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0年度,1178號
STEV,110,店簡,1178,2021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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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店簡字第1178號
原 告 張珮玲

訴訟代理人 張木標
被 告 高聖哲

羅昱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0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109年度 附民字第601號卷第3頁反面),嗣民國110年12月17日本院 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萬元及自今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7 7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高聖哲羅昱陞及不詳年籍之人成立詐欺集 團,該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8年4月8日16時48分許假冒書 店人員致電伊佯稱:因作業疏失將伊加入需付費會員,需操 作匯款始得解除等語,致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 匯付共計新臺幣(下同)50萬322元至附表所示詐騙帳戶,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中8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 :如判決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以: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但因目前在監,無力償 還等語。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 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在卷 可按(見本院附民卷第4至7頁),復被告到庭後亦自認在卷 (見本院卷第177至178頁),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就被告所涉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刑事庭以 109年度訴字第21號、第48號、第61號、第70號刑事判決論 被告等對原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各處相應之有 期徒刑,有前揭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至128頁) ,被告為詐騙集團成員,為共同行為人,依法應負共同侵權 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8萬元,洵屬 有據。
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 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 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 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 、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自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起訴而送達訴狀後 即本院言詞辯論期日110年12月17日(見本院卷第177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併應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 萬元及自110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 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另綜 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 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附表:(見本院卷第77至79頁)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詐騙帳戶 108年4月8日 4萬7,500元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4萬7,350元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4萬7,350元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18時01分許 2萬9,999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18時03分許 2,999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18時07分許 2萬6,12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18時13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笫000-00000000000000被帳戶 108年4月8日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3萬元 台新銀行掁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2萬9,523元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2萬9,523元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18時34分許 2萬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計:50萬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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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