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自字第62號
自 訴 人 王建立
自訴代理人 楊慧如律師
被 告 高生旺
選任辯護人 陳榮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並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103 年度他字第6260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高生旺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高生旺分別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 犯意,均以電腦設備連結網路,在可供多數已加入該群組之 成員觀覽之B2B論壇(網址:http://groups.google.com/gr oup/b2b-pub?hl=zh-TW&lnk=gschg),發表如下之言論,均 足以損害自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所為,皆涉犯刑法第三百十 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一)於民國103年1月29日下午5時53分許,發表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那位幕後黑手也是論壇成員」之內容。
(二)於103年2月13日下午5時許,發表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也 聽說帳目不清不楚,期間牽涉國科會大鄙言就(按應為筆 研究)經費,這部分恐怕要請王建立出面說清楚講明白了 」之內容。
(三)於103年2月17日上午1時12分許,發表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你說你整理的字詞解釋,你把他跟DAISY(按:原文為 Digital Accessible Information System)榜(按應為 綁在一起,使用者必須知(按應為支)付一千多元才能獲 取」之內容。
(四)於103年2月17日晚間8 時23分許,發表如附表二編號9 所 示「我寫的是王建立於民國100年(、)101年以有聲書學 會(按:全名為社團法人台灣數位有聲書推展學會,下稱 有聲書學會)的名義發動民眾捐款」之內容。
(五)於103年2月19日上午8 時17分許,發表如附表編二號11所 示「你還有什麼臉再(按應為在)這裡一再叫囂要提告? 我很歡迎你提告,不敢的是孬種!」之內容。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 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
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告訴人之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 40年台上字第86號、52年台上字13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 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 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 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 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 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 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 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 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 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 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 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 之義務(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可資參照)。又陳述事 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 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 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 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 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 ,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 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 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 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 ,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 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 事實之真偽問題。此由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 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 事實」。由此可徵,我國刑法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 ,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 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
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 原則」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 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 ,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 對保障。至刑法第三百十一條所謂「善意」之認定,如表意 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 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 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 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 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 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又所謂「可受 公評之事」,係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三、自訴人認被告前開言論皆涉犯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以被告之 自白及在B2B 論壇所發表之前開言論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 固坦承有在該論壇內發表如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3、5 、9及11所示言論之事實(見本院卷第43頁反面,他卷第30 頁反面至第31頁),惟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 伊未在該論壇上辱罵自訴人是黑心A掉國科會千萬元經費的 幕後黑手,且伊指述自訴人把有聲書學會建置之DAISY系統 ,與自訴人就NVDA(Non-Visual Desktop Access)螢幕報 讀軟體所整理之中文字詞解釋綁在一起,導致使用者須支付 一千多元才能取得;及自訴人在擔任有聲書學會理事長任期 內,處理NVDA官方組織捐款帳務等節,均有憑據,並非誣指 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自承有在B2B 論壇發表如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3 、5、9及11所示之言論(見他卷第30頁至第31頁),並有 如附表一、二所示發言紀錄存卷可佐(詳如附表一、二各 編號出處欄所示)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自訴人主張被告發表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那位幕後黑手 也是論壇成員」之內容,係損害自訴人名譽云云,然為被 告所否認,並抗辯並未在該論壇上辱罵自訴人是「黑心A 掉國科會千費經費的幕後黑手」。稽之被告在B2B 論壇上 以「是可忍孰不可忍」為標題所發表之言論,被告先於如 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間,針對新聞報導靜宜大學資訊傳播 工程學系研發團隊研發NVDA螢幕報讀軟體正體中文版之事 ,認與事實不符而尋求同一論壇成員提供向國科會檢舉之 管道,經同論壇其他二位成員發言後,被告再於如附表一 編號4 所示時間回應,並提供其個人認為除訴訟之方式外
,可行之解決方法為:「⒈請論談(按應為壇)上的幾位 學者秉持學術良知向國科會提出檢舉,追回千萬言就(按 應為研究)經費。⒉其他論壇夥伴發揮道德勇氣共同發生 (按應為聲)譴責」,其後即接續發表「那位幕後黑手也 是論壇成員,他會看到大家的憤怒」之言論。是由被告上 述留言內容,雖不無使人將「國科會千萬研究經費」與「 那位幕後黑手也是論壇成員」之言論產生聯結,惟究其字 義乃至於參諸被告所引用之前開新聞報導全文,尚無從認 為被告所指述之對象為本案自訴人。再參諸如附表一編號 5即自訴人於103年1月30日上午7時36分許所發表之言論內 容,自訴人係以:「我認為高生旺應寫具體一些(,)到 底誰是『幕後黑手』,許多成員並不清楚,且現又牽涉到 所謂的『侵權』問題,未來若要檢查(按應為察)官調查 ,比較有方向,不會浪費時間」,可知自訴人亦認為被告 所稱之「幕後黑手」,並不具體、清楚,足見被告所為之 辯解,尚非無據。至被告其後於103年2月13日發表如附表 二編號3 所示言論時,有提及國科會大筆研究經費並要求 自訴人說明,然稽之被告所發表之原文為:「期間還牽到 國科會大鄙言就(按應為筆研究)經費,這部分恐怕要請 王建立出面說清楚講明白了」,並未指摘自訴人有侵吞國 科會研究經費之行徑,益徵被告所辯非虛,是此部分自不 能率爾對被告以加重誹謗罪相繩。
(三)被告固有在B2B論壇上發表如附表二編號3、9 所示之言論 ,且參照編號9 所示之言論,可知被告所指對象確為本案 自訴人。惟觀諸如附表二編號3 全文,被告係向同論壇成 員說明NVDA軟體乃澳洲團隊熱心人士開發之自由、免費軟 體,被告本人亦於96年間推薦與國內視障人士並製作中文 版翻譯軟體,又自訴人有於100及101年間以有聲書學會名 義為NVDA開發人發動募捐,且其因聽聞有帳目不清之事, 故請自訴人提出說明等語,因自訴人坦認於100年及101年 間擔任有聲書學會理事長,且曾以有聲書學會名義為NVDA 軟體開發人在國內發動募捐,並有以學會之財產捐款等情 (見本院卷第236頁反面及如附表二編號4之言論),復有 卷附該學會103年11月14日台有聲書字第0000000000 號函 附於100年及101年捐款NVDA軟體開發人之相關資料(見本 院卷第137頁至第239頁),則被告因自訴人曾任有聲書學 會理事長而可能知悉內情,遂請自訴人說明以有聲書學會 名義為NVDA軟體開發人發動募款之帳目明細,堪認係對與 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發表之意見,已難謂有 故意損害自訴人名譽之情。參以有聲書學會所函附之第四
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內容,其中「八、臨時動議」 常務監事發言表示:「⒈…100 年的捐款張雅惠1200元, 收據無誤,網頁上誤植為1000元,林當茂的6000元捐款時 是5/7,捐款截止日是5/1,故沒有登錄到網路上,這兩筆 均會予以更正」(見本院卷第238 頁反面),暨有聲書學 會捐款與NVDA軟體開發人時,係以案外人李秀鳳而非有聲 書學會名義為之,亦為自訴人所是認(見本院卷第236 頁 反面),並有該學會之轉帳傳票及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 憑條、交易明細表等(見本院卷第162頁至第164)附卷可 佐。則因有聲書學會在網路所公告之捐款明細既有前述錯 誤及說明不足,復有非以有聲書學會名義捐款之情事,則 被告因此質疑捐款流向,要求自訴人為有聲書學會提出說 明,即難認為係虛構之詞或評論有何過當。且參之自訴人 所發表如附表二編號4 之言論,亦曾提及NVDA軟體之開發 ,確有國科會挹注之經費,更顯然已涉及公益而屬可受公 評之事務,益徵被告要求自訴人出面說明,實難認為被告 有妨害名譽之犯行。另觀諸被告所發表如附表二編號9 之 言論,被告係向有聲書學會現任理事長表明其所質疑之捐 款事宜,非針對現任理事長而係自訴人,且被告要求自訴 人說明有聲書學會對NVDA軟體開發人捐款明細,尚不足認 為有損害自訴人名譽,已如前述,故被告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言論,亦不能認為構成加重誹謗罪。
(四)被告發表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言論,質疑有聲書學會將 提供NVDA軟體所需配合使用之中文字詞字義解釋資料庫與 加入該學會之會費、年費作連結有違反NVDA軟體開發精神 乙節,稽之卷附有聲書學會在網路公告之「『DAISY 電子 書平台』服務上線」收費明細(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 ),確有該學會招募具有領有視覺障礙手冊或多重障礙手 冊之視覺障礙者及領有學習障礙證明文件之失讀症者,加 入會員,並向會員收取入會費及年費,及限制需符合自94 年1月1日起曾於五年內參加過該學會各項活動;目前就讀 高中職(含)以下各級學校視障生及學習障礙生與家境清 寒之視障與學障生,經社工人員推薦等條件者,始有免繳 入會費及第一年年費並附贈工研院語音引擎(MTTS)一套 及封包有中文字詞字義解釋資料庫之NVDA報讀軟體一套優 惠之情事,亦有自訴人在B2B 論壇所發表如附表二編號10 所示內容可佐,足認有聲書學會在提供附加中文字詞字義 解釋資料庫之NVDA軟體時,確實附有需支付入會費及年費 之條件。而NVDA既係為輔助視障人士所開發之報讀軟體, 在使用中文之我國,配合中文字詞字義解釋資料庫之使用
,乃為該軟體得以確實發揮便利視障人士使用電腦系統或 網路功能之利器,此觀自訴人在B2B 論壇所發表如附表二 編號4 及10之言論,也提及因中文譯名有不一致,且未遵 循微軟慣用譯文,又NVDA官方軟體係使用中研院之新酷意 詞庫,加上香港放了不少當地人名,對台灣使用者可能不 易理解等情即明;又NVDA軟體本身之性質既為自由、免費 軟體,則被告質疑有聲書學會將NVDA軟體在附加中文字詞 字義解釋資料庫後,限制在付費加入有聲書學會之視障會 員始能使用,有破壞自由軟體所倡議之免費精神,自非無 據,是此部分亦不能認為被告有損害自訴人名義之故意及 行為。至自訴人雖於其後在B2B 論壇以如附表二編號10之 言論,解釋就其記憶所及,台灣並無任會員支付過費用等 語,然自訴人在同一篇留言中,亦自承欲建立使用者付費 之制度,故而考慮收費,益徵被告所提出之質疑,確非虛 妄,自難以妨害名譽罪相繩。
(五)稽之被告所發表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言論,係因其與自訴 人就NVDA軟體與有聲書學會之入會費及年費作連結及質疑 該學會處理NVDA軟體開發人捐款等事宜,兩人已有多次針 鋒相對之留言,且自訴人所發表如附表一編號6、7及附表 二編號4、5、7、10所示言論時,亦一再以明示或暗示之 方式,表達將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及民事訴訟,其 間不乏自訴人對被告使用尖銳之用詞(如附表一編號7 所 示),則被告最後以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內容回應,實難 謂有妨害自訴人名譽之故意及行為。
五、綜上,被告所發表關於質疑將提供NVDA軟體所需之中文字詞 字義解釋資料庫附加給付有聲書學會入會費與年費之條件及 該學會所處理捐款NVDA軟體開發人之明細有錯漏等內容,皆 非無據或出於自己虛捏,被告因此要求曾任該學會理事長之 自訴人說明,即難謂有損害自訴人名譽之故意。佐以被告所 指述之事宜皆與公共利益無關,是被告所為評論亦難認其主 觀上具有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惡意,自不能以誹謗罪相繩。是 以,因本件自訴人所舉之事證,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 罪之確信,應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自訴人所指之加重誹謗犯行,揆 諸前開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件被告犯罪均應屬 不能證明,自應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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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文者│發文時間 │內容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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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生旺│103年1月28日│{B2B論壇--4187}是可忍孰不可忍 │本院卷第8頁至第9│
│ │ │上午1時41分 │「各位夥伴再(按應為在)過年前又│頁、第94頁至第95│
│ │ │ │看到這則惹人發飆的訊息。請問各位│頁=第99頁至第10│
│ │ │ │大學教授們有沒有管道可蟻象(按應│0頁 │
│ │ │ │為以向)國科會檢舉?」 │ │
│ │ │ │「下面就事權(按應為是全)世界最│ │
│ │ │ │不要臉的報導」 │ │
│ │ │ │註:以下引用國立教育廣播電台103 │ │
│ │ │ │年1月23日下午3時16分,標題為「靜│ │
│ │ │ │宜大學首創視障友善的網頁瀏覽環境│ │
│ │ │ │」之新聞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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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宏嘉│103年1月29日│RE:{B2B論壇--4193}是可忍孰不可忍│本院卷第8頁、第 │
│ │ │下午5時4分 │「我下(按應為嚇)到了真的!「請│94頁=第98頁至第│
│ │ │ │問靜宜大學提供了哪些服務,我怎莫│99頁 │
│ │ │ │災殃?話說,這就是現代的媒體,常│ │
│ │ │ │常報假新聞來者,然後他們也跟著配│ │
│ │ │ │合…不知道有沒有管道可以檢舉這種│ │
│ │ │ │新文(按應為聞),也不知道有沒有│ │
│ │ │ │哪條法可以逞藉(按應為懲戒)這些│ │
│ │ │ │不負的媒體人?呵呵呵!咬牙切齒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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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秉宏 │103年1月29日│RE:{B2B論壇--4194}是可忍孰不可忍│本院卷第10頁、第│
│ │TERRY │下午5時22分 │「著作權法有如夏珪(按應為下規)│8頁、第92頁至第9│
│ │LEE │ │定」 │4頁=第97頁至第9│
│ │ │ │按:引用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八十│8頁 │
│ │ │ │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第│ │
│ │ │ │九十三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 │
│ │ │ │條之規定。 │ │
│ │ │ │「至於美(按應為媒)體報導不實,│ │
│ │ │ │有如夏珪(按應為下規)定;」 │ │
│ │ │ │按:引用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刑法│ │
│ │ │ │第三十條之條文。 │ │
│ │ │ │「最後呢!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
│ │ │ │為兩年;刑事告訴期間則為六個月,│ │
│ │ │ │實務上多以『以刑逼民』之方式逼對│ │
│ │ │ │方和解,因為我是法律人,就跟大家│ │
│ │ │ │說一下法律上可以怎嚜(按應為麼)│ │
│ │ │ │做,至於是否一定要透過法律途徑決│ │
│ │ │ │,該案的被害人們可自行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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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生旺│103年1月29日│RE:{B2B論壇--4196}是可忍孰不可忍│本院卷第10頁、第│
│ │ │下午5時53分 │「我覺得這件事很難用法律來解決,│92頁、第97頁 │
│ │ │ │因為沒有人可以承擔整各(按應為個│ │
│ │ │ │)訴訟過程。「其他可行的途徑有二│ │
│ │ │ │:⒈請論談(按應為壇)上的幾位學│ │
│ │ │ │者秉持學術良知向國科會提出檢舉,│ │
│ │ │ │追回千萬言就(按應為研究)經費。│ │
│ │ │ │⒉其他論壇夥伴發揮道德勇氣共同發│ │
│ │ │ │生(按應為聲)譴責。」 │ │
│ │ │ │「那位幕後黑手也是論壇成員,他會│ │
│ │ │ │看到大家的憤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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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建立│103年1月30日│RE:{B2B論壇--4196}是可忍孰不可忍│本院卷第10頁、第│
│ │ │上午7時36分 │「高生旺老師及各位伙伴:大家好!│92頁 │
│ │ │ │首先請高生旺確認此電郵是由他發出│ │
│ │ │ │。對此議題的論述,若我沒有會意錯│ │
│ │ │ │,此事的起源是高生旺寫了一句話,│ │
│ │ │ │附一篇報導新聞,並表示很生氣,且│ │
│ │ │ │以『孰不可忍』為標題,但並沒有看│ │
│ │ │ │到他對於那句話、那些事感到這麼生│ │
│ │ │ │氣。或何處冒犯到他。接著是有些人│ │
│ │ │ │回應,表示要檢舉,及可採取的法律│ │
│ │ │ │途徑。然後是高生旺再寫此電郵,表│ │
│ │ │ │示要『論談(按應為壇)上的幾位學│ │
│ │ │ │者秉持學術良知…』又說『那位幕後│ │
│ │ │ │黑手也是論壇成員』」 │ │
│ │ │ │「我認為高生旺應寫具體一些(,)│ │
│ │ │ │到底誰是『幕後黑手』,許多成員並│ │
│ │ │ │不清楚,且現又牽涉到所謂的『侵權│ │
│ │ │ │』問題,未來若要檢查(按應為察)│ │
│ │ │ │官調查,比較有方向,不會浪費時間│ │
│ │ │ │。因此,個人有以下建議:一、請高│ │
│ │ │ │生旺具體說明他對這篇報導那些不同│ │
│ │ │ │意,那些讓他受到侵犯,權利受損。│ │
│ │ │ │若我沒記錯,以前本人就曾在論壇表│ │
│ │ │ │示,國內最早(約在六、七年前)參│ │
│ │ │ │與NVDA中文介面的開發者是(coscel│ │
│ │ │ │l Kao)(按:即被告)(請參見NVD│ │
│ │ │ │A 的『貢獻者』,使用NVDA者請給他│ │
│ │ │ │拍拍手,予以肯定。接下來的發展如│ │
│ │ │ │何,是否請高老師詳細說明,包括他│ │
│ │ │ │對這個軟體的貢獻,及目前在做些什│ │
│ │ │ │麼,以便讓大伙兒對整個事件有較清│ │
│ │ │ │楚的認識。」 │ │
│ │ │ │「個人認為以『快閃族』的論述手法│ │
│ │ │ │,在我們這個論壇應不是好的論述方│ │
│ │ │ │式。這容易導致大家對事情的認識不│ │
│ │ │ │清楚而失焦發言」 │ │
│ │ │ │「NVDA是一開源軟體,對於開源軟體│ │
│ │ │ │的運作方式,可能論壇的朋友並不清│ │
│ │ │ │楚,也請高老師為大家詳細說明。 │ │
│ │ │ │(按以下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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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建立│103年1月30日│RE:{B2B論壇--4200}是可忍孰不可忍│本院卷第96頁 │
│ │ │上午9時 │「中士、宏嘉、秉宏及各位伙伴:大│ │
│ │ │ │家好!個人認同宏嘉的觀點『批評的│ │
│ │ │ │時候要小心以免觸法』,也認為啟此│ │
│ │ │ │議題的高生旺務必要給大家說明清楚│ │
│ │ │ │,如本人前封電郵的建議。另外,我│ │
│ │ │ │的確發現媒體常有不完全正確的報導│ │
│ │ │ │,其可能原因,與能否吸引讀者的眼│ │
│ │ │ │光有觀(按應為關),也是要有『亮│ │
│ │ │ │點』,前次的法院判決算是讓那些任│ │
│ │ │ │意發佈消息者是一警訊。但如果我們│ │
│ │ │ │的論壇裡有人發表不實、影射或匿名│ │
│ │ │ │攻擊的言論,請問秉宏律師,這又與│ │
│ │ │ │那些法條有關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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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建立│103年1月30日│RE:{B2B論壇--4201}是可忍孰不可忍│本院卷第96頁 │
│ │ │上午9時17分 │「高生旺:今日才知道有所謂的『假│ │
│ │ │ │家弟子』,能否再具體一些?對了,│ │
│ │ │ │若我沒記錯,你曾當過老師20多年,│ │
│ │ │ │考一個問題,以確認你是不是真的『│ │
│ │ │ │儒家弟子』,有沒有『悔(按應為誨│ │
│ │ │ │)人不倦』,還是『悔人不倦』」 │ │
│ │ │ │「子曰: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 │
│ │ │ │殆(,)請解釋,並說明如何應用到│ │
│ │ │ │你的教學。」 │ │
│ │ │ │(按:以下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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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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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文者│發文時間 │內容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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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宏 │103年2月13日│「where to download nvda?」 │本院卷第11頁 │
│ │Chia-h│上午10時22分│(內容略) │本院卷第107頁= │
│ │ung │ │ │第110頁=第126頁│
│ │Lin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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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Ken │103年2月13日│Re:{B2B論壇-4248}where to down-│本院卷第11頁 │
│ │Liu │上午10時29分│load nvda? │本院卷第106頁至 │
│ │劉爸 │ │(內容略) │第107頁=第110頁│
│ │ │ │ │=第125頁至第126│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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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生旺│103年2月13日│Re:{B2B論壇-4249}where to down-│本院卷第11頁 │
│ │ │下午5時 │load nvda? │本院卷第106頁= │
│ │ │ │「劉爸不覺得奇怪嗎?靜宜大學開發│第110頁=第125頁│
│ │ │ │的軟體怎會跑到有聲書學會去讓人下│ │
│ │ │ │載?還有你在整個軟體中有看到任何│ │
│ │ │ │靜宜大學四個字嗎?」 │ │
│ │ │ │「告訴你真相:NVDA是澳洲團隊主導│ │
│ │ │ │權(按:應為全)世界的熱心人事(│ │
│ │ │ │按:應為士)共同開發的自由軟體,│ │
│ │ │ │官方網站再(按應為在)http(按:│ │
│ │ │ │略)」 │ │
│ │ │ │「本人於大約民國96年將之推借(按│ │
│ │ │ │應為薦)給國內視障者(,)並做了│ │
│ │ │ │第一個中文版翻譯,後來陸續做了所│ │
│ │ │ │有中文點字書出(應為『輸』)輸入│ │
│ │ │ │的部分。至於中文輸入部分(,)則│ │
│ │ │ │是王建立於民國100與101年以有聲書│ │
│ │ │ │學會的名義(,)發動民眾捐款給澳│ │
│ │ │ │洲團隊開發的。」 │ │
│ │ │ │「聽說論壇火辦理友(按應為伙伴裏│ │
│ │ │ │有)好幾位有捐款,也聽說帳目不清│ │
│ │ │ │不楚,期間還牽涉國科會的大鄙言就│ │
│ │ │ │(按應為筆研究)經費,這部分恐怕│ │
│ │ │ │要請王建立出面說清楚講明白了,尤│ │
│ │ │ │其現在又牽涉到誰是開發者的爭議,│ │
│ │ │ │更應該給捐款者清楚的交代。」 │ │
│ │ │ │「如果劉爸有需要更清晰的語音版本│ │
│ │ │ │,可已(按應為以)到這裡下載: │ │
│ │ │ │http(按: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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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建立│103年2月16日│Re:{B2B論壇-4260}where to down-│本院卷第13頁 │
│ │ │晚間10時39分│load nvda?」 │本院卷第64頁至第│
│ │ │ │「各位好:謝謝劉爸幫忙找到資料並│67頁 │
│ │ │ │說明!事實上,稍具備使用NVDA及瀏│本院卷第103頁至 │
│ │ │ │覽網站基本能力的視障者均不難找到│第105頁 │
│ │ │ │國內關於NVDA的相關文章,以下這個│=第119頁至第124│
│ │ │ │連結http(按:略)有興趣可連上去│頁 │
│ │ │ │瀏覽,因為部落格搬移的緣故,目前│ │
│ │ │ │最早僅呈現出第116篇名為『NVDA 讀│ │
│ │ │ │取微軟word之表格內容小撇步』,20│ │
│ │ │ │10-09-20發表。」 │ │
│ │ │ │「因為最早這個部落格是在Yahoo部 │ │
│ │ │ │落格上,由本人邀請國家高速網路與│ │
│ │ │ │計算中心的同仁建置,印象中我們應│ │
│ │ │ │在2009年就開始了,那時的站名是NV│ │
│ │ │ │DA Taiwan User Group,去年因為Ya│ │
│ │ │ │hoo關閉免費的部落格,加上有聲書 │ │
│ │ │ │學會網頁全面改版,故搬移到目前的│ │
│ │ │ │網站。」 │ │
│ │ │ │「至於中文版的NVDA最早第一版是由│ │
│ │ │ │名為coscell Kao(高生旺)完成的 │ │
│ │ │ │,應是正確的,這在NVDA的貢獻者名│ │
│ │ │ │單是有的。本人是從2008年起開始參│ │
│ │ │ │與NVDA這個自由軟體的研發/翻譯工 │ │
│ │ │ │作,那時候是從香港失明人協會的 │ │
│ │ │ │Eric Yeh接手的,葉先生是位盲人,│ │
│ │ │ │他表示由於NVDA更新快速,每年2至3│ │
│ │ │ │版,難以招架,因此很樂意我也加人│ │
│ │ │ │,由於香港使用的也是繁體中文,因│ │
│ │ │ │此我們曾共同完成了二個版次的更新│ │
│ │ │ │。我接手時,發現有些的中文譯名前│ │
│ │ │ │後不一致,加上並沒有遵循微軟貫(│ │
│ │ │ │按應為慣)用的譯名,乃決定為提昇│ │
│ │ │ │品質,組成團隊執行每次的版次更新│ │
│ │ │ │」 │ │
│ │ │ │「這個團隊仍持續至今,主要成員是│ │
│ │ │ │國網中心靜宜及有聲書學會的工作人│ │
│ │ │ │員(包括:吳志超、曾道明、林群冕│ │
│ │ │ │等)。為推廣NVDA這麼好的軟體,前│ │
│ │ │ │述的部落格就因此而建立。當時本人│ │
│ │ │ │擔任有聲書學會的理事長,要求學會│ │
│ │ │ │的講師輪流每二週應發佈一篇文章,│ │
│ │ │ │由上網瀏覽人數統計,累計已超過2 │ │
│ │ │ │萬人次。」 │ │
│ │ │ │「本人於2009年曾在本論壇發表國內│ │
│ │ │ │視障政策改革建言。此建言是經由視│ │
│ │ │ │障者賴淑蘭、陳江山、王天津及本人│ │
│ │ │ │共同草擬,其中有一項是要求政府應│ │
│ │ │ │重視國內視障輔具的開發,後來經國│ │
│ │ │ │科會與有聲書學會開過數次會議,允│ │
│ │ │ │諾將編列3年3600萬元補助國內的視 │ │
│ │ │ │障輔具研發,(按:文字為亂碼)得│ │
│ │ │ │當時共有20多個大學組成的團隊提案│ │
│ │ │ │,好像有5個團隊獲得補助,其中一 │ │
│ │ │ │個是由靜宜大學蔡英德教授擔任計畫│ │
│ │ │ │主持人,有聲書學會有被邀請成為合│ │
│ │ │ │作的伙伴團體。蔡教授的計畫即在運│ │
│ │ │ │用政府的經費解決NVDA中文上仍待改│ │
│ │ │ │進的項目。本人於2008年開始參與NV│ │
│ │ │ │DA的中文化工作,當時NVDA並沒有字│ │
│ │ │ │詞解釋的功能,連英文版也是沒有英│ │
│ │ │ │文字母解釋的功能。於2009年,有聲│ │
│ │ │ │書學會有位職訓結業的學員-陳暐民 │ │
│ │ │ │,曾於美國一所大學就讀,後因故失│ │
│ │ │ │明,來到有聲書學會接受服務,結業│ │
│ │ │ │後,他留在有聲書學會工作,當時我│ │
│ │ │ │已著手整理繁體中文一萬多個字的(│ │
│ │ │ │按:文字為亂碼)詞解釋,乃請他負│ │
│ │ │ │責中文字詞納入NVDA即時用的程式│ │
│ │ │ │編寫。他的確有完成此功能,後來NV│ │
│ │ │ │DA將其納入,但用的按鍵方式回歸│ │
│ │ │ │到一般NVDA的按鍵體系,而與英文版│ │
│ │ │ │的字詞解釋的運作一致,也就是按數│ │
│ │ │ │字鍵盤2兩下。」 │ │
│ │ │ │「順便讓大家瞭解,每次NVDA的版次│ │
│ │ │ │更新,中文版需要做那些事,主要牽│ │
│ │ │ │涉有二個檔案,包括介面語言的檔案│ │
│ │ │ │及用戶指南等的翻譯。另外如symbol│ │
│ │ │ │s.dic;character Descriptions.di│ │
│ │ │ │c;等二個檔案先前已放上去了,較 │ │
│ │ │ │少更動,雖然目前這二個檔案仍有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