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3035號
TCDM,108,訴,3035,20200227,1

2/2頁 上一頁


│ │ │ │ │12萬元、9萬 │ │ │
│ │ │ │ │元與300元。 │ │ │
│ │ │ │ │ │ │ │
├──┼───┼───────┼───────┼──────┼────┼──────┤
│2 │陳春鳳│詐騙集團成員於│104 年11月27日│張旭光即指示│600元 │張旭光犯三人│
│ │ │104 年11月26日│至新竹縣竹北市│陳順意、賴勤│ │以上共同詐欺│
│ │ │15時24分撥打電│光明六路41號遠│偉於104 年11│ │取財罪,累犯│
│ │ │話予陳春鳳,佯│東商銀竹北分行│月27日持左揭│ │,處有期徒刑│
│ │ │稱係陳春鳳友人│,自其夫陳建生黃子瀚郵局帳│ │壹年拾月。 │
│ │ │詹裕桂,電話號│申設之遠東商銀│戶之金融卡,│ │未扣案之犯罪│
│ │ │碼業已變更為門│帳號 │前往自動櫃員│ │所得新臺幣陸│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機將陳春鳳匯│ │佰元沒收,於│
│ │ │,翌日(即27日│帳戶匯款9 萬元│入之款項提領│ │全部或一部不│
│ │ │)10時27分再撥│至黃子瀚申辦之│一空。 │ │能沒收或不宜│
│ │ │打電話予陳春鳳│中華郵政帳號 │ │ │執行沒收時,│
│ │ │,佯裝詹裕桂向│00000000000000│ │ │追徵其價額。│
│ │ │陳春鳳佯稱人在│號郵局帳戶。 │ │ │ │
│ │ │高雄辦事,需向│ │ │ │ │
│ │ │陳春鳳借錢處理│ │ │ │ │
│ │ │票據問題,致陳│ │ │ │ │
│ │ │春鳳陷於錯誤。│ │ │ │ │
├──┼───┼───────┼───────┼──────┼────┼──────┤
│3 │李學仁│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1月30日 │張旭光即指示│2000元 │張旭光犯三人│
│ │ │104年11月28日 │,至新北市樹林│陳順意,於10│ │以上共同詐欺│
│ │ │16時42許,撥打│區中山路1段122│4 年12月1日 │ │取財罪,累犯│
│ │ │電話予李學仁,│號之中國信託商│0 時14分許,│ │,處有期徒刑│
│ │ │佯稱係其親戚林│業銀行,臨櫃轉│持李懿峻左揭│ │壹年捌月。 │
│ │ │桂山,因人在外│帳匯款20萬元,│台北富邦商業│ │未扣案之犯罪│
│ │ │地,需錢孔急云│至李懿峻台北富│銀行之金融卡│ │所得新臺幣貳│
│ │ │云,致李學仁陷│邦商業銀行南臺│,前往自動櫃│ │仟元沒收,於│
│ │ │於錯誤。 │中分行帳號 │員機提領2萬 │ │全部或一部不│
│ │ │ │000000000000號│元。 │ │能沒收或不宜│
│ │ │ │帳戶。 │ │ │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4 │胡韻芳│詐騙集團成員於│104 年12月7 日│張旭光即指示│1500元 │張旭光犯三人│
│ │ │104 年12月7 日│,依指示至新北│陳順意於104 │ │以上共同詐欺│
│ │ │,假冒胡韻芳友│市汐止區忠孝東│年12月7 日13│ │取財罪,累犯│
│ │ │人「素珠」撥打│路225 號之合作│時39分許起40│ │,處有期徒刑│




│ │ │電話予胡韻芳,│金庫銀汐止分行│分許、同日13│ │壹年陸月。 │
│ │ │向胡韻芳詐稱:│匯款15萬元至劉│時46分許起49│ │未扣案之犯罪│
│ │ │需款孔急需周轉│禎宸永豐商業銀│分許、同年月│ │所得新臺幣壹│
│ │ │云云,致胡韻芳│行帳號:807047│8日0時4分許 │ │仟伍佰元沒收│
│ │ │陷於錯誤。 │00000000號帳戶│,持劉禎宸左│ │,於全部或一│
│ │ │ │。 │揭永豐商業銀│ │部不能沒收或│
│ │ │ │ │行帳戶之金融│ │不宜執行沒收│
│ │ │ │ │卡,前往自動│ │時,追徵其價│
│ │ │ │ │櫃員機,陸續│ │額。 │
│ │ │ │ │提領15萬元。│ │ │
│ │ │ │ │ │ │ │
├──┼───┼───────┼───────┼──────┼────┼──────┤
│5 │江春池│105年3月2日10 │105年3月2日12 │張旭光所述詐│0 │張旭光犯三人│
│ │ │時30分許,由某│時58分許,前往│騙集團成員,│ │以上共同詐欺│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高雄市前鎮區中│於105年3月2 │ │取財罪,累犯│
│ │ │電話與江春池聯│一路1號臺灣銀 │日13時11分許│ │,處有期徒刑│
│ │ │繫,冒充係江春│行前鎮分行,以│起至同日13時│ │壹年肆月。 │
│ │ │池之友人江金濤│臨櫃匯款之方式│14分許,陸續│ │ │
│ │ │,向江春池佯稱│將10萬元匯入林│將江春池匯入│ │ │
│ │ │亟需金錢周轉,│晉𡵓臺灣銀行帳│之款項提領一│ │ │
│ │ │使江春池信以為│號000-000000 │空。 │ │ │
│ │ │真而陷於錯誤。│7874號帳戶。 │ │ │ │
│ │ │ │ │ │ │ │
├──┼───┼───────┼───────┼──────┼────┼──────┤
│6 │詹欣愉│於105 年3 月3 │同日晚上8 點32│張旭光即指示│0 │張旭光犯三人│
│ │ │日18時許,由某│分許,前往銀行│陳順意,陳順│ │以上共同詐欺│
│ │ │詐騙集團成員撥│之自動櫃員機,│意指示洪靖哲│ │取財罪,累犯│
│ │ │打電話給詹欣愉│以轉帳方式將2 │,於105年3月│ │,處有期徒刑│
│ │ │佯稱:因網路購│萬9985元匯入林│3日21時31分 │ │壹年貳月。 │
│ │ │物之付款方式及│晉𡵓中華郵政帳│許起至同日21│ │ │
│ │ │訂購數量設定錯│號:000-000000│時33分許,將│ │ │
│ │ │誤,將導致銀行│0004帳戶。 │詹欣愉匯入之│ │ │
│ │ │重複扣款,需操│ │款項提領一空│ │ │
│ │ │作提款機解除設│ │。 │ │ │
│ │ │定,使詹欣愉信│ │ │ │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 │ │ │ │
│ │ │誤。 │ │ │ │ │
├──┼───┼───────┼───────┼──────┼────┼──────┤
│7 │徐秀珍│由某電信詐欺機│104年12月28日 │電信機房成員│1200元 │張旭光犯三人│
│ │ │房成員,於104 │14時41分許,至│通知「BB」指│ │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28日13時│桃園市桃園區縣│示張旭光,於│ │取財罪,累犯│
│ │ │許,佯裝為徐秀│府路332號聯邦 │同日16時14分│ │,處有期徒刑│
│ │ │珍之妹妹,撥打│銀行桃園分行,│許,持左揭黃│ │壹年陸月。 │
│ │ │電話向徐秀珍佯│將20萬元匯至黃│宥丞郵局帳戶│ │未扣案之犯罪│
│ │ │稱因亟需款項,│宥丞所申設埔里│之金融卡,前│ │所得新臺幣壹│
│ │ │需向徐秀珍借錢│大坪郵局帳號 │往臺中市南屯│ │仟貳佰元沒收│
│ │ │云云,徐秀珍因│000-0000000000│區五權西路2 │ │,於全部或一│
│ │ │此陷於錯誤。 │號帳戶。 │段277 號大眾│ │部不能沒收或│
│ │ │ │ │銀行南屯分行│ │不宜執行沒收│
│ │ │ │ │自動櫃員機提│ │時,追徵其價│
│ │ │ │ │領6萬元得手 │ │額。 │
│ │ │ │ │。 │ │ │
├──┼───┼───────┼───────┼──────┼────┼──────┤
│8 │林育如│詐騙集團成員於│104 年12月28日│電信機房成員│1400元 │張旭光犯三人│
│ │ │104 年12月28日│15時59分許,至│通知「BB」指│ │以上共同冒用│
│ │ │13時許,佯裝為│臺南市永康區中│示張旭光,於│ │公務員名義詐│
│ │ │健保局、法務部│山路78號永康郵│同日17時56分│ │欺取財罪,累│
│ │ │人員,佯稱其帳│局,將30萬元匯│許,持左揭黃│ │犯,處有期徒│
│ │ │戶遭人冒用,涉│至上揭黃宥丞郵│宥丞郵局帳戶│ │刑壹年陸月。│
│ │ │嫌犯罪要馬上接│局帳戶中。 │之金融卡,前│ │未扣案之犯罪│
│ │ │受羈押,需繳納│ │往臺中市南屯│ │所得新臺幣壹│
│ │ │保證金云云,致│ │區向上路2 段│ │仟肆佰元沒收│
│ │ │林育如陷於錯誤│ │199 號臺中向│ │,於全部或一│
│ │ │。 │ │上郵局提領7 │ │部不能沒收或│
│ │ │ │ │萬元得手。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