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鑫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6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案件,係 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 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 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 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 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郭鑫俊可預見將存摺、金 融卡及提款密碼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有供不法詐騙份 子利用,而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虞,竟不違背其本意,基 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將其向臺灣土地銀行所申設之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 交付予自稱「孫修哲」之成年人,該成年人於取得上開帳戶 資料後,即與詐欺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由該集團成員推由真實姓名不明之成年人,於民國109 年6月間,透過OMI交友軟體,以自稱「吳義誠」之名與劉欣 兒連繫,再於同年月27日後,由自稱「吳義誠」「林霆—總 理」「Ainfx Groups」之成年人,經由LINE通訊軟體向劉欣 兒佯稱:可經由APP軟體AiNFX投資獲利,匯款後金額會顯示 在AiNFX平台,透過漲跌獲利等語,劉欣兒遂陷於錯誤,於1 09年7月4日15時20分許,在高雄市住處(資料在卷),以網路 銀行匯款(下同)1萬元至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嗣因劉欣兒 發覺被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而提起公訴,並 於110年10月25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前揭起訴書、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25日北檢邦麗110偵23684字第11090
84282號函上本院收狀戳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9頁)。 ㈡惟該署檢察官前以:被告明知申請帳戶使用係輕而易舉之事 ,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 需要密切相關,且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 查,而可預見不自行申辦卻取得他人帳戶之人,可能係遂行 不法所有意圖用以詐騙等不法財產犯罪行為及掩飾或隱匿他 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又對於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 雖無必然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 罪亦不違背其本意,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 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不確定故意,於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5分許,以1萬元之代價,將其所有之 渣打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銀 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第一銀行帳戶)、臺灣土地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 、玉山銀行新店分行帳戶( 帳號不詳)交付予孫修哲(另聲請移轉管轄),作為收取詐 騙款項之用。嗣孫修哲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為自己 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 ,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彭楷洛、呂悅寧、楊佳靜 、吳沛玲、陳宥竹、周群政、韋姿婷、蔡岳峯、蔡伊涵、施 均緯、賴沂禎(下稱彭楷洛等人),致使彭楷洛等人陷於錯 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轉帳時、地、方式,依該詐欺集 團成員之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轉至郭鑫俊如附表所示 之受款銀行帳戶。嗣彭楷洛等人分別查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而以 109年度偵字第24699號、第24700號、第24701號、第25436 號、第29530號、第30519號、第30604號提起公訴,並於109 年12月9日繫屬於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864號審理,嗣於 110年2月8日改分110年度審簡字第252號審理中等情(下稱 前案),有前揭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第33頁、第14頁)。 ㈢承上,被告本案與前案所交付之帳戶,均同為臺灣土地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又觀諸本案被害人與前案起訴書附表編號8被害人遭詐欺匯款時間相近、款項匯入帳戶亦均為上開帳戶;且上開帳戶乃被告於109年6、7月間以1萬元代價交付與孫修哲一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104頁)。則被告因一次交付前揭帳戶之行為,致本案及前案之被害人遭詐欺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準此,被告本案部分與業經起訴之前案部分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提起公訴,按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詐欺時間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手法 轉帳/匯款時、地、方式 金額 受款銀行帳戶 1 109年6月25日某時許 彭楷洛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破解娛樂城漏洞投資商家,以LINE暱稱「O.P分析走勢」向彭楷洛佯稱:至國碩娛樂城tokyomotion.net網站投資,穩賺不賠,需先支付15萬元,始可獲利300多萬元,利潤對分云云,致彭楷洛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4日晚間8時45分許,在桃園縣○○區○○○路0段0號以ATM匯款 3萬元 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2 109年6月28日晚間7時許 呂悅寧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人豪」向呂悅寧佯稱:投資「天璽」期貨買賣,一週可獲利翻倍以上云云,致呂悅寧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6日晚間9時23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使用手機操作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轉帳 1萬元 被告之渣打銀行帳戶 3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50分許 楊佳靜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婆媽講八卦」向楊佳靜佯稱:至「資多星」網站申辦會員,將錢匯入該網站下注可贏得獎金云云,致楊佳靜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6日下午4時34分,在不詳地點登入郵局網路銀行轉帳 3萬元 被告之渣打銀行帳戶 109年7月6日晚間7時28分,同上方式 2萬元 109年7月6日晚間8時38分,同上方式 5萬元 109年7月6日晚間9時37分,在不詳地點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4 109年7月1日某時許 吳沛玲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姐」向吳沛玲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每投資3萬元即可獲利80萬元云云,致吳沛玲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6日下午2時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1樓之1辦公室,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 3萬元 被告之渣打銀 行帳戶 5 109年7月2日前某時許 陳宥竹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徐杰瑜」、「KEVIN凱文」向陳宥竹佯稱:可匯款至EXCHANGE平台投資云云,致陳宥竹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6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新竹縣○○市○○○街000號7樓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被告之渣打銀行帳戶 109年7月4日下午2時16分許,同上方式 4,000元 6 109年7月2日某時許 周群政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KevinChen」、「eCoin線上客服」向周群政佯稱:至Ecoinget.net平台上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周群政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4日晚間6時許,在不詳地點使用網路銀行轉帳 1萬元 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09年7月5日晚間7時38分,同上方式 5萬元 被告之渣打銀行帳戶 7 109年7月2日下午2時許 韋姿婷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架設「AME平安盈」投資網站佯稱:每日在平台預留金額2888U以上,連續三天返利3%,連續七天返利7%,連續15天返利16%云云,致韋姿婷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4日晚間8時27分許,在不詳地點以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8 109年7月3日某時許 蔡岳峯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仙女下凡」向蔡岳峯佯稱:至EXCHANGE(ml.extradtw.net)網站投資,有老師帶單一定獲利云云,致蔡岳峯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4日下午4時23分許,在霖木縣○○鄉○○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操作ATM匯款轉帳 2萬8,000元 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 9 109年7月4日下午4至5時許 蔡伊涵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惠昀」向蔡伊涵佯稱:至「DPF雙勢」網站註冊投資外匯,第一次操作後需給付40%獲利,才能進行第二次操作云云,致蔡伊涵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4日晚間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以ATM匯款轉帳 1萬元 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0 109年7月6日某時許 施均緯 (告訴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徐韜偉」向施均緯佯稱:可匯款至譽隆金控軟體(www.yulom.com)投資云云,致施均緯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右揭金額。 109年7月6日下午1時52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 4萬6,000元 被告之渣打銀行帳戶 11 109年7月5日某時許 賴沂禎 (被害人) 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eCoin線上客服」向賴沂禎佯稱:可協助操作外匯投資云云,致賴沂禎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右揭金額。 109年7月6日下午4時3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軍功郵局,以臨櫃匯款方式 1萬元 被告之渣打銀行帳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3684號
被 告 郭鑫俊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之2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鑫俊可預見將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金融帳戶資料提供 他人時,有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而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 虞,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將其 向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交付予自稱「孫修哲 」之成年人,該成年人於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詐欺集 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成員推 由真實姓名不明之成年人,於民國109年6月間,透過OMI交 友軟體,以自稱「吳義誠」之名與劉欣兒連繫,再於同年月 27日後,由自稱「吳義誠」「林霆—總理」「Ainfx Groups 」之成年人,經由LINE通訊軟體向劉欣兒佯稱:可經由APP 軟體AiNFX投資獲利,匯款後金額會顯示在AiNFX平台,透過 漲跌獲利等語,劉欣兒遂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4日15時20 分許,在高雄市住處(資料在卷),以網路銀行匯款(下同)1 萬元至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嗣因劉欣兒發覺被騙,報警處 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劉欣兒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郭俊鑫於偵訊中之供述 1.供承將所申設上揭土地銀行帳戶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明自稱「孫修哲」之事實。 2.辯稱:因孫修哲說有錢可以賺,網路博奕,帳戶交給他可獲得1萬元,伊已拿到7,000元等語。 2 告訴人劉欣兒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劉欣兒前揭遭詐騙之經過及事實。 3 告訴人劉欣兒受騙之對話紀錄乙份、本案匯款單據1份 告訴人劉欣兒前揭遭詐騙之經過及事實。 4 臺灣土地銀行文山分局110年4月12日文山字第1100000860號函及後附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 告訴人受騙於109年7月4日15時20分許,匯款1萬元至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二、核被告郭鑫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罪嫌。被告係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幫 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鍾 宛 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