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55號
CTDV,112,司執消債清,55,202312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聲請人即債 梁玉雪
務人
代 理 人 郭蔧萱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天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附表所示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其在臺之消 費金融業務(涵蓋消費金融相關之一般存匯業務、信用卡業 務、財富管理業務及保險代理人業務等)包含資產及負債, 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分割與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由其承受該業務、資產及負債, 有星展銀行陳報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附卷為憑, 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 75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故由上開債權人承受訴訟 。
二、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 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 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原陳報清算財團有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0輛,本院認車齡過舊無處分實益,聲請人後陳報因車輛故 障無法使用,已將機車報廢;再查,聲請人雖陳報有南山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然查上開保險於民國102年即變 更要保人為第三人,非屬清算財團財產,但聲請人仍願提出 保險解約金相當金額即新臺幣(下同)25,443元,以上有聲請 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 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車輛異動登記書影本(一般報廢) 、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



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 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 字第55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 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陳報清算財產為25,443元,經其提出相當 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 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 結,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南山人壽保險 25,443元 102年即變更要保人為第三人,本院認非屬清算財團財產,但聲請人仍陳報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且提出相當金額。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