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98號
CTDM,112,金訴,98,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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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 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 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蓋以「同一案件」既因起訴而發生訴訟繫屬,本於國家 刑罰權單一之原則,即不容法院再就「同一案件」為重複裁 判,且不特其前、後繫屬事實完全相同,就令訴訟繫屬發生 在先之事實,祇為「同一案件」之其中「一部」,惟其起訴 效力當仍及於未及起訴之「他部」,按諸審判不可分之原則 ,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併予審理,而非可由檢察官另行追訴 。是倘一部事實或全部事實業經起訴,檢察官再對構成一罪 之他部事實或重複事實另行提起公訴,法院即應為不受理判 決之諭知。 
五、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被告楊芸蓁將上開董家耀土 銀帳戶、程家楊土銀帳戶、禇柏翔彰銀帳戶之帳戶資料,以 及陳宣平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陳宣平台新銀行帳戶)交予「香香」使用,嗣該等帳戶遭用 以詐騙他人,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 嫌,以110年度偵字第6450號、第11134號、第22733號、111 年度偵字第10號案件提起公訴,於111年10月31日繫屬於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經該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3號案件審理 後,認被告楊芸蓁就上開部分分別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 一般洗錢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 罪,並擴張審理範圍而及於被告楊芸蓁陳宣平租用其本案 一銀帳戶所犯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部分,併予判處罪 刑在案(尚未確定,下稱前案),有該案起訴書、判決、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表等 件在卷可考。 
六、觀諸被告楊芸蓁前案所涉之犯罪事實及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 ,本案與前案遭詐欺之被害人雖有不同,惟被告楊芸蓁均係 提供相同之銀行帳戶予同一詐欺集團成員,而被告楊芸蓁前 案所供稱之交付帳戶資料情節與本案完全相同,足認被告楊 芸蓁就前案被訴之犯罪事實,與本案公訴意旨記載之被告楊 芸蓁本案交付董家耀土銀帳戶、程家楊土銀帳戶、禇柏翔彰 銀帳戶及陳宣平一銀帳戶之犯罪事實,應為同一幫助詐欺、 幫助洗錢行為,僅侵害之被害人財產法益有別,而屬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至明。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經本院認



與前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 一罪關係,檢察官此部分起訴之犯罪事實自為前案起訴效力 所及,應屬同一案件。再者,被告楊芸蓁本案就提供陳宣平 一銀帳戶部分,係於112年1月5日繫屬本院,其就提供董家 耀土銀帳戶、程家楊土銀帳戶、禇柏翔彰銀帳戶部分,則係 於112年7月18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1月5日橋檢和光111偵8281字第1119055108號函、112年7 月18日橋檢春光111偵18871字第1129033867號函及本院收狀 戳章日期可參(見本院卷第3頁、金訴卷第3頁),本案相較於 前案,顯繫屬在後。本案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 在後,揆諸前開法律規定,爰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朱美綺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美綺追加起訴,檢察官廖華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林志明土銀帳戶涉及之相關詐欺事實一覽表編號 被害人 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孫詩晴(提出告訴) 109年9月初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探探」自稱「周烽榮」,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孫詩晴,向孫詩晴稱:可加入投資網站「瑞銀國際」投資獲利等語,致孫詩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日13時54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3時53分許) 2萬元 林志明土銀帳戶 1.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結果存根聯(見追警二卷第419頁) 2 劉昱霆(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不詳帳號佯裝為證券分析師,向劉昱霆詐稱:可操作「財賦智匯」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劉昱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日19時30分許 10萬元 林志明土銀帳戶 1.對話紀錄擷圖、假投資網站擷圖各1份(見追警二卷第180至181頁) 109年10月1日19時31分許 8萬元 109年10月3日20時39分許 10萬元 109年10月3日20時40分許 10萬元 109年10月4日14時15分許 7萬元 109年10月5日22時34分許 10萬元 109年10月5日22時35分許 10萬元 109年10月8日0時35分許 50萬元 3 朱育杉(提出告訴) 109年 8月 底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PARTING自稱「高靜怡」,向朱育杉佯稱:可加入安達國際金融平台,會教導其操作下單以獲利等語,致朱育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3日17時32分許 3萬元 林志明土銀帳戶 1.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結果存根聯(見追警二卷第312頁) 2.對話紀錄擷圖(見追警二卷第314頁) 4 奚念慈(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APP軟體「Pikabu:柴犬交友」,以男女交往為由,透過Line暱稱「Brian」、「昊」認識奚念慈,於000年0月間以Line向奚念慈佯稱:我名字是李昊,是「銀瑞達」公司員工,有代理操作美國期貨指數,可以投資「DT789投資網站」,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奚念慈陷於錯誤,註冊帳號:「wshi88125」後,並依網站客服人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成功出金1次後,「Brian」向奚念慈佯稱:若加入專案可以百分之百獲利,門鑑是入金150萬元以上,我要和你一起獲利早退休云云,致奚念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4日18時11分許 2萬元 林志明土銀帳戶 1.轉帳交易明細列表(見追警一卷第205同見追警二卷第271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2日儲字第1120180654號函暨所附奚念慈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明細(追偵二卷第97至102頁) 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2日元銀字第1120010136號函暨所附奚念慈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追偵二卷第103至113頁) 5 曾筠蓉(提出告訴) 109年9月28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自稱「Hanna」,並與曾筠蓉加為LINE好友,以LINE暱稱「梁至」向曾筠蓉佯稱:可加入投資平臺「Alanfx」以投資獲利等語,致曾筠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5日12時11分許 2萬9,500元 林志明土銀帳戶 1.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追警二卷第479頁) 2.告訴人曾筠蓉與LINE暱稱「MSCI客服單位」之對話紀錄擷圖、假投資網站交易擷圖(見追警二卷第480頁) 6 林煒倫(未提出告訴) 109年10月初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社群網站facebook推廣投資資訊「RG數位投顧」平臺,並進而以通訊軟體LINE佯裝為上開瓶臺之客服人員聯繫林煒倫,向林幃倫佯稱:可開戶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林煒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5日17時24分許 3萬元 林志明土銀帳戶 1.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1張(見追警二卷第404頁) 7 陳俊鴻(提出告訴) 109年9月底 詐欺集團成員向陳俊鴻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等語,致陳俊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5日17時49分許 3萬元 林志明土銀帳戶 1.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結果存根聯(見追警二卷第501頁) 2.告訴人陳俊鴻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追警二卷第498至500頁) 3.告訴人陳俊鴻與LINE暱稱「BTX第RO客服」對話紀錄擷圖(見追警二卷第504頁) 109年10月6日23時17分許 3萬元 109年10月7日19時42分許 3萬元 8 紀柏任(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社群軟體「wedate」自稱「楊琳彤」,向紀柏任佯稱:可加入外匯投資平臺「PTXPROT.COM」以投資獲利等語,致紀柏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5日20時25分許 6,000元 林志明土銀帳戶 1.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結果存根聯(見追警二卷第336頁) 2.告訴人紀柏任與LINE暱稱「楊琳彤」、「錢莊財物子俊」、「BTX第RO客服」對話紀錄擷圖(見追警二卷第339至354頁) 109年10月7日18時4分許 9,000元 9 曹伯綸(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 透過社群軟體「Omi聊天室」自稱「家琪」之人,向曹伯綸佯稱:可加入外匯投資平臺「海通外匯」以投資獲利等語,致曹伯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5日22時19分許 3萬元 林志明土銀帳戶 1.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5月30日玉山個(集頁)字第1120069661號函暨所附曹伯綸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追偵二卷第145至149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12年6月7日合金五權字第1120001599號函暨所附告訴人曹伯綸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追偵二卷第151至155頁) 10 王澤民(提出告訴) 109年10月6日13時50分許前某日 致電王澤民並向王澤民佯稱:伊乃王澤民之女兒,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而有借款需求等語,致王澤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6日13時50分許 42萬元 林志明土銀帳戶 1.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見追警二卷第293頁) 11 劉 靜 (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 以交友軟體自稱「糖衣sugar」,向劉靜佯稱可協助投資賽馬獲利等語,致劉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6日17時15分許 5萬元 林志明土銀帳戶 1.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見追警二卷第293頁) 109年10月6日17時16分許 5萬元 12 朱芫陞 (提出告訴) 109年9月30日 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博弈投資平臺訊息,該訊息並向朱芫陞佯稱:可日入新臺幣(下同)2,000至5,000元之利潤,致朱芫陞陷於錯誤,乃依其指示轉帳匯款。 109年10月6日17 時33分許 5萬元 林志明土銀帳戶 1.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2張(見追警二卷第513頁) 2.告訴人朱芫陞與LINE暱稱「萱兒秘書」、「偉恩」、「趨勢文化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擷圖(見追警二卷第516至521頁) 109年10月6日17時33分許 2萬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 附表二:褚柏翔彰銀帳戶涉及之相關詐欺事實一覽表編號 被害人 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1 曹伯綸(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 透過社群軟體「Omi聊天室」自稱「家琪」之人,向曹伯綸佯稱:可加入外匯投資平臺「海通外匯」以投資獲利等語,致曹伯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1日17時5分許 15萬元 褚柏翔彰銀帳戶 1.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5月30日玉山個(集頁)字第1120069661號函暨所附曹伯綸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追偵二卷第145至149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12年6月7日合金五權字第1120001599號函暨所附曹伯綸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追偵二卷第151至155頁) 2 黃澤翔(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懶貓」誘騙黃澤翔加入海通金融投資網站,再以海通金融客服名義向黃澤翔陸續佯稱:要儲值10萬元才能升級為高級VIP、要繳交外匯保證金才能領出款項、更改資料需要支付作業費用10萬元等等語,致黃澤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2日0時26分許 5萬元 褚柏翔彰銀帳戶 1.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3張(見追警二卷第101至103頁) 2.與LINE暱稱「小懶貓」、「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擷圖、假投資平台擷圖(見追警二卷第105至145頁) 109年10月22日0時27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月27日) 5萬元
附表三:陳宣平一銀帳戶、董家耀土銀帳戶、程家楊土銀帳戶涉及之相關詐欺事實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劉昱霆(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 以LINE通訊軟體不詳帳號佯裝為證券分析師,向劉昱霆詐稱:可操作「財賦智匯」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劉昱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3日0時9分許 10萬元 董家耀土銀帳戶 109年10月13日0時11分許 4萬5000元 2 奚念慈(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某日 手機APP軟體「Pikabu:柴犬交友」,以男女交往為由,透過Line暱稱「Brian」、「昊」認識奚念慈,於000年0月間以Line向奚念慈佯稱:我名字是李昊,是「銀瑞達」公司員工,有代理操作美國期貨指數,可以投資「DT789投資網站」,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奚念慈陷於錯誤,註冊帳號:「wshi88125」後,並依網站客服人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成功出金1次後,「Brian」向奚念慈佯稱:若加入專案可以百分之百獲利,門鑑是入金150萬元以上,我要和你一起獲利早退休云云,致奚念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4日14時41分許 5萬元 董家耀土銀帳戶 109年10月14日14時43分許 5萬元 3 曹伯綸(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 透過社群軟體「Omi聊天室」自稱「家琪」之人,向曹伯綸佯稱:可加入外匯投資平臺「海通外匯」以投資獲利等語,致曹伯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4日22時18分許 3萬元 董家耀土銀帳戶 109年10月14日22時44分 5萬元 109年10月14日22時48分許 1萬元 109年10月20日15時14分許 5萬元 程家楊土銀帳戶 4 林昶安(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 在交友軟體TINDER上自稱「李雅琪」,並與林昶安加為LINE好友,以LINE暱稱「小懶貓」向林昶安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昶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13日21時24分 10萬元 董家耀土銀帳戶 5 黃澤翔(提出告訴)劉惠婷(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懶貓」誘騙黃澤翔加入海通金融投資網站,再以海通金融客服名義向黃澤翔陸續佯稱:要儲值10萬元才能升級為高級VIP、要繳交外匯保證金才能領出款項、更改資料需要支付作業費用10萬元等等語,致黃澤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0日19時28分許 5萬元 程家楊土銀帳戶 109年10月20日20時許 5萬元 6 劉惠婷(提出告訴) 000年0月間 在抖音網站自稱「劉磊」,向劉惠婷佯稱:可加入「皇家投資」網站線上投資理財云云,致劉惠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28日12時21分許 10萬元 陳宣平一銀帳戶 109年9月28日12時23分許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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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