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97年度,27號
TPDV,97,重勞訴,27,2013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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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郭明怡律師
複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被   告 Lipischak, Todd William
      Anvari, Anthony Reza
      Fronte, Vincent Daniel
      Kordts, Jason
      Cary, Mark Allan
      Paulhus, Dean Michael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
被   告 Pichette, Bernard
      Gavillet, Pierre F.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許玉娟律師
      陳琬渝律師
被   告 Taylor, Thomas O'Toole
      Sherwood, Michael Geoffrey
      Pancik, Jozef
      Gallagher, Alex David
      Jean-Francois, Landry
      Parker, Geoffrey
      Martin, Michael Vernon
      Ballany, James
      Tong, Michael Andrew
      Solhdoost, Saeed
      Little, Derek Robert
      Weeks, Christopher George
      Dilberovic, Antu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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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