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1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
930、6565、6566、6567、6687、6942、6951、7050、7081、708
2、7164號)、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7882、7883、7889、80
82、8083、8084、8085、8086、8197號、109年度偵字第8347、8
348、8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2),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5、6),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3),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癸○○與乙○○、丁○○(下稱乙○○2人,該2人業由本院另行審結 )於民國109年3月間加入由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迪」之 成年男子所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騙集團組 織,擔任俗稱取簿手、車手之工作,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負責領取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再 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 提款,將遭詐騙之人所匯入款項 領出,交由詐騙集團成員處理。癸○○、乙○○2人即與該詐騙 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3 人以上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 洗錢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一)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2所示方式、詐騙附表 一編號1-2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渠等均不疑有他,陷於 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匯款時間,依對方指示匯 款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2所示帳戶 ,再由癸○○持附表一編號1-2所示帳戶提款卡,於附表 一編號1-2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操作ATM 提領如附表一 編號1-2所示金額,再將所領得款項以無摺存款或丟包之 方式,交由該詐騙集團所屬其他成員。
(二)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於如附表二編號1、5、6所示時間,向 如附表二編號1、5、6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二編號1、5 、6所示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將款項存入如附表二 編號1、5、6所示之帳戶,乙○○即依「小迪」之指示,於 如附表二編號1、5、6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款項,癸○ ○於附表二編號1、5、6負責把風,再將款項層層繳回詐騙 集團。
(三)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附表三編號3 所示方式詐騙周佳燕, 致周佳燕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三編號3 所示時間 ,依對方指示將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交付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寄至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寄送地點,再由該詐騙集 團所屬其他成員指示癸○○及乙○○2人於附表三編號3 所示 之提領郵寄包裹時間,前往領取帳戶存摺提款卡,供作詐 騙帳戶使用。待3 人領取上開帳戶資料後,傳發予詐騙集 團成員知悉,並用以向邱奕璁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 分別於109年4月24日23時12分許、109年4月25日凌晨0時6 分許,將2萬9,985元、2萬9,987元款項,存入上開詐欺集 團所使用帳戶。
三、嗣為警於109年4月29日在板橋美麗殿商旅(址設新北市○○區 ○○路00號2樓)查獲乙○○2人,而循線查知上情。四、案經各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訴由卷附各該警察機關報告所屬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 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 序 中坦承不諱(金訴字117卷二第338-346、348-351頁),核 與證人即共犯乙○○、丁○○於本院訊問時所為供述相符(金訴 字117卷一第265-272、484-498頁、同卷二第5-10頁),並 據告訴人己○○、未○○、張淑芬、陳素禎、許美蓮、周佳燕指 訴在卷(偵字第6687卷第16-17、18-19頁、臺北地檢署偵字 第16428卷第16-19頁、臺北地檢署偵字第16877卷第14頁反 面-15、21-23頁、臺北地檢署偵字第17571卷第9頁),並有 證人巳○○與詐騙集團所屬成員LINE對話紀錄、玉山銀行(巳○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監視器翻拍照片、 共犯乙○○與詐騙集團群組「Rr88」成員聯絡及其與所屬成員
「小迪」、「子東」、「和小」Telegram Messenger對話紀 錄、許美蓮匯款交易明細表及匯款申請書影本、許美蓮台新 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與對話紀錄列印、陳素禎匯款申請書影本 與對話紀錄列印、張淑芬匯款交易明細影本等件在卷可稽。 綜上事證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5、6所為 ,、均係犯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5次 )。就附表三編號3(1次取簿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 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 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 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是以 ,本件詐騙集團分工細緻,被告2 人雖均未自始至終參與 本件詐欺取財各階段犯行;惟其等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既 為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 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 員就其餘各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
(三)被告就附表就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5、6所為 ,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 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
(四)被告對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6所示被害人匯入之 款項,雖前後有數次取款行為,然觀其行為過程,係於密 接時、地,分次提領,就同一被害人而言,各屬侵害同一 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五)又被告就上開犯行,時地有別,且犯罪被害人各異,是就 該等犯行,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六)查被告於105年間因犯妨害性自主、酒駕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108年4月29日執 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 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因前案與本件罪質不同,基於罪刑相當原則、比例 原則之考量,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七)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 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簿手及車手而共 同參與詐欺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嚴重破壞社會秩 序,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暨被告 自述高中肄業、未婚、先前從事室內裝潢工作、兼職為本 件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以資儆懲。
四、沒收之說明: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 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 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 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 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 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 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5、6各犯行領取 款項分別為128,000、14,000、66,000、150,000、59,700 元,共417,700元,被告自承從中抽取3%之報酬(金訴字1 17卷二第350頁),故換算被告之犯罪所得共計12,531元 均未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五、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136號移送併辦部分, 因該告訴人蘇桂玉非本件附表所列之告訴人,被害人既不相 同,即非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無從併案審理,應予退 回由檢察官另行偵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仲萍、林佳穎追加起訴,檢察官黃怡文、翁旭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109年度金訴字第117號
編號 被害人 (告訴 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人 1 己○○ (109偵 6687) (告訴 人) 來電告知金石堂網 路書店訂單錯誤, 要求依指示操作網 路銀行取消訂單。 109年4月22日19時 、19時3分、19時7 分、19時9分 4萬9988元、4萬9988元 、1萬3512元、5146元 玉山銀行(巳○○)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2日19時20分 、19時21分、19時22分 、19時22分、19時23分 、19時24分、20時19分 基隆市○○區○○路 000號彰化銀行仁愛 分行、基隆市○○區 ○○路0號國泰世華 銀基隆分行 2萬元、2萬元、2萬 元、2萬元、2萬元、 1萬8000元、1萬元 癸○○ (本院另行 審結) 2 未○○ (109偵 6687) (告訴 人) 來電告知金石堂網 路書店訂單錯誤, 要求依指示操作 ATM取消訂單。 109年4月22日21時 32分、21時33分、 21時36分、21時45 分、21時55分 3165元、330元、384元 、1萬元9000元 玉山銀行(巳○○)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2日21時49分 基隆市○○區○○路 0號國泰世華銀基隆 分行 1萬4000元 癸○○ (本院另行 審結) 109年4月22日22時14分 基隆市○○區○○路 000號彰化銀行仁愛 分行 8000元 乙○○ 3 辰○○ (109偵 6687) (告訴 人) 來電告知金石堂網 路書店訂單錯誤, 要求依指示操作網 路銀行取消訂單。 109年4月22日20時 54分、20時26分 4萬9989元、4萬9989元 國泰世華銀行(巳○○)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2日21時5分 基隆市○○區○○路 00號全家超商基隆鑫 忠二店 10萬元 乙○○ 4 子○○ (109偵 4930、 6687) (告訴 人) 來電告知大樂購物 中心訂單錯誤,要 求依指示操作網路 銀行取消訂單。 109年4月28日19時 47分、19時49分 2萬5943元、2萬5943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8日20時27分 、20時53分 新北市○○區○○路 0段00號合作金庫銀 行南勢角分行、新北 市○○區○○街00號 全家超商中和仁義店 600元、2萬元 乙○○ 5 戊○○ (109偵 4930、 6687) (告訴 人) 來電告知網路購物 訂單錯誤,要求依 指示操作ATM取消 訂單。 109年4月28日20時 50分 2萬8618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8日20時54分 、20時58分 新北市○○區○○街 00號全家超商中和仁 義店、新北市○○區 ○○街00號萊爾富超 商興南店 8000元、800元 乙○○ 6 酉○○ (109偵 6565、 7082) (告訴 人) 來電告知網路購物 訂單錯誤,要求依 指示操作ATM及以 無摺存款方式取消 分期扣款設定。 109年4月9日22時0 6分、23時24分、2 3時45分、23時48 分 2萬9987元、3萬元、3 萬元、3萬元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9日23時11分 、23時32分、109年4月 10日0時6分、0時7分、 0時14分 臺北市○○區○○路 0段00號彰化銀行南 港分行、臺北市○○ 區○○街000號、臺 北市○○區○○○路 00號彰化銀行五分埔 分行、臺北市○○區 ○○○路00巷0號萊 爾富超商港北店 3萬元、2萬9000元、 3萬元、3萬元、805 元 乙○○ 7 壬○○ (109偵 6942、 7050) (告訴 人) 來電告知網路購物 遭盜刷,要求依指 示操作ATM解除分 期扣款設定。 ①109年4月27日23 時22分、23時32分 、23時44分 ②109年4月28日0 時13分、0時15分 ③109年4月29日0 時18分、0時39分 ①2萬9989元、2萬9927 元、9萬9999元 ②9萬9999元、9萬9999 元 ③10萬元、10萬元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4月27日23時43 分、同日23時50分、 同日23時58分 ②109年4月28日0時20 分、同日0時24分 ①新北市○○區○○ 路0號全家超商、 新北市○○區○○ ○路0號全家超商 、新北市○○區○ ○○路000巷0號萊 爾富超商 ②新北市○○區○○ 路0號全家超商、 新北市○○區○○ ○路000號全家超 商 ①10萬元、8萬9000 元、600元 ②10萬元、10萬元 乙○○ 同上 109年4月29日0時 42分 10萬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9日1時31分 至1時33分 新北市○○區○○路 0號全家超商 2萬元、2萬元、2萬 元、2萬元、2萬元 乙○○ 同上 ①109年4月27日22 時20分 ②109年4月28日0 時36分、0時46分 、0時50分、0時51 分 ①1萬7057元 ②2萬9989元、2萬9989 元、4萬9999元、3萬 9999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4月27日22時32 分 ②109年4月28日0時3 9 分、0時52分、0時54 分 ①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兆豐商 業銀行土城分行 ②新北市○○區○○ ○路000號板橋南 雅郵局 ①1萬7000元 ②3萬、6萬、6萬 乙○○ 同上 ①109年4月27日22 時1分、22時4分 ②109年4月28日1 時4分、1時8分、1 時28分 ③109年4月29日0 時15分、0時43分 109年度偵字第 7889號併辦部分: ①109年4月 27日22時 53分 ②109年4月 28日0時 35分 ③109年4月 28日23時 31分 ①4萬9987元、4萬9987 元 ②9萬9999元、9999元 、9999元 ③5萬、2萬5000元 109年度偵字第7889號 併辦部分: ①2萬9,985元 ②2萬9,989 ③2萬8,985元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4月27日22時7 分、22時8分、22時9 分、22時11分、22時 12分 ②109年4月27日23時37 分、23時38分、23時 39分、23時56分 ③109年4月28日0時4 0 分 ④109年4月29日0時1分 、0時30分、0時31分 、0時32分、1時11分 109年度偵字第7889號 併辦部分: ①23時38分、39分、56 分 ②109年4月28日0時40 分、41分 ③109年4月29日0時1分 ①新北市○○區○○ 街00號統一超商、 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國泰世 華銀行土城分行 ②新北市○○區○○ ○路0段0號統一超 商、新北市○○區 ○○○路000巷0號 萊爾富超商 ③新北市○○區○○ ○路000號板橋南 雅郵局 ④新北市○○區○○ 路0號全家超商、 新北市○○區○○ ○路000號全家超 商、新北市○○區 ○○○路0○0號統 一超商 109年度偵字第7889 號併辦部份: ①統一超商南雅店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 東路萊爾富超商 ③全家超商板橋欣興 店 ①2萬元、2萬元、2 萬元2萬元、1萬 9800元 ②2萬元、2萬元、 3000元、600元 ③3萬元 ④2萬元、900 0、2萬元、2萬元、1 萬元、2萬元、 500 0元 109年度偵字第7889 號併辦部分: ①2萬元、3,000元 、600元 ②2萬元、1萬元 ③2萬元、9,000元 乙○○ 109年度偵字第 7889號併辦部分: 同上 ①109年4月 28日23時 26分、34 分 ②109年4月 29日0時9 分、11分 ③109年4月 29日0時 49分、0 時51分 ①3萬元、3萬元 ②3萬元、3萬元 ③2萬9,976元、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0號 帳戶 ①109年4月28日23時30 分、39分 ②109年4月29日0時13 分 ③109年4月29日1時14 分 ①統一超商坤耀店 ②統一超商南雅店 ③統一超商坤耀店 ①3萬元、3萬元 ②6萬元 ③6萬元 乙○○ 8 丙○○ (109偵 4930、 6942) (告訴 人) 來電告知網路設定 錯誤成為會員,須 繳會費,須操作網 路銀行取消會員身 分。 109年4月27日22時 3分 2萬9986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4月27日22時18 分、22時20分、22時 21分 ②109年4月27日22時23 分 ①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中國信 託銀行土城分行 ②新北市○○區○○ 路0段000○0號日 盛銀行土城分行 ①2萬元、2萬元、1 萬元 ②700元 乙○○ 9 寅○○ (109偵 4930、 6942) (告訴 人) 網路冒用寅○○友 人名義刊登販賣手 機訊息,寅○○有 意購買而操作網路 銀行匯款。 109年4月27日22時 17分 2萬1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4月27日22時18 分、22時20分、22時 21分 ②109年4月27日22時23 分 ①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中國信 託銀行土城分行 ②新北市○○區○○ 路0段000○0號日 盛銀行土城分行 ①2萬元、2萬元、1 萬元 ②700元 乙○○ 同上 109年4月27日21時 43分 1萬3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7日21時47分 新北市○○區○○路 0段000○0號日盛銀 行土城分行 1萬3000元 乙○○ 10 辛○○ (109偵 4930、 6942) 未提告 來電告知網路購物 設定錯誤將重覆扣 款,要求依指示操 作ATM取消設定。 109年4月27日18時 26分、18分27分 2萬9987元、13995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7日18時33分 、18時34分、18時35分 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 行土城分行 2萬元、2萬元、4000 元 乙○○ 11 卯○○ (109偵 4930、 6942) (告訴 人) LINE刊登借貸廣告 ,告知欲借貸須繳 納第一期利息,卯 ○○有意借款,而 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4月27日18時 28分 9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7日20時35分 、20時36分、20時37分 、20時42分 新北市○○區○○路 0段000○0號永豐銀 行土城分行、新北市 ○○區○○路0段000 ○0號日盛銀行土城 分行 2萬元、2萬元、1萬 4000元、800元 乙○○ 12 庚○○ (109偵 4930、 6942) (告訴 人) 網路刊登販賣手機 訊息,庚○○有意 購買而操作網路銀 行匯款。 109年4月27日18時 26分 2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7日20時35分 、20時36分、20時37分 、20時42分 新北市○○區○○路 0段000○0號永豐銀 行土城分行、新北市 ○○區○○路0段000 ○0號日盛銀行土城 分行 2萬元、2萬元、1萬 4000元、800元 乙○○ 13 亥○○ (109偵 4930、 6942) (告訴 人) 網路刊登販賣手機 訊息,亥○○有意 購買而操作網路銀 行匯款。 109年4月27日15時 15分 1萬5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7日20時35分 、20時36分、20時37分 、20時42分 新北市○○區○○路 0段000○0號永豐銀 行土城分行、新北市 ○○區○○路0段000 ○0號日盛銀行土城 分行 2萬元、2萬元、1萬 4000元、800元 乙○○ 14 午○○ (109偵 4930、 6942) (告訴 人) 來電告知成為會員 須扣會費,須繳會 費,須操作網路銀 行取消會員身分。 109年4月27日21時 15分、21時21分 2萬9985元、2萬9985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7日21時31分 、21時32分、21時34分 新北市○○區○○路 0段000○0號日盛銀 行土城分行 2萬元、2萬元、2萬 元 乙○○ 15 丑○○ (109偵 4930、 6942) (告訴 人) 網路刊登販賣筆記 型電腦訊息,丑○ ○有意購買而操作 網路銀行匯款。 109年4月27日19時 1分 1萬2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7日20時35分 、20時36分、20時37分 、20時42分 新北市○○區○○路 0段000○0號永豐銀 行土城分行、新北市 ○○區○○路0段000 ○0號日盛銀行土城 分行 2萬元、2萬元、1萬 4000元、800元 乙○○ 16 申○○ (109偵 4930、 6942) (告訴 人) 網路冒用他人名義 刊登販賣手機訊息 ,申○○有意購買 而操作網路銀行匯 款。 109年4月27日21時 50分 1萬3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7日21時56分 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兆豐商業銀 行土城分行 1萬3000元 乙○○ 17 戌○○ (109偵 7081) (告訴 人) 來電告知網路購物 設定錯誤將重覆扣 款,要求依指示操 作ATM取消設定。 109年4月18日19時 32分 2萬8099元 甲○○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18日19時42分 、19時43分 新北市○○區○○路 000號中國信託銀行 淡水簡易分行 2萬元、8000元 乙○○ 附表二: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追加起訴案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詐欺帳戶 領款地點 領款時間 領款金額 行為人 1 張淑芬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109年3月30日下 午5時12分許起聯 繫張淑芬,佯裝為 網路購物平臺賣家 、永豐銀行客服人 員等身分,佯稱因 駭客入侵導致設定 為扣款6次,須依 指示操作以取消設 定云云,致其陷於 錯誤,因而於同日 晚間7時10分許, 轉帳9,409元至右 列帳戶。 阿蓮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陳怡 君) 臺北市○○區 ○○○路00號 臺北民權郵局 ⑴109年3月30 日晚間7時 18分許 ⑵同日晚間7 時19分許 ⑴6萬元 ⑵6,000元 車手: 乙○○ 把風: 癸○○ 2 魏明利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109年3月31日晚 間9時6分許起聯繫 魏明利,佯裝為購 物網站、中國信託 銀行客服人員等身 分,佯稱因遭設定 為分期付款,須依 指示操作以取消設 定云云,致其陷於 錯誤,因而於同日 晚間10時49分許、 翌日凌晨0時17分 許、下午1時37分 許,先後存款2萬 9,985元2筆、2萬 9,987元至右列帳 戶。 五股登林路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詹 君毅) 臺北市○○區 ○○○路0段 00號臺北南海 郵局 109年3月31日 晚間10時24分 許 3萬元 車手: 乙○○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任弈嶨) 臺北市○○區 ○○○路0段 00號新光銀行 古亭分行 ⑴109年3月31 日晚間10時 51分許 ⑵同日晚間10 時52分許 ⑴2萬元(不含5 元手續費) ⑵1萬元(不含5 元手續費) 3 黃立杰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109年4月14日下 午4時32分許起聯 繫黃立杰,佯裝為 金石堂網路書店、 兆豐銀行客服人員 等身分,佯稱因遭 設定為重複扣款, 須依指示操作以取 消設定云云,致其 陷於錯誤,因而於 同日下午6時16分 許、6時17分許, 先後轉帳2萬9,989 元2筆至右列帳戶 。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 戶 臺北市○○區 ○○路0段000 號1樓永豐銀 行松山分行 ⑴109年4月14 日下午6時 25分許 ⑵同日下午6 時26分許 ⑶同日下午6 時27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1萬9,000元 車手: 乙○○ 4 洪進榮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109年4月14日下 午6時25分許起聯 繫洪進榮,佯裝為 新絲路網路書店、 玉山銀行客服人員 等身分,佯稱因電 腦資料庫升級錯誤 ,遭設定為重複扣 款,須依指示操作 以取消設定云云, 致其陷於錯誤,因 而於同日晚間7時 19分許,轉帳2萬 9,987元至右列帳 戶。 同上 不詳 不詳 不詳 車手: 乙○○ 5 陳素禎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109年4月15日上 午10時22分許起, 撥打電話聯繫陳素 禎,佯裝為其同學 陳行明,佯稱有急 用須向其借款云云 ,致其陷於錯誤, 因而於同日中午12 時20分許,匯款15 萬元至右列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林華 定) 臺北市○○區 ○○路0號台 新銀行文山分 行 109年4月15日 下午1時5分許 15萬元 車手: 乙○○ 把風: 癸○○ 丁○○ 6 許美蓮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109年4月14日下 午4時19分許起, 以通訊軟體LINE撥 打電話聯繫許美蓮 ,佯裝為其朋友陳 秀貞,佯稱股票交 易錢不夠,須向其 借款云云,致其陷 於錯誤,因而於 109年4月15日下午 1時26分許,匯款5 萬元至右列華南銀 行帳戶、匯款10萬 元至右列國泰世華 銀行帳戶。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林華定) 臺北市○○區 ○○○路0段 000巷0弄0號 全家便利商店 館中門市 ⑴109年4月15 日上午11時 25分許 ⑵同日上午11 時26分許 ⑶同日上午11 時26分許 ⑴2萬元(不含5 元手續費) ⑵2萬元(不含5 元手續費) ⑶1萬9,700元( 不含5元手續 費) 車手: 乙○○ 把風: 癸○○ 丁○○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林華定) 臺北市○○區 ○○路0段00 號統一超商木 盛門市 ⑴同日下午1 時28分許 ⑵同日下午1 時29分許 ⑶同日下午1 時29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臺北市○○區 ○○路0段00 號木柵區農會 ⑴同日下午1 時31分許 ⑵同日下午1 時31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林華定) 臺北市○○區 ○○路0段00 號統一超商木 盛門市 ⑴同日下午1 時43分許 ⑵同日下午1 時44分許 ⑴2萬元(不含5 元手續費) ⑵2萬元(不含5 元手續費) 7 黃文琪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109年4月15日下 午5時40分許起聯 繫黃文琪,佯裝為 購物網站、玉山銀 行客服人員等身分 ,佯稱因網購商品 遭誤刷多筆金額, 須依指示操作以退 款云云,致其陷於 錯誤,因而匯款共 15萬2,426元至右 列帳戶。 屏東頭前溪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賴 琪元) 臺北市○○區 ○○路0段000 號臺北汀洲郵 局 109年4月15日 晚間10時8分 許 5萬元 車手: 乙○○ 把風: 丁○○ 臺北市○○區 ○○路0段000 號全家便利商 店水源門市 ⑴同日晚間10 時12分許 ⑵同日晚間10 時13分許 ⑴2萬元 ⑵5,000元 臺北市○○區 ○○○路0段 000巷0弄0號 全家便利商店 館中門市 ⑴同日晚間10 時43分許 ⑵同日晚間10 時44分許 ⑶同日晚間10 時45分許 ⑷同日晚間10 時46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3,000元 8 吳蘇秀鑾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109年4月14日下 午4時39分許起, 撥打電話聯繫吳蘇 秀鑾,佯裝為其朋 友劉秀碧,並互加 通訊軟體LINE之好 友後,佯稱急需周 轉向其借款云云, 致其陷於錯誤,因 而於109年4月16日 下午4時41分許, 無摺存款10萬元至 右列帳戶。 臺南大同路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黃 位聰) 不詳 ⑴109年4月16 日下午5時3 分許 ⑵同日下午5 時5分許 ⑴6萬元 ⑵4萬元 取簿: 乙○○ 9 邵蕎荄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109年4月17日下 午4時44分許起聯 繫邵蕎荄,佯裝為 力大圖書、合作金 庫銀行客服人員等 身分,佯稱因誤將 其設定為批發商多 訂20組圖書,須依 指示操作以取消設 定云云,致其陷於 錯誤,因而於同日 晚間7時46分許, 轉帳2萬9,980元至 右列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臺北市○○區 ○○街00○0 號統一超商吉 仁門市 ⑴109年4月17 日晚間7時 58分許 ⑵同日晚間7 時59分許 ⑴2萬元 ⑵1萬元 車手: 乙○○ 10 李宗展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109年4月17日下 午6時許起聯繫李 宗展,佯稱其前在 網路購買手機,因 誤將其設定為批發 商,將連續扣款12 次,須依指示操作 以取消設定云云, 致其陷於錯誤,因 而於同日晚間8時 38分許,存款3萬 元至右列帳戶。 同上 臺北市○○區 ○○○路00巷 00○0號全家 便利商店新德 光門市 109年4月17日 晚間8時56分 許 3萬元 車手: 乙○○ 11 陳怡靜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109年4月19日聯 繫陳怡靜,佯裝為 K歌爵士總公司客 服人員,佯稱符合 高級會員資格,須 繳納5,800元年費 ,若想終止高級會 員資格,須依銀行 客服人員指示以取 消設定云云,致其 陷於錯誤,聽從另 一佯裝為臺灣銀行 客服人員之指示, 於同日下午6時42 分許、6時52分許 、7時39分許,先 後轉帳或存款2萬 9,123元、1萬 3,385元、2萬 9,929元至右列帳 戶。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黃位聰) 不詳 ⑴109年4月 19日晚間7 時5分許 ⑵同日晚間7 時7分許 ⑶同日晚間7 時8分許 ⑷同日晚間7 時58分許 ⑸同日晚間7 時58分許 ⑹同日晚間7 時59分許 ⑴2萬元(不含5 元手續費) ⑵2萬元(不含5 元手續費) ⑶2,000元(不含 5元手續費) ⑷2萬元(不含5 元手續費) ⑸2萬元(不含5 元手續費) ⑹2萬元(不含5 元手續費) 取簿: 乙○○ 12 王浩宇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109年4月19日聯 繫王浩宇,佯裝為 郵局人員,佯稱要 關閉其跨行銀行帳 戶云云,致其陷於 錯誤,於同日晚間 7時41分許,轉帳2 萬9,985元至右列 帳戶。 同上 不詳 ⑴109年4月19 日晚間7時5 8分許 ⑵同日晚間7 時58分許 ⑶同日晚間7 時59分許 ⑴2萬元(不含5 元手續費) ⑵2萬元(不含5 元手續費) ⑶2萬元(不含5 元手續費) 取簿: 乙○○
附表三:109年度金訴字第131號追加起訴案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含手續費) 1 李秋旻 欲在FB社團賣場內向賣家購買手機,而加入暱稱「Tiffany慈」之LINE帳號後,依指示以手機網路轉帳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嗣因賣家均無回應而發覺受騙。 109年3月31日13時7分 2萬元 任奕壆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31日13時15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士林芝山店ATM) 1萬9,005元(5元為跨行手續費) 2 黃奕錞(告訴人) 來電告知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要求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以免將遭扣款。遂依指示以手機網路銀行轉帳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109年4月20日23時57分許 9萬9,899元 邱議謹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1日凌晨0時7分至9分 臺北市○○區○○路○段00號(台新銀行-石牌分行ATM) 4筆共計6萬9,820元 109年4月20日23時59分許 4萬9,988元 109年4月21日凌晨0時24分至26分 臺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振華店ATM) 3筆共計5萬4,015元 109年4月21日凌晨0時11分許 3萬1,123元 109年4月20日23時57分許 2萬3,123元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受騙時間 寄送地點 交付帳戶 提領郵寄包裹時間 行為人取簿手 備註 3 周佳燕(告訴人) 依FB社團借款廣告之要求加入LINE,再由暱稱「李經理」者要求其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合作金庫存摺封面、提款卡以借款3萬元,其遂依指示以「7-11超商」交貨便寄送其存摺、提款卡。 109年4月21日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7-11超商」興信鑫門市(取貨人董○穎) 周佳燕之合作金庫大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109年4月24日12時10分 乙○○丁○○癸○○ 109年4月23日15時38分(犯案前),乙○○、丁○○、癸○○同時入住宜蘭縣礁溪鄉麗翔酒店-礁溪館。109年4月24日13時14分(犯案後)復由癸○○進入臺北市○○區○○街00號1樓「7-11超商」新華福門市領取包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