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9年度,36號
SCDM,109,聲判,36,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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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何惠美
  即
告 訴 人
代 理 人 張世潔律師
被   告 張宜銘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毀損債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
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1日以109 年度上聲議字第6428號
處分書駁回再議(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9 年度偵字第6128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 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 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者,應駁回之;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 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 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256 條第1 項前段、第258 條前段、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甲○○以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56 條 毀損債權罪嫌提出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6128號為不起訴處 分,嗣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於109 年7 月31日以109 年度上聲議字第6428號處分書 駁回再議之聲請,茲該處分書於109 年8 月7 日補充送達於 聲請人之受僱人,而聲請人於109 年8 月12日即委任代理人 張世潔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據本院調閱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6128號卷宗所檢附之送達回證 核閱無誤,復有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暨刑事委任書狀各1 份 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交付審判,合於首揭法律規定 。
三、告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因子女扶養費訴 訟,為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以107 年度親聲字第311 號和解成立,並製作和解筆錄,和解內容為被告應自108 年 3 月起至未成年子女各自成年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



給付未成年子女新臺幣(下同)各2 萬元之扶養費等;復因 告訴人提起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為本院108 年9 月17日 以107 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 號、107 年度家訴字第46號判決 被告應分別給付告訴人4,500 萬、100 萬元,該判決於同年 10月17日確定,告訴人此時起取得執行名義。惟被告於將受 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債權,將附表所示之財 產,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處分及隱匿,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債權 之行使。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嫌等語。四、聲請意旨則以:原不起訴處分僅以被告原財產型態之處分時 點是否在強制執行名義成立前為唯一基準,不但未對被告「 隱匿其財產」構成要件行為及強制執行名義成立後持續隱匿 行為加以審究,亦未審酌被告原財產型態遭被告變更後再為 處分之時點是否在強制執行名義成立後,調查事證及適用法 律皆未妥適:㈠附表編號1 、2 股票出售後,107 年9 月12 日交割款存入被告國泰世華銀行,隨即於107 年9 月14日連 同戶頭內其他存款轉入新加坡大華銀行;被告復於108 年2 月18日將原持有將原持有實體股票出售及處分,並於108 年 2 月20日將交割款存入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同日連同戶頭內 其他存款轉入新加坡大華銀行帳戶。被告藉由變更財產形式 在執行名義成立後,仍持續為隱匿財產之行為,又被告陳稱 匯往境外金錢用於投資金融商品,行為時點都可能在強制執 行名義成立後,亦應該當毀損債權罪;㈡附表編號3 部分, 被告於108 年3 月13日將保單價值準備金匯入張莊金枝郵局 帳戶,旋即於108 年3 月15日夥同張莊金枝將該筆資金匯入 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被告又於108 年3 月19日將此部分 金額連同戶頭內其他存款匯出,執行名義成立後被告行為應 該當毀損債權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嫌 ;㈢另就被告處分兆豐銀行帳戶資產犯行,地檢署未置一詞 ,且國泰世華銀行有數筆款項是同日匯入匯出(他卷第44頁 ),不過是資金中繼站,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遽 認是日常生活費用,認事用法均有疑問等語。
五、經查:告訴意旨業據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詳予偵查,並以前述 不起訴處分書論述其理由甚詳,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聲請。今聲請人執前揭指述,認被告涉有 毀損債權等罪嫌,本院依職權調閱新竹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 偵字第6128號偵查卷,除引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所載之理由 而不再贅述,另就聲請人本件交付審判聲請應予駁回之理由 ,補充說明如下:
㈠ 聲請意旨固認原不起訴處分僅以「原財產處分時點是否在強 制執行名義成立前」為唯一基準,惟按刑法第356 條係規定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 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係指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經債權人對之取得強 制執行名義後,至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以前之期間而言。 基此,附表編號1 至4 之處理情形既係於聲請人取得108 年 3 月14日和解筆錄、108 年9 月17日107 年度重家財訴字第 4 號、107 年度家訴字第46號判決執行名義「前」,自無成 立毀損債權之餘地。聲請意旨另指附表編號1 、2 財產持續 在境外而屬隱匿財產之行為,且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被 告可能有所處分,惟被告係在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前即將股 票交割款匯至境外銀行,既屬法所容許之財產處理,已如前 述,縱令事後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如無其他證據顯示被告 另有毀壞、處分或隱匿,自難遽以毀損債權罪刑相繩,況按 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刑事訴 訟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定有明文。其所謂「得為必要之調 查」,係指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 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 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本 院遍查卷內亦未見被告就執行名義成立後另有毀壞、處分或 隱匿之相關證據,尚難認有毀損債權之罪嫌。
㈡ 至聲請意旨所指附表編號3 部分,被告於聲請人取得和解筆 錄執行名義「後」將保單價值準備金於108 年3 月15日、3 月19日輾轉匯入其國泰世華銀行、隨後匯出之舉,另附表編 號4 部分,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自108 年3 月至9 月間有匯入 款項,同日匯出同額款項而有毀損債權之情。然告訴人斯時 取得的執行名義僅有108 年3 月14日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用部分之和解筆錄,被告每月5 日前所需扶養費為4 萬元, 此有和解筆錄可參(見他卷第5-5 頁背面)。惟觀諸被告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帳戶於108 年3 至9 月 ,除108年4、5月5日存款餘額較少外,其餘月份5日均有5萬 餘元至數10萬餘元之存款(見他卷第64-65頁),尚足以支 付前揭扶養費用,是難遽認被告有毀損債權之情。 ㈢ 另聲請意旨所指被告兆豐銀行帳戶存款處分及被告涉嫌違反 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第3 款部分,因未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本件交付審判當無置喙餘 地,附此敘明。
六、綜上情節,綜觀全案證據尚不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 毀損債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本院認尚未達起訴門檻 ,聲請意旨對於上開處分指摘求予交付審判,非有理由,自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
│編號│ 財產 │ 處理情形(新臺幣) │
├──┼────────┼─────────────┤
│ 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於107 年9 月份出售後,將 │
│ │股份有限公司實體│8,410 萬6,675 元存入乙○○│
│ │股票(下稱台積電│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新竹分行
│ │公司) │,復於同年月14日連同其他存│
│ │ │款,將8,965 萬2,379 元匯往│
│ │ │乙○○所有之新加坡United
│ │ │Overseas Bank limited 銀行│
│ │ │帳戶。 │
├──┼────────┼─────────────┤
│ 2 │台積電公司非實體│於108 年2 月份出售後,於同│
│ │股票 │年月20日將1,481 萬9,134 元│
│ │ │存入乙○○所有國泰世華銀行│
│ │ │新竹分行,復於同日連同其他│
│ │ │存款,將1,503 萬2,621 元(│
│ │ │約美金48萬7,597 元)匯往張│
│ │ │宜銘所有之新加坡United Ove│
│ │ │rseas Bank limited 銀行帳 │
│ │ │戶。 │
├──┼────────┼─────────────┤
│ 3 │國泰人壽好事年年│於107 年10月5 日變更要保人│
│ │終身保險(保單號│為張莊金枝
│ │碼0000000000) │ │
├──┼────────┼─────────────┤
│ 4 │中鋼公司、聯電公│陸續自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 │司、台積電公司、│公司新竹分公司於107 年9 月│
│ │茂矽公司、宏碁公│10日至108 年2 月18日出售,│




│ │司、華映公司、華│成交金額為1 億7 萬2,525 元│
│ │南金控公司之股票│,交易稅30萬209 元,應收金│
│ │。 │額為9,962萬9,615元。 │
├──┼────────┼─────────────┤
│ 5 │國泰世華銀行新竹│陸續有2 萬元、4 萬元、10萬│
│ │分行之存款。 │元及20萬元之存入及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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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