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原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婉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劉惟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 年度偵緝字第1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琬茹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徐琬茹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行動電話門號及網路IP 位置與他人使用,可能因此遭他人自行或轉由詐欺集團成 員用供實行詐欺取財犯罪,竟基於容認該結果發生,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之單一接續犯意,於民 國102 年8 月初某日起至103 年2 月11日間之某日某時許 ,先後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羅東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羅東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及 密碼、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網路IP位置61.58.10 2.189 ,均提供與其同居男友方笠騰(被訴詐欺取財部分 ,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緝字第36、37、38、39號判處罪 刑確定)使用。嗣方笠騰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行動電話門號及網路IP位置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 所示之方式詐騙黃奕維、阮耀勝、陳睿麒、吳岳致,致黃 奕維、阮耀勝、陳睿麒、吳岳致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 所示之匯款時間及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款至被告 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嗣經黃奕維、阮耀勝、陳睿麒、吳岳 致分別發現遭騙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而悉上情。(二)案經黃奕維、陳睿騏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 ;吳岳致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
(一)被告徐琬茹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另案被告方笠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三)證人即告訴人黃奕維、陳睿麒、證人即被害人阮耀勝、證 人盧定佑於警詢中;證人即告訴人吳岳致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證述。
(四)羅東郵局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警羅偵字第00 00000000號卷,第22至25頁)、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
止分行103 年3 月19日彰汐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客 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 警羅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6至29頁)、網路ATM 交 易明細查詢(見警羅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0頁)、 台新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見警羅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第31頁)、存款明細查詢(見警羅偵字第0000000000號 卷,第32頁)、網銀國際交易歷程(見警羅偵字第000000 0000號卷,第33至34頁)、8591寶物交易網網路問答資料 (見警羅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2至43頁)、另案被 告方笠騰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警羅偵字第0000000000號 卷,第44至45頁)、簡訊及LINE通訊對話紀錄(見警羅偵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4至56頁)、另案被告方笠騰提 供之他人身分證畫面(見警羅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65頁)各1 份。
(五)LINE通訊對話紀錄(見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4 至19頁)、通聯調閱查詢單(見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24至36頁、第55至56頁)、台固媒體股份有限 公司電子郵件(見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8頁 )、臺灣網站登錄目錄(見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第40頁)、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3 月19日網銀 警字第0000000 號函暨所附儲值流向、會員申請資料及IP 歷程(見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1至54頁)各 1 份。
三、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33 9 條之4 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華總一 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 日即103 年6 月20日起發生效力,刑法第339 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全文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另新增刑法第339 條之4 全文為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
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 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 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此次修正將刑法第 339 條之罰金刑度提高,並對於具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各款情形之詐欺行為,新增較普通詐欺罪更重之處罰規定 ,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提供上開羅東郵局帳戶之金 融卡及密碼、行動電話門號及網路IP位置與另案被告方笠騰 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分別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另按 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 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如附表編號四所 示部分,另案被告方笠騰取得被告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網路 IP位置後,進而於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時間先後所為之詐欺 取財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告訴人吳岳致 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 一罪,而被告雖將其所有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網路IP位置 提供與另案被告方笠騰使用,惟刑法上幫助犯係採限制性從 屬理論,應從屬於正犯之不法行為處罰,是本件被告就如附 表編號四所示部分,亦應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 以一幫助行為,使另案被告方笠騰對告訴人黃奕維、陳睿騏 、吳岳致及被害人阮耀勝為多次詐欺取財行為,為想像競合 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再被告之行為僅 止於幫助,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之。爰審酌被告於本件犯罪行為前無任何犯罪科刑前案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品行尚可 ,及其提供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行動電話門號及網路 IP位置與他人使用,致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受有相當之影響 ,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及間接助長詐騙犯罪,並使告訴人
黃奕維、陳睿騏、吳岳致及被害人阮耀勝因此分別受有如附 表所示金額之財物損失之犯罪所生危險及損害,並兼衡其家 庭經濟情形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 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 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之時間、方式及金額 │
├──┼───┼──────────────────────┤
│ 一 │黃奕維│方笠騰以網際網路上網連結「8591網路交易平臺」│
│ │ │,並以會員編號「0000000 」,佯稱出售網路遊戲│
│ │ │之虛擬寶物,並以徐婉茹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電話門號與黃奕維聯絡,致黃奕維陷於錯誤,依方│
│ │ │笠騰之指示,於103 年2 月11日晚間11時57分許,│
│ │ │以ATM 匯款之方式,匯款4 千元至徐婉茹所有之上│
│ │ │開羅東郵局帳戶。 │
├──┼───┼──────────────────────┤
│ 二 │阮耀勝│方笠騰於103 年2 月16日某時許,以網際網路上網│
│ │ │連結某網頁之方式,佯稱出售網路遊戲「新龍之谷│
│ │ │」之虛擬寶物,致阮耀勝陷於錯誤,依方笠騰之指│
│ │ │示,於103 年2 月16日晚間11時30分許,以ATM 匯│
│ │ │款之方式,匯款3 千元至徐婉茹所有之上開羅東郵│
│ │ │局帳戶。 │
├──┼───┼──────────────────────┤
│ 三 │陳睿麒│方笠騰以網際網路上網連結「8591網路交易平臺」│
│ │ │,佯稱出售網路遊戲「+9 法師滿月防具- 含龍玉│
│ │ │」之虛擬裝備,並以徐婉茹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
│ │ │動電話門號聯絡陳睿騏,致陳睿騏陷於錯誤,依方│
│ │ │笠騰之指示,於103 年2 月17日下午1 時28分許,│
│ │ │以ATM 匯款之方式,匯款2 千元至徐婉茹所有之上│
│ │ │開羅東郵局帳戶。 │
├──┼───┼──────────────────────┤
│ 四 │吳岳致│方笠騰以徐婉茹所有之網際網路IP位置61.58.102.│
│ │ │189 上網連結「8591網路交易平臺」,佯稱出售網│
│ │ │路遊戲「龍之谷」之虛擬裝備,並以徐婉茹所有之│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吳岳致,致吳岳致│
│ │ │陷於錯誤,依方笠騰之指示,於103 年3 月1 日上│
│ │ │午9 時許後之同日某時許,購買合計價值3 千元之│
│ │ │遊E 卡3 張,將上開遊E 卡之帳號、密碼告知方笠│
│ │ │騰,以供方笠騰使用。嗣吳岳致並未收到上開遊戲│
│ │ │裝備,再與方笠騰聯繫,方笠騰復接續表示因遊戲│
│ │ │主機損壞而無法上線交易,將匯款返還4 千元與吳│
│ │ │岳致,並要求吳岳致另購買遊E 卡3 張供其驗證帳│
│ │ │號、密碼,並以徐婉茹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門號聯絡吳岳致,致吳岳致陷於錯誤,依方笠騰│
│ │ │之指示,於上述時間後之同日某時許,再購買合計│
│ │ │價值3 千元之遊E 卡3 張,將上開遊E 卡之帳號、│
│ │ │密碼告知方笠騰,以供方笠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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