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9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重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644
1 、3738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重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共拾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重安自民國108 年3 月某日起至同年5 月24日止,加入王 契文、羅楨勛、蔡政宇、唐崇祐(羅楨勛涉犯加重詐欺部分 ,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5096 案 件號提起公訴;唐崇祐、王契文、蔡政宇涉犯加重詐欺部分 分別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8 年度偵字第21416 、2141 5 、21417 號案件提起公訴)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赤 犬」、「藤虎」、「斑」、「敏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 聯絡,約定日薪為新臺幣(下同)3,000 元,擔任指示詐欺 集團成員提款(俗稱車手頭)及收受詐欺贓款(俗稱收水) 之職務(陳重安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7887 號案件提起公訴 )。嗣先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實行詐 術,致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陳重安則前往新北市○ ○區○○○路000 號空軍一號總站領取裝有提款卡及存摺之 包裹,並指示羅楨勛交付上開提款卡與第一線車手唐崇祐及 蔡政宇,待蔡政宇、唐崇祐及羅楨勛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 提領詐欺贓款後,由羅楨勛統一交付陳重安,陳重安再交與 某上游詐欺集團成員。
二、證據:
㈠被告陳重安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另案被告唐崇祐、羅楨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另 案被告蔡政宇於警詢中證述。
㈢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告訴人等之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帳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匯款單影本、手機內網路銀 行轉帳擷圖照片。
㈣165 專線提供之警示帳戶於ATM 提領紀錄、自動櫃員機監視 器錄影畫面擷圖影像、附表二所示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歷 史交易明細。
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21415 號、第21 416 號、第21417 號、109 年度偵字第3637號、108 年度偵 字第14768 號、第14999 號、第15098 號起訴書、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13750 號、第14470 號、 第16871 號、第22579 號、第22803 號、第23487 號起訴書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2罪。又被告上揭犯行均與王契文、 羅楨勛、蔡政宇、唐崇祐、「赤犬」、「藤虎」、「斑」、 「敏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所犯1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不思以正常管道賺取金錢,竟為貪圖 較一般工作之優渥報酬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款項之車 手工作,共同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助長詐 騙歪風,危害社會治安,所為誠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所參與者係俗稱「車手頭」及「收水」之角色, 其主觀惡性、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 主事者或實行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註記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時自陳 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本案收取款項之日數及金額、告訴人 共12人之財產受損程度,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 、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8 年8 月14日警詢中供 稱:收水地點在桃園以北,則日薪3,000 元,在桃園以南, 則日薪5,000 元等語,而本件附表二所示車手取款地點均為
桃園以北之地點,取款日期為108 年4 月29日、5 月1 日、 5 月2 日、5 月3 日、5 月6 日,故認被告本件犯罪所得應 為15,000元(3000×5 =15000 ),而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凌亞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舒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上級法院」。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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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詐騙金額(新臺幣) │提領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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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辜楚瑞│108 年5 月│冒充網路賣家客│107 年5 月6 日19時57分、59分匯│唐崇祐 │
│ │ │5 日16時30│服佯稱須解除分│款49,987、49,989元至陳瀅宇申設│ │
│ │ │分許 │期付款云云,致│之台北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0│ │
│ │ │ │辜楚瑞陷於錯誤│號 │ │
│ │ │ │而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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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思宇│108 年5 月│冒充金石堂客服│107 年5 月6 日21時52分、22時6 │唐崇祐 │
│ │ │6 日19時43│致電,佯稱解除│分匯款10,983、9,970 元至陳瀅宇│ │
│ │ │分許 │分期付款云云,│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 │
│ │ │ │致陳思宇陷於錯│00000000號 │ │
│ │ │ │誤而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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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思媚│108 年5 月│冒充歡樂鹿官方│108 年5 月6 日18時49分許匯款29│唐崇祐 │
│ │ │6 日17時30│客服致電,佯稱│,985元至張家綺所申設之元大銀行│ │
│ │ │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云│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云,致陳思媚陷│ │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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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春桃│108 年4 月│冒充告訴人之姪│108 年4 月29日13時34分許匯款20│唐崇祐 │
│ │ │29日12時許│女陳雅芳致電,│,000元至黃大展所申設國泰世華銀│ │
│ │ │ │佯稱因投資失利│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要借貸應急云云│戶 │ │
│ │ │ │,致陳春桃陷於│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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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邱美華│108 年4 月│冒充告訴人之友│108 年4 月29日14時42分許匯款30│唐崇祐 │
│ │ │29日14時42│人阿良致電,佯│030 元至黃大展所申設國泰世華銀│ │
│ │ │分許 │稱需借貸應急云│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云,致邱美華陷│戶 │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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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邱郁宜│108 年5 月│佯稱其在金石堂│108 年5 月3 日21時32分許匯款49│蔡政宇 │
│ │ │3 日20時20│網站之帳號遭駭│,987元至林梓涵所申設土地銀行帳│ │
│ │ │分許 │客入侵下訂書籍│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帳戶將會重複│ │ │
│ │ │ │扣款,需至ATM │ │ │
│ │ │ │操作取消云云,│ │ │
│ │ │ │至邱郁宜陷於錯│ │ │
│ │ │ │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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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蘇世榮│108 年5 月│佯稱其在某購物│108 年5 月3 日22時24分許匯款10│蔡政宇 │
│ │ │3 日21時許│網站之訂單遭員│,012元至林梓涵所申設土地銀行帳│ │
│ │ │ │工誤輸入名字,│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需至ATM 操作取│ │ │
│ │ │ │消云云,至蘇世│ │ │
│ │ │ │榮陷於錯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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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意青│108 年5 月│冒充衝鋒購物網│108 年5 月1 日21時47分許、21時│羅楨勳 │
│ │ │1 日21時10│站客服致電,佯│49分匯款49,123元、10,123元至許│ │
│ │ │分許 │稱解除分期付款│芸甄所申設兆豐商業銀行東台南分│ │
│ │ │ │云云,致陳意青│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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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仇睿霆│108 年5 月│冒充HITO購物網│108 年5 月1 日20時30分許匯款6,│羅楨勳 │
│ │ │1 日19時38│站官方客服致電│985 元至吳晟嘉所申設國泰世華商│ │
│ │ │分許 │,佯稱解除分期│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付款云云,致仇│戶 │ │
│ │ │ │睿霆陷於錯誤而│ │ │
│ │ │ │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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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林怡辛│108 年5 月│冒充樂天拍賣網│108 年5 月1 日21時44分、21時46│羅楨勳 │
│ │ │1 日18時56│站官方客服致電│分、21時47分匯款29,987元、29,9│ │
│ │ │分許 │,佯稱解除分期│87元、29,987元至楊潔所申設玉山│ │
│ │ │ │付款云云,致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怡辛陷於錯誤而│戶 │ │
│ │ │ │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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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奕慈│108 年5 月│冒充雅文購物官│108 年5 月1 日17時58分、18時27│羅楨勳 │
│ │ │1 日17時16│方客服致電,佯│分許匯款29,123元、29,985元至吳│ │
│ │ │分許 │稱解除分期付款│晟嘉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
│ │ │ │云云,致林奕慈│000 -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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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黃淑華│108 年4 月│假冒為其胞兄媳│108 年5 月2 日11時56分許匯款15│羅楨勳 │
│ │ │26日15時13│婦陳佳瑩,佯稱│萬元至林梓涵所申設土地銀行帳號│ │
│ │ │分許 │因購買法拍屋,│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欲向其借款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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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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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提領車手 │日期時間 │地點 │金額(新臺│帳戶所有人,提領│被害人│
│ │ │ │ │幣) │帳戶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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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崇祐 │108 年5 月6 │台北市文山區│5 萬元 │台北富邦帳戶012-│辜楚瑞│
│ │ │日20時16分20│興隆路3 段69│49,000元 │000000000000號 │ │
│ │ │時17分許 │號台北富邦銀│ │ │ │
│ │ │ │行興隆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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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唐崇祐 │108 年5 月6 │台北市文山區│1 萬元 │台北富邦帳戶012-│陳思宇│
│ │ │日22時02分許│興隆路3 段42│ │000000000000號 │ │
│ │ │ │號統一超商 │ │ │ │
│ │ ├──────┼──────┼─────┤ │ │
│ │ │108 年5 月6 │台北市文山區│1000 元 │ │ │
│ │ │日22時5 分許│興隆路2 段25│ │ │ │
│ │ │ │2 號全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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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唐崇祐 │108 年5 月6 │台北市文山區│2 萬元 │元大銀行帳戶806-│陳思媚│
│ │ │日19時1 分許│興隆路3 段58│ │00000000000000號│ │
│ │ │ │號萊爾富超商│ │ │ │
│ │ ├──────┼──────┼─────┤ │ │
│ │ │108 年5 月6 │台北市文山區│1 萬元 │ │ │
│ │ │日19時9 分許│興隆路3 段36│ │ │ │
│ │ │ │巷9 弄10號全│ │ │ │
│ │ │ │家超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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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唐崇祐 │108 年4 月29│新北市三重區│5 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013-│陳春桃│
│ │ │日15時20分許│三和路3 段59│ │000000000000號 │邱美華│
│ │ │ │號全家超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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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蔡政宇 │108 年5 月3 │台北市松山區│2 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005-│邱郁宜│
│ │ │日21時40分許│南京東路5 段│2 萬元 │000000000000號 │ │
│ │ │、21時41分許│239 號華南銀│1 萬元 │ │ │
│ │ │、21時42分許│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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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蔡政宇 │108 年5 月3 │台北市松山區│1 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005-│蘇世榮│
│ │ │日22時35分許│南京東路5 段│ │000000000000號 │ │
│ │ │ │239 號華南銀│ │ │ │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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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羅楨勳 │108 年5 月1 │新北市新店區│2 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017-│陳意青│
│ │ │日21時57分許│二十張路3 號│2 萬元 │0000000000號 │ │
│ │ │、21時58分許│全家超商、同│19,000元 │ │ │
│ │ │、21時59分許│路段5 號統一│ │ │ │
│ │ │ │超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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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羅楨勳 │108 年5 月1 │新北市新店區│2 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013-│仇睿霆│
│ │ │日18時44分許│二十張路5 號│7,000元 │000000000000號 │ │
│ │ │、20時41分許│統一超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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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羅楨勳 │108 年5 月2 │新北市新店區│3 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808-│林怡辛│
│ │ │日21時48分許│民權路69號│3 萬元 │0000000000000號 │ │
│ │ │、21時49分許│山銀行 │3 萬元 │ │ │
│ │ │、21時50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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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羅楨勳 │108 年5 月1 │新北市新店區│2 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013-│林奕慈│
│ │ │日18時21分許│民權路25號中│9,000 元 │000000000000號 │ │
│ │ │、18時23分許│國信託、新北│2 萬元 │ │ │
│ │ │、18時40分許│市新店區二十│ │ │ │
│ │ │ │張路3 號全家│ │ │ │
│ │ │ │超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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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羅楨勳 │108 年5 月2 │新北市板橋區│2 萬元 │土地銀行帳號005-│黃淑華│
│ │ │日15時6 分許│南門街39號統│2 萬元 │000000000000號 │ │
│ │ │、15時7 分許│一超商 │ │ │ │
│ │ ├──────┼──────┼─────┤ │ │
│ │ │同日15時12分│新北市板橋區│2 萬元 │ │ │
│ │ │許、15時12分│文化路一段11│2 萬元 │ │ │
│ │ │許 │號板信銀行 │ │ │ │
│ │ ├──────┼──────┼─────┤ │ │
│ │ │同日15時23分│新北市板橋區│2 萬元 │ │ │
│ │ │許、15時24分│中正路1 巷14│2 萬元 │ │ │
│ │ │許 │號1 樓全家超│ │ │ │
│ │ │ │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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