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985號
TCDM,112,金訴,1985,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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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亦同。」然因該條規定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等同義文字,自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經查,被告甲○○每次向附表所示帳戶所有人或使用人收取 詐欺款項,從中收取2000元為報酬,另外收取每趟3000元之 車馬費,被告戊○○每次向被告甲○○收取詐欺款項,則收取10 00元作為其報酬等情,業據其等自陳在卷(見偵14865卷第3 48頁、金訴卷第255至256頁),故被告甲○○每次收取詐欺款 項獲得之報酬為5000元,共收取6次款項,總共獲取3萬元報 酬,被告戊○○共收取2次款項,共計獲取2000元報酬,屬其 等犯罪所得,縱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被告甲○○遭扣案之現金29萬8000 元,係其於112年3月27日,分別向何亭儀曾靖茹收取之詐 欺款項,亦屬本案犯罪所得,且尚未交給詐欺集團成員,被 告甲○○仍保有該款項之處分權,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至被告甲○○其餘所收取之款項,固為洗錢標的金額,然業已 自行交給詐欺集團成員或交給被告戊○○再轉交給詐欺集團成 員,均已脫離被告甲○○及戊○○持有,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 2人有處分權限或實際管領之情事,依上開見解,本院自無 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提起公訴,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過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提領人 卷證出處 1 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10時30分許,假冒辛○○姪子,撥打電話向辛○○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2月14日11時17分許 20萬元 洪雲芳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雲芳於112年2月14日13時40分許至同日13時49分許,連同溫志浩匯入之款項,合計提領30萬元 ①告訴人辛○○於警詢之指述(偵30192卷一第323至3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192卷一第321至322頁) ③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偵30192卷一第325頁) 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192卷一第326至327頁) ⑤洪雲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0192卷二第87頁) 2 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9時10分許,假冒癸○○外甥女,撥打電話向癸○○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2月15日10時7分許 5萬元 洪雲芳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雲芳於112年2月15日11時25分許及同日11時26分許,分別提領6萬元、4萬元 ①告訴人癸○○於警詢之指述(他卷第98至99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他卷第100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他卷第100至101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他卷第102、107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卷第103至105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卷第108至109頁) ⑦洪雲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0192卷二第87頁) 112年2月15日10時9分許 5萬元 3 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10時許,假冒子○○外甥,撥打電話向子○○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2月15日10時35分許 18萬元 洪巧柔申設(洪雲芳使用)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洪雲芳於112年2月15日11時41分許至同日12時9分許,合計提領38萬元 ①告訴人子○○於警詢之指述(他卷第89至90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卷第82至83、85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他卷第84、9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卷第87至88頁) ⑤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影本(他卷第92至93頁) ⑥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3月27日一總營集字第05126號函檢送洪巧柔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192卷二第91至101頁) 112年2月15日10時40分許 20萬元 4 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4日13時16分許,假冒己○○姪子,撥打電話向己○○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3月24日11時20分許 22萬元 曾靖茹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靖茹於112年3月25日8時1分許至同日8時4分許,合計提領6萬9,000元 ①告訴人己○○於警詢之指述(偵30192卷二第23至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192卷二第21至22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192卷二第27至29頁) ④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偵30192卷二第31頁) ⑤曾靖茹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192卷二第109至111頁) 5 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5日10時許,假冒壬○○○姨甥,撥打電話向壬○○○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3月25日10時41分許 18萬元 曾靖茹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靖茹於112年3月25日10時55分許至同日10時57分許,合計提領15萬元 ①告訴人壬○○○於警詢之指述(偵30192卷二第55至5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192卷二第53至54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192卷二第59頁) ④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偵30192卷二第61頁) ⑤曾靖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192卷二第113至115頁) 6 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5日10時30分許,假冒丙○○表弟,撥打電話向丙○○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3月25日10時48分許 5萬元 曾靖茹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曾靖茹於112年3月25日11時許至同日11時4分許,合計提領10萬元 ①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述(偵30192卷二第75至7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192卷二第71至72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192卷二第73至74頁) ④曾靖茹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192卷二第121至123頁) 112年3月25日10時50分許 5萬元 7 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假冒巳○表妹,撥打電話向巳○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3月25日10時52分許 15萬元 曾靖茹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靖茹於112年3月25日11時30分許至同日11時35分許,合計提領15萬元 ①告訴人巳○於警詢之指述(偵30192卷二第65至6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192卷二第63至64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192卷二第67至68頁) ④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影本(偵30192卷二第69頁) ⑤曾靖茹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192卷二第117至119頁) 8 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4日11時許,假冒庚○○妹妹,撥打電話向庚○○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3月25日12時8分許 3萬元 曾靖茹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靖茹於112年3月25日12時36分許至同日12時38分許,合計提領8萬元 ①告訴人庚○○於警詢之指述(偵30192卷二第35至3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192卷二第33至34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192卷二第37至39頁) ④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影本(偵30192卷二第41頁) ⑤曾靖茹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192卷二第109至111頁) 9 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20時42分許,假冒乙○○外甥女,撥打電話向乙○○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3月25日12時24分許 5萬元 曾靖茹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靖茹於112年3月25日12時36分許至同日12時38分許,合計提領8萬元 ①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述(偵30192卷二第45至4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192卷二第43至44頁) 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橫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192卷二第47至49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30192卷二第51頁) ⑤曾靖茹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192卷二第109至111頁) 10 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0日12時3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Annie」向辰○○佯稱:可於「yxshop」購物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3月27日9時27分許 3萬元 何亭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亭儀於112年3月27日11時11分許至同日11時16分許,合計提領14萬8,000元 ①告訴人辰○○於警詢之指述(偵30192卷一第351至35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192卷一第349頁) 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192卷一第355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偵30192卷一第357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元分行112年4月14日合金開元字第1120001036號函檢送何亭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192卷二第103至107頁) 11 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7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Lily劉雅莉」、「在線客服」、「財政部稅賦專員」向丁○○佯稱:可於「yxshop」購物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3月27日9時29分許 6萬8,500元 何亭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亭儀於112年3月27日11時11分許至同日11時16分許,合計提領14萬8,000元 ①告訴人丁○○於警詢之指述(偵30192卷二第3至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192卷一第359至360頁) 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圍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192卷二第7至9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偵30192卷二第1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元分行112年4月14日合金開元字第1120001036號函檢送何亭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192卷二第103至107頁) 12 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卯○○佯稱:可於「yxshop」購物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3月27日10時24分許 5萬元 何亭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亭儀於112年3月27日11時11分許至同日11時16分許,合計提領14萬8,000元 ①告訴人卯○○於警詢之指述(偵30192卷二第15至1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192卷二第13至14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192卷二第17至19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元分行112年4月14日合金開元字第1120001036號函檢送何亭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192卷二第103至107頁) 13 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7日11時許,假冒寅○○姪女,撥打電話向寅○○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3月27日11時54分許 18萬元 曾靖茹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靖茹於112年3月27日12時25分許及同日12時26分許,分別提領10萬元、5萬元 ①告訴人寅○○於警詢之指述(偵30192卷二第81至8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192卷二第79至80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192卷二第83至84頁) ④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偵30192卷二第85頁) ⑤曾靖茹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192卷二第117至119頁)
附表一(甲○○):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編號1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編號2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編號3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編號4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編號5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編號6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編號7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編號8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編號9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編號10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編號11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編號12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表編號13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戊○○):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編號1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編號2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編號3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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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