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100號
自 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兆順
自訴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吳春美律師
羅國豪律師
被 告 胡忠信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
被 告 鄭國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號0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胡忠信、鄭國強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㈠緣自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國際商業銀行, 前因其美國紐約分行(下稱紐約分行)就洗錢防制法令遵循 有所缺失,於民國105年8月19日與美國紐約州金融署(下稱 紐約金融署)簽署合意處分令,繳交1億8,000萬美元之罰鍰 (下稱兆豐銀裁罰案),遭裁罰後,就自訴人是否涉及洗錢 乙事,即由我國檢調機關偵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北地檢署)調查後,於106年5月22日以新聞稿(下稱10 6年5月22日新聞稿)發布偵查結果為查無自訴人相關人員及 本國人涉有幫助洗錢犯罪之事證而予以簽結,詎被告2人明 知上情,竟分別基於妨害自訴人信用及商譽之犯意,各為下 列犯行:
㈡被告胡忠信於如附表一所示播出時間前之某時,錄製民視新 聞臺「政經看民視」各該集節目時,散布如附表一「言論內 容」欄所示言論,嚴重影響自訴人於社會經濟上之評價,足 以貶損自訴人之信用及商譽。
㈢被告鄭國強於如附表二所示播出時間前之某時,錄製民視新
聞臺「政經看民視」各該集節目時,散布如附表二「言論內 容」欄所示言論,嚴重影響自訴人於社會經濟上之評價,足 以貶損自訴人之信用及商譽。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銀行法第1 25條之1妨害銀行信用罪及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云 云。
二、依法院審理之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者, 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 存在,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 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 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以卷內證據 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或各該證據無法證明檢察 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 據為限。準此,此部分既屬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而為無罪 判決(詳後述),依上說明,爰無庸論述所援引證據之證據 能力。又自訴程序中,除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查 之機制、同條第3、4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 分別有同法第326條第3、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 適用外,關於同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 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 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自訴人對於其自訴之犯 罪事實,自應負有實質舉證責任。
三、而按:
㈠立法者為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就事實陳述之言論,刑法第3 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 規定,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 罰權之範圍,雖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客觀之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行 為人業已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並非故意捏 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 符者,尚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 釋意旨參照),是以,除行為人指摘或傳述之內容需係具體 事實之描述,始有侵害自然人或法人所享有之社會名聲或形 象之可能,且該具體事實須有害於他人名譽,足以使之產生 負面評價,始能成立誹謗罪之外,行為人就其發表非僅涉及 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證據資料,如客觀上確為 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 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 實之認識者,自不成立誹謗罪。須所發表之言論並非真正, 且未盡合理查證之事,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
流於主觀杜撰或誇大,公然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之陳述 ,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程度,方能律以誹謗罪責。 ㈡又就意見表達之言論,因涉及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 真實與否之問題,為容許各種價值判斷,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 認為仍受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是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而善意發表言論者,自得免 其刑事責任。所謂「善意」之認定,倘涉及之對象係公眾人 物、或公股(營)法人,因其等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 傳播媒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所作所為進行辯護,是以其就 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則人民對其等所 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是否確非出於善意。 ㈢而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 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 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四、自訴人認被告2人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合意處分令、臺 北地檢署106年5月22日新聞稿、各該集節目錄影檔案光碟及 譯文稿等件為其論據。訊據被告2人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發 表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惟均堅詞否認有何妨害銀行信用 罪及誹謗罪嫌,被告胡忠信辯稱:兆豐銀裁罰案是可受公評 之事,罰款都是納稅人的錢,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我身為評 論者,不評論是怠忽職守,本案亦與銀行法無關等語;辯護 人則辯以:臺北地檢署106年5月22日新聞稿僅說明以目前證 據資料,尚未達起訴門檻,暫以行政簽結方式處理,待我國 與他國司法互助結果回覆後再另行偵辦,非如自訴人所稱臺 北地檢署業已認定自訴人並無涉及洗錢犯行,又臺北地檢署 之偵查結果為何,也不代表人民不可以再依據相關事證對兆 豐銀裁罰案進行個人主觀意見評論,自訴人僅以上開新聞稿 內容,逕指被告胡忠信有毀損自訴人名譽故意,顯屬無據, 再者,兆豐銀裁罰案為事實,自訴人為公股銀行,此為涉及 公益之重大議題,合意處分令所載之紐約分行可疑交易內容 ,又是常見的洗錢手法,被告胡忠信為喚醒國人對此議題之 重視,善意發表主觀意見、解讀及評論,並非杜撰不實而以 毀損自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自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胡忠 信為惡意誹謗等語;被告鄭國強則以:依據路透社報導等資 料,兆豐銀裁罰案確實涉及洗錢,鉅額罰款也使納稅人損失 慘重,我沒有惡意,自訴人是公股行庫,我身為媒體要善盡 監督責任等語置辯。
五、經查:
㈠被告2人各有於前揭時、地在錄製上開節目時,發表如附表一
、二所示言論,業經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陳無誤(見本 院106年度自字第100號卷【下稱自字卷】五第41頁),且有 各該集節目錄影檔案光碟及逐字譯文稿在卷可佐(見自字卷 一第17至29頁),固可認定。
㈡然紐約金融署(NYDFS, New York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於104年1至3月間對自訴人紐約分行辦理實地金 融檢查,涵蓋期間至同年9月30日,同時評估前次(102年間 )對該分行金融檢查時所發現缺失之改正措施,後自訴人及 其紐約分行於105年8月19日,與紐約金融署依美國紐約銀行 法第39、44條簽署合意處分令,同意該署以「紐約分行內控 不佳(The New York Branch's Poor Internal Controls) 、涉及自訴人巴拿馬地區分行之可疑活動(Suspicious Act ivity Involving Mega International's Panama Branches )、未能執行充分的客戶盡職調查(Failure to Conduct A dequate Customer Due Diligence)、風險評估政策及程序 不充分(Inadequate Risk Assessment Policies and Proc edures)、總行欠缺盡責監督(Lack of Dligent Oversigh t by the Head Office)、紐約分行對紐約金融署金融檢查 之輕蔑回應(Mega-New York Branch's Troubling and Dis missive Response to the DFS Examination)」等理由, 認自訴人及其紐約分行違反紐約州法、紐約銀行法相關規定 ,核處自訴人及其紐約分行1億8,000萬美元罰款,並應立即 聘僱法令遵循顧問及獨立監督人、提出法令遵循計畫、監控 及報告可疑活動、執行客戶盡職調查等措施,有上開合意處 分令暨我國駐紐約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附卷可參(見自 字卷二第83至108頁),亦可信實。
㈢而因自訴人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特 許之金融服務業,自訴人之母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兆豐金控公司)暨自訴人之董事長、總經理依法均 應由財政部簽報行政院核可後始得派任,屬公股事業,故行 政院旋於上開合意處分令簽署後之105年8月21日指示金管會 、財政部、中央銀行及法務部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由金管 會統籌,復於同年月30日成立督導小組,由行政院副院長主 持,督導相關部會之調查進度,後由財政部改派自訴人母公 司兆豐金控公司股權代表董事、指派自訴人新任董事長、總 經理及改派相關董事、監察人,金管會並於同年9月14日對 自訴人核處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罰鍰,暫停自訴人申 請增設海外分支機構至上開缺失完成改善為止,同時解除6 名重要幹部之職務,自訴人亦於同年9月23日因財政部之促 請而召開董事會,決議對前董事長、前總經理求償57.1億元
,後行政院於同年10月7日完成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相關部 會督管責任查核報告(下稱查核報告),監察委員亦申請自 動調查後,提案糾正行政院、金管會及財政部等情,有行政 院秘書長109年5月7日院臺金字第1090088678號函所附之查 核報告、監察院109年5月13日院台財字第1092230341號函所 附之調查報告及結案情形一覽表、監察院糾正案文可參(見 自字卷一第52至68頁、同卷五第119至140、145至361頁), 同可認定。
㈣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
被告胡忠信雖謂「美國聯邦調查局正在調查兆豐案、洗錢案 」等語,經查,白領犯罪型態(含洗錢行為)之防制,本為 美國聯邦調查局之職責範圍,有該局網站資訊可佐(見自字 卷二第71至75頁),參以我國檢察機關亦就兆豐銀裁罰案是 否涉有幫助洗錢犯罪予以偵查,有臺北地檢署106年5月22日 新聞稿可參(見自字卷一第13至16頁),此部分言論,衡酌 社會通念,難認足以侵害自訴人之商業信用及外在評價,至 於被告胡忠信所言「最後是封存,北檢順勢,都沒有了,公 權力在手上,太阿倒持」等語,除言論所指對象難認是自訴 人而非臺北地檢署或其他公機關之外,其亦未指涉任何具體 關於自訴人所為之不實事實,自無因此毀損自訴人經濟評價 及名譽可言,不能遽以妨害銀行信用及誹謗罪相繩。 ㈤就附表一編號2至4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言論: ⒈被告2人言論性質屬夾議夾敘之評論: ①被告胡忠信之言論內容,或對於自訴人於我國與巴拿馬共和 國(下稱巴拿馬)於106年6月13日中斷外交關係後翌日,將 原設於該國之箇朗分行裁併至巴拿馬市分行(下合稱巴拿馬 地區分行)之理由暨與兆豐銀裁罰案間關係之質疑(即附表 一編號2、3)、或提出自訴人內部究有無涉及不法恐將隨臺 北地檢署公布初步偵查結果後而無法深入釐清之疑慮(即附 表一編號2);或基於自訴人與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 黨營事業間之長期鉅額融資行為之評論及懷疑(即附表一編 號3);抑或本於兆豐銀裁罰案紐約金融署裁罰理由及紐約 分行有無涉及不法洗錢之評價意見(即附表一編號4)。 ②被告鄭國強之言論內容,或對於兆豐銀裁罰案相關人員責任 追查難度以及相關人員關於此案有無涉及不法行為所為之評 論(即附表二編號1);抑或對於自訴人巴拿馬地區分行鉅 額放貸他國政府之款項能否收回之質疑(即附表二編號2) 。
③則上開言論均屬以事實陳述為基礎而夾論夾敘,依前說明, 就誹謗罪嫌部分,應同時探究事實真偽(有無真實惡意)及
是否屬善意合理評論,就妨害銀行信用罪嫌部分,應審查內 容是否屬不實流言。
⒉被告2人言論確有事實依憑: ①依前引合意處分令所載,紐約分行除了對於美國銀行秘密與 洗錢防制法令(BSA/AML,The Bank Secrecy Act/Anti-Mone y Laundering)之遵循存在諸多缺失之外,關於紐約分行「 涉及自訴人巴拿馬地區分行之可疑活動」乙節,因巴拿馬為 洗錢高風險地區,然紐約分行與箇朗分行及巴拿馬市分行於 102、103年間之入帳金額龐大,紐約分行卻未對其已依反洗 錢法將之列為洗錢高風險之箇朗分行每季有效執行加強盡職 調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無法代表巴拿馬市分行 及箇朗分行向紐約金融署充分解釋紐約分行及上開巴拿馬地 區分行間關於通匯活動之性質,且紐約分行以巴拿馬地區分 行為受款銀行而擔任中間付款銀行時,從巴拿馬地區分行退 匯的款項中,有多筆可疑和異常的扣款授權或匯款退回交易 ,又99至103年間因為箇朗分行(受款銀行)受款人帳戶關 閉(大多數開戶不到2年,部分甚至不到1年),導致紐約分 行有大量授權扣款的可疑交易,且其中有部分交易的匯款人 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也有發生箇朗分行的受益人帳戶已經被 關閉後,紐約分行仍持續送出付款指示等可疑情事,另外也 有發現1筆紐約分行付款至箇朗分行帳戶的交易,該箇朗分 行的受益人是已經被媒體披露涉及違反美國法律而將技術移 轉到海外的爭議人物,而紐約分行也無法向紐約金融署提出 曾對該客戶進行盡職調查之證據,有前引合意命令可參(見 自字卷二第86、90至91、94頁),是以,尚難排除自訴人人 員直接或間接涉及洗錢或漏未防制洗錢行為之嫌疑。 ②而國際媒體路透社針對兆豐銀裁罰案之報導及紐約金融署所 發布之新聞稿,亦均以自訴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語為題,有 路透社107年1月18日報導、紐約金融署105年8月19日新聞稿 可查(見自字卷二第29至30頁)。
③再者,因國民黨黨營事業與自訴人融資頻繁、金額逐年提高 ,曾經數名立法委員召開記者會要求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 員會清查上開事業有無利用自訴人隱匿資產、套取現金,亦 經諸多媒體報導披露質疑有無「洗黨產、挹注黨庫」情事, 有自由時報105年8月23日、10月1日報導、信傳媒105年8月2 2日報導、民報105年8月28日報導可參(見自字卷一第78至8 2頁、同卷五第397至400頁)。
④此外,自訴人前任董事長與前紐約分行經理於兆豐銀裁罰案 發生前之105年3月24日,於未將檢查報告提報自訴人董事會 之下,仍以信函共同署名回覆紐約金融署稱董事會已瞭解嚴
重性云云,因而共同涉犯刑法第216、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罪嫌;自訴人前任董事長、前主任秘書及前紐約分行經理 ,於知悉紐約金融署金融檢查報告結果後,明知自訴人可能 遭受鉅額損失之重大消息已明確,竟先陸續出售持股,後合 意處分令公布,自訴人股價隨之大跌,上開3人因此分別獲 得內線交易之不法利益各1百多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各涉 犯證券交易法之內線交易罪嫌,均經臺北地檢署於105年12 月2日提起公訴乙情,亦有臺北地檢署105年12月2日新聞稿 、前引監察院調查報告可稽(見自字卷五第239、405至411 頁)。
⑤另自訴人確有放貸巴拿馬政府5.2億元,由外交部擔保,也有 於我國與巴拿馬中斷外交關係後,將業務量較大(授信餘額 約65億餘元、存款22億餘元)之箇朗分行併入業務量相對較 小之巴拿馬市分行(授信餘額約32億餘元、存款7億餘元) 等情,亦有中國時報及ETtoday新聞雲106年6月14日報導可 證(見自字卷五第401至404頁)。
⑥綜此,被告2人上開言論就事實陳述部分,其內容尚有所本, 並非虛捏杜撰,亦非足以妨害自訴人經濟收付等信用評價之 不實流言。
⒊被告2人係善意適當評論可受公評之事,亦無散布損害自訴人 信用流言之惡意:
①自訴人既為公股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均由財政部核派,不 但兆豐銀裁罰案引起社會輿情高度關注及強烈質疑,且經我 國行政、司法、監察各部會機關積極釐清調查責任,自訴人 亦曾經民意代表、媒體披露相關放貸疑義,均如前述,自訴 人及其分行之金融營運狀況暨良窳、有無涉及不法或不當情 事(包含與政黨黨營事業間)等被告2人上開夾論夾敘之評 論內容,均屬重大公共議題,當為可受公評之事。 ②則被告2人前揭言論所涉,俱屬對於與社會大眾群體公益高度 關聯之事,基於非空穴來風之前開各該具體事實,依其個人 主觀價值判斷所為之合理評論意見、推理、解讀或質疑(詳 如前述),藉以表達對上開議題之強烈關心以促使公眾知悉 注意或監督,縱因文字用語略為尖酸、不留餘地而使自訴人 不快或評價有所負面(例如:毀屍滅跡、藏污納垢、洗錢、 掏空、呆帳等),惟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 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以最有效之語言表意 ,本即言論自由之核心範圍,「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 」,於判斷某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非在審查其表達是否選 擇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以避免以刑罰管制重要公共議題討 論活潑性之惡果,自難認被告2人此部分評論係以惡意損害
自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而逾越就事論事之合理評論範圍,或 有散布損害信用流言之故意,當不能以誹謗罪或妨害銀行信 用罪論斷,此尚不因檢察機關暫查無自訴人相關人員涉有幫 助洗錢犯行而有異,若否,豈非限制人民應奉檢察機關偵辦 結果為真理而不得對之再為任何評論,顯不當且過度箝制言 論自由甚烈。
⒋至於被告胡忠信所稱「凱子外交」、「收買委內瑞拉總統, 收買中南美洲總統候選人」等語,暨被告鄭國強所稱「這35 是指說,他的內閣成員有35個家庭,他們合組一家公司,所 以你一次賄賂這家公司,就全部解決了」等語,依其前後發 言內容整體觀察,俱非在指涉自訴人,所謂「法務部主任」 亦非自訴人公司職位之編制;被告胡忠信另稱紐約分行可能 被紐約金融署沒收等語,亦僅對此涉及高度公益之事提出疑 慮而非虛捏既定事實,難認對自訴人之經濟信用評價、名譽 惡意貶損,均無成罪之餘地。
㈥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言論:
⒈按特定言語之客觀涵義及表意人之主觀意思,必須綜合觀察 言論之整體脈絡及外在語境,結合該表意行為所根基之背景 事實、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表意人所訴求 該言論發生之效果等相關情狀而為探求,以避免去脈絡化而 截取片言隻字,失之片斷致無法窺其全貌,造成判斷上之偏 狹,亦即不能以鋸箭方式率爾切割行為人陳述之前後脈絡, 亦不可將言論自陳述者所處情境中抽離,斷章取義而執為入 罪之論據。查被告鄭國強此部分言論,依其整體發言全文以 觀,乃同樣以兆豐金裁罰案及自訴人裁併箇朗分行之事實為 依據,其中復夾雜指稱自訴人關閉香港分行,進而夾論夾敘 ,並綜合提出「兆豐金融風暴若有第二波的發現或罰款,對 全民來講非常不利、這件事情可能還沒有結束,兆豐的事情 如果美國人再繼續挖下去,不知道還會挖出什麼事情」等持 平質疑及適當評論(詳見附表三),自訴人僅擷取關於自訴 人關閉香港分行部分,已有鋸箭切割之疑。
⒉又自訴人香港分行實際上並未關閉,被告鄭國強是對於兆豐 金控公司106年4月26日董事會決議解散海外轉投資之子公司 兆豐證券控股有限公司乙事,於錄製節目時口誤為關閉香港 分行,因為媒體業會把證券的分公司稱為分行,所以香港分 行也算是一種廣泛的稱呼等語,業據被告鄭國強陳稱在卷( 見自字卷二第59頁、同卷五第436頁),而前開兆豐證券控 股有限公司確實原持有子公司兆豐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股 權,後於105年8月間出售該子公司股權,其後本身則於106 年4月間解散,並於同年6月間完成清算等情,亦有兆豐證券
形象網網站資料可佐(見自字卷五第413頁),則被告鄭國 強此部分言論雖用語失之精確,尚不能排除被告鄭國強因主 觀解讀認知錯誤之可能,依其如附表三所示言論全文內容及 評論緣由觀察,難認發言時全未查證而流於主觀恣意杜撰、 虛構,係以惡意損害自訴人名譽、信用為唯一目的,言論內 容亦難認達於貶損自訴人名譽或損害自訴人之經濟信用之程 度。
六、綜上所述,自訴人所提證據,不足為被告2人犯妨害銀行信 用罪及誹謗罪之積極證明,所指證明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心證,屬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依法 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附表一:
編號 播放日期 言論內容 1 106年5月22日 兆豐案是罰57億的大案,總統都講話了,國昌兄,最後是封存,北檢順勢,都沒有了,公權力在手上,太阿倒持,我公開講,靠自己,自己聘美國律師,我們自費,一群朋友自費,我跟各位報各,FBI在調查兆豐案,我講話負責任,但是因為FBI要求說,你不能曝光,所以我不能講,我只能口頭說,美國聯邦調査局正在調査兆豐案、洗錢案,我講話負責任,但FBI要說不能拿文件,因為美國非常嚴格要求偵查不公開,我只能點到為止。 2 106年6月14日 我請教,為什麼斷交第二天,巴拿馬分行關掉一個分行?請告訴我,我可有新聞敏感度,這個叫毁尾滅跡,為什麼?彭文正主持人,你鍥而不捨繼續追究,順勢趕快埋葬,這才是重點…因為國民黨的公布是233億,請大家看,這裡面很多是在兆豐巴拿馬分行洗到那邊去的,我要強調這一點,不要被斷交潮所誤解。 3 106年6月15日 我昨天特別講,我的敏感度說,巴拿馬分行併箇朗分行,這叫毁屍滅跡。好,大家評評理,他講的有沒有道理,我只是提出幾個疑問,請大家來回答。一、外交部跟兆豐金叫做連體嬰,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大使館跟巴拿馬兆豐分行合署辦公,中間就是這個可以移動的板子,我說過了,這不用再囉嗦了,合署辦公,住樓上,還總統住樓上,不就從求生梯搬布袋搬上去,搬現金嗎?我早就說過三個質疑,一、在兆豐的罰款裡面,不要被什麼遊戲規則誤導,我覺得我們政府完全誤導我們,一、我把我所知道的資訊提供出來,包括來源就是蔡友才先生。一、外交機密,這我可以理解,但是裡面有凱子外交,我可以理解為什麼給委內瑞拉,收買委內瑞拉總統,收買那些中南美洲的總統候選人,押寶或當選以後要收買你外交關係,第一點。第二點,黨產,法務部主任是誰,是哪一個黨籍的,黨產,黨產洗到海外去。…我也怕被自盡,所以交給王可富,王可富有好幾份,我請主持人,請王可富律師來,請他來上節目,把那些黨產資料公布出來,不是黨產會那些,什麼4、500筆,只有8億,划不來,我為什麼做這個控告,除了上節目談以外,還有法律,還有什麼招,你教我,對不對,我不是生氣,只是說,到今天為止,巴拿馬斷交所引發的,剛好他證明一點,我就請華南兄的好朋友,我們是兩代交情,他父親跟我父親兩代交情,請你告訴我們這個要把巴拿馬最後兩個分行關掉,是不是要把整個兆豐案,要資料毀跡滅屍,要送進碎紙機,主持人主持公道,請華南兄回答我問題,拜託你們。 4 106年6月28日 一個禮拜以來,針對兆豐案,包括永豐金的揭弊,各位那是假的嗎?那可不是章回小說,今天林律師做在這裡,剛好印證今天壹週刊所揭露的所說為實,你看流水,我們說流水帳,脈絡可循,我是不好意思直接問他,我不是主持人,這是不是洗錢,他剛剛講很委婉,我說就是洗錢,就是掏空,我發覺到看到今天報導以後,兆豐被開罰58億新臺幣,一點都不冤枉,因為就是洗錢,就是掏空,你來告我。…我的消息來源就是美國政府,兆豐紐約分行是可能被沒收,你剛剛不是有一封信說他評估過嗎,我那時還沒看到這封信,我講我的來源,兆豐已經被紐約金管局可是地方政府,紐約州,聯邦政府的金管局還沒有出手,下一步是沒收,我的來源是什麼,我們在美國待過,我很多親戚朋友,有律師、有會計師、有的在政府擔任稽核都是我非常親近的親戚朋友,懂中文的、懂英文的,我說你不要預設立場,幫我判讀那些紐約金管局的判例,每個都說這就是洗錢,我斬釘截鐵講,所以不是我自己,我財經知識有限的,他們告訴我,所以我在你節目公布兆豐紐約分行占所有兆豐金的總資產20%,如果被紐約州或者聯邦的金檢局沒收的話,可以產生多大金融風暴。 附表二:
編號 播放日期 言論內容 1 106年6月9日 我確定告訴大家,金融幫問題在兆豐案只是一個小事情,這跟蔡友才的報告很有關係,為什麼那個報告會消失,那是因為也有人告訴我說,這個兆豐案,它是結案還是吃案,它到底是弊案還是醜聞,我一個尊敬的前輩汪笨湖大哥,在去年八月的時候,兆豐案剛爆發沒多久,我就打電話問他,一開始他告訴我說兆豐案不可能破,你別想了,因為裡面有四筆錢,好那因為汪大哥已經走了,所以他講的四筆錢,我稍微保留一下,我大概說一下,暗示一下,就裡面有一個家族的姓是動物的,一個是植物的,然後一個是這個,一家公司是以長短的名字在前面的。…還有一件事情就是,民進黨高層有一個會議,會議裡面有一個極高層的人跟所有的包括立委或政務官也好,講說兆豐案如果査下去,中華民國會倒,動搖國本。…他的意思說,這裡面有外交,可是這到底是外交還是香蕉,還是你這個順便藏汙納垢自己的事情,這很難說。 2 106年6月15日 再來第三個事情,我們講放款,說放給巴拿馬政府5.2億,放給政府5.2億,做銀行內行人都知道,怎麼可能直接放給政府,一定是放給政府的誰誰誰開的公司,我們在東南亞,有一個國家很有趣,現在有很多台商,想要去那裡買房地產或要進軍那個國家,代替越南,那個國家你想要賄賂他政府官員,他說不好意思,你不用找我,你找一個35,他的公司叫35什麼什麼公司,因為剛去的臺灣人不懂,什麼叫35什麼什麼公司。…然後結果後來一問,老的臺灣人跟他講,35是指說,他的內閣成員有35個家庭,他們合組一家公司,所以你一次賄賂這家公司,就全部解決了。…這個5.2億是在中國國際商銀ICBC的時候放的,放出去的,到那麼久為什麼不用收回來?這是幾年貸款,我們房貸只能借30年,這貸款幾年,為什麼不用收回來?做銀行的都知道,什麼叫壞帳,什麼叫呆帳,我就我壞帳放在那裡,我不認呆就好了,對阿,我每年,我今天重傷100,我每年攤提10塊、10塊。 3 106年6月26日 再來第二點,兆豐在被NYDFS,被美國紐約金融局發現他洗錢的疑慮之後,他關掉巴拿馬箇朗分行之後,其實在今年的4月,他也關掉了另一個在香港的分行,這個香港分行在兆豐海外分行裡面,它的資產幾乎是排名第四、第五,非常大的一個分行,默默的就用董事會決議就把它關掉,可見香港也是早期的一個金融中心,香港、巴拿馬跟紐約這三個地方,到底是什麼樣的關係? 附表三:
播放日期 言論內容 106年6月26日 這一份報告主要是美國聯邦儲備銀行,針對兆豐金的被罰款的洗錢事件所做的一個評估,這個報告是公開的,在網路上可以找得到,這個報告源自於所謂的陶德法案,陶德法案就是在2008年金融風暴以後,很多外國金融機構可能會倒閉,所以歐巴馬政府就簽了一個陶德法案,要求美國的行政部門,希望在金融機構發生倒閉之前或有風險之前,要能夠對國會做一個報告,很榮幸的兆豐銀已經成為台灣之光,被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做了一個所謂的獨一無二,預估它今天破產倒掉對美國影響,他們裡面的報告很有趣。他發現了,第一個,他指出第一個,央行的一些我們台灣的一些外匯其實是存在美國聯邦儲備銀行裡面,第二點,兆豐在美國的業務,其實占美國整個總體的量非常少,占兆豐自己的量也很少,所以既然占那麼少的量,為什麼會得到被懲罰這麼高的一個罰款,這中間就是一定有個蹊蹺所在。再來第二點,兆豐在被NYDFS,被美國紐約金融局發現他洗錢的疑慮之後,他關掉巴拿馬箇朗分行之後,其實在今年的4月,他也關掉了另一個在香港的分行,這個香港分行在兆豐海外分行裡面,它的資產幾乎是排名第四、第五,非常大的一個分行,默默的就用董事會決議就把它關掉,可見香港也是早期的一個金融中心,香港、巴拿馬跟紐約這三個地方,到底是什麼樣的關係?我們所有的,也沒有所有,很多權貴,第二代包括他們的女婿或駙馬都跟香港有關係,兆豐香港分行的關閉,也暗示著說中間他跟巴拿馬還有紐約之間的一個脈絡,當初有174個帳戶,因為在紐約分行匯不到錢的狀況整個被踢爆,才揭發整個兆豐的金融風暴,所謂的洗錢風暴,這個洗錢風暴在很多消息來源都有可能指出,可能還有第二波的進一步的發現或者是罰款,這一點對我們全民來講非常的不利,兆豐銀行他在整個過程的反應當中,你就只要看到張兆順董事長一出國去美國,就知道說可能又有新的進度了,這個事情從美國紐約儲備銀行所揭露的這些資料裡面就可以看到說,這件事情可能還沒有結束,兆豐的事情如果美國人再繼續挖下去,不知道還會挖出什麼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