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1804號
TPDM,110,審易,1804,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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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鑫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6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案件,係 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 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 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 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 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郭鑫俊可預見將存摺、金 融卡及提款密碼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有供不法詐騙份 子利用,而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虞,竟不違背其本意,基 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將其向臺灣土地銀行所申設之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 交付予自稱「孫修哲」之成年人,該成年人於取得上開帳戶 資料後,即與詐欺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由該集團成員推由真實姓名不明之成年人,於民國109 年6月間,透過OMI交友軟體,以自稱「吳義誠」之名與劉欣 兒連繫,再於同年月27日後,由自稱「吳義誠」「林霆—總 理」「Ainfx Groups」之成年人,經由LINE通訊軟體向劉欣 兒佯稱:可經由APP軟體AiNFX投資獲利,匯款後金額會顯示 在AiNFX平台,透過漲跌獲利等語,劉欣兒遂陷於錯誤,於1 09年7月4日15時20分許,在高雄市住處(資料在卷),以網路 銀行匯款(下同)1萬元至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嗣因劉欣兒 發覺被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而提起公訴,並 於110年10月25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前揭起訴書、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25日北檢邦麗110偵23684字第11090



84282號函上本院收狀戳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9頁)。 ㈡惟該署檢察官前以:被告明知申請帳戶使用係輕而易舉之事 ,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 需要密切相關,且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 查,而可預見不自行申辦卻取得他人帳戶之人,可能係遂行 不法所有意圖用以詐騙等不法財產犯罪行為及掩飾或隱匿他 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又對於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 雖無必然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 罪亦不違背其本意,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 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不確定故意,於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5分許,以1萬元之代價,將其所有之 渣打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銀 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第一銀行帳戶)、臺灣土地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 、玉山銀行新店分行帳戶( 帳號不詳)交付予孫修哲(另聲請移轉管轄),作為收取詐 騙款項之用。嗣孫修哲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為自己 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 ,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彭楷洛、呂悅寧楊佳靜吳沛玲陳宥竹周群政、韋姿婷、蔡岳峯蔡伊涵、施 均緯、賴沂禎(下稱彭楷洛等人),致使彭楷洛等人陷於錯 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轉帳時、地、方式,依該詐欺集 團成員之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轉至郭鑫俊如附表所示 之受款銀行帳戶。嗣彭楷洛等人分別查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而以 109年度偵字第24699號、第24700號、第24701號、第25436 號、第29530號、第30519號、第30604號提起公訴,並於109 年12月9日繫屬於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864號審理,嗣於 110年2月8日改分110年度審簡字第252號審理中等情(下稱 前案),有前揭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第33頁、第14頁)。   ㈢承上,被告本案與前案所交付之帳戶,均同為臺灣土地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又觀諸本案被害人與前案起訴書附表編號8被害人遭詐欺匯款時間相近、款項匯入帳戶亦均為上開帳戶;且上開帳戶乃被告於109年6、7月間以1萬元代價交付與孫修哲一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104頁)。則被告因一次交付前揭帳戶之行為,致本案及前案之被害人遭詐欺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準此,被告本案部分與業經起訴之前案部分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提起公訴,按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詐欺時間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手法 轉帳/匯款時、地、方式 金額 受款銀行帳戶 1 109年6月25日某時許 彭楷洛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破解娛樂城漏洞投資商家,以LINE暱稱「O.P分析走勢」向彭楷洛佯稱:至國碩娛樂城tokyomotion.net網站投資,穩賺不賠,需先支付15萬元,始可獲利300多萬元,利潤對分云云,致彭楷洛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4日晚間8時45分許,在桃園縣○○區○○○路0段0號以ATM匯款 3萬元 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2 109年6月28日晚間7時許 呂悅寧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人豪」向呂悅寧佯稱:投資「天璽」期貨買賣,一週可獲利翻倍以上云云,致呂悅寧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6日晚間9時23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使用手機操作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轉帳 1萬元 被告之渣打銀行帳戶 3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50分許 楊佳靜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婆媽講八卦」向楊佳靜佯稱:至「資多星」網站申辦會員,將錢匯入該網站下注可贏得獎金云云,致楊佳靜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6日下午4時34分,在不詳地點登入郵局網路銀行轉帳 3萬元 被告之渣打銀行帳戶 109年7月6日晚間7時28分,同上方式 2萬元 109年7月6日晚間8時38分,同上方式 5萬元 109年7月6日晚間9時37分,在不詳地點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4 109年7月1日某時許 吳沛玲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姐」向吳沛玲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每投資3萬元即可獲利80萬元云云,致吳沛玲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6日下午2時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1樓之1辦公室,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 3萬元 被告之渣打銀 行帳戶 5 109年7月2日前某時許 陳宥竹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徐杰瑜」、「KEVIN凱文」向陳宥竹佯稱:可匯款至EXCHANGE平台投資云云,致陳宥竹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6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新竹縣○○市○○○街000號7樓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被告之渣打銀行帳戶 109年7月4日下午2時16分許,同上方式 4,000元 6 109年7月2日某時許 周群政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KevinChen」、「eCoin線上客服」向周群政佯稱:至Ecoinget.net平台上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周群政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4日晚間6時許,在不詳地點使用網路銀行轉帳 1萬元 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09年7月5日晚間7時38分,同上方式 5萬元 被告之渣打銀行帳戶 7 109年7月2日下午2時許 韋姿婷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架設「AME平安盈」投資網站佯稱:每日在平台預留金額2888U以上,連續三天返利3%,連續七天返利7%,連續15天返利16%云云,致韋姿婷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4日晚間8時27分許,在不詳地點以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8 109年7月3日某時許 蔡岳峯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仙女下凡」向蔡岳峯佯稱:至EXCHANGE(ml.extradtw.net)網站投資,有老師帶單一定獲利云云,致蔡岳峯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4日下午4時23分許,在霖木縣○○鄉○○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操作ATM匯款轉帳 2萬8,000元 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 9 109年7月4日下午4至5時許 蔡伊涵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惠昀」向蔡伊涵佯稱:至「DPF雙勢」網站註冊投資外匯,第一次操作後需給付40%獲利,才能進行第二次操作云云,致蔡伊涵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4日晚間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以ATM匯款轉帳 1萬元 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0 109年7月6日某時許 施均緯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徐韜偉」向施均緯佯稱:可匯款至譽隆金控軟體(www.yulom.com)投資云云,致施均緯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6日下午1時52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4萬6,000元 被告之渣打銀行帳戶 11 109年7月5日某時許 賴沂禎 (被害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eCoin線上客服」向賴沂禎佯稱:可協助操作外匯投資云云,致賴沂禎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右揭金額。 109年7月6日下午4時3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軍功郵局,以臨櫃匯款方式 1萬元 被告之渣打銀行帳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3684號
  被   告 郭鑫俊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之2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鑫俊可預見將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金融帳戶資料提供 他人時,有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而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 虞,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將其 向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交付予自稱「孫修哲 」之成年人,該成年人於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詐欺集 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成員推 由真實姓名不明之成年人,於民國109年6月間,透過OMI交 友軟體,以自稱「吳義誠」之名與劉欣兒連繫,再於同年月 27日後,由自稱「吳義誠」「林霆—總理」「Ainfx Groups 」之成年人,經由LINE通訊軟體向劉欣兒佯稱:可經由APP 軟體AiNFX投資獲利,匯款後金額會顯示在AiNFX平台,透過 漲跌獲利等語,劉欣兒遂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4日15時20 分許,在高雄市住處(資料在卷),以網路銀行匯款(下同)1 萬元至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嗣因劉欣兒發覺被騙,報警處 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劉欣兒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郭俊鑫於偵訊中之供述 1.供承將所申設上揭土地銀行帳戶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明自稱「孫修哲」之事實。 2.辯稱:因孫修哲說有錢可以賺,網路博奕,帳戶交給他可獲得1萬元,伊已拿到7,000元等語。 2 告訴人劉欣兒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劉欣兒前揭遭詐騙之經過及事實。 3 告訴人劉欣兒受騙之對話紀錄乙份、本案匯款單據1份 告訴人劉欣兒前揭遭詐騙之經過及事實。 4 臺灣土地銀行文山分局110年4月12日文山字第1100000860號函及後附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 告訴人受騙於109年7月4日15時20分許,匯款1萬元至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二、核被告郭鑫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罪嫌。被告係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幫 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鍾 宛 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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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