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被告知悉其他集團成員就犯罪之運作模式與分工細節,自 無法認為被告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無從以該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而此部分本應為無罪諭知, 惟公訴意旨認其此部分與前開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依照判決簡化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提起公訴,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起訴書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被害人匯款/轉帳時間、金額(單位:新臺幣)及帳戶(第一層帳戶) 由第一層帳戶轉入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單位:新臺幣)及帳戶(第二層帳戶) 由第二層帳戶轉入第三層帳戶時間、金額及車手提領時間、金額 宣告刑 1 偕嘉勳 109年6月7日起,不詳詐欺犯罪者自稱「陳雨婷」以臉書網站與偕嘉勳交友,向偕嘉勳佯稱可投資「MG金控」投資平台可一起投資云云,以及自稱為該平台客服人員,佯稱要投資云云,致偕嘉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謝智昇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坤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9年6月15日11時51分,18萬元 (2)109年6月15日12時52分,25萬元 被告分別於109年6月12日17時56分、17時57分、17時58分提領6萬元、6萬、3萬元 蔡坤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09年6月15日11時48分,3萬元 (2)109年6月15日12時31分,7萬元 2 邱皓瑋 109年6月間,不詳詐欺犯罪者以交友軟體暱稱「何伊美」與邱皓瑋認識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皓瑋佯稱可投資「MG金控」獲利云云,致邱皓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謝智昇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坤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2 109年6月15日12時36分,5萬元 3 簡子婷 109年5月28日起,不詳詐欺犯罪者自稱「林天承」,以交友軟體與簡子婷認識後,向人簡子婷向其佯稱可下載Crowd casting軟體,跟其一起投資獲利云云,致簡子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徐振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坤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9年6月10日12時52分,60萬元 (2)109年6月10日13時50分,15萬元 轉入其他帳戶: (1)109年6月10日,30萬元轉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09年6月10日,40萬元轉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09年6月12日17時34分,15萬元轉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109年6月12日17時35分,15萬元轉入蔡坤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提領: (1)於109年6月10日14時39分臨櫃提領76萬元 (2)分別於109年6月12日18時15分、18時16分、18時17分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蔡坤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09年6月10日11時5分,60萬元 4 阮蕙妘 109年6月間,不詳詐欺犯罪者撥打電話向阮蕙妘佯稱:香港彩券中獎,但要先繳錢才可領獎云云,並自稱「劉文豪」以LINE告知阮蕙妘領獎手續,致阮蕙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徐振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坤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09年6月10日13時41分,15萬元 5 張珍珊 109年4月間起,不詳詐欺犯罪者以FACEBOOK、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逸」與張珍珊認識後,以LINE向張珍珊佯稱可投資香港醫療設備基金獲利,但要先繳稅金云云,致張珍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田鑫龍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9年6月12日15時43分,網路轉帳15萬元 (2)109年6月12日16時11分,網路轉帳10萬元 109年6月12日17時14分,35萬元轉入蔡坤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坤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09年6月12日16時4分,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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