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更一字,112年度,1號
TCDV,112,司更一,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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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代 理 人 陳漢洲律師
相 對 人 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信
代 理 人 王正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經本院合議庭發回更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 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資 新臺幣(下同)1億元認購相對人股份1,000萬股,然不到1 年期間,相對人之資金卻僅餘5,500萬元,且無任何營業收 入。相對人雖於更審前提出106年至109年之財務報表,然上 開財務報表之審查及核決多為林文信單獨用印,且記載簡略 ,應有核對各項原始單據及憑證之必要。又聲請人成為相對 人股東後,未收到107年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嗣相對人雖寄 發108年及109年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但聲請人仍未收到該股 東會相關文件及議事錄。相對人亦未依公司法第110條規定 ,造具各項表冊分送股東,且聲請人曾於000年0月間,依公 司法第210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提出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 務報表等文件,卻遭相對人刁難拒絕。另林文信侵占第三 人陳俊成於106年4月14日匯款至相對人所申設第一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增資款1,000萬 元,經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927判刑事判決(下稱系爭 刑事判決)認定林文信業務侵占罪而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 ,足見確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8月10日起至11 0年12月31日止,如附表一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僅係臆測相對人有不實製作財 務報表之情形,卻未敘明具體理由,亦未特定檢查之範圍, 顯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又相對人現金之所以短少,係因為



有相關人事、設備等固定支出,非無故減少。另聲請人聲請 檢查之帳務報表及簿冊等資料,相對人均已提出予聲請人, 並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業務帳目,實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 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 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考其立 法理由係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 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而擴大檢查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另參酌證券交易法 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 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是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 選派檢查人,法院自應依聲請人所檢附之理由、事證及說明 ,審酌有無必要性。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1 億1,038萬8,800元,已發行股份總數1億4,000萬股,聲請 人持有相對人股份1,000萬股,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 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乙節,業據其提出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相對人股東名簿及股權持 有證明為證(見本院110年度司字第24號卷【下稱24號卷 】第17、25、37頁),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聲請選派檢 查人,程序上核無不合。
(二)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未依公司法第110條規定,造具各項 表冊分送股東等語,然公司法第110條規定係針對有限公 司之規範,而相對人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有限公 司,相對人僅需將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 告書,於股東常會開會10日前備置於相對人公司,使股東 得隨時查閱,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即可, 而無庸分送股東,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有誤會。(三)聲請人另主張其於000年0月00日出資1億元認購相對人股 份1,000萬股,但不到1年期間,相對人資金卻僅餘5,500 萬元,且相對人名下無不動產等語。然相對人係因有資金 需求而增資,若增資後之款項均存入銀行而未加以運用, 相對人至多僅有利息收入,反而非妥善之經營方式。而依 聲請人106年財務報表,相對人於106年12月31日之現金存款雖僅餘6,571萬2,814元,然相對人亦有非流動資產共 3,607萬3,174元(見本院卷第87、109頁),則相對人取



得之增資款,應係用於非流動資產之支出,數額亦大致相 符。又非流動資產並非有僅有不動產,尚有相對人採購之 設備資產,尚難僅以相對人於短時間內大量使用資金, 遽認相對人資金流向有不明之情形。
(四)聲請人復主張其成為相對人股東後,未收到107年股東會 開會通知書,相對人雖寄發108年及109年股東會開會通知 書,但聲請人仍未收到該股東會相關文件及議事錄。又聲 請人並未出席108年及109年股東會,然上開議事錄卻記載 經全體股東決議通過,顯記載不實等語。惟依聲請人108 年6月19日函文記載:「因本件投資協議紛爭尚在民、刑 事訴訟中,應靜待司法判決,本公司不出席股東會」等語 (見24號卷第139頁),可知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未通知 聲請人參加107年股東會,然相對人於108年間寄發股東會 開會通知書予聲請人時,聲請人卻又拒絕出席,難認相對 人有故意阻止或不通知聲請人出席股東會之情形。而兩造 雖有投資協議之糾紛,然與聲請人是否出席股東係屬二 事,且聲請人既對相對人之財務報表有前項之爭執,亦得 出席股東要求相對人具體說明,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 向聲請人說明資金流向,難認實在。又108年及109年股東 會議事錄雖記載「經全體股東決議通過」,然不論聲請人 是否出席,對於上開股東會之決議結果應無影響,相對人 應無故意偽載之必要。是相對人抗辯係「經全體出席股東 決議通過」之誤載乙節,應為可採。另相對人已提出如附 表二編號1至4之股東會議事錄及開會通知書(見24號卷第 127至137頁),亦難認尚有檢查之必要。(五)又聲請人主張其曾於000年0月間,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 ,請求相對人提出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等文件, 卻遭相對人刁難拒絕等語,並提出台北信維郵局第4802號 存證信函、股權持有證明及大信法律事務所111年3月17日 函文為證(見24號卷第37頁、第47至51頁)。依聲請人所 提上開存證信函及股權持有證明,可知聲請人確已依公司 法第210條規定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要求相對人提供 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等文件,然相對人卻以聲請 人未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拒絕,足見相對人確有誤認公 司法第210條規定之情形。惟相對人已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之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等文件,為聲請人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58至59頁),亦難認有再選派檢查檢查 上開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之必要。
(六)至聲請人主張106年至109年財務報表之之審查及核決多為 林文信單獨用印,無法勾稽到帳冊及傳票,許多應揭露之



事項未揭露,聲請人不相信相對人所製作之財務報表等語 。然聲請人未具體敘明其欲檢查之特定範圍、特定事項或 特定之交易文件,僅泛稱相對人製作之財務報表不實,亦 未具體敘明相對人究應揭露何事項而未揭露,尚難僅以兩 造因投資協議產生紛爭欠缺互信,而選派檢查檢查相對 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況相對人106年至109年財務報 表均經第三人何素秋會計師查核簽證,單憑聲請人上開理 由,尚難認有何逐一勾稽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之必要。(七)另聲請人主張林文信侵占陳俊成於106年4月14日匯款至 系爭帳戶之增資款1,000萬元,經系爭刑事判決認定林文 信犯業務侵占罪而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顯見相對人之確 有帳目不清之情形等語。然聲請人係於000年0月00日出資 1億元成為相對人之股東,且係聲請檢查相對人自106年8 月10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如附表一所示之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而系爭刑事判決則係認定林文信囑託第三人 即其配偶林羿妘先於106年7月7日自系爭帳戶將上開1,000 萬元匯至林文信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06年7月11日以被告個人名義 將該1,000萬元匯回系爭帳戶,作為林文信對相對人之增 資款,有系爭刑事判決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 ,顯早於聲請人成為相對人股東日期,亦非聲請人聲請 選派檢查檢查之範圍,尚難憑此認定相對人於聲請人成 為相對人股東後,仍有記帳不實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未能檢附理由及事證,說明選派檢查人之 必要性,亦未特定檢查人應予檢查之範圍,僅泛稱應檢查相 對人如附表一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就聲請人所提 如附表二所示之業務帳目,空言有不實在之情形。是聲請人 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檢查相對人 自106年8月10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如附表一所示之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1 簿冊:包括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 2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及附註 3 包括財務業務、智財權及其他所有契約 4 董事會議事錄 5 收入與支出明細帳(總分類帳) 6 進銷項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 7 國稅局年度申請書 8 銀行資金往來交易明細 9 公司帳戶存摺明細 10 股東會開會通知及簽到簿 11 營業事業所得資料,例如401表、會計帳簿、商業會計憑證(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12 總分類、日記帳冊、薪資支出、勞保記錄、燃料費、雜支、修繕費、交際費及捐贈等細目支出帳冊                             附表二:編號 項目 卷證出處 1 107年度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股東常會會議記錄 24號卷第127至131頁 2 108年度股東常會會議記錄 24號卷第133頁 3 109年度股東常會會議記錄 24號卷第135頁 4 110年度股東常會會議記錄 24號卷第137頁 5 107年第1季綜合損益表 24號卷第77頁 6 106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 24號卷第79至119頁 7 107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 24號卷第145至183頁 8 108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 24號卷第185至227頁 9 109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 24號卷第231至275頁 10 110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 本院卷第249至293頁 11 房屋租賃契約暨公證書 本院卷第69至81頁 12 資訊軟體銷售協議書 本院卷第89至93頁 13 106年7月至12月薪資表 本院卷第95頁 14 107年1月至12月薪資表 本院卷第97至119頁 15 106年10月至107年12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 本院卷第121至149頁 16 106年10月至107年12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本院卷第150至179頁 17 106年10月至107年12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 本院卷第181至209頁 18 公司章程 本院卷第229至2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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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