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388號
SCDM,110,金訴,388,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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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義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9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義緯前因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案件, 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 2年確定,其能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予他 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使詐騙犯罪集團隱匿 身分,而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 物之用,竟仍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他人 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依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通訊 軟體Telegram不詳暱稱之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民國110 年5月17日1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旁路口,將其 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當面交付予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 從事詐欺犯行。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中信銀行帳戶金 融卡、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於110年5月21日前某時,假冒投資平臺及操盤老師之 身分,對告訴人呂昕縈佯稱投資操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致告訴人呂昕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5月21日起先後匯 款4筆、合計新臺幣(下同)12萬元至對方所指定之帳戶,其 中二筆於110年5月21日14時24分許、14時27分許,匯款4萬 元、4萬元、合計8萬元至被告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詐騙集 團成員旋將該等款項提領一空而詐欺得逞。嗣告訴人呂昕縈 發覺有異,報警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 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8條之規 定不得為審判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又「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 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 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 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所涉上開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之日 期為110年11月24日,此有蓋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11 月23日竹檢永知110偵9931字第1109041596號函之本院收文 章在卷可考。
 ㈡然被告前已因「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 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 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縱所提供之 帳戶被作為掩飾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 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5月17日,將其 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路000號巷口』),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沈孟辰』(使用之通訊軟體暱稱為『金牌殺手』)之詐欺集 團所屬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等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 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 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於匯款後,驚 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 取財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 4551號、第25119號、第25928號提起公訴,於110年10月19 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由該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62 9號受理後,改分110年度審簡字第191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於110年12月10日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依該判決附表所示內 容支付損害賠償(尚未確定,下稱前案),此有前案起訴書 、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㈢是被告所涉犯前案與本案,均係同一提供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金融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雖同時使本案告訴人呂昕縈、前 案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人之財產法益受有侵害及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而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然此 係以單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本案自應為前案之起訴效力所及。是以,被告本案被訴上開



犯行與前案為同一案件無訛,而前案既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繫屬在先,尚未判決確定,則本案檢察官就被告已經起訴之 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提起公訴,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意旨 ,本案既繫屬在後,自不得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 遭詐欺金額 1 廖展逸 於110年5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沈嘉莉」、「陳鴻毅」、「Tradesp客服專員」指導告訴人廖展毅匯款投資,致告訴人廖展毅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5月20日21時2分。 5萬元 2 黃偉傑 於110年5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鼠鼠」、「韋証」、「GM服務客服」指導告訴人黃偉傑匯款投資,致告訴人黃偉傑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5月21日13時56分。 3萬1,000元 3 吳立誠 於110年5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全民兼職」、「陳凱睿」、「Jiang-explore」、Telegram暱稱「Jaing投資」指導告訴人吳立誠匯款投資,致告訴人吳立誠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5月21日15時23分。 2萬元 4 陳藝晉 於110年5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anna」、「方韋証」指導被害人陳藝晉匯款投資,致被害人陳藝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5月21日16時28分。 3萬元 5 莊志強 於110年5月23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Marco」、「BC客服中心」指導告訴人莊志強匯款投資,致告訴人莊志強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5月23日16時59分。 5,000元 6 洪玥晞 於110年5月23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Olson歐力陽」指導告訴人洪玥晞匯款投資,致告訴人洪玥晞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5月23日19時4分。 1萬2,000元 7 陳湝穎 於110年5月23日,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平台BCIOMS.COM聯繫告訴人陳湝穎,佯稱可錢滾錢,致告訴人陳湝穎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5月23日20時52分。 5,000元 8 袁志豪 於110年5月23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品媛」、「線上客服專員」指導告訴人袁志豪匯款投資,致告訴人袁志豪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5月23日21時13分、21時32分。 1萬元、3萬元 9 林益正 於110年5月23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Rebecca」、「Analyst-Christy」、「品筑」指導告訴人林益正匯款投資,致告訴人林益正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帳戶。 110年5月23日21時18分。 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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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