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2778號
TCHM,112,金上訴,2778,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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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7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柏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莊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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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鍾承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梓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溢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羅誌輝律師(112年11月28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溢誠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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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林聰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苡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金訴字第119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24號中華民國112年
7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
字第27169、39391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8107號、
111年度偵字第10627、130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廖柏俊莊旺家如其附表五編號1、6、7、16、19、21、23、25、27、31、33所示之刑、應執行刑及沒收;梁廣興如其附表五編號16、19、21、23、25、27、31、33所示之刑及應執行刑;馮梓喻如其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刑及應執行刑;張溢麟如其附表五編號1、6、7、16、19、21、23、25、27、31、33所示部分(含罪、刑)、應執行刑及沒收;張溢誠如其附表五編號29所示之刑及應執行刑,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除應執行刑及沒收外),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6、7、16、19、21、23、25、27、29、31、33「本院主文欄」所示刑。
其他上訴駁回。
柏俊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2、34至38、42至48、50、52至5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莊旺家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零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梁廣興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馮梓喻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張溢麟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7至54、5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零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溢誠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徐苡媞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緣廖柏俊為貪圖詐欺所獲之不法利益,竟基於發起、主持及 操縱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 構性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發起名稱為「運彩 分析團隊」之3人以上,以實行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進而 主持及操縱之,莊旺家(000年0月間加入)、王柏翔(000 年0月間加入)、梁廣興(000年0月間加入)、馮梓喻(110 年5月8日加入)、張溢麟(108年3月9日加入)、張溢誠(1 10年7月19日加入)、徐苡媞(110年7月22日加入)等亦為 圖不法財物,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由莊旺家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市○○區○○○街000 號及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等址設立詐欺客服話務機房 ,廖柏俊則將本案詐欺集團分別設置廣告組、拉人組及對話 組之分工,其等詐欺分工及方式為:先由廣告組負責製作影 音廣告,並購買Youtube影音平臺的廣告刊登權,在平臺各 種影音節目穿插運彩分析廣告(分設立「火力全開」、「招財 飛仙」、「Lucky-King 」、「Winner-King」、「Vlentine 」、「Perfect-Sport」及「Fighter-Sports」、「奇蹟飛 哥」、「浴火重生」、「現金哥」、「BOSS」等不同名稱), 以「分析賽事近百分百勝率」、「串關獲高額獎金穩賺不賠」、 「未中獎會保本退錢」等話術吸引瀏覽上開影音平臺廣告之 不特定被害人點選廣告中之網址,該網址則分連結至本案詐 欺集團於通訊軟體LINE設立與前開名稱相同之群組,再由梁廣 興、張溢麟、張溢誠及徐苡媞等10至15名集團成員所組成之拉 人組進行鼓吹。嗣各被害人復經引導下載通訊軟體Telegram 與各該版主聯繫,由「串關神」版主廖柏俊、「現金哥」版主莊 旺家、「BOSS哥」版主馮梓喻、「奇蹟飛哥」版主黃顗珈( 由法院另行審理)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安 」及「阿忠」等版主佯以代操下注運動彩券,並提供由對話 組成員以1人分飾兩角之方式,持兩支行動電話相互傳輸訊 息,製作自問自答,成功獲取高額獲利之對話紀錄以取信之, 待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委託本案詐 欺集團進行所謂下注後,即由廖柏俊莊旺家、馮梓喻、黃 顗珈、「阿安」及「阿忠」等版主指示集團中負責美編之不 詳成員、王柏翔以電腦使用繪圖軟體小畫家變造向台灣運動 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運彩公司)下注屬電磁紀錄之 下注單【本案詐欺集團收受被害人下注款項後,每注均向台 灣運彩公司下注新臺幣(下同)100元,卻變造下注單號、 賽事內容、結果及下注金額,王柏翔加入前,應係由不詳成



員處理】圖片之準私文書後,以Telegram傳輸予廖柏俊及莊 旺家等版主,再傳送予被害人以虛稱所下注之串關賽事均以 失敗收場而行使之,藉此謀取金錢,並足生損害於各被害人 及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運動彩券銷售管理之正確 性,嗣若被害人要求退回保本費用時,各該版主及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隨即封鎖聯絡方式或消失。廖柏俊莊旺家、王柏 翔、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即以如附表 一「分析團隊及參與被告」欄所示之共犯組合方式,與黃顗 珈、「阿安」、「阿忠」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行使變造準私文書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上開方式進 行分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張育綺、 褚懷文、翁宇鋒、陳玲文詹明輝、曾湘穎、吳華斌、董瑀 暐、謝金樹沈佳駿、吳湘梅張晉睿、簡紹葳(起訴書、 追加起訴書附表均誤載為簡紹威)、廖峰慶、洪良山、林怡 君、黃芬玓、邱郁婷、蘇偉智、孫嘉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0誤載為蘇嘉禧)、胡延華、陳俊嘉劉軒宏王家瑋、葉 怩君、王柏皓黃怡瑜、王柔涵、蔡明記、林奕志、張家瑋蘇珮瑄、許建文、蔡沛汝、呂育儒王文政等36人行詐( 被害人參與之運彩分析群組詳如附表一所載,無證據證明張 溢麟參與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犯行),致張育綺等各陷於錯 誤,分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如 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車手成員 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提領,復層轉交與廖柏俊,或以網路 轉帳之方式,將贓款再轉匯其他金融帳戶,藉此隱匿、掩飾 特定犯罪所得。廖柏俊並因此獲得180萬元、莊旺家獲得80 萬元、王柏翔獲得12萬元、梁廣興獲得14萬元、馮梓喻獲得 9萬元、張溢麟獲得101萬5000元、徐苡媞獲得3萬5000元之 犯罪所得。
二、嗣警據報後,於110年8月24日13時55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及原審法院開 立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街00號執行拘提及搜索,拘 提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二 編號16至29、31、33、47至56所示之物;另於110年11月17 日,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及原審法院開立之搜索 票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市○○區○○○○路000號0 樓之0執行拘提及搜索,拘提廖柏俊莊旺家王柏翔到案 ,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32、34至38、42至48、50、52至5 7、83、84所示之物,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三、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院審判範圍之說明:
 ㈠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於上訴權人僅就第一 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之情形,未聲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名 及沒收等部分則不在第二審審查範圍,且具有內部拘束力, 第二審應以第一審判決關於上開部分之認定為基礎,僅就經 上訴之量刑部分予以審判有無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 度台上字第322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 第3項所謂判決之「刑」,包括首為刑法分則各本條或特別 刑法所規定之「法定刑」,次為經刑法總則或分則上加減、 免除之修正法定刑後之「處斷刑」,再次為裁判上實際量定 之「宣告刑」。上訴人明示僅就判決之「刑」一部聲明上訴 者,當然包含請求對於原判決量刑過程中所適用特定罪名之 法定刑、處斷刑及宣告刑是否合法妥適進行審查救濟,此三 者刑罰具有連動之不可分性。第二審針對僅就科刑為一部分 上訴之案件,祇須就當事人明示提起上訴之該部分踐行調查 證據及辯論之程序,然後於判決內將聲明上訴之範圍(即上 訴審理範圍)記載明確,以為判決之依據即足,毋庸將不在 其審判範圍之罪(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論罪等)部分贅加 記載,亦無須將第一審判決書作為其裁判之附件,始符修法 意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係被告廖柏俊莊旺家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 溢誠、徐苡媞7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原審同案被告王 柏翔(下逕稱其名)及檢察官(包括有罪及被告馮梓喻、張 溢麟、張溢誠、徐苡媞4人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 人王文政共同詐欺取財部分),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茲將當事人上訴範圍及本院審理範圍分敘如下,又因原判 決關於被告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4人無罪諭知 部分均已告確定,其等聲明上訴範圍茲分敘如下: ⒈被告張溢麟刑事聲明上訴狀及刑事上訴理由狀已載明就原判 決有罪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一第67、 77至85頁),故本院應就原判決關於被告張溢麟有罪部分( 包括罪、刑及沒收)為審理。
⒉依被告廖柏俊莊旺家2人刑事聲明上訴狀及刑事上訴理由狀 (見本院金上訴2790號卷第7、29至41頁)均未明確表示僅 就原判決之一部為上訴,其等上訴範圍尚有未明,本院已分 別於準備程序就此為闡明,以釐清上訴範圍,被告廖柏俊



莊旺家2人均已明示僅就量刑及沒收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 金上訴2778號卷一第345至346頁),並以書狀撤回量刑及沒 收以外其餘部分之上訴,有撤回部分上訴聲請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一第407、409頁),揆諸前揭說明, 本院僅須就原判決關於被告廖柏俊莊旺家2人所宣告之「 刑」及「沒收」有無違法或不當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就科 刑及沒收以外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之認定或判斷,既與刑 及沒收之判斷尚屬可分,且不在聲明上訴範圍之列,即非本 院所得論究。
⒊被告梁廣興刑事聲明上訴狀係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見本 院金上訴2790號卷第105頁),辯護人為被告梁廣興所補正 之刑事上訴理由狀雖明確表示僅就原判決之刑為一部上訴, 惟僅有辯護人蓋章,被告梁廣興並未在其上簽名(見本院金 上訴2790號卷第115頁),上訴範圍尚有未明;另被告馮梓 喻刑事聲明上訴狀係就原判決全部(有罪部分)提起上訴(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一第29頁);被告張溢誠、徐苡媞2 人聲明上訴狀則均未明確表示僅就原判決(有罪部分)之刑 為一部上訴(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一第31、91頁),其等 上訴範圍亦有未明,本院已分別於準備及審理程序就此為闡 明,以釐清上訴範圍,被告梁廣興已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 ,被告張溢誠、徐苡媞2人亦均已明示僅就原判決有罪部分 之量刑提起上訴(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一第346頁、卷三 第58頁),被告馮梓喻亦明示僅就有罪部分之量刑提起上訴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一第346頁),渠4人並均以書狀撤 回量刑以外其餘部分之上訴,有撤回部分上訴聲明書在卷可 稽(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一第411、413、415頁、卷三第7 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僅須就原判決關於被告梁廣興、 馮梓喻、張溢誠、徐苡媞4人所宣告之「刑」有無違法或不 當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就科刑及沒收以外之犯罪事實、罪 名及沒收部分之認定或判斷,既與刑及沒收之判斷尚屬可分 ,且不在聲明上訴範圍之列,即非本院所得論究。 ⒋從而,本院自應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基礎,據以衡 量被告廖柏俊莊旺家2人針對「刑」、「沒收」部分及被 告梁廣興、馮梓喻、張溢誠、徐苡媞4人針對「刑」部分不 服之上訴理由是否可採。另本案據以審查渠6人量刑、沒收 妥適與否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均如原判決所載,本判決事實 欄僅記載被告張溢麟犯罪事實部分(惟為便利比對被告廖柏 俊、莊旺家梁廣興3人量刑是否妥適,仍將附表一編號36 所示之告訴人予以保留),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僅論述被告張溢麟部分,因其餘被告分別就量刑



、沒收上訴,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已確定,且具有內部拘 束力,非本院審理範圍,非屬刑罰,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僅依與證據資料相符之自由證明已足):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除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 第159條之5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 ,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 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 ,以下證人於警詢及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是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證 人之警詢筆錄及未經具結之偵訊或審判筆錄,僅於認定被告 張溢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 犯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及一般洗錢罪部分之基 礎,先予指明。至被告張溢麟之陳述對於自己而言,則屬被 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除有依法不得作為證據之例 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張溢麟參與 犯罪組織犯罪之證據,附此敘明。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判決所引用之被告 張溢麟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 張溢麟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一第358、390至391頁),本院審酌 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瑕疵,且均 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有關,認以之作為本件之證據亦無不適當 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
 ㈢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件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 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張溢麟部分): ㈠訊據被告張溢麟坦承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與被告廖柏俊 等為前揭分工對被害人施行詐術之行為,惟辯稱係於110年7 月1日始加入等語,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廖柏俊證稱108年3 月8日張溢麟有到機房,後來覺得不太適合,所以沒有開始 工作,一直到110年6、7月,張溢麟這中間都沒有再跟他談 到工作的事情,可以說明張溢麟之前是沒有在那個集團裡工 作。又卷內「打擊犯罪從你我做起」之微信群組,成員有23 人,跟本案被告人數差了快一倍,這個群組雖然裡面內容有 提到改圖、修圖,但此群組是否與犯罪有關,是否具體到本 案任一被害人身上,都有疑慮。張溢麟跟徐苡媞在110年7月 20日對話有說,明天我們要開始工作,可以說明張溢麟在11 0年7月之後才開始在集團工作。且以檢察官起訴的時序來說 ,張溢麟若108年3月就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依常理,110年7 、8月不應該還在邊緣地位的拉人及廣告組等語。 ㈡經查:
 1.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告訴人遭被告廖柏俊所發起之本 案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欺罔方法詐欺,致 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車手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提 領,復層轉交與廖柏俊,或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贓款再轉 匯其他金融帳戶,藉此隱匿、掩飾特定犯罪所得等事實,已 經被告廖柏俊莊旺家梁廣興、馮梓喻、張溢誠、徐苡媞 及原審同案被告王柏翔(下逕稱其名)坦認在卷,其等就本 案詐欺分工及方式之供述,互核一致,並與原審同案被告黃 顗珈(下逕稱其名)供述相符。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 之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之經過,亦經如附表一編號1 至35所示之告訴人指訴甚明,並有運彩分析詐欺集團「火力 全開」、「Lucky King」、「PerfectSport」、「招財飛仙 」、「Vientiane」、「Winner-King」通訊軟體擷圖及註冊 使用門號明細、運彩分析詐欺集團門號(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上網紀錄及IMEI通聯紀錄、IP (000.00.000.000,PORT:00000)查詢紀錄及門號(000000000 0號)上網、IMEI紀錄、設備資訊、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 IMEI通聯紀錄及IP資料、莊旺家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及基 地臺位置關連圖、臺中市○○區○○○街00號及地下室停車場監 視錄影照片(莊福添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臺中市○○區



○○○街00號蒐證照片、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查詢資 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扣案行動電話(編號不詳)備忘 錄照片、扣案物品編號3-2-1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 編號3-2-2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3-2-7行動電話 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3-2-9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 品編號1-5筆記型電腦LINE、臉書、Telegram、台灣運彩網 頁等資料、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011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 告馮梓喻,110年8月24日,臺中市○○區○○○街00號)、查獲地 點(臺中市○○區○○○街00號)現場平面圖、扣案物品編號1-12 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1-7行動電話資料照片、 扣案物品編號1-8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2-2行動 電話資料照片、扣案物品編號3-1-1行動電話資料照片、扣 案物品編號3-1-2行動電話資料照片、運彩分析詐欺團隊被 害人一覽表(含車手提款畫面)、黃顗珈行動電話微信及LINE 對話紀錄、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號2-1、2-3、2-4)及 其內資料擷圖(被告馮梓喻部分)、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 編號1-7、1-12)及其內資料擷圖(黃顗珈部分)、扣案行動電 話(扣押物品編號3-2-7、3-2-2)及其內資料擷圖(被告張溢 麟部分)、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號3-2-1、3-2-9)及其 內資料擷圖(被告張溢誠部分)、扣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 號3-1-1、3-1-2)及其內資料擷圖(徐孟君部分)、扣案行動 電話(扣押物品編號不詳)及其內資料擷圖、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50488 號函暨附件:⑴廖峟勛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⑵林坤壕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⑶梁瑞輝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⑷林協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⑸蘇妍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⑹陳亦軒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⑺魏士雄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⑻黃峻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⑼謝叡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⑽唐清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⑾賴冠邑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6月21 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5941號函暨附件:⑴江權俊帳戶(帳號0 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林建嘉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⑶甘芳瑀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營業



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12261號函暨附件:劉世德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土地 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0月8日總集作查字第1100003041號 函暨附件:邱俊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10年7月20日合金大里 字第1100001887號函暨附件:陳亦軒帳戶(帳號00000000000 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4月16 日一總營集字第41376號函暨附件:⑴林建嘉帳戶(帳號00000 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劉家豪帳戶(帳號0000000 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 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1567號函暨附 件:⑴張仕杰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⑵陳亦軒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⑶江權俊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⑷張雅芳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聯邦商業銀行110年7月20日聯業管(集)字第1101033257 8號調閱資料回覆暨附件:尤士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ATM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6月15日儲字第1100158656號函暨附件:⑴陳佳皇善 化溪美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⑵陳鈺雯台中公益路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⑶甘芳瑀台中敦化 路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元銀字第1 10008610號函暨附件:⑴陳亦軒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謝昀晏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⑶謝昱賢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11283號 函暨附件:⑴陳亦軒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⑵賓利企業社陳奕佑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2日運 彩字第000000000號、110年9月7日運彩字第110200055號函 「函覆運彩投注紀錄真偽說明」、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1月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0129號函暨附件:⑴陳 思璇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 林璟宇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2月28日國世存匯 作業字第1110226027號函暨附件:王浩維帳戶(帳號0000000 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9677號函暨附件:⑴徐 婕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黃 華揚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⑶劉 諺霖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⑷林 伯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廖柏 俊指認王柏翔等人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廖柏俊110年11月18 日警詢筆錄檢視附件資料:⑴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監視錄 影擷圖、⑵扣案筆記本照片、⑶扣案王柏翔行動電話LINE官方 帳號資料擷圖、⑷扣案廖柏俊行動電話TELEGRAM暱稱「李修 」傳送予「陳」(莊旺家)之表單照片、⑸扣案廖柏俊行動電 話與「朝陽」對話紀錄照片、⑹行動電話通訊軟體SIGNAL「 工作群」、「版主群」群組對話紀錄照片(含業績報表照片) 、⑺扣案廖柏俊電腦「123」記事本檔案內容照片(帳號密碼) 及台灣運彩網頁照片、⑻扣案廖柏俊電腦未登出之台灣運彩 網頁照片、⑼「創世奇蹟飛哥」群組對話紀錄擷圖、⑽王柏翔 與「預言哥」通訊紀錄照片、⑾張溢麟與「招財進寶」微信 對話紀錄照片、⑿「火力全開」FACEBOOK粉絲專頁及管理員( 被告廖柏俊、陳佳皇等人)資料擷圖、原審法院110年聲搜字 第1541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廖柏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被告 廖柏俊、被告廖柏俊女友劉○○《下逕稱其名》,110年11月17 日,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原審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54 1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被告廖柏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被告 莊旺家王柏翔,110年11月1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 0樓之0)、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平面圖、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隊「運彩分析」詐騙集團案照片 :⑴「飛-美編助理群」對話紀錄照片、⑵黃顗珈與「青」(劉 雨青)對話紀錄照片、⑶TELEGRAM「奇蹟飛哥」(黃顗珈)與「 蔡沛汝」對話紀錄照片、⑷「火力全開運彩分析」被害人翁 宇鋒台灣運彩實際下注單與變造下注單擷圖、王柏翔登入台 灣運彩官方網站操作(修改下注單內容)照片及網頁擷圖、運 彩分析團隊被害人一覽表(含車手提領影像擷圖)、被告廖柏 俊、莊旺家王柏翔等人犯罪時間、證據圖表及附件證據資 料:⑴被告廖柏俊證據資料:①扣案被告廖柏俊行動電話(編 號A-3、A-2、A-1)微信、LINE、TELEGRAM對話紀錄照片、② 被告張溢麟與「招財進寶」、「工作群」對話紀錄照片(含 運彩分析團隊廣告擷圖)、⑵被告莊旺家證據資料:①扣案被 告莊旺家行動電話(編號1-1、1-2)微信紀錄照片、②被告張 溢麟與「拉人組」、「版主群」對話紀錄照片、⑶王柏翔



據資料:扣案王柏翔行動電話(編號1-3、2-1)微信、TELEGR AM紀錄照片、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2日運 彩字第000000000號函「(略)會員每筆投注都有獨一無二之 投注序號等內容」、被告梁廣興證據資料:①「工作群」、 「版主群」對話紀錄照片、②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監視錄 影擷圖等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四所示之卷證附卷可稽,及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至29、31、33、47至56、附表三編號1 至32、34至38、42至48、50、52至57、83、84所示之物可佐 ,復為被告張溢麟所不否認,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2.又觀諸被告張溢麟(暱稱「阿」)與被告廖柏俊(暱稱「招 財進寶」)2人之微信對話內容,被告張溢麟於108年3月2日 即向被告廖柏俊表示:「對了,胖子,我現在跟公司請假這 段時間能去你那邊做做看嗎?」、「如果可以有賺到,那邊 直接辭職」等語,被告廖柏俊則於同日覆稱:「可是要過一 陣子」等語,嗣被告廖柏俊復於108年3月8日向被告張溢麟 告稱:「我晚點找你」、「談工作」、「明天上班」等語, 被告張溢麟則回稱:「好啊」、「可以來啊」、「明天上班 可以」等語(見偵39391號卷一第411頁),足見被告張溢麟 初於108年3月2日即向被告廖柏俊表示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從事運彩分析詐騙工作,惟被告廖柏俊表示需等候一陣子, 被告廖柏俊嗣於108年3月8日相約談論本案詐欺集團工作事 項,並要求被告張溢麟翌日開始工作,被告張溢麟即表示其 翌日可上班,稽之,被告張溢麟繼再於108年3月17日傳送被 告廖柏俊「浴火重生」官方Line帳號截圖,堪認被告張溢麟 與被告廖柏俊2人於108年3月8日洽談運彩分析詐騙工作後, 確實於翌日即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開始工作,始會於108年3 月17日傳送本案詐欺集團所經營之「浴火重生」官方Line帳 號截圖予被告廖柏俊。再者,本案詐欺集團分別於109年11 月19日、29日創立「12點前擷圖總帳」、「打擊惡勢力你我 做起」2個群組,並把被告張溢麟加入該群組(見偵卷第408 至409頁),而上揭2群組皆為本案詐欺集團工作群組,此觀 之上開2群組內容內有各種運彩分析團隊名稱,其中亦有本 案詐欺集團所屬之「浴火重生、「火力全開」分析團隊,其 內容更有「各位老闆今天表現的如何呢」,邀請其他版主加 入群組、「群組公告報帳」、重送下注單,並表示「刪掉」 、「改過的圖別亂丟」(見同上卷第408、413頁)即可明白 ,益徵被告張溢麟早於本案詐欺集團創立上開2群組前即已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始會於創立上開2群 組時即將被告張溢麟加入該等群組。另被告廖柏俊於110年2 月5日在「打擊惡勢力你我做起」群組傳送下注單,表示:



「可以幫我改一下嗎」、「2,4萬」、「下注單」,被告張 溢麟則覆稱:「好。」等提及與本案以變造下注單對被害人 行詐模式相同之對話內容(見同上卷第413頁),有上開扣 案行動電話(扣押物品編號3-2-7、3-2-2)及其內資料擷圖在 卷可參(見偵39391號卷一第408至413頁)。基上,足認被 告張溢麟係於108年3月8日之翌日即108年3月9日即參與本案 詐欺集團,並共同以前揭方式對被害人施詐,持續至本案遭 查獲止無訛。辯護意旨稱被告張溢麟係為與群組內之人互相 交流製作博奕推廣廣告始加入該群組,對話內容均係在打屁 、聊天,與詐欺工作無關等語(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三第 140頁),與上開事證相悖,洵難憑採。至「打擊惡勢力你 我做起」群組成員有23人,惟該群組內之成員並非使用真實 姓名加入該群組,職司犯罪調查之偵查機關實難全部掌握並 查獲全部成員,將其等繩之以法,辯護意旨以該群組成員與 本案被告人數相差甚大為由,主張該群組並非本案詐欺集團 工作群組,自非有據。此外,證人莊旺家雖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其並未加入「打擊惡勢力你我做起」群組(見本院金上訴 2778號卷二第217頁),惟該群組乃本案詐欺集團工作群組 ,已經本院認定如上,自難以被告莊旺家未加入該群組乙情 ,認該群組內之成員並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況本案詐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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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