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示之刑期,就其犯行已予其相當之刑事處罰,如前所述, 於此刑期執行完畢後,應能心有警惕,而避免重蹈覆轍,故 本院綜合審酌上情,認被告尚無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3項規定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 以免過於嚴苛。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 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行動電話均係被告等用以與詐欺 集團相互連絡所用之工具,且分別係被告3人所有之物,自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附表三 編號5所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則係被告等領取附表一編 號6所示被害人詐欺款項而生之交易憑據,屬犯罪所生之物 ,且為被告等所有,自亦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三 編號8所示蔡紘濬扣案之行動電話,因無證據顯示被告蔡紘 濬有將之使用於本案詐欺犯行,自毋庸於本案中一併宣告沒 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7所 示之現金6萬元、3萬元,分別係被告3人領取附表一編號12 、14所示被害人所匯遭詐欺款項(其中附表三編號6所示6萬 元係被告3人提領後,於遭警方查獲時在其等身上查獲;另 附表三編號7所示3萬元係警方於查獲被告3人後,帶同被告 林明俊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而扣案),且尚未交予詐欺集團 上游,自屬被告等所保有之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至其 於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犯罪所得共計84萬2,000元(至其餘 附表一編號11、13、15被告尚未領取,附表一編號12犯罪所 得已遭扣案【即附表三編號6】,附表一編號14犯罪所得於 被告等遭查獲後,由警方帶同被告林明俊領出【即附表三編 號7】),而被告洪乙斌、林明俊均自陳其犯罪所得係按領 得詐欺款項之百分之一計算,至被告蔡紘濬則自承係按領得 詐欺款項之百分之三計算,是被告洪乙斌、林明俊之犯罪所 得應分別為8,420元,被告蔡紘濬則為2萬5,260元,自應宣 告沒收,且因未扣案,自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蔡紘濬雖已與附表一編號2、5 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另被告洪乙斌則與附表一編號2、5、 8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然均尚未履行其和解條件,自無庸 自其犯罪所得中扣除,附此敘明。
㈢、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0所示現金,因並無證據顯示係本案
之犯罪所得,自毋庸於本案一併宣告沒收。另附表三編號11 至18所示之金融卡,固遭本案被告等用以提領詐欺款項,惟 提款卡得隨時由本人申請掛失、補發,沒收該等物品之刑法 上重要性不高,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又附表三編號19至33所示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個人證件、 SIM卡及金融卡等物品,因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詐欺行為有何 關聯,亦無庸一併宣告沒收。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3人另就附表四所示被害人等所匯之受 詐騙款項,應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 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查本件被告3人係於110年1月12日上午11時25分許,於臺北 市○○區○○○路0段00號之馬偕醫院內遭警方逮捕等情,有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在卷 可查(見偵3281卷一第389頁、第397頁、第405頁),堪認 上情應屬實在。而附表四被害人所匯款項係於被告3人遭警 方查獲後所匯出,此據證人喻允中、曾增源證述明確(見偵 3281卷三第243頁、第303至305頁)。由此可知,附表四被 害人所匯之受詐騙款項從未處於被告3人支配之下,難認被 告3人已達洗錢罪之著手階段,且被告3人於附表四所示被害 人匯款前即遭警方逮捕,則其等更無從以提領、逐層轉交予 詐欺集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達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 本質、去向之目的,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並未處罰預備犯, 自無從令被告3人就附表四所示犯行負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之責。三、從而,依檢察官就附表四所示一般洗錢犯行所提出之證據, 客觀上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被告3人已達於一般洗錢罪著手之程度,是上開情事均存 有合理懷疑之存在,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上開被告等涉有 前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無從證明被告此部分犯行,本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如此部分成立犯罪,與前揭附表一編號 14、15所示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犯行具備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紘濬、洪乙斌、林明俊與詐欺集團成 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由該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 附表五所示方式,對附表五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彼等陷於 錯誤,而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將附表五所示金融帳戶資料交
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受等情,因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同條項第3款以 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法院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附表五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所為證述,附表五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所提 出之對話截圖、臉書截圖、寄貨收據、寄出之存摺交易資料 、愛手工有限公司家庭代工合約書影本、便利超商寄件查詢 結果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3人就此部分均堅詞否認犯 行,其等辯稱:伊雖然有前往板橋車站置物櫃領取附表五所 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但伊並沒有參與詐騙附表五所示被害 人銀行帳戶的犯行,伊也不知道這些帳戶係詐欺集團用詐騙 之方式取得,伊沒有聽過愛手工的網站,也不知道這些帳戶 是如何取得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23至524頁、第579至580 頁;本院卷二第35至37頁)。
四、經查,被告等雖自承有前往板橋車站置物櫃領取含有附表五 所示被害人提款卡之包裹,並持以使用於提領詐欺款項等情 ,然均辯稱其等不知該提款卡係詐欺集團如何得來等語已如 前所述。衡諸現今實務常情,詐欺集團所使用於提領詐欺款 項之金融帳戶雖確有以詐術騙得之情形,然詐欺集團使用向 他人以現金收購而來之金融帳戶之情況亦所在多有,此觀實 務判決中經常出現當事人因販賣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而 遭判處幫助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之案例即可得知。基此,尚
不能以附表五所示金融帳戶係詐欺集團成員所提供被告等供 領款之用此情,即直接推論被告等必然知悉該等帳戶必係詐 欺集團以詐術向被害人騙取而來此節屬實。衡諸被告3人始 終否認其等主觀知悉附表五所示帳戶係詐欺集團以詐術騙取 得來此主觀構成要件,況遍閱全卷亦查無相關訊息內容或其 他證據足資佐證詐欺集團有告知被告3人附表五所示帳戶為 詐欺集團以詐術所騙取得來,自僅能做對被告3人有利之認 定。
五、基此,被告3人就其上游之詐欺集團以詐術騙取如附表五所 示金融帳戶此情欠缺主觀認知等情已如前所述,自無從認定 被告3人與詐欺集團就附表五所示金融帳戶有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行為分擔。是以,檢察官所舉之各項證據,尚不足 證被告3人就附表五所示金融帳戶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之故 意,另亦無證據可資佐證被告3人就詐欺集團騙取附表五所 示金融帳戶此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無法使本院產 生明確有罪之心證,應認不能證明被告3人犯罪,就此部分 依法應為被告3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樊家妍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商啟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附錄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詐欺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林怡秀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6時許,致電林怡秀佯稱係林三益客服人員,稱其購買刷具以手機及身分證號碼認證,該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會扣到其款項,須依指示與新莊後港郵局陳先生聯繫依指示匯款,致林怡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26日19時23分50秒 28,985元(另支出手續費1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雅琪) 109年12月26日19時54分22秒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老松郵局自動櫃員機 29,000元 109年12月26日19時29分20秒 985元(另支出手續費15元) 109年12月26日21時15分57秒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全家超商新興義店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2 李旻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20時許,致電李旻祐,佯稱係之前網購客服人員,網路錯誤導致將其升級為高級會員,是否要續訂或退訂,李旻祐稱要退訂,對方即稱須依郵局客服人員指示登入網銀轉帳頁面依指示操作取消連結會員資格,致李旻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26日20時58分20秒 38,985元 109年12月26日21時17分48秒 同上 19,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09年12月26日21時57分54秒 36,123元 109年12月26日22時0分15秒 臺北市○○區○○街00○00號/統一超商鑫寶店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3 徐玟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4時36分許,致電徐玟堯,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李嘉樂,稱徐玟堯在臉書購物誤植個人資料為批發商,要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批發商資格,致徐玟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26日21時32分42秒 8,072元 109年12月26日22時1分38秒 同上 16,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09年12月26日22時3分4秒 同上 8,000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109年12月26日22時36分39秒 臺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興義店 1,000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4 陳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16時17分許,致電陳鈴,佯稱係天藍小舖人員,稱陳鈴購買零錢包因遭駭客入侵造成訂單錯誤,若無法依指示將轉帳功能停辦帳戶會直接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輸入,致陳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29日16時43分44秒 4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戶名:毛祈富) 109年12月29日17時2分1秒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寶元店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09年12月29日17時2分50秒 同上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09年12月29日16時52分3秒 84,123元 109年12月29日17時3分35秒 同上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09年12月29日16時55分44秒 16,000元 109年12月29日17時4分21秒 同上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09年12月29日17時5分11秒 同上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09年12月29日17時5分55秒 同上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09年12月29日17時14分42秒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全家超商新興義店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09年12月29日17時15分54秒 同上 1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5 周淑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0日20時許,以0000000000門號致電周淑美佯稱係朋友換電話,再與周淑美加入LINE好友,110年1月11日9時54分,以LINE致電周淑美佯稱急需用錢需借款15萬元,110年1月13日星期三要還,致周淑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約定還款期限未收到還款,周淑美致電朋友家中查證,始知受騙。 110年1月11日25分34秒 15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李岱霖) 110年1月11日12時11分2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營業部 20,000元 110年1月11日12時12分30秒 同上 20,000元 110年1月11日12時13分39秒 同上 20,000元 110年1月11日12時15分2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營業部 20,000元 110年1月11日12時16分22秒 同上 20,000元 110年1月11日12時17分10秒 同上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0年1月11日12時17分55秒 同上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0年1月11日13時32分12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台新銀行提款機 9,000元 6 陳淑卿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1日15時39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致電陳淑卿佯稱係其姪子陳彥彰表示要借錢投資,致陳淑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月11日16時11分27秒 3萬元 110年1月12日0時14分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超商和西店台新銀行提款機 30,000元 110年1月12日9時40分7秒 3萬元 110年1月12日10時0分20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漢中街郵局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0年1月12日10時2分20秒 1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7 吳玉桂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8日13時31分前某時致電吳玉桂,佯稱是其朋友急需35萬元,並稱下星期一就會歸還,致吳玉桂陷於錯誤,而商請其於 台南新社農會上班的朋友詹菽觀代理其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因 110年1月11日不詳詐欺集成員再次致電吳玉桂借款,經查證後始知受騙。 110年1月8日13時 31分51秒 1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岱霖) 110年1月8日14時21分22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萬華分行提款機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0年1月8日14時22分15秒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0年1月8日14時23分15秒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0年1月8日14時24分9秒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0年1月8日14時25分2秒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8 徐列棟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1日10時8分許佯裝徐列棟姪女加入其好友,佯稱需要借款,至徐列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竹市○○街00號郵局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月11日11時39分41秒 4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岱霖) 110年1月11日13時17分17秒 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全家超商廣明店國泰世華自動提款機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0年1月11日13時18分33秒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9 王陳秀金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1日9時58分許佯裝王陳秀金朋友以0000000000門號致電王陳秀金,佯稱需要借款,至王陳秀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臺南市○○區○○路00號永康農會崑山分部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月11日11時53分51秒 3萬元 110年1月11日13時19分42秒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0年1月11日13時22分40秒 1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0 劉美燕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0日16時51分許佯裝係劉美燕姪子以0000000000門號致電劉美燕稱電話號碼換了,劉美燕加入其好友後,對方即佯稱有急用理由需借款,致劉美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月11日12時11分26秒 20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岱霖) 110年1月11日12時54分41秒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老松郵局自動櫃員機 20,000元 110年1月11日12時56分17秒 同上 20,000元 110年1月11日12時57分17秒 同上 60,000元 110年1月11日12時58分26秒 同上 40,000元 110年1月11日12時59分28秒 同上 10,000元 110年1月12日0時9分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華江橋郵局自動櫃員機 50,000元 110年1月12日11時36分許 10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義) 未提領 11 黃孟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9日9時49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致電黃孟珠,佯稱係其姪子換電話,請其儲存新電話,再於110年1月12日以LINE通話致電黃孟珠佯稱存摺與印章沒帶出來,有一貨款急需用錢要向其借款,致黃孟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桃園市○○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自玉山銀行帳戶(帳號詳卷)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月12日10時43分 15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容) 未提領 12 劉桂香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2日8時許以LINE致電劉桂香,稱係其朋友賴美珍更換電話號碼0000000000門號,請其重新搜尋好友加入,再以急需用錢周轉向劉桂香借款,致劉桂香陷於錯誤而於新竹縣○○鄉○○路0號新工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其郵局帳戶(帳號詳卷)、永豐帳戶(帳號詳卷)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月12日10時33分25秒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岱霖) 110年1月12日11時5分4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馬偕醫院彰化銀行提款機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0年1月12日10時35分8秒 3萬元 110年1月12日11時6分47秒 同上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0年1月12日11時7分46秒 同上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3 江吏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8日14時許以0000000000門號致電江吏春,佯稱係其姪子更換手機LINE名字為「一帆風順」,再於110年1月11日10時許以上開電話致電江吏春,佯稱急需用錢需借款8萬元,致江吏春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月11日14時15分1秒 8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戶名:顏彣卉) 未提領 14 喻允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9日某時許致電喻允中,佯稱係其孫子換電話,請其加入LINE,再於110年1月12日上午某時向喻允中佯稱要借款,致喻允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自其所開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轉帳至右列詐欺帳戶。 110年1月12日11時49分53秒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岱霖) 110年1月12日16時44分7秒 (警方帶同被告前往提領扣案) 臺北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國泰世華自動櫃員機 (警方帶同被告前往提領扣案)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0年1月12日16時45分25秒 (警方帶同被告前往提領扣案) 同上 (警方帶同被告前往提領扣案) 1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15 曾增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2日9時許,佯稱係曾增源綽號小葛朋友以LINE致電曾增源,佯稱需要借款,致曾增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自國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戶(帳號詳卷)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月12日14時3分27秒 2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戶名:游本領) 未提領(圈存) 附表二:
編號 對應附表一之犯罪事實 罪名與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蔡紘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乙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明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 蔡紘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洪乙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明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附表一編號3 蔡紘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乙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明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 蔡紘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洪乙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明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附表一編號5 蔡紘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洪乙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林明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附表一編號6 蔡紘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乙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明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 蔡紘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乙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明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附表一編號8 蔡紘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乙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明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 蔡紘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乙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明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蔡紘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洪乙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明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蔡紘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乙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明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蔡紘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乙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明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蔡紘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乙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明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蔡紘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洪乙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林明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蔡紘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洪乙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林明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說明 1 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1支 蔡紘濬 被告蔡紘濬與詐欺集團及成員聯絡所使用,且為被告所有(本院卷二第117頁) 2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林明俊 被告林明俊與詐欺集團及成員聯絡所使用,且為被告所有(本院卷二第139頁) 3 HTC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洪乙斌 被告洪乙斌與詐欺集團及成員聯絡所使用,且為被告所有(本院卷二第139頁) 4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洪乙斌 被告洪乙斌與詐欺集團及成員聯絡所使用,且為被告所有(本院卷二第139頁) 5 110年1月12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1張 洪乙斌 被告等領取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詐欺款項而生之交易憑據,屬犯罪所生之物,且為被告所有 6 現金6萬元 洪乙斌 被告等提領附表一編號12所示詐得款項,但尚未上繳詐欺集團 7 現金3萬元 林明俊 警方帶同林明俊提領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詐得款項 8 蘋果廠牌Iphone 7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蔡紘濬 被告蔡紘濬自陳並無使用該手機與詐欺集團及成員聯絡,又無證據顯示被告蔡紘濬有將之用於本案詐欺犯行(本院卷二第139頁) 9 現金8,100元 蔡紘濬 被告蔡紘濬自陳並非犯罪所得,又無證據顯示係本案之犯罪所得(本院卷二第139頁) 10 現金1萬1,500元 洪乙斌 被告洪乙斌自陳並非犯罪所得,又無證據顯示係本案之犯罪所得(本院卷二第139頁) 1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所有人:李岱霖) 1張 蔡紘濬 附表五被害人李岱霖遭詐欺集團所騙取之物品,被害人並無移轉所有權予被告等人之意思,自非屬被告3人所有之物 1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所有人:李岱霖) 1張 蔡紘濬 附表五被害人李岱霖遭詐欺集團所騙取之物品,被害人並無移轉所有權予被告等人之意思,自非屬被告3人所有之物 1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所有人:游本領) 1張 蔡紘濬 附表五被害人游本領遭詐欺集團所騙取之物品,被害人並無移轉所有權予被告等人之意思,自非屬被告3人所有之物 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所有人:林○容) 1張 蔡紘濬 附表五被害人林○容遭詐欺集團所騙取之物品,被害人並無移轉所有權予被告等人之意思,自非屬被告3人所有之物 15 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所有人:黃雅萍) 1張 蔡紘濬 附表五被害人黃雅萍遭詐欺集團所騙取之物品,被害人並無移轉所有權予被告等人之意思,自非屬被告3人所有之物 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所有人:古佳玉) 1張 蔡紘濬 附表五被害人古佳玉遭詐欺集團所騙取之物品,被害人並無移轉所有權予被告等人之意思,自非屬被告3人所有之物 1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所有人:李岱霖) 1張 蔡紘濬 附表五被害人李岱霖遭詐欺集團所騙取之物品,被害人並無移轉所有權予被告等人之意思,自非屬被告3人所有之物 18 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所有人:古佳玉) 1張 蔡紘濬 附表五被害人古佳玉遭詐欺集團所騙取之物品,被害人並無移轉所有權予被告等人之意思,自非屬被告3人所有之物 1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戶名:謝宗霖) 1張 蔡紘濬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詐欺行為有何關聯 20 謝宗霖身分證影本(身分證號:Z000000000,含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金融卡密碼) 1張 蔡紘濬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詐欺行為有何關聯 21 台灣之星0000000000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洪乙斌,含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號:Z000000000) 1張 蔡紘濬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詐欺行為有何關聯 22 台灣之星0000000000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黃俊霖,含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號:Z000000000) 1張 蔡紘濬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詐欺行為有何關聯 23 台灣之星0000000000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黃界豪,含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號:Z000000000) 1張 蔡紘濬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詐欺行為有何關聯 24 台灣之星0000000000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林金坤,含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號:Z000000000) 1張 蔡紘濬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詐欺行為有何關聯 25 台灣之星0000000000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黃劼,含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號:Z000000000) 1張 蔡紘濬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詐欺行為有何關聯 26 遠傳電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呂芳在,身分證號:Z000000000) 5張 蔡紘濬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詐欺行為有何關聯 27 遠傳電信0000000000預付卡申請書、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詹志彬,身分證號:Z000000000) 4張 蔡紘濬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詐欺行為有何關聯 28 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林添進,身分證號:Z000000000) 5張 蔡紘濬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詐欺行為有何關聯 29 葉峻任身分證影本(身分證號:Z000000000) 1張 蔡紘濬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詐欺行為有何關聯 30 朱宸緯身分證影本(身分證號:Z000000000)、AJJ-0000自用小客車行照影本、誠泰當鋪收據及本票1張(面額新台幣13萬,票號:595431) 蔡紘濬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詐欺行為有何關聯 本票1張(面額新台幣13萬,票號:595431),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2誤載為15萬,應予更正。 31 台灣之星SIM卡(門號:0000000000) 1張 蔡紘濬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詐欺行為有何關聯 32 遠傳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不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不詳) 13張 蔡紘濬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詐欺行為有何關聯 33 台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1張 蔡紘濬 無證據顯示與本案詐欺行為有何關聯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詐欺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所犯罪名 1 喻允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9日某時許致電喻允中,佯稱係其孫子換電話,請其加入LINE,再於110年1月12日上午某時向喻允中佯稱要借款,致喻允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自其所開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轉帳至右列詐欺帳戶。 110年1月12日11時49分53秒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岱霖) 110年1月12日16時44分7秒 (警方帶同被告前往提領扣案) 臺北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國泰世華自動櫃員機 (警方帶同被告前往提領扣案) 2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110年1月12日16時45分25秒 (警方帶同被告前往提領扣案) 同上 (警方帶同被告前往提領扣案) 10,000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2 曾增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2日9時許,佯稱係曾增源綽號小葛朋友以LINE致電曾增源,佯稱需要借款,致曾增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自國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戶(帳號詳卷)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月12日14時3分27秒 2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戶名:游本領) 未提領(圈存)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附表五: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時間 詐欺所得 所犯罪名 1 李岱霖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刊登「愛手工」兼職廣告而對公眾散布該詐欺訊息,李岱霖於110年1月8日晚上某時許,瀏覽該網頁看到該訊息,加入該廣告所留LINE帳號,而與自稱「陳柚蓁」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對方佯稱須提供金融帳戶申請補助款用以購買手工材料,總共可以給6張卡,每張卡拿到的金額不一樣,並告知公司統一編號並提供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及陳柚蓁,致李岱霖陷於錯誤而以統一超商店到店方式寄送其所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2、7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存摺至統一超商合喬門市○○○市○○區○○街00號)。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2、7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存摺。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2 林○容(92年 11月生,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年籍 詳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刊登徵家庭代工兼職人員廣告而對公眾散布該詐欺訊息,林○容於110年1月6日瀏覽該網頁看到該訊息,而與廣告所留LINE ID加入好友洽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愛手工有限公司」旗下員工,表示寄貨跟收貨都是用統一超商交貨,薪水則是匯到其存款帳戶內,並稱公司需要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做為以其名義購買材料跟政府申請員工薪資補貼金,一本帳戶可以補助5,000元,最高6本,並佯與林○容簽立電子合約書保障,致林○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其所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金融帳戶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以統一超商店到店方式寄送至統一超商正泰門市○○○市○○區○○路0段000○00○00號1樓),嗣110年2月3日經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致電林○容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始知受騙。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左列遠東銀行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3 游本領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8日1時前某不詳時間,於臉書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自稱「郝小新」刊登徵家庭代工兼職人員廣告,對公眾散布詐欺訊息,游本領於110年1月8日1時許瀏覽該網頁看到該訊息而與廣告所留LINE與名稱「妤妤」(本名:蔣思妤)加入好友洽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其佯稱需要其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要以其名義匯錢進入帳戶,以其名金融卡名義匯給代工材料公司材料費,致游本領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月8日18時許,依指示將其所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以統一超商店到店方式自基隆市信二門市寄送至統一超商新翠華門市○○○市○○區○○路0段00巷00號16號),嗣110年1月12日下午16時10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告知游本領其金融卡被提款機吃掉,並請游本領將匯入之款項匯至指定之帳戶,游本領前往郵局了解,始知該帳戶已成為警示帳戶,而知受騙。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金融帳戶金融卡。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4 顏彣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30日前某不詳時間,於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誠徵家庭代工之廣告而對公眾散布該詐欺訊息,顏彣卉於109年12月30日不詳時間瀏覽該網頁看到該訊息,而與廣告所留LINE暱稱「清清」、「財務」加入好友聯繫,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要其提供金融帳戶,便可1本補助新台幣5,000元,並稱已經簽合約了,如果不做代工便賠償違約金50萬元,顏彣卉因而於110年1月3日10時許,依指示將其所開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下稱顏彣卉郵局帳戶)及其女顏雙如所開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下稱顏雙如郵局帳戶)金融卡及存摺自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中原門市以交貨便方式寄送至對方指定之地點,嗣顏彣卉與對方詢問上開資料下落均遭對方敷衍,直到 110年1月10日13時28分許對方即再也沒有回應,始知受騙。 顏彣卉郵局帳戶、顏雙如郵局帳戶金融卡及存摺。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5 古佳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8日前某時,於臉書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刊登家庭代工廣告而對公眾散布該詐欺訊息,古佳玉於110年1月8日某時許瀏覽該網頁看到該訊息,加入該廣告所留LINE帳號,而與暱稱「馨馨」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對方佯稱是合法經營的加工,要自己挑材料,須向工廠買材料,為了防止不做工跑單須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寄來公司材料部實名登記購買材料,提款卡內不需要有錢,材料費公司會出,只是需要紀錄證明有在這工作,購買好之後要的材料跟提款卡會一起寄回等語,致古佳玉陷於錯誤而從高雄市○○區○○路統一超商將其所申辦之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寄送至「馨馨」指定之臺北某便利商店。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8金融帳戶金融卡。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6 黃雅萍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底至110年1月初某時,於臉書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刊登做手工鑰匙圈廣告而對公眾散布該詐欺訊息,黃雅萍於109年12月底至110年1月初某時許瀏覽該網頁看到該訊息,加入該廣告所留line帳號而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對方佯稱會先把手工要付費的錢匯到其所提供之帳戶提款卡,再從裡面提出來幫其付手工費的錢,再把要做的手工寄給黃雅萍,再把提款卡歸還等語,致黃雅萍陷於錯誤而從金門縣沙美統一超商以店到店方式將其所申辦之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寄送至對方指定之統一超商。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金融帳戶金融卡。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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