見 被告確有誤信「林暐書」係代辦貸款業者之情形。又「林 暐書」於同年月15日上午11時27分至28分許向被告傳送: 「午安/公司這邊有收到您的資料了」、「接下來核對資 料正確會開始準備依序準備包裝薪轉證明還有財力證明的 部分」等文字(見本院卷第133-135頁),其後被告於同 年月17日下午6時14分至15分許向「林暐書」傳送:「核 對資料正確了嗎」、「開始包裝薪資證明了嗎」等文字( 見本院卷第135頁),並有數度詢問對方進度卻未獲回應 之情(見本院卷第136頁),可見被告在交付提款卡後, 確有持續追蹤貸款進度之實際作為,因此其主觀上是否出 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顯有疑義 。
(三)又本案二帳戶遭被告交予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前,其中土 地銀行帳戶於110年4、5月間尚有數筆款項匯入乙情,有



臺灣土地銀行玉里分行110年10月26日函檢送客戶歷史交 易明細查詢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70頁),再觀以前 揭交易明細查詢資料之「備註」欄內就上述匯款各載有「 玉里醫院薪資」、「110年3月份值勤費」等文字(見本院 卷第69頁),並佐以被告於本院供稱該帳戶於案發時係其 薪資轉帳帳戶等語(見本院卷第148頁),足認土地銀行 帳戶係供被告薪資轉帳用途無誤;另卓溪郵局帳戶於經被 告交予他人前之110年5月4日、5日曾匯入款項新臺幣(下 同)30,000元、20,000元,嗣後再經多筆零星提款等情, 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110年10月29日函檢 附交易紀錄明細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9-81頁),可見 該帳戶亦屬供被告日常生活所用。而一般提供帳戶予詐欺 集團使用者,均交付非供自己日常慣行使用帳戶,以免該 帳戶遭凍結造成本身日常生活所需金融交易不便之情形。 準此,本案二帳戶既係被告用於薪資轉帳及日常生活所用 ,若其於提供帳戶資料時,已能預見此舉將涉及詐欺犯行 ,衡情即無可能提供該等帳戶,以免使自己陷於日後帳戶 遭凍結或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領取薪資及使用,徒增諸 多不便之窘境。是被告於交付系爭二帳戶資料時,其主觀 上是否有幫助詐欺之犯意,亦容有合理之懷疑。(四)此外,被告於知悉自己帳戶遭警示後,即有向警方報案之 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4 9頁),復有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卓溪分駐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 4、202-208頁),此部分除可顯示被告於知悉個人帳戶遭 警示後並未逃避,主動向警方報案以尋求司法機關協助之 心態外,更可證明其並無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五)另檢察官起訴書雖認被告將其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對蒐集 帳戶之人將可能將該帳戶用於詐欺取財用途乙節應有所預 見,其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等語;然而 ,政府或報章媒體固已一再披露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遂 行詐欺之犯罪型態,國人就此類犯罪情形亦難認不知,惟 因如此,詐欺集團則改以各種說詞包裝合理化其徵求帳戶 之原因,以誘騙一般人誤信其係為求職、代辦貸款或其他 原因,進而交付帳戶資料供其使用,因此無法逕以輕率將 帳戶寄送予他人之行為,即認其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 定故意;況且,各人之智識及警覺程度,常因年齡、生活 經驗、社會歷練等而有差異,若單憑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 ,即謂其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此項推



論亦係依一般社會常人甚至從事犯罪偵查、審判工作者之 智識經驗為基準而為,仍不能排除另有無法察覺其中異常 而擅予輕信之可能。是以,被告於本案或有疏失及警覺性 不足之處,但此項思慮不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 行詐欺行為,實非等同,此部分至多僅屬過失範疇,與刑 法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亦不違背被告本意 之不確定故意要件有違,無從據此認定被告主觀上已有幫 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六)至檢察官起訴書以金融機構審核信用貸款,係以審核申貸者之身分地位、收入及財產情形,作為核貸與否之依據,並無以提供提款卡及密碼,於短時間內製作存款轉帳之金流紀錄,依此獲得貸款之事理,進而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等語。惟依被告與「林暐書」間之上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所載,被告係委託該人處理代辦貸款事務,復參酌被告於偵查時供稱其現因與銀行協商債務,故本次無法向銀行貸款等語(見偵字卷第44頁),衡以現今社會經濟狀況,有信用瑕疵之民眾貸款不易,需款孔急者,為求獲取貸款解決燃眉之急,對於代辦貸款公司之要求,多會全力配合,詐欺集團利用需款孔急之民眾急於獲得貸款之急迫情形,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亦時有所聞,故在信用不佳、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急需貸款過於操切,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則被告因急需用錢,難免降低警覺性,未及深思利弊得失及審酌與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之差異,即順應詐欺集團成員所假冒代辦貸款業者之要求,為順利取得貸款而交付本案二帳戶之提款卡等,並配合將密碼告知對方,致遭詐欺集團利用,此於經驗法則上亦非無可能,亦難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七)末以,被告供稱其提供自己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以製造不 實財力證明金流,此舉固有與他人共同欺瞞銀行之可能性 。惟銀行就貸款設有相當門檻,因其能承擔風險較民間貸 款業者保守,故挑選貸款對象較嚴格,然借款者未必均自 始無清償能力或嗣後必然欠債不還,而具有使銀行陷於錯 誤以交付款項之詐欺故意,尚難認為有「美化帳戶」行為 即構成詐欺取財罪;況縱令被告認識「美化帳戶」係屬帳 戶「非法使用」,亦無從直接認定被告已認識其為美化帳 戶提供之帳戶資料將供作騙取他人財物使用,因二者對象 不同、行為模式互異。基此,亦難因對方告知被告交付本 案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係為美化帳戶等情,即推認被告 具有幫助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併予敘明。六、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應屬可採。從而,依檢察官所舉 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 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起訴之幫助詐欺取財犯 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貞卉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時地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陳佳安 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12分許,於南京復興捷運站2號出口附近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冒充「LINE FRIEND」官網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陳佳安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被加入VIP會員,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行動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陳佳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操作行動網路銀行軟體而匯款。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54分許 20,885元 卓溪郵局帳戶 員警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方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手機通聯記錄截圖照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110年10月29日函所附被告卓溪郵局帳戶交易紀錄明細(見警卷第105-121頁、本院卷第79-83頁) 2 林建先 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4分許,於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冒充「野獸國行動商城」網站及新光銀行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建先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出貨單出錯,出貨商品10組,需依指示操作行動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轉帳云云,致林建先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操作行動網路銀行軟體及自動櫃員機而匯款。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28分許 49,999元 土地銀行帳戶 員警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方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行動網路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玉里分行110年10月26日函所附被告土地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110年10月29日函所附被告卓溪郵局帳戶交易紀錄明細(見警卷第75-89頁、本院卷第67-70、79-83頁)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32分許 49,999元 土地銀行帳戶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35分許 26,358元 (起訴書誤載為26,373元,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 土地銀行帳戶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48分許 29,986元 卓溪郵局帳戶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52分許 7,998元 卓溪郵局帳戶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56分許 5,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6,000元,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 卓溪郵局帳戶 3 張淑慧 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6分許,於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冒充臉書「Liangpingou mall」網站及兆豐銀行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張淑慧佯稱因訂單設定每月出貨1組,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張淑慧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 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3分許 23,985元 卓溪郵局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方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臉書網頁翻拍照片、訂單成立翻拍照片、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110年10月29日函所附被告卓溪郵局帳戶交易紀錄明細(見警卷第139-149頁、本院卷第79-83頁)


【附件】
時間 發送者 簡訊內容 證據出處 110/05/11 09:59 林暐書 (傳送「鞠躬」圖片) 見本院卷第105頁 09:59 被告 (傳送「收到了,謝謝」圖片) 11:29 林暐書 (撥打語音通話,時間長度為9:03) 11:33 林暐書 和潤辦理貸款 總貸款金額30萬 分7年做攤還每月本利4357元 公司手續費10%總3萬元整 見本院卷第107頁 11:34 林暐書 需要拍照的部分 1.雙證件正反面 2.郵局土地存摺封面 3.郵局土地銀行金融卡正卡 4.兩家餘額明細(收據) 需要影印的部分 1.雙證件正反面 2.郵局土地銀行存摺封面 (影印本上面都幫我寫上貸款專用其餘作廢) 書局購買一個牛皮氣泡紙袋 11:46 林暐書 袵看一下有什麼問題直接跟我聯繫就可以了 11:51 被告 好 11:52 林暐書今天會有沒有辦法把資料都準備完成我們提早一天送件也可以提早把這個貸款把它核貸下來 11:52 林暐書 (傳送「鞠躬」圖片) 見本院卷第109頁 11:52 被告 好 11:55 被告 (傳送健保卡照片) 11:55 被告 (傳送勞工保險局網頁截圖照片) 見本院卷第111頁 11:56 被告 (傳送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11:56 被告 (傳送郵局存摺封面及存摺明細) 13:01 被告 (傳送郵局存摺封面、存摺明細、中華郵政金融卡、土地銀行金融卡、土地銀行存摺封面) 見本院卷第113頁 13:02 林暐書 Ok 拍照資料差兩張的餘額收據 13:03 林暐書 如果有經過書局先進購買一個牛皮氣泡紙袋 然後看有沒有辦法順便完成列印資料 13:03 林暐書 提款卡插入ATM點選查詢餘額會有列印收據的選項 見本院卷第115頁 13:04 林暐書 一定是要郵局或銀行旁邊的提款機才會有超商沒有交易金額不會有收據 13:41 被告 嗯 下班去拍給你 13:45 林暐書 好 在麻煩了 17:24 林暐書 如果下班路上有經過書局先進去購買一個牛皮紙氣泡袋 17:25 林暐書 要放送件到我們公司的資料的 17:26 林暐書 牛皮氣泡紙袋裡資料 1.雙證件影本 2.郵局土地存摺封面影本 3.郵局土地金融卡片正卡 4.郵局土地餘額收據 17:53 被告 (傳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117頁 17:53 被告 (傳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8:09 林暐書 (撥打語音通話,未接通) 見本院卷第119頁 110/05/12 08:26 被告 回覆林暐書「如果下班上有經過書局先進去購買一個牛皮紙氣泡袋」 --------------------------------- 昨天有事忘記去買了 08:35 林暐書 沒事 08:35 林暐書 早安 08:36 林暐書 今天有空我們把資料都準備好完成送 09:14 被告 回覆林暐書「牛皮氣泡紙袋裡資料1.雙證件影本2.郵局 土地存摺封面...」 --------------------------------- 土銀提款卡要寄? 16:02 林暐書 待會下班後先到書局購買一個牛皮氣泡紙袋然後完成影印雙證件跟存摺封面 見本院卷第121頁 16:04 林暐書 然後到711旁邊空位坐下來把資料都放進牛皮氣泡紙袋裡面資料有 1.雙證件影本 2.郵局土地存摺封面影本 3.郵局土地餘額收據 4.郵局土地金融卡卡片正卡 16:04 林暐書 (傳送「鞠躬」圖片) 18:02 林暐書 (撥打語音通話,時間長度為0:30) 20:17 被告 我在7-11 見本院卷第123頁 20:18 被告 在印了 20:18 被告 好了 就給店員說就好嗎 20:23 林暐書 (撥打語音通話,未接通) 20:23 林暐書 不好意思 20:23 林暐書 我剛剛在吃飯 20:23 林暐書 (撥打語音通話,未接通) 20:23 林暐書 (撥打語音通話,未接通) 20:24 被告 (撥打語音通話,取消) 20:24 林暐書 (撥打語音通話,未接通) 見本院卷第125頁 20:24 林暐書 先掛掉 20:24 林暐書 我打 20:24 被告 (撥打語音通話,取消) 20:24 被告 嗯 20:27 林暐書 (撥打語音通話,時間長度為2:48) 20:28 林暐書 待會封口處黏好 到ibon前面打給我 20:31 林暐書 (撥打語音通話,取消) 20:34 被告 (傳送交貨便翻拍照片) 見本院卷第127頁 20:34 林暐書 (撥打語音通話,取消) 20:34 被告 (傳送交貨便及收據翻拍照片) 20:37 林暐書 (撥打語音通話,時間長度為2:56) 見本院卷第131頁 20:37 被告 000311 20:38 林暐書 Ok 20:38 林暐書 後面一有進度我就會跟你說 在麻煩幫我留意下手機訊息 20:38 林暐書 有問題有事情直接撥打電話給我就可以了 20:38 林暐書 接下來請您耐心等候一下 20:43 林暐書 Ok 20:43 林暐書 我這邊盡量幫你趕 20:43 林暐書 等我有空 110/05/13 08:52 林暐書 早安 08:52 林暐書 包裹資料已經送往物流中心 明後 08:52 被告 好的。 見本院卷第133頁 09:18 林暐書 你在帶我體驗看看 09:41 被告 (傳送「OK 收到」圖片) 09:51 林暐書 (傳送「鞠躬」圖片) 110/5/15 11:27 林暐書 午安 公司這邊有收到您的資料了 11:28 被告 好的。麻煩你了。 見本院卷第135頁 11:28 被告 謝謝你 11:28 林暐書 接下來核對資料正確會開始準備依序準備包裝薪轉證明還有財力證明的部分 11:28 林暐書 (傳送鞠躬圖片) 110/05/17 18:14 被告 回覆林暐書「接下來核對資料正確會開始準備依序準備包裝薪轉證明還...」 --------------------------------- 核對資料正確了嗎 18:15 被告 開始包裝薪資證明了嗎 日期不詳 09:28 被告 ? 見本院卷第136頁 09:28 被告 ? 12:06 被告 哈囉 12:06 被告 有在嗎? 13:49 被告 (撥打語音通話,無回應) 15:30 被告 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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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卓溪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