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金簡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文清煬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
89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文清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文清煬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上開二罪,被告犯意各別,行為時地有 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1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另 被告並無個案情節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若再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 量減輕其刑規定之情形,是被告本案所犯之二罪,均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此外,被告所為既屬幫 助犯,乃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予以減 輕,並皆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依卷證審酌被告曾有偽造文書、詐欺之紀錄;自陳高中畢業 ,曾從事市場賣菜工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 600元、3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上開多數沒收之宣告,應併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依裁判簡化原則,僅 記載程序法條)。
四、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佾澧
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律條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貳、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犯罪事實:
一、文清煬明知手機SIM卡為個人通訊之識別工具,申請開設並 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憑身分證件皆可隨時向電信公 司申請使用,已預見將自己所申請之行動電話任意交付他人 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實施詐欺犯罪所用之聯絡工具, 竟仍基於縱有人持以犯詐欺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08年5月31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台 灣大哥大永和得和門市」申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09 00000000號;108年11月19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 號 「統一超商南勢角門市」申辦門號0000000000後,旋以每 支門號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將上開門號SIM卡販授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使用。
二、高楷博、蘇洧緒、劉威廷(易信通訊軟體代號分別係「阿高 」、「阿義」、「阿生」)於民國108年11月間,加入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易信通訊軟體代號「火爆」(另代號「神秘 人」,臉書代號「白志偉」,即黃志偉,另案偵辦)、「 波 多」、「小林」(即郭慶豐,另案偵辦)為首之3人以上 以 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詐欺 集團組織,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 犯意聯絡,由高楷博擔任收取贓款(俗稱收水)工
作,依據 「火爆」之指示,負責向蘇洧緒、劉威廷等車手 收取贓款, 等工作,收水及車手各可得提領金額1%、1.5% 之報酬;「
火爆」於108年12月1日,在桃園市○○區○○路000號路旁 之消 防栓,以丟包之方式,交付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予 高 楷博,另由高楷博分別交付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918 153083、0000000000號之手機予蘇洧緒、劉威廷、周承浤( 周承浤之部分另行簽結),且以「易信」通訊軟體作為聯繫 使用,並為下列之犯行:
㈠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9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邱秀梅 ,謊稱係中華電信人員,電話費未繳,若未報警則無法取消 費用云云,邱秀梅依指示撥打電話後,另名詐欺集團成員 謊 稱係檢警人員,若未依指示配合資產調查,將涉及洗錢 云云
,致邱秀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8年11月12日14時許, 將其北斗郵局及溪洲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之 存摺、提款卡放入信封內,以「丟包」之方式,放置於彰化 縣○○鄉○○村○○路0段000號旁空地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後窗雨刷上。嗣由該詐欺集團內某成員前往拿取後 ,交予高楷博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金額。
㈡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14日上午某時許,撥打電話予郭 麗卿,謊稱係中華電信人員,電話費未扣款成功,身分遭冒 用申請門號云云,經轉接另名詐欺集團成員又謊稱係檢警人 員,查證身分盜用且涉及洗錢云云,致郭麗卿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同日14時10分許,將其郵局、合作金庫、中國信託 、新社區農會之存摺及提款卡,以「丟包」之方式,放置於 協成國小對面學校宿舍騎樓之機車座椅上。嗣由高楷博前往 拿取後,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編號2所 示之金額。
㈢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4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曾蔡美 ,謊稱係中華電信人員,欠繳電話費,且遭盜打國外電話云 云,經轉接另名詐欺集團成員又謊稱係檢警人員,需要提供 存摺、提款卡查證云云,致曾蔡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 日15時許,將其元大銀行之存摺、提款卡,以「丟包」之 方式,放置於桃園市龜山區長青路A棟入口處。嗣由蘇洧緒 前往拿取後,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編 號3所示之金額。
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4日13時許,撥打電話予蘇美華 ,謊稱係中華電信人員,欠繳電話費,且身分遭冒用申請門
號云云,經轉接另名詐欺集團成員又謊稱係檢警人員,需要 提供存摺、提款卡查證云云,致蘇美華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同日15時許,將其臺灣銀行之存摺、提款卡放入公文袋 內,以「丟包」之方式,放置於桃園市○○區○○街00號某車後 輪上。嗣由劉威廷前往拿取後,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 、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㈤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6日8時許,撥打電話予葉鴻添 ,謊稱係中華電信人員,欠繳電話費云云,經轉接另名詐欺 集團成員又謊稱係檢警人員,需要提供存摺、提款卡查證 云 云,致葉鴻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4時53分許, 將其 聯邦銀行之存摺、提款卡,以「丟包」之方式,放置 於桃園市桃園區慈光街與慈德街口變電箱旁。嗣由蘇洧緒前 往拿取後,於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
。
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24日14時許,撥打電話予陳姵吟 ,謊稱係中華電信人員,欠繳電話費云云,經轉接另名詐欺 集團成員又謊稱係檢警人員,需要提供存摺、提款卡查證云 云,致陳姵吟陷於錯誤,依指示,先於同日18時31分許,將 其郵局及遠東銀行之存摺及提款卡、5台兩重之金塊2個,以 「丟包」之方式,放置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圍籬 旁機車坐墊上;經蘇洧緒前往拿取後歸還,復於翌( 25)日16時40分許,再將其上開郵局及遠東銀行之存摺、5 台兩重之金塊1個、25萬元,以「丟包」之方式,放置於桃 園市○○區○○路0段000號「麥當勞八德大湳店」旁某機車腳踏 店上。嗣由蘇洧緒前往拿取後,於附表編號6①所示時間、地 點,提領如附表編號6①所示之金額;嗣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將 陳姵吟之遠東銀行提款卡轉交予劉威廷,由劉威廷於附表編 號6②所事實間、地點,提領如附表編號6②所示之金額。 ㈦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12日9時許,撥打電話予謝惠珍 ,謊稱係中華電信人員,欠繳電話費云云,經轉接另名詐欺 集團成員又謊稱係檢警人員,需要提供存摺、提款卡查證 云 云,致謝惠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2時許,將其 郵局存摺、提款卡,以及其配偶之潘明進之土地銀行存摺、 提款卡,以「丟包」之方式,放置於屏東縣○○市○○街○○○號 碼000-000號機車腳踏墊上。嗣由劉威廷前往拿取後,於附 表編號7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金額 。
㈧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15日11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毛 舒茵,謊稱係中華電信人員,欠繳電話費云云,經轉接另名
詐欺 集團成員又謊稱係檢警人員,需要提供存摺、提款卡 查證云云,致毛舒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4時許,將 其臺灣銀行之存摺、提款卡,以「丟包」之方式,放置於臺 南市○區○○○街00號旁車輛前擋玻璃;復於翌(16)日10時30 分許,將其國泰世華銀行存摺,臺南市○○區○○路000號「奇 美醫院」急診室停車場200號停車格車輛之前擋玻璃。嗣由 劉威廷前往拿取後,於附表編號8所示時間、地點 ,提領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金額。蘇洧緒、劉威廷領得附表 所示之款項後,併同提款卡均交予郭慶豐;高楷博領得附表 所示之款項後,併同提款卡均交予黃志偉。
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文清煬於警詢之自白 2 被告高楷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3 被告蘇洧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4 被告劉威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5 1.台灣大哥大109年8月21日法大字第1091 02731號書函附之門號0000000000、0000 000000號申請書 2.統一超商門號0000 000000號申請書 6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109年9月8日嘉水警偵字第1090019156號函附之手機截圖乙份 7 告訴人邱秀梅之溪洲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開戶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TM提領影像一覽表 8 被害人郭麗卿之郵局 、合作金庫、新社區農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 0000000帳戶及郵局帳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TM提領影像一覽表 9 告訴人曾蔡美之元大銀行長庚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TM提領影像一覽表 10 告訴人蘇美華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存摺照片2張、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TM提領影像一覽表 11 告訴人葉鴻添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路口監視器畫面5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TM提領影像一覽表 12 告訴人陳姵吟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TM提領影像一覽表 13 告訴人謝惠珍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TM提領影像一覽表 14 告訴人毛舒茵之匯款單、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TM提領影像一覽表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遭提領帳戶 帳號 遭提領時間 遭提領地點 遭提領金額 車手 1 邱秀梅 溪洲農會 00000000000000 108年11月14日 0時5至25分 三重區農會 共15萬9000元 高楷博 2 郭麗卿 (未告) 合作金庫軍功分行0000000000000 108年11月15日 15時31至32分 東勢區農會 共計4萬元 高楷博 108年11月15日 16時27分 彰化銀行 東勢分行 2萬元 高楷博 3 曾蔡美 元大銀行長庚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11月24日 15時47至51分 桃園成功路郵局 共計10萬元 蘇洧緒 108年11月24日 15時56至58分 合作金庫 桃園分行 共計4萬9000元 蘇洧緒 4 蘇美華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000-000000000000 108年11月25日 16時15分 臺灣銀行 桃園分行 共計14萬9000元 劉威廷 5 葉鴻添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8年11月26日 15時50分 OK超商龍潭龍元門市 3萬元 蘇洧緒 108年11月26日 16時1分 統一超商 龍潭門市 2萬元 蘇洧緒 108年11月26日 16時4至5分 土地銀行 石門分行 共計4萬9000元 蘇洧緒 6 陳姵吟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① 108年11月26日 10時59分 至11時2分 土地銀行 桃園分行 共計9萬9000元 蘇洧緒 ② 108年12月3日 13時13分 至13時17分 嘉義站前郵局 共計9萬9000元 劉威廷 7 謝惠珍 屏東勝利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108年12月12日 13時4至6分 北平路郵局 共計12萬元 劉威廷 土地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 108年12月12日 13時20至25分 新光銀行 屏東分行 共計12萬元 劉威廷 8 毛舒茵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12月16日 14時36至37分 臺灣銀行 六甲頂分行 共計8萬元 劉威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