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 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如 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 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王宥勝再聽 從「楊過」之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至如附表二所示 地點,將如附表二所示提款金額提領而出,並全數交予詐欺 集團內不詳收水成員,以此方式隱匿及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 去向。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顏大展、林亮圻、楊鵬英、林奕錡、蘇綉惠訴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林敬鈞、黃群富、謝耀東、徐永世、 莊保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宥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顏大展、林亮圻、楊鵬英、林奕錡、蘇綉惠、林敬鈞、黃群富、謝耀東、徐永世、莊保卿、被害人陳怡伶、張汶球、許凱翔、蔡宗銘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其等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被害人所陳之匯款證明、通話紀錄、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後,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4 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嗣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遭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 5 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附表二所示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被告與 「楊過」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洗 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14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 師 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莊 婷 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顏大展 (提告) 於112年4月20日,假冒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故障誤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6分許 9萬9,989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林亮圻 (提告) 於112年4月20日,假冒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公司職員誤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 1.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0分許 2.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7分許 3.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4分許 1.4萬9,984元 2.1萬8,123元 3.5萬1,989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15分許 1萬7,14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陳怡伶 (未提告) 於112年4月20日,假冒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故障誤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 1.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9分許 2.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7分許 1.4萬7,215元 2.8,02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15分許 2.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18分許 1.9,999元 2.7,01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張汶球 (未提告) 於112年4月20日,假冒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駭客入侵盜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 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5分許 2萬3,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41分許 2.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51分許 1.3萬元 2.2萬8,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楊鵬英 (提告) 於112年4月20日,假冒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故障誤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 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7分許 3萬5,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許凱翔 (未提告) 於112年4月20日,假冒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故障誤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 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47分許 1萬8,12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林奕錡 (提告) 於112年4月20日,假冒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故障誤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7分許 2萬8,12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5分許 2.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8分許 1.4萬9,982元 2.4萬9,13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蘇綉惠 (提告) 於112年4月20日,假冒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公司職員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 1.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1分 2.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5分許 3.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1分許 1.3萬元 2.3萬元 3.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林敬鈞 (提告) 於112年4月21日,假冒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須依指示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6分許 2.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8分許 1.4萬9,986元 2.4萬4,006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黃群富 (提告) 於112年4月21日,假冒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故障誤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1分許 2萬6,026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6分許 4萬9,976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謝耀東 (提告) 於112年4月21日,假冒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故障誤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2分許 2萬123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分許 2.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8分許 1.2萬9,987元 2.2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徐永世 (提告) 於112年4月21日,假冒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駭客入侵盜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4分許 2萬9,986元 合庫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蔡宗銘 (未提告) 於112年4月21日,假冒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故障誤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 112年4月21日晚間7時6分許 4萬9,987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1日晚間7時8分許 1萬8,998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1日晚間7時45分許 1萬8,12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莊保卿 (提告) 於112年4月21日,假冒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故障誤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 112年4月21日晚間9時11分許 3萬96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新臺幣) 款項所有人 1 1.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0分許 2.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1分許 3.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2分許 4.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3分許 5.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2萬元 顏大展 2 1.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5分許 2.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6分許 3.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6分許 4.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萬元 2.3萬元 3.3萬元 4.3萬元 林亮圻 3 1.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27分許 2.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28分許 3.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2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萬元 2.6萬元 3.3萬元 陳怡伶、張汶球、楊鵬英 4 1.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 2.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33分許 3.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萬元 2.6萬元 3.9,000元 林奕錡 5 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路0號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8,000元 許凱翔 6 1.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50分許 2.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51分許 臺北市○○區○○○路0號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萬元 2.2萬9,000元 林亮圻、陳怡伶、張汶球 7 1.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3分許 2.112年4月20日晚間7時19分許 1.臺北市○○區○○路000號 2.臺北市○○區○○○路000號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萬元 2.2萬8,000元 蘇綉惠、林奕錡 8 1.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1分許 2.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2分許 3.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3分許 4.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萬元 2.3萬元 3.3萬元 4.3萬元 林敬鈞、黃群富 9 1.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許 2.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許 3.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分許 4.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萬元 2.3萬元 3.3萬元 4.3萬元 謝耀東 10 1.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9分許 2.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0分許 3.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0分許 4.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1.3萬元 2.3萬元 3.3萬元 4.9,000元 黃群富 11 1.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0分許 2.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1分許 3.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2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萬元 2.6萬元 3.3萬元 謝耀東 12 1.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5分許 2.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5分許 3.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6分許 4.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7分許 5.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8分許 6.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9分許 7.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9分許 8.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2萬5元 5.2萬5元 6.2萬5元 7.2萬5元 8.8,005元 徐永世 13 1.112年4月21日晚間7時20分許 2.112年4月21日晚間7時21分許 3.112年4月21日晚間7時21分許 4.112年4月21日晚間7時22分許 5.112年4月21日晚間7時22分許 6.112年4月21日晚間7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2萬5元 5.1萬9,005元 6.2萬5元 蔡宗銘 14 1.112年4月21日晚間7時31分許 2.112年4月21日晚間7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萬元 2.4萬9,000元 蔡宗銘 15 1.112年4月21日晚間8時17分許 2.112年4月21日晚間8時17分許 3.112年4月21日晚間8時18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萬元 2.6萬元 3.3萬元 蔡宗銘 16 112年4月21日晚間9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莊保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