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更(一)字,108年度,3號
IPCM,108,刑智上更(一),3,20220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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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表一之一資料均為大連公司之營業秘密:  ⒈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8、編號10至13、編號15至33、編號35 至37(密件卷五):
   ⑴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①查編號1至8之檔案為【EVA乙烯回收流程圖、生產二部9- 12號生產程式邏輯操作指導書、VAE PID圖檔95張-檔名 2-12rev.2.、R-201A CYCLE TIME、品質製程查核表、R -201A至D時間稼動率查核表、EVA配方開立依據說明、R -201C/D設備圖、R-201D設備圖】、編號10至13及15至3 3之檔案為【R-201E/F設備圖、R-201G/H設備圖、Vesse l規格(R-201)、10R-201設備圖、H-213A設備圖、H-213 C設備圖、H-213D設備圖、H-213E/F設備圖、H-214C設 備圖、Heat Exchanger規格(含圖)(H-213)、Heat Exch anger規格(含圖)(H-214)、Vessel規格(含圖)(11-12R- 201)、Vessel規格(含圖)(9R-301)、Agitator規格(含 圖)(M-101E,F)、乙烯回收、VAM處理系統流程圖Tower 規格(含圖)(T-103)、Tower規格(含圖)(T-115)、Tower 規格(含圖)(T-116)、Tower規格(含圖)(T-110)、Heat Exchanger規格(含圖)(H-111)、PFDT-115,T-116、設備 清單、Vessel規格(含圖)(V-416C等)】、編號35至37之 檔案為【Vessel規格(含圖)(V-191)、Vessel規格(含圖 )(V-192)、Vessel規格(含圖)(V-455)】。   ②依證人林○伸所述:PID檔本身符號、管線零件配置,有 些編號是大家公認、互通的,例如PG(pressure gauge ,壓力錶),有些是會有不一樣,但是內容到底是哪些 設備、組成,各家就不一樣,這就是機密,個別的零件 大家都可以買到,但如何配置就是各家的機密等語(原 審卷二第66頁背面)。又依證人林○瑩證述:PID圖檔有 包括管線、儀表控制圖檔、設備圖檔等語(原審卷二第 132頁) 及依大連公司之技術部門員工張○文供述:PID 圖檔上的標記,牽涉安全及成本問題,是我們在最低成 本並兼顧安全下之設計等語(原審卷一第146頁)。參 以被告亦承認附表一之一資料,即乙烯回收流程圖、生 產操作指導書、PID圖檔、查核表、配方開立依據說明 、設備圖、規格(含圖)、設備清單等均有秘密性及經濟 價值(本院更字卷一第221至305頁、更字卷二第61至11 1頁),堪認附表一之一上開資料均屬大連公司獨有, 並未見於公開文獻,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 均為大連公司長期投入人力資金,改善生產製造流程, 核屬大連公司之重要生產技術,應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



值。
   ⑵保密措施:
   ①依前揭大連公司文書資料管理辦法第5.2.4點規定,可知 機密文件之傳遞,經手人員需確實遵守保密及安全原則 ,確保機密不洩漏,又依大連公司P&ID管理作業程序書 所訂之存取權責及保密方式及證人沈○安前揭證述,可 知大連公司對於屬「極機密」之PID圖檔,係利用TFG軟 體予以加密管制,且須有解密權限之人方得存取圖檔, 並不得下載存放於個人電腦或其他外部儲存設備,可認 大連公司對於機密文件已然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②至被告雖辯稱:大連公司之保密措施過於空洞,被告根 本無從知悉該資料是否有限制或管制,且許多圖檔資料 均尚在討論階段,尚未完全定稿,遑論放入正式圖中列 管,例如專案及整廠性設計套裝機密分類混亂、製程標 準配方單則是每個操作員都可觀看列印、工作指導書及 工作日記縱使標記為限閱,但實際上從操作員至主管均 可閱覽,更遑論關於廠商報價資料等被告均不知有遭管 制等等。惟查,依大連公司文書資料管理辦法已將管制 之機密性文件等級分「極機密」、「機密」、「限閱文 件」三種,並訂有附表1之「機密管制等級參考表」、 附表2之「機密文件之使用與保管表」(他卷第33至35 頁),而各該檔案之機密文件等級列管詳如附表一之一 所示,並無機密分類混亂之情事。又被告所稱圖檔資料 內容對大連公司既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縱於討論修 改中、尚未定稿,仍不影響其仍應列為機密文件管制之 性質。至於製程標準配方單列管為機密文件,廠商報價 資料、工作指導書及工作日記列管為限閱文件,而依文 書資料管理辦法使用及保管之管制重點,本得限定由大 連公司內部員工閱覽(限閱,未經核准禁止複印),但 不得任意對外發表或讓工作無關之人閱讀,難謂此即非 具有保密措施。故被告所辯尚屬無據。
  ⒉附表一之一編號9(DA-102、DA-103生產配方比較)、編號 14(生產技術資料總覽表):
   ⑴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編號9之生產配方比較係大連公司生產特定品項乳膠配 方所使用添加劑及數量,此生產配方比較與原單位數據 (附表一編號29)具有相當關聯性,亦係間接促使大連公 司全球市占率排名世界第3之關鍵;編號14之生產技術 資料總覽表,含有製程操作基本資料,如設備、溫度、 壓力等細節,可用於生產製造,均非一般公眾所得知悉



,縱相關技術領域之人仍須經長期人力、物力投入研究 ,是以生產配方比較、生產技術資料總覽表均應具有秘 密性及經濟價值。況被告亦承認其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 值(本院更字卷二第73、76頁)。
   ⑵保密措施:
    依大連公司文書資料管理辦法,編號9、14之資料應屬 機密等級,並律定權責主管單位,且機密文件之傳遞, 經手人員需確實遵守保密及安全原則,確保機密不洩漏 ,而大連公司就相關檔案之傳輸亦設有管制措施及稽核 權限,此經證人沈○安證述在卷(原審卷三第97頁), 客觀上已有合理保密之積極作為。至被告雖辯稱該資料 為其退休前所自建的excel檔,為日常工作整理,並未 歸檔於大連公司等等,惟縱為被告因工作所需而自行創 建之檔案,依其性質仍屬大連公司管制之機密文件,並 不因尚未列入大連公司內部檔案而有不同,且於離職後 仍不得洩漏外流,或擅自儲存於未經許可之外接裝置, 故被告所辯尚不足以作為大連公司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之理由。
  ⒊附表一之一編號34(Mass Flowmeter詢價回覆):   ⑴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按如以競爭對手之商品交易價格資訊(報價)為基礎而 同時為較低金額之報價,俾取得訂約機會,因違反營業 秘密法第1條所規定維護產業倫理或競爭秩序之法目的 ,應認該商品交易價格資訊具有經濟價值,以調和社會 公共利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41號民事判決參 照)。查Mass Flowmeter文件係99年(西元2010年)間 被告向Endress﹢Hauser公司針對大連公司馬來西亞廠詢 問不同規格組成流量計所回覆之報價資料,依大連公司 文書資料管理辦法所訂屬「廠商報價資料」之限閱文件 ,並未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具有秘密性, 且其中所列設備規格係依據大連公司提出之特殊要求而 客製化,早已為馬來西亞廠使用,該報價資料既含有大 連公司所採購之設備數量、規格細節及報價資訊,倘由 競爭者即正邦公司取得,實有助於其評估是否採購該設 備以提升VAE生產良率,可能使大連公司喪失競爭優勢 ,應認具有經濟價值。
   ⑵保密措施:  
    依大連公司文書資料管理辦法,編號34之文件應屬限閱 文件之機密等級,並律定權責主管單位,且機密文件之 傳遞,經手人員需確實遵守保密及安全原則,確保機密



不洩漏,而大連公司就相關檔案之傳輸亦設有管制措施 及稽核權限,此經證人沈○安證述在卷(原審卷三第97 頁),客觀上已有合理保密之積極作為。
   ⑶被告雖辯稱該文件是被告退休前私下向廠商的訪價,因 為價差10倍以上,沒有回報公司、也沒有歸檔,大連公 司不知道有報價的事情等等。然而,該報價文件之詢問 日期為「30.05.2010」(密件卷五第275頁),並非被 告退休之際,且關於大連公司就「限閱文件」之保管方 式,依文書資料管理辦法第5.3.2來文處理作業規定( 他卷第35頁),Email及各種形式之媒體資料涉及大連 公司重要利益者,原則上收件人即應主動提出並將個別 之處理過程登錄及管理,被告捨此不為並無從影響其為 大連公司之營業秘密,故被告所辯並非可採。
(五)附表二資料均為大連公司之營業秘密:
  ⒈附表二編號1至5【MONO pump規格、9R-201設備圖(同附表 一編號28)、大社廠9-12設備清單、TK-511等、TK-501等 設備圖、PFD1,密件卷三之一】部分:
   ⑴編號1(MONO pump規格):
   ①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查MONO Pump規格內容記載EVA設備製程、表現成效、構 造、材料、驅動器及配備等相關資訊及數據,係大連公 司因應VAE生產製程設計所需之具體規格表,尚包含執 行該設備之相關數據,此乃大連公司自行經過相當時間 及勞力等成本投入所獲得之獨有資訊及數據,非屬公開 資訊,亦非一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知悉,應具有秘密性 ,且依證人林○伸之證述(原審卷二第72頁背面至73頁 ),可知屬於大連公司最適合生產VAE之專案及設計套 裝(極機密)之細部設計資料。若遭非法取得恐讓競爭 者得以減少研發成本,亦有使大連公司之經濟利益減損 與競爭優勢削減之風險,應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
   ②保密措施:
    依大連公司文書資料管理辦法及證人林○伸之前揭證述 ,編號1資料應屬極機密等級,而關於機密文件之傳遞 ,經手人員需確實遵守保密及安全原則,確保機密不洩 漏,且大連公司相關檔案之傳輸亦設有管制措施及稽核 權限,此經證人沈○安證述在卷(原審卷三第97頁), 客觀上已有合理保密之積極作為。
   ③被告固辯稱該設備規格為公開資訊,實際上仍以供應商 品為準,供應商會再出規格書給採購者,且無文件編號



,不適用文書管理辦法,否認其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云云。然而,依前所述,編號1之規格表屬於大連公司 之極機密文件,又供應商縱可提供生產之設備規格供採 購者選用,惟關於應購買何種設備始符合生產VAE之最 適合需求,仍需以此規格表請人報價,業經證人林○伸 證述在卷(原審卷二第73頁),故取得此規格表當可減 少自行摸索最適合生產VAE相關資訊及數據之成本及時 間,難謂無秘密性及經濟價值,是被告所辯尚非可採。   ⑵編號2【R-201設備圖(同附表一編號28)】:    查R-201設備圖與附件一編號28 (9R-201設備圖)均為反 應器設備圖,內容大致相同,其完整呈現大連公司之反 應器設備相關技術,與PID管線儀表控制圖皆屬「專案 及整廠性設計套裝」之機密文件,非屬一般涉及該領域 之人所知悉,故其營業秘密之認定與附表一編號28相同 ,不再贅述。
   ⑶編號3(大社廠9-12設備清單):   ①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查大社廠9-12設備清單內容包含設備項目、功用、規格 及與PID圖號的關聯性,係大連公司投入生產VAE的相關 設備的資訊匯總,此乃大連公司自行經過相當時間及勞 力等成本所建立之設備清單,並非屬公開資訊,亦非一 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知悉,應具有秘密性,此亦為被告 所承認(本院更字卷二第90頁)。又該設備清單是用來 採購、估價用的,正邦公司之設備項目也是參考大連公 司之設備清單整理出來,業經證人林○伸證述在卷(原 審卷二第82頁),可見其可得使用於生產VAE建廠設備 之參考,應可節省建廠成本,自具有經濟價值。   ②保密措施: 
    依大連公司文書資料管理辦法及證人林○伸之證述(原 審卷二第82頁),編號3之資料應屬「專案及整廠性設 計套裝」之極機密文件。而關於機密文件之傳遞,經手 人員需確實遵守保密及安全原則,確保機密不洩漏,且 大連公司就相關檔案之傳輸亦設有管制措施及稽核權限 ,此經證人沈○安證述在卷(原審卷三第97頁),客觀 上已有合理保密之積極作為。
   ③被告雖辯稱其為92、96年之採購價格,正邦公司建廠時 並無參考價值云云。然而,依被告103年6月30日收受寄 件人「朱○正」之電子郵件(密件卷三之一第16頁)顯 示,被告有將該設備清單重新整理編號,並請人重新報 價及繪圖,倘無經濟價值,又何需仿效或參考大連公司



之設備清單,足見被告所辯並不可採。
   ⑷附表二編號4【TK-511等、TK-501等設備圖】   ①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查TK-511等、TK-501等乳膠生產設備圖為大連公司設計 及繪製,包含製造設備之形狀、規格、尺寸等資訊,係 大連公司投入生產VAE的相關設備的資訊,並非屬公開 資訊,亦非一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知悉,應具有秘密性 ,且依證人林○伸之證述:編號4之資料應屬「專案及整 廠性設計套裝」之一部分,為極機密文件(原審卷二第 72頁背面)。可見其係作為生產VAE乳膠之整廠性設備 之一部,既可供用於生產,亦具有經濟價值。
   ②保密措施: 
    依大連公司文書資料管理辦法及證人林○伸之前開證述 ,編號4之資料應屬「專案及整廠性設計套裝」之極機 密文件。而關於機密文件之傳遞,經手人員需確實遵守 保密及安全原則,確保機密不洩漏,且大連公司相關檔 案之傳輸亦設有管制措施及稽核權限,此經證人沈○安 證述在卷(原審卷三第97頁),客觀上已有合理保密之 積極作為。
   ③被告雖辯稱此為一般儲槽(常溫常壓型),已為機械設備 設計相關專業領域人員所知悉,不具秘密性,且被告不 清楚其來源等等。惟查,依被告於原審陳述:這兩個圖 面確實是我提供給儀徵鴻鈞公司的等語(原審卷一第14 9頁背面),且依被告103年6月26日收受寄件人為羅○彬 之電子郵件(密件卷三之一第10頁)顯示,羅○曾利 用電子郵件請被告就該圖之設備規格問題予以協助澄清 ,該圖面明顯有大連公司(DCC)之標記,則依被告任 職於大連公司多年並曾負責VAE建廠相關設備之經驗, 應無不知該設備圖為大連公司所管制極機密文件之理, 故被告所辯並非可採。
   ⑸附表二編號5(PFD1圖):
   ①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查PFD1圖係大連公司馬來西亞廠的產線流程圖,依證人 林○伸證述,屬大連公司「專案及整廠性設計套裝」之 極機密文件(原審卷二第72頁),被告亦承認其具有秘 密性,且該PFD1圖乃係大連公司依據本廠多年研究、產 製經驗累積後之成果,可延續競爭優勢並獲取經濟利益 ,具有經濟價值。
   ②保密措施:
    依大連公司文書資料管理辦法及證人林○伸之前開證述



,編號5之資料應屬「專案及整廠性設計套裝」之極機 密文件。而關於機密文件之傳遞,經手人員需確實遵守 保密及安全原則,確保機密不洩漏,且大連公司相關檔 案之傳輸亦設有管制措施及稽核權限,此經證人沈○安 證述在卷(原審卷三第97頁),客觀上已有合理保密之 積極作為。
   ③被告雖辯稱該圖為其102年為馬來西亞廠所設計,之後大 連公司並未採用,且PFD不是LAYOUT圖,不具經濟價值 云云。然查,依證人林○伸之證述:編號5之設備圖就像 人體內部之相關位置圖,屬於PFD圖,從這張圖可以一 目了然的看出生產VAE乳膠工廠之設備有哪些等語(原 審卷二第72頁),且依被告103年6月27日收受寄件人為 羅○彬之電子郵件(密件卷三之一第7至10頁)顯示,被 告曾以該設備圖修正為正邦公司之設備圖,且兩者幾乎 完全相同,堪認其可作為正邦公司建廠設備之藍圖,而 得以減少研發成本,具有經濟價值,此不因大連公司未 予採用即謂無價值。被告所辯尚非可採。
(六)附表三資料(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7除外)均為大連公司之 營業秘密(密件卷三之二):
  ⒈附表三編號1至11【PID、PFD圖檔】:   關於附表三編號1至4、8至11部分,分別與前述附表二編 號5、附表一編號3、11、14、5、1、27,均為相同檔案, 及附表三編號5至7之PID圖檔(密件卷三之二第16至22頁 ),業經證人林○伸證述均為大連公司之營業秘密(原審 卷二第73至74頁),且與前述認定PID圖檔屬營業秘密之 理由相同,均不再贅述。
  ⒉附表三編號12至31【設備圖面與槽體閥門規格部分】: ⑴編號12(大社廠9-12設備清單及V-222B設備圖):   ①查大社廠9-12設備清單與附表二編號3為相同檔案,屬大 連公司之營業秘密,已如前述,另V-222B設備圖(密件 卷三之二第43頁)與PID管線儀表控制圖具有關聯性, 亦同為大連公司之營業秘密。
   ②被告雖以V-222B設備圖為一般儲槽,為機械設備相關領 域之人所熟知,一般人均可畫出,否認具有秘密性及經 濟價值云云。然而,該設備圖與大連公司之PID管線儀 表控制圖相關,大連公司生產VAE乳膠之設備既未曾對 外公開,即非屬一般機械領域之人所知悉,且依被告10 3年7月19日收受騰○芳之電子郵件內容(密件卷三之二 第37頁)顯示,騰○芳曾請求被告依設備清單檢附之149 台設備釋疑,可知該圖係作為正邦公司發包給設備廠商



以供製造建廠設備之參考,得以節省自行開發成本,應 具有經濟價值。被告前揭所辯尚屬無據。       ⑵附表編號13【Control Valve規格(TV-201)】、編號14【T ank Bottom Valve規格】、編號16【V-901之Vessel規 格】、編號18【Control Valve規格(12XV-009)】、編 號20【EVA 9-12流量傳送器規格、EVA 9-12壓力傳送器 規格】、編號21【Safety Valve規格(5SV-201)】、編 號22【Mist Eliminator 設備圖及Vessel規格】、編號 28【V-904設備圖及前揭設備圖之Vessel規格(含圖)】 、編號31【SAFETY & RELIEF Valve 規格(SV-671)】:   ①查此等規格文件,如同附表二編號1之MONO pump規格文 件,均係大連公司經過相當時間及勞力等成本之投入獲 得,並非一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知悉,且被告於原審亦 承認均為大連公司之營業秘密(原審卷五第69頁及背面 ),核與證人林○伸之證述:上開規格、設備或文件規 範均屬大連公司「專案及整廠性設計套裝」之營業秘密 等語(原審卷二第77至81頁背面)相符,且大連公司員 工就相關檔案傳輸亦設有管制措施及稽核權限,此經證 人沈○安證述在卷(原審卷三第97頁),堪認具有秘密 性、經濟價值及保密措施,而為大連公司之營業秘密。   ②被告雖以:Control Valve規格是公開資訊,大連與正邦 公司同樣採購自相同之供應商,供應商提供產品予正邦 公司並無大連公司之參數資訊;流量、壓力傳送器如控 制閥一樣,均為供應商的規格品或普遍設備,為相關專 業領域知悉,不具秘密性,採購者雖提出規格,實際仍 以供應商提供商品為準,不具經濟性,並不致造成大連 公司之經濟利益減損,且資料為他人所提供等等置辯。 然而,依證人林○伸之證述:控制閥等規格或設備圖是 我們列在設計套裝裡的營業秘密,因為蓋一個廠需要很 多資料,要有一個地方可以收納,正邦公司為了管理方 便,有根據大連公司的原始資料去做一些小修正等語( 原審卷二第81頁),可見大連公司究使用哪些設備或規 格品去生產,對於其競爭對手即正邦公司而言,應具有 參考價值,該等規格資料之外流,自足以損害大連公司 之競爭優勢,難認不具有經濟價值。又被告依大連公司 文書資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於屬大連公司極機密文 件之上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或擅自使用,其 退休離職後依其切結之離職手續清單(調查卷第7頁) 亦同,自不因該資料為自己或他人提供而有所不同。況 被告對此亦自承伊認為他人所提供之上開資料並非合法



持有,根本沒有經過授權等情(原審卷五第69頁背面) ,故被告辯解並不足採。
   ⑶編號15(V-901A設備圖)、17(6H-214設備圖)、19(V- 341C設備圖)、24(H-903C設備圖)、27(V-671設備 圖)、29(大連公司儀器廠洗滌塔設備圖)、30(V-67 1設備圖)部分:
   ①此等設備圖檔,如同附表一編號28之9R-201設備圖,均 屬大連公司VAE生產設施之相關資訊,並非一般涉及該 領域之人所知悉,且被告於原審亦承認均為大連公司之 營業秘密(原審卷五第69頁及背面),核與證人林○伸 之證述屬大連公司之營業秘密等語(原審卷二第81頁背 面)相符,且大連公司就員工相關檔案之傳輸,亦設有 管制措施及稽核權限,此經證人沈○安證述在卷(原審 卷三第97頁),堪認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及保密措施 ,而為大連公司之營業秘密。
   ②被告雖辯稱:容器儲槽設備圖、熱交換器、洗滌塔設備 圖等,均為化工廠的普遍設備,為相關專業領域知悉, 不具秘密性,且他人可取得上開資料,可見大連公司管 制不實,並不具有適切保密措施等等。惟查,該等設備 圖既屬大連公司VAE生產設施之相關資訊,大連公司生 產VAE乳膠之設備既未曾對外公開,即非屬該相關領域 之人所知悉,應具有秘密性,尤其前揭設備圖均完整揭 露各相關設備的尺寸、細部構造、及各類工作數據等, 並非一般單純涉及各該設備所知者,且該等設備圖均屬 大連公司文書資料管理辦法之「專案及整廠性設計套裝 」之極機密文件,此為被告所承認,依此被告對於屬極 機密文件之上開資料即負有保密義務,並不得洩漏或擅 自使用,縱其退休離職後依其切結之離職手續清單(調 查卷第7頁)亦同,此不因該資料為自己持有或他人提 供而有所不同,難謂大連公司無合理之保密措施。況被 告亦自承伊認為他人所提供之上開資料並非合法持有, 根本沒有經過授權等情(原審卷五第69頁背面),可見 被告應知悉該等設備圖為大連公司不得洩漏之營業秘密 ,故被告辯解並不足採。
   ⑷編號23(原編號24之EJECTOR設計圖):   ①此EJECTOR設計圖面內容為大連公司之員工洪○欽設計畫 出來的,此經被告供承在卷(原審卷二第5頁),因屬 大連公司特別設計,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具有秘密性。又依證人林○伸所述:因為該圖右下角標 示「Hung和日期」,如果不自己設計,就必須跟製造廠



商或外界買,要多花時間和成本,自己設計畫圖請製造 廠製作,可以節省時間及費用等語(本院更字卷三第16 頁)相符。依此可知該EJECTOR設計圖明顯具有降低成 本之價值,且配合生產設備投產後,更係大連公司維持 競爭優勢之一環,堪認具有經濟價值。參以大連公司之 設計資料及圖面是屬於機密管制,業經證人林○伸證述 在卷(本院更字卷三第16頁),且應歸屬大連公司文書 資料管理辦法中之「專案及整廠性設計套裝」極機密文 件,足認係大連公司之營業秘密。
   ②被告固辯稱此僅是一張手繪圖,也無設備編號、公司名 稱、文件編號,無任何管制措施,無從證明為大連公司 之營業秘密等等。然查,被告既可看出此為大連公司員 工所繪之圖,在職時亦負責大連公司VAE乳膠建廠專案 業務,且曾參與大連公司管理作業程序制訂,理應知悉 為大連公司所管制,縱僅為手繪圖尚未編號,仍有保密 之必要,故被告所辯並不足採。
   ⑸附表三編號25【Pipe Code Summary(BDO4)】、編號26【P ipe Code Summary(DCJ EVA)】:   ①Pipe Code Summary(BDO4)及Pipe Code Summary(DCJ EV A)內容包含各種管線的編碼、應用、尺寸與配合閥件等 資訊,係屬大連公司獨有,並未對外公開,而有關VAE 生產設施佈設之相關資料為「專案及整廠性設計套裝」 之部分,屬文書管理辦法之極機密文件,且係大連公司 經過相當時間及勞力等成本投入所獲得,用以生產VAE 乳膠,當具有經濟價值。又依大連公司文書資料管理辦 法既訂定有保管方式與權責主管,且就相關檔案之傳輸 亦設有管制措施及稽核權限,此經證人沈○安證述在卷 (原審卷三第97頁),客觀上堪認大連公司已有保密的 積極作為,應屬大連公司之營業秘密。
   ②被告雖辯稱該管線圖係鴻暘公司依ASME標準畫圖說明, 並非大連公司之標準,亦無大連公司之參數等秘密資訊 ,且該引用標準於網路上即可搜尋得知,亦為相關專業 領域之人所知悉,不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等等。然而, 依證人林○伸之證述:這些都是設備製造圖及控制閥規 格,設備製造商把這些圖給鐵工廠請他們製造設備,如 果有這些圖面可以取得資料,很容易請鐵工廠製造出來 ,但沒有這些圖,要花錢花時間找人設計,這要有這方 面經驗、背景的人才畫得出來,並非普遍的技術,國內 這樣的人應該不多等語(本院更字卷三第17頁)。可見 此等大連公司管線圖非為普遍的技術或標準,並非一般



外界所知悉,而需有專業背景或經驗之人始能設計出來 ,倘由他人取得則可節省自行設計之時間與成本,難謂 無經濟價值,故被告所辯尚非可採。
  ⒊附表三編號32至39【原物料規格及單位部分】:     ⑴編號32【N-METHYLOL規格】、編號35【乳化劑規格(EMUL GEN)】、編號36【VAM規格(VINYL)】、編號37【乳化劑 規格(SODIUM)】、編號38【SYNTHETIC,SULFOSUCCINNAT E規格】:
   ①查N-METHYLOL規格、乳化劑規格(EMULGEN)、 VAM規格(V INYL)、乳化劑規格(SODIUM)、SYNTHETIC,SULFOSUCCIN NATE規格部分等,均為大連公司關於乳膠品項生產的相 關規格表,記載相關生產投入及環境資訊,係屬大連公 司獨有,並未對外公開,且關於VAE生產設施佈設之相 關資料,為「製程標準配方單」之內容,屬大連公司文 書管理辦法所列機密文件,係大連公司經過相當時間及 勞力等成本投入所獲得,可用於生產VAE,具有經濟價 值。又依大連公司文書資料管理辦法既訂定有保管方式 與權責主管,且就相關檔案之傳輸亦設有管制措施及稽 核權限,此經證人沈○安證述在卷(原審卷三第97頁) ,客觀上堪認大連公司已有保密的積極作為,應屬大連 公司之營業秘密。
   ②被告雖辯稱原物料相關資訊均是公開資訊,可於供應商 網站查詢,該商品規格非大連公司獨有,並非秘密,且 不具經濟價值等等。惟查,依證人林○伸之證述:以VAE 乳膠的生產技術而言,乳化劑是最關鍵原料,如果沒有 這些乳化劑規格,會無法生產出來合格產品,而供應商 有些願意公告出來,有些不願意,即使這些資料有公告 ,也不會說用在哪裡,問題在於配方與調配過程,這是 屬於機密,更何況告訴人公司有和供應商約定不能透漏 等語(本院更字卷三第20頁)。可知此等屬大連公司之 原物料相關資訊均非一般外界所知悉,倘由他人取得關 於大連公司專有之配方與調配過程,應可節省不少自行 研發之時間與成本,難謂無經濟價值,故被告所辯不足 為採。
   ⑵編號33【2015年VAE乳膠產品之生產銷售及原料數據】:   ①查此為大連公司於西元2015年之乳膠生產天數、時數、 乙烯預估用量、銷售量及自用量之預估及比例等資訊, 應屬大連公司之重要生產計畫及銷售資訊,為「銷售/ 生產計劃」之相關內容,而為大連公司文書管理辦法所 列管之限閱文件,並非為外界知悉,且係被告根據市場



預估發展生產之計畫,再預估原料、安排產線,要有技 術背景之人才可以設計預估,沒有預估,生產效率就會 大大降低,可能無法配合市場銷售,影響公司營運,復 經證人林○伸到庭證述明確(本院更字卷三第19至20頁 ),自具有經濟價值。又依大連公司文書資料管理辦法 既訂定有保管方式與權責主管,且就相關檔案之傳輸亦 設有管制措施及稽核權限,此經證人沈○安證述在卷( 原審卷三第97頁),客觀上堪認大連公司已有保密的積 極作為,應屬大連公司之營業秘密。
   ②被告固辯稱此為其退休後自建的檔案,要非大連公司管 制文件,產銷計畫均為預估值,具不確定性,否認其為 大連公司營業秘密云云。然查,觀諸該生產銷售及原料 數據之時間雖係被告退休後之西元2015年,然應係被告 在大連公司擔任生產主管退休之前所為預估,是受管制 的且有經濟價值,此經證人林○伸證述在卷(本院更字 卷三第19至20頁),參以被告在103年11月16日寄給張○ 宗之電子郵件內容(密件卷三之二第73頁)亦表示「不 要隨便亂傳我沒有給人計算式」等語,可見此檔案之計 算式應有其秘密性及經濟價值,故被告所辯尚非有據。   ⑶編號34【原單位(DCC EVA)】:    查此係大連公司VAE各生產品項所投入原料之種類、數 量等資訊,與附表一編號29(原單位數據)的內容大致相 同,均屬大連公司之營業秘密。
   ⑷編號39【EVA原物料分析項目規格一覽表】:   ①查此為大連公司關於丙烯酸異辛酯及丙烯酸原物料的分 析項目規格一覽表,記載相關檢測項目的規範值,屬重 要生產資訊,為「製程標準配方單」之相關內容,屬大 連公司文書管理辦法所列管之機密文件,並非為外界知 悉,具有秘密性,且係大連公司經過相當時間及勞力等 成本投入所獲得,可用於VAE生產,具有經濟價值。又 依大連公司文書資料管理辦法既訂定有保管方式與權責 主管,且就相關檔案之傳輸亦設有管制措施及稽核權限 ,此經證人沈○安證述在卷(原審卷三第97頁),客觀 上堪認大連公司已有保密的積極作為,應屬大連公司之 營業秘密。
   ②被告雖辯稱該原物料分析項目規格一覽表所提供分析項 目規格,為陶氏(DOW)化學所提供,網站上就有,且為 該專業領域所知悉,無秘密可言等等。惟查,該原物料 項目及規格中所分析之數據,乃大連公司針對生產VAE 自行投入時間成本研發所得,並非可從一般網站或陶氏



(DOW)化學取得,被告所辯要不足採。
  ⒋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7(原編號37之DCS規格)並非屬大連公 司之營業秘密:
   ⑴查DCS規格係一種分散式控制系統,是工廠或製程中使用 的電腦化控制系統,係橫河公司於96年間為因應大連公 司EVA9-12廠所提出的規格需求(密件卷三之二第146至 147頁),並非屬大連公司之規格文件。由於DCS系統已 是業界所普遍採用的電腦設備,不具有秘密性,此經證 人橫河公司營業部副理鄭○文證述:被告代表雲南博駿 公司向橫河公司訂購之電腦系統設備均是型錄上的產品 ,沒有特殊規格,全世界通用,在本公司網頁可輕易查 詢等語(他卷第48至49頁)即明。觀諸編號17(DCS規格 )內容亦僅有單純點數使用分配之資訊,不涉及大連公 司VAE生產作業系統之相關資訊,則單純取得未與大連 公司生產設備具有聯結關係之DCS規格,並無實質效益 ,難謂具有經濟價值,此亦可參酌證人林○伸證述:DCS 是分散電腦控制系統,這樣比較安全,不會因為中央系 統當機而全部都當掉,這是工業界發展出來的系統,DC S是統稱,每家都有不同的程序、技術,必須要與電腦 控制公司一起合作才可以發展出自己需要的技術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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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邦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