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簡字,110年度,131號
SLDM,110,審金簡,131,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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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卓巧琦
被 告 呂承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
度偵字第13743 號、第15494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 年度偵
字第20557 號、第20755 號),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
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呂承訓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呂承訓明知一般人在金融機關開設帳戶,手續上甚為簡便, 並得在不同金融機關開設不同帳戶,無論開戶、使用,均甚 方便,而現今詐欺集團猖獗,往往使用人頭帳戶作為詐騙他 人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檢警追查,隱匿犯罪所得,兩相 對照,可以推知若無正當理由,隨意將自己帳戶提供給不明 人士使用,即有遭該人將帳戶用於詐欺、洗錢等犯罪之虞, 竟仍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在第一商業銀行淡水分行申辦第00000000000 號帳戶(以下簡稱為第一銀行帳戶),再於同年4 月15日,將 前開帳戶重設密碼,並為該帳戶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辦理轉入帳戶 約定後,於當日(4 月15日)稍後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將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之資料(電子銀行登入代 號、密碼、SSL密碼、憑證申請密碼、e指通驗證碼等)交給 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二、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取得呂承訓提供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前 開各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各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 所示之金額,匯至呂承訓所提供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所 轉入之款項,並即遭該詐欺集團以呂承訓提供之代碼、密碼 利用網路銀行轉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並提領一空。 嗣因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有異,分別報警處理,始為警循 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邱育源鄭宇恩等被害人分別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洲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 案審理。
理 由
一、本件係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規定,不適用同條第1 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限制, 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呂承訓坦承上揭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行不諱, 經查:
(一)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坦承屬實,核與邱育源鄭宇恩李岡憲詹惠羽分別在警詢中指訴之被害情節 相符(110 年度偵字第15494 號卷第7 頁,110 年度偵字 第13743 號卷第10頁,110 年度偵字第20557 號卷第11頁 ,110 年度偵字第20755 號卷第9 頁),此外,並有邱育 源之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李岡憲玉山銀行存摺影本、詹 惠羽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畫面、鄭宇恩之轉帳交易 畫面、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開 戶資料、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往來業務項目 申請(變更)書各1 份在卷可稽(同上第15494 號偵查卷 第39頁,第20557 號偵查卷第17頁,第20755 號偵查卷第 34頁至第35頁,第13743 號偵查卷第24頁、第15頁至第16 頁、第39頁至第49頁),足堪信實。
(二)被告於110 年4 月7 日,在第一商業銀行淡水分行申辦本 案帳戶後,復於同年4 月15日將該帳戶重設密碼,並新增 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其約定之轉入帳戶,此 有第一商業銀行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第一銀 行往來業務項目申請(變更)書等件在卷可憑(同上第13 743 號偵查卷第46頁至第48頁),隨後邱育源等附表所示 之被害人即分別於4 月16日、17日受騙匯款,所匯入之款 項,並即被轉匯至前開中國信託銀行約定帳戶(同上第13 743 號卷第15頁),顯然該帳戶係在詐騙邱育源等被害人 之詐欺集團使用中,對照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本即由被 告自行設定為約定之轉入帳戶,自堪認本案被告之第一銀 行帳戶,係被告自行交付給該詐欺集團使用無疑,查臺灣 地區的金融業務盛行,銀行、郵局、合作社等各種金融機 關林立,一般人均可隨意在各個金融機關開戶,手續簡單 ,使用亦甚為方便,此外,現今詐欺集團猖獗,往往使用 人頭帳戶作為詐騙他人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檢警追查 ,隱匿犯罪所得,上情相互對照,即便一般人等,亦應可 推知若將自己帳戶提供給不明人士使用,即有遭該人將帳



戶用於詐欺、洗錢等犯罪之虞,以被告係88年生,五專肄 業,心智健全,對上情當無不知之理,其在警詢中亦坦承 知悉將帳戶出售、出租予詐欺集團使用,為違法行為等語 (第15494 號偵查卷第13頁),仍貿然提供帳戶予不詳之 人使用,自堪認對被告而言,縱然其帳戶果然遭該人用於 前述犯罪,亦不致違背其本意,被告有幫助他人犯詐欺、 洗錢等犯罪之未必故意,亦堪認定。 
(三)至被告在警詢、偵查中雖一度辯稱略以:伊於4 月7 日申 辦帳戶後,在前往公司途中遺失該帳戶云云,然此與前開 事證不符,況被告事後於4 月15日再次前往第一銀行淡水 分行時,並非欲將金融卡、存摺掛失補發,反係辦理新增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為約定轉入帳戶,益見其帳戶並無遺失 可言,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要無可採,其於本院 審理時並已坦承犯行,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查被告將本案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成員,本身並未直接參 與該人與所屬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及洗錢等犯行,亦無為 自己犯罪之意,應係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 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 般洗錢罪。被告以1 個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 成員先後詐騙如附表所示之4 名被害人,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1 個幫助洗錢罪。(二)檢察官僅起訴被告幫助該詐欺集團詐騙邱育源鄭宇恩等 兩名被害人及該次洗錢之犯行(參見附表編號1 、編號2 ),漏未敘及被告幫助該詐欺集團詐騙李岡憲詹惠羽 等兩名被害人及該次洗錢之犯行(參見附表編號3 、編號 4 ),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之犯行間,有前述想 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並由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 自均應併予審酌。
(三)被告係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爾 後在本院審理時復已認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 定,遞減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輕率提供金融帳戶給人使用,容任他人從事不 法行為,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或隱匿詐欺取 財 之款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 困難 ,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本不宜 輕縱, 惟念其犯後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惟尚未



與各個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損害,暨考量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前科素行(參見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及被害人等所受之 財產損失金額,兼衡被告之年齡智識、社會經驗、家庭與 經濟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 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本件尚無證 據證明被告已經取得其提供帳戶之對價,難認其有何犯罪 所得,故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論罪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金額 備註 1 邱育源 110年3月間利用JUHENG多元化資產管理平台(網址jhhengtw.com)向邱育源佯稱可投資外匯云云,使邱育源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轉帳如右所示之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內。 110年4月16日18時38分 21000元 110年度偵字第15494號 110年4月18日21時26分 13000元 2 鄭宇恩 110年4月5日以LINE帳號lllin112向鄭宇恩佯稱販賣蘋果手機云云,使鄭宇恩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轉帳如右所示之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內。 110年4月17日21時38分 13000元 110年度偵字第13743號 3 李岡憲 110年4月3日冒用「智博診所護士」名義介紹JUHENG多元化資產管理平台,向李岡憲佯稱可操作外幣交易賺取匯差云云,使李岡憲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轉帳如右所示之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內。 110年4月16日13時40分 50000元 110年度偵字第20557號 110年4月16日15時26分 30000元 4 詹惠羽 110年4月14日利用IG社群軟體結識詹惠羽,嗣以LINE帳號Austinlovelife向詹惠羽佯稱可代操作美股投資云云,使詹惠羽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時間,轉帳如右所示之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內。 110年4月17日23時24分 50000元 110年度偵字第20755號 110年4月17日23時26分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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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