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996號
TNDM,107,訴,996,2020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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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附表一:
┌─┬─────────┬────────┬───────┐
│編│ 詐 欺 事 實 │提領帳戶、時間、│論罪科刑 │
│號│ │金額(新臺幣) │ │
├─┼─────────┼────────┼───────┤
│1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A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10日10時10分 │提款卡於107年4月│上共同犯詐欺取│
│ │許,打電話向侯方玲│10日13時3分許起 │財罪,累犯,處│
│ │詐稱係侯方玲之侄子│至13時7分許止, │有期徒刑壹年參│
│ │,向侯方玲借款,致│在臺南市永康區中│月。 │
│ │侯方玲因而陷於錯誤│華二路350號家樂 │ │
│ │,於同日12時許匯款│福中華店自動櫃員│ │
│ │新臺幣(下同)17萬元│機,分5次接續提 │ │
│ │至A帳戶內。 │領各2萬元;另接 │ │
│ │ │續於同日轉帳4000│ │
│ │ │元、2萬6000元各 │ │
│ │ │一筆及提領4萬元 │ │
│ │ │一筆。合計17萬元│ │
│ │ │。 │ │
├─┼─────────┼────────┼───────┤
│2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B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10日13時許, │提款卡於下列時地│上共同犯詐欺取│
│ │打電話向邱春裡詐稱│,在自動櫃員機接│財罪,累犯,處│
│ │係邱春裡之小阿姨,│續提款合計15萬元│有期徒刑壹年參│
│ │向邱春裡借款,致邱│: │月。 │
│ │春裡陷於錯誤,於同│1.107年4月10日13│ │
│ │日13時44分許匯款15│ 時58分11秒,在│ │
│ │萬元至B帳戶內。 │ 臺南市仁德區中│ │
│ │ │ 正路2段1118號 │ │
│ │ │ 仁德郵局,提領│ │
│ │ │ 1次6萬元。 │ │
│ │ │2.107年4月10日14│ │




│ │ │ 時5分55秒至6分│ │
│ │ │ 52秒,在臺南市│ │
│ │ │ 仁德區中正路2 │ │
│ │ │ 段417、419號仁│ │
│ │ │ 德後壁厝郵局,│ │
│ │ │ 分2次提領各6萬│ │
│ │ │ 元、3萬元。 │ │
├─┼─────────┼────────┼───────┤
│3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C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10日10時30分 │金融卡,於107年 │上共同犯詐欺取│
│ │許,打電話向胡秀鳳│4月11日14時19分 │財罪,累犯,處│
│ │詐稱係胡秀鳳之侄女│2秒至21分35秒, │有期徒刑壹年參│
│ │婿,向胡秀鳳借款,│在臺南市仁德區中│月。 │
│ │致胡秀鳳陷於錯誤,│山路711號家樂福 │ │
│ │於翌日12時20分許匯│仁德店自動櫃員機│ │
│ │款12萬元至C帳戶內 │,分4次接續提款 │ │
│ │。 │各3萬元,合計12 │ │
│ │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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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D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12日9時47分許│金融卡,於下列時│上共同犯詐欺取│
│ │,打電話向魏漢春詐│地,在自動櫃員機│財罪,累犯,處│
│ │稱係魏漢春之親戚,│接續提領合計10萬│有期徒刑壹年參│
│ │向魏漢春借款,致魏│元: │月。 │
│ │漢春陷於錯誤,於同│1.107年4月12日11│ │
│ │日11時9分許匯款10 │ 時54分許,在臺│ │
│ │萬元至D帳戶內。 │ 南市歸仁區歸仁│ │
│ │ │ 大道100號高鐵 │ │
│ │ │ 臺南站提領1次 │ │
│ │ │ 2萬元。 │ │
│ │ │2.107年4月12日12│ │
│ │ │ 時13分38秒至14│ │
│ │ │ 分24秒,在臺南│ │
│ │ │ 市歸仁區中山路│ │
│ │ │ 3段172號歸仁區│ │
│ │ │ 農會歸南分部,│ │
│ │ │ 接續2次提領各 │ │
│ │ │ 2萬元。 │ │
│ │ │3.107年4月12日12│ │
│ │ │ 時18分18秒至18│ │




│ │ │ 分53秒,在臺南│ │
│ │ │ 市歸仁區中山路│ │
│ │ │ 2段55號第一銀 │ │
│ │ │ 行歸仁分行,接│ │
│ │ │ 續2次提款各2萬│ │
│ │ │ 元。 │ │
├─┼─────────┼────────┼───────┤
│5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E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12日下午,打 │金融卡,於下列時│上共同犯詐欺取│
│ │電話向楊璦菱詐稱係│地,在自動櫃員機│財罪,累犯,處│
│ │楊璦菱之友人陳宏俊│接續提領、轉帳合│有期徒刑壹年參│
│ │,向楊璦菱借款,致│計18萬元: │月。 │
│ │楊璦菱陷於錯誤,於│1.107年4月12日13│ │
│ │同日匯款20萬元至E │ 時59分13秒至14│ │
│ │帳戶內。 │ 時0分51秒,在 │ │
│ │ │ 臺南市仁德區土│ │
│ │ │ 庫路2號仁德太 │ │
│ │ │ 子路郵局,分3 │ │
│ │ │ 次接續提款各2 │ │
│ │ │ 萬元。 │ │
│ │ │2.107年4月12日14│ │
│ │ │ 時9分41秒至11 │ │
│ │ │ 分19秒,在臺南│ │
│ │ │ 市永康區永大路│ │
│ │ │ 2段3號永康崑山│ │
│ │ │ 郵局,分3次接 │ │
│ │ │ 續提領各2萬元 │ │
│ │ │ 。 │ │
│ │ │3.107年4月12日14│ │
│ │ │ 時24分33秒至25│ │
│ │ │ 分11秒,在臺南│ │
│ │ │ 市永康區永華路│ │
│ │ │ 12號永康區農會│ │
│ │ │ 崑山分部,接續│ │
│ │ │ 2次各提領2萬元│ │
│ │ │ 、1萬元。 │ │
│ │ │4.另於同日14時35│ │
│ │ │ 分轉帳3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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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F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11日19時17分 │金融卡,於107年 │上共同犯詐欺取│
│ │許,打電話向鄭美蕙│4月13日12時14分 │財罪,累犯,處│
│ │詐稱係鄭美蕙之女兒│許,在臺南市東區│有期徒刑壹年壹│
│ │,向鄭美蕙借款,致│中華東路2段197號│月。 │
│ │鄭美蕙陷於錯誤,於│自動櫃員機提領3 │ │
│ │同年月13日11時40分│萬元(其中1萬元 │ │
│ │許匯款2萬元至F帳戶│為不詳人之匯款,│ │
│ │內。 │非本案告訴人之匯│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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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F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11日16時16分 │金融卡,於下列時│上共同犯詐欺取│
│ │許,打電話向簡郁真│地,在自動櫃員機│財罪,累犯,處│
│ │詐稱係簡郁真之老闆│提領現金6萬元( │有期徒刑壹年貳│
│ │李忠勳,向簡郁真借│其中1萬元為不詳 │月。 │
│ │款,致簡郁真陷於錯│人之匯款,非本案│ │
│ │誤,於同年月13日匯│告訴人之匯款):│ │
│ │款5萬元至F帳戶內。│1.107年4月13日13│ │
│ │ │ 時29分35秒至30│ │
│ │ │ 分34秒,在臺南│ │
│ │ │ 市永康區小東路│ │
│ │ │ 481、483號,接│ │
│ │ │ 續2次各提領2萬│ │
│ │ │ 元。 │ │
│ │ │2.107年4月13日13│ │
│ │ │ 時33分許,在臺│ │
│ │ │ 南市永康區小東│ │
│ │ │ 路513號,提頷 │ │
│ │ │ 2萬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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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G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13日11時47分 │金融卡,於下列時│上共同犯詐欺取│
│ │許,打電話向葉美蘭│地,在自動櫃員機│財罪,累犯,處│
│ │詐稱係葉美蘭之表妹│提款、轉帳合計19│有期徒刑壹年參│
│ │,向葉美蘭借款,致│萬9912元: │月。 │
│ │葉美蘭陷於錯誤,於│1.107年4月13日14│ │
│ │同日匯款20萬元至G │ 時53分28秒至54│ │
│ │帳戶內。 │ 分32秒,在臺南│ │
│ │ │ 市仁德區二空路│ │




│ │ │ 65號仁德二空郵│ │
│ │ │ 局,接續2次各 │ │
│ │ │ 提款6萬元、3萬│ │
│ │ │ 元。 │ │
│ │ │2.107年4月14日0 │ │
│ │ │ 時22分7秒,在 │ │
│ │ │ 臺南市北區成功│ │
│ │ │ 路6、8號臺南郵│ │
│ │ │ 局提款1次2萬元│ │
│ │ │ 。 │ │
│ │ │3.於同年月13日14│ │
│ │ │ 時44分提款6萬 │ │
│ │ │ 元。 │ │
│ │ │4.於同年月13日15│ │
│ │ │ 時11分轉帳2萬 │ │
│ │ │ 991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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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H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16日10時30分 │金融卡,於107年 │上共同犯詐欺取│
│ │許,打電話向林誠富│4月16日15時24分 │財罪,累犯,處│
│ │詐稱係林誠富之朋友│許至15時29分許,│有期徒刑壹年參│
│ │楊建源,向林誠富借│在臺南市永康區中│月。 │
│ │款,致林誠富陷於錯│華路725號永豐銀 │ │
│ │誤,於同日匯款10萬│行永康分行自動櫃│ │
│ │元至H帳戶內。 │員機分4次接續提 │ │
│ │ │領各3萬元、3萬元│ │
│ │ │、3萬元、1萬元,│ │
│ │ │合計1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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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I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18日11時22分 │金融卡,於下列時│上共同犯詐欺取│
│ │許,打電話向李月麗│地,在自動櫃員機│財罪,累犯,處│
│ │詐稱係李月麗之侄女│提領、轉帳合計13│有期徒刑壹年參│
│ │,向李月麗借款,致│萬5000元: │月。 │
│ │李月麗陷於錯誤,於│1.107年4月18日13│ │
│ │同日13時11分許匯款│ 時48分至51分,│ │
│ │13萬5千元至I帳戶內│ 在雲林縣斗六市│ │
│ │。 │ 大同路45號華南│ │
│ │ │ 銀行斗六分行,│ │
│ │ │ 接續4次各提領 │ │




│ │ │ 3萬元、3萬元、│ │
│ │ │ 3萬元、1萬元。│ │
│ │ │2.同日14時10分許│ │
│ │ │ 轉帳3萬元。 │ │
│ │ │3.107年4月19日0 │ │
│ │ │ 時2分許,在臺 │ │
│ │ │ 南市中西區永福│ │
│ │ │ 路2段154號華南│ │
│ │ │ 銀行臺南分行,│ │
│ │ │ 提領1次5千元。│ │
├─┼─────────┼────────┼───────┤
│11│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I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18日10時39分 │金融卡,於下列時│上共同犯詐欺取│
│ │許,以LINE通訊軟體│地,在自動櫃員機│財罪,累犯,處│
│ │向王世明詐稱係「陳│提領合計5萬2985 │有期徒刑壹年貳│
│ │專員」,如欲貸款須│元: │月。 │
│ │先支付金主3個月預 │1.107年4月20日15│ │
│ │繳金云云,致王世明│ 時2分,在雲林 │ │
│ │陷於錯誤,先於同年│ 縣斗六市大同路│ │
│ │月20日14時50分許使│ 45號華南銀行斗│ │
│ │用自動櫃員機轉帳3 │ 六分行,提領1 │ │
│ │萬元至I帳戶;再於 │ 次3萬元。 │ │
│ │同年月20日15時30分│2.107年4月20日15│ │
│ │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 時45分至46分,│ │
│ │2萬2985元至I帳戶。│ 在雲林縣斗六市│ │
│ │ │ 成功路317號斗 │ │
│ │ │ 六市農會林頭分│ │
│ │ │ 部,接續2次各 │ │
│ │ │ 提款2萬元、3千│ │
│ │ │ 元。 │ │
├─┼─────────┼────────┼───────┤
│12│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J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9日12時35分許│金融卡,於下列時│上共同犯詐欺取│
│ │,以通訊軟體LINE聯│地,在自動櫃員機│財罪,累犯,處│
│ │絡陳阿青,詐稱係陳│提領合計24萬9000│有期徒刑壹年肆│
│ │阿青之侄女陳怡慧,│元: │月。 │
│ │向陳阿青借款,致陳│1.107年4月9日15 │ │
│ │阿青陷於錯誤,於同│ 時3分至5分許,│ │
│ │日14時39分許匯款25│ 在臺南市東區崇│ │
│ │萬元至J帳戶內。 │ 明路190號,提 │ │




│ │ │ 領3次各2萬元。│ │
│ │ │2.同日15時15分至│ │
│ │ │ 16分許,在臺南│ │
│ │ │ 市東區中華東路│ │
│ │ │ 3段360號(德安│ │
│ │ │ 百貨公司),接│ │
│ │ │ 續提領2次各2萬│ │
│ │ │ 元。 │ │
│ │ │3.同日15時26分至│ │
│ │ │ 30分許,在臺南│ │
│ │ │ 市南區國民路26│ │
│ │ │ 8號,接續5次各│ │
│ │ │ 提款2萬元。 │ │
│ │ │4.同日15時45分至│ │
│ │ │ 47分許,在臺南│ │
│ │ │ 市東區林森路1 │ │
│ │ │ 段260號(臺南 │ │
│ │ │ 監理站),接續│ │
│ │ │ 提領3次各2萬元│ │
│ │ │ 、2萬元、9000 │ │
│ │ │ 元。 │ │
│ │ │5.同日16時14分許│ │
│ │ │ ,在臺南市東區│ │
│ │ │ 東門路2段216號│ │
│ │ │ 提領900元。 │ │
├─┼─────────┼────────┼───────┤
│13│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D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13日以電話聯 │金融卡,於107年 │上共同犯詐欺取│
│ │絡符小夏,詐稱係符│年4月13日12時3分│財罪,累犯,處│
│ │小夏之朋友阿香,向│許,在臺南市東區│有期徒刑壹年壹│
│ │符小夏借款,致符小│裕農路619-2號京 │月。 │
│ │夏陷於錯誤,於同日│城銀行自動櫃員機│ │
│ │11時33分許轉帳2萬 │提領2萬元。 │ │
│ │元至D帳戶內。 │ │ │
├─┼─────────┼────────┼───────┤
│14│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K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3日13時15分許│金融卡,於107年4│上共同犯詐欺取│
│ │以電話聯絡魏紫瑛,│月3日14時26分許 │財罪,累犯,處│
│ │詐稱係魏紫瑛之姪子│,在臺南市東區東│有期徒刑壹年貳│
│ │魏聖峰,向魏紫瑛借│寧路323號臺南東 │月。 │




│ │款,致魏紫瑛陷於錯│寧路郵局自動櫃員│ │
│ │誤,於同日13時20分│機提領6萬元。 │ │
│ │許匯款6萬元至K帳戶│ │ │
│ │內。 │ │ │
├─┼─────────┼────────┼───────┤
│15│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L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9日11時許以電│金融卡,於下列時│上共同犯詐欺取│
│ │話聯絡曾蘭智之配偶│地,在自動櫃員機│財罪,累犯,處│
│ │及曾蘭智,詐稱係曾│提領合計9萬9900 │有期徒刑壹年貳│
│ │蘭智配偶之外甥,向│元: │月。 │
│ │曾蘭智及其配偶借款│1.107年4月9日15 │ │
│ │,致曾蘭智陷於錯誤│ 時48分至49分許│ │
│ │,於同日13時54分許│ ,在臺南市東區│ │
│ │匯款15萬元至L帳戶 │ 林森路1段260號│ │
│ │內。 │ (臺南監理站)│ │
│ │ │ ,提領2次各2萬│ │
│ │ │ 元。 │ │
│ │ │2.同日15時59分至│ │
│ │ │ 16時4分許,在 │ │
│ │ │ 臺南市東區東門│ │
│ │ │ 路2段2號(遠東│ │
│ │ │ 銀行臺南分行)│ │
│ │ │ ,提領3次各2萬│ │
│ │ │ 元、2萬元、1萬│ │
│ │ │ 9000元。 │ │
│ │ │3.同日16時13分許│ │
│ │ │ ,在臺南市東區│ │
│ │ │ 東門路2段216號│ │
│ │ │ (臺南東門郵局│ │
│ │ │ ),提領900元 │ │
│ │ │ 。 │ │
├─┼─────────┼────────┼───────┤
│16│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M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13日11時8分許│金融卡,於下列時│上共同犯詐欺取│
│ │以電話聯絡陳永南,│地,在自動櫃員機│財罪,累犯,處│
│ │詐稱係陳永南之外甥│提領合計13萬5000│有期徒刑壹年參│
│ │女林婉千,向陳永南│元: │月。 │
│ │借款,致陳永南陷於│1.107年4月13日12│ │
│ │錯誤,於同日11時37│ 時41分許,在臺│ │
│ │分許匯款13萬5000元│ 南市東區崇學路│ │




│ │至M帳戶內。 │ 108號(玉山銀 │ │
│ │ │ 行東臺南分行)│ │
│ │ │ 提領3萬元。 │ │
│ │ │2.同日12時52分許│ │
│ │ │ ,在臺南市東區│ │
│ │ │ 東門路3段15號 │ │
│ │ │ (聯邦銀行富強│ │
│ │ │ 分行)提領2萬 │ │
│ │ │ 元。 │ │
│ │ │3.同日12時59分至│ │
│ │ │ 13時許,在臺南│ │
│ │ │ 市東區中華東路│ │
│ │ │ 2段197號(合庫│ │
│ │ │ 銀行東臺南分行│ │
│ │ │ )提領2次各2萬│ │
│ │ │ 元。 │ │
│ │ │4.同日13時5分至7│ │
│ │ │ 分許,在臺南市│ │
│ │ │ 東區中華東路2 │ │
│ │ │ 段75號(臺灣企│ │
│ │ │ 銀東臺南分行)│ │
│ │ │ 提領3次各3000 │ │
│ │ │ 元、2萬元、2萬│ │
│ │ │ 元。 │ │
│ │ │5.同日13時13分許│ │
│ │ │ ,在臺南市東區│ │
│ │ │ 中華東路1段12 │ │
│ │ │ 號(新光銀行東│ │
│ │ │ 臺南分行)提領│ │
│ │ │ 2000元。 │ │
├─┼─────────┼────────┼───────┤
│17│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劉育陞持N帳戶之 │劉育陞犯三人以│
│ │年4月18日(追加起 │金融卡,於下列時│上共同犯詐欺取│
│ │訴書誤載為13日)13│地,在自動櫃員機│財罪,累犯,處│
│ │時30分許以電話聯絡│提領、轉帳合計22│有期徒刑壹年肆│
│ │陳福春,詐稱係陳福│萬元: │月。 │
│ │春之女,向陳福春借│1.107年4月18日14│ │
│ │款,致陳福春陷於錯│ 時35分至37分許│ │
│ │誤,於同日13時58分│ ,在斗六西平路│ │
│ │許匯款22萬元(追加│ 郵局提領3次各6│ │




│ │起訴書誤載為15萬元│ 萬元、6萬元、3│ │
│ │)至N帳戶內。 │ 萬元。 │ │
│ │ │2.107年4月18日14│ │
│ │ │ 時54分許,在永│ │
│ │ │ 豐銀行自動櫃員│ │
│ │ │ 機轉帳3萬元。 │ │
│ │ │3.107年4月19日0 │ │
│ │ │ 時9分37秒(追 │ │
│ │ │ 加起訴書誤載為│ │
│ │ │ 上午9時37分) │ │
│ │ │ 許,在臺南市東│ │
│ │ │ 區府連路433、 │ │
│ │ │ 435號(臺南東 │ │
│ │ │ 城郵局)提領4 │ │
│ │ │ 萬元。 │ │
└─┴─────────┴────────┴───────┘
附表二㈠(即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
│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 │劉育陞提款之時、│起訴罪名 │
│ │ │地、金額、方式 │ │
├───┼─────────┼────────┼─────┤
李國鈞│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持左列帳戶之金融│刑法第339 │
│ │年4月16日11時許, │卡,於下列時地,│條之4第1項│
│ │打電話向李國鈞詐稱│以自動櫃員機提領│第2款之加 │
│ │係李國鈞之外甥,向│現金: │重詐欺罪 │
│ │李國鈞借款,致李國│1.107年4月16日13│ │
│ │鈞陷於錯誤,於翌日│ 時18分52秒至39│ │
│ │匯款3萬元至元大銀 │ 分12秒,在臺南│ │
│ │行00000000000000號│ 市永康區中正北│ │
│ │王嘉宏帳戶內 │ 路79號永康鹽行│ │
│ │ │ 郵局,接續6次 │ │
│ │ │ 各提領2萬元、2│ │
│ │ │ 萬元、2萬元、2│ │
│ │ │ 萬元、2萬元、1│ │
│ │ │ 萬元。 │ │
│ │ │2.107年4月16日13│ │
│ │ │ 時52分26秒至58│ │
│ │ │ 分31秒,在臺南│ │
│ │ │ 市永康區中正北│ │
│ │ │ 路75號永康農會│ │




│ │ │ 鹽行分部,接續│ │
│ │ │ 2次各提領1萬元│ │
│ │ │ 、9千元。 │ │
└───┴─────────┴────────┴─────┘
附表二㈡(即原起訴書附表二)
┌─┬───┬───────┬────────┬─────┐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提款之時、地、金│被訴罪名 │
│號│ │ │額、方式 │ │
├─┼───┼───────┼────────┼─────┤
│1 │阮銀屏│詐欺集團成員於│1.由何佳麟持左列│刑法第339 │
│ │ │107年4月30日11│ 楊哲丞之郵局帳│條之4第1項│
│ │ │時20分許,打電│ 戶金融卡,於下│第2款之加 │
│ │ │話向阮銀屏詐稱│ 列時地,以自動│重詐欺罪 │
│ │ │係阮銀屏之弟,│ 櫃員機提領現金│ │
│ │ │向阮銀屏借款,│ ,KONGKAEW PAN│ │
│ │ │致阮銀屏陷於錯│ SUVAN在外把風 │ │
│ │ │誤,於同日匯款│ : │ │
│ │ │28萬元至中華郵│⑴107年4月30日13│ │
│ │ │政臺中南屯路郵│ 時42分9秒至43 │ │
│ │ │局000000000000│ 分11秒,在高雄│ │
│ │ │32976號楊哲丞 │ 市前鎮區三多三│ │
│ │ │帳戶內。再於10│ 路139號高雄廣 │ │
│ │ │7年5月2日10時 │ 澤郵局,分2次 │ │
│ │ │40分許,以同方│ 接續提領各6萬 │ │
│ │ │式詐騙阮銀屏,│ 元。 │ │
│ │ │致阮銀屏陷於錯│⑵107年4月30日14│ │
│ │ │誤,於同日匯款│ 時1分33秒至2分│ │
│ │ │47萬元至臺灣銀│ 30秒,在高雄市│ │
│ │ │行臺中分行0040│ 前鎮區三多三路│ │
│ │ │00000000000號 │ 155號彰化銀行 │ │
│ │ │楊哲丞帳戶內。│ 前鎮分行,分2 │ │
│ │ │ │ 次接續提領各2 │ │
│ │ │ │ 萬元、1萬元。 │ │
│ │ │ │2.由何佳麟持左列│ │
│ │ │ │ 楊哲丞之臺灣銀│ │
│ │ │ │ 行帳戶金融卡,│ │
│ │ │ │ 於下列時地,以│ │
│ │ │ │ 自動櫃員機提領│ │
│ │ │ │ 現款,KONGKAEW│ │
│ │ │ │ PANSUVAN在外把│ │




│ │ │ │ 風。 │ │
│ │ │ │ 107年5月2日13 │ │
│ │ │ │ 時35分25秒至37│ │
│ │ │ │ 分37秒,在高雄│ │
│ │ │ │ 市苓雅區三多三│ │
│ │ │ │ 路168號全家便 │ │
│ │ │ │ 利商店高雄忠孝│ │
│ │ │ │ 店,接續提領5 │ │
│ │ │ │ 次,各2萬元。 │ │
├─┼───┼───────┼────────┼─────┤
│2 │林世珍│詐欺集團成員於│由何佳麟KONGKA│ │
│ │ │107年5月3日12 │EW PANSUVAN共同 │ │
│ │ │時40許,打電話│持左列帳戶之金融│ │
│ │ │向林世珍詐稱係│卡,於107年5月3 │ │
│ │ │林世珍之朋友許│日14時25分43秒至│ │
│ │ │桂貞,向林世珍│26分35秒,在高雄│ │
│ │ │借款,致林世珍│市三民區自立一路│ │
│ │ │陷於錯誤,於同│68號統一國城超商│ │
│ │ │日匯款3萬元至 │店,由KONGKAEW │ │
│ │ │臺灣銀行南都分│PANSUVAN操件自動│ │
│ │ │行000000000000│櫃員機,分2次接 │ │
│ │ │735號呂秉捷帳 │續提領各2萬元、1│ │
│ │ │戶內。 │萬元。 │ │
├─┼───┼───────┤ │ │
│3 │彭慶堂│詐騙集團成員於│ │ │
│ │ │107年5月2日19 │ │ │
│ │ │時46許,打電話│ │ │
│ │ │向彭慶堂詐稱係│ │ │
│ │ │彭慶堂之大舅,│ │ │
│ │ │向彭慶堂借款,│ │ │
│ │ │致彭慶堂陷於錯│ │ │
│ │ │誤,於同月3日 │ │ │
│ │ │匯款6萬元至臺 │ │ │
│ │ │灣銀行南都分行│ │ │
│ │ │00000000000000│ │ │
│ │ │5號呂秉捷帳戶 │ │ │
│ │ │內。 │ │ │
└─┴───┴───────┴────────┴─────┘
附表三(即108年度偵字第167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被害人│ 詐 騙 事 實 │提領時間、次數、│被訴罪名 │
│ │ │金額(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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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阿青│107年4月6日晚間7時│1.107年4月9日下 │刑法第339 │
│ │16分許,接獲自稱其│ 午3時3分、4分 │條之4第1項│
│ │姪女之來電,佯稱欲│ 、5分,在臺南 │第2款之加 │
│ │向陳阿青借款急用云│ 市東區崇明路 │重詐欺罪、│
│ │云,致其陷於錯誤,│ 190路郵局自動 │洗錢防制法│
│ │而依指示匯款25萬元│ 櫃員機提領3次 │第2條第2款│
│ │至花旗銀行板橋分行│ 共6萬元。 │、第14條第│
│ │帳號0000000000號高│2.107年4月9日下 │1項之洗錢 │
│ │瑋軒帳戶內 │ 午3時15分、16 │罪。 │
│ │ │ 分,在臺南市東│ │
│ │ │ 區中華東路3段 │ │
│ │ │ 360號德安百貨 │ │
│ │ │ 公司國泰世華商│ │
│ │ │ 業銀行自動櫃員│ │
│ │ │ 機提領2次共4萬│ │
│ │ │ 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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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