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蘇素娥
代 理 人 賴志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洲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洲分行 110年5月12日 2,294元 A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