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0022號
TPDV,106,司票,10022,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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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022號
聲 請 人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Venetian Macau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胡順謙(Ferreira,Antonio)
非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相 對 人 何柏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8%計算,並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4年7月6日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 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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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100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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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 │ │(港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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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6月30日 │300,000元 │104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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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6月30日 │380,000元 │104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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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