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941號
PCDM,112,金訴,194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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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氏錦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3035號、第303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30
26號、第15060號、第20903號、第30302號、第40519號、第4477
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874號、第1875號、第1876號、第1877號
、第1878號、第1883號(下合稱併辦1)、112年度偵字第73896
號(下稱併辦2)】,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與被告之意見後,裁
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知道一般人無故取得金融帳戶 使用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可以預見提供 不明人士使用名下金融帳戶,將被用以收受詐欺所得,並足 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 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初某日,將名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戶【帳號:822-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中信帳 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通訊軟 體微信暱稱「B」(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不詳之人 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的犯意,向 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至指定帳戶,款項直接或輾轉進入本案中信帳戶後,立刻遭 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由不詳之人取得詐欺所得,因此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 、帳戶及詳細金流如附表一)。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除卯○○寅○○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汐止分局、海山分局、土城分局、蘆洲分局 、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屏東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被告甲○○○已經於偵查、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以上犯罪事實 坦承不諱(偵緝3035卷第41頁至第42頁;本院卷第105頁、 第109頁),與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出處 如附表二),並有附表二所示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足以認 為被告具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符合,應屬可信。因此,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該依法進行論罪科刑。二、論罪科刑:
(一)本案論罪法條:
1.被告將本案中信帳戶提供給「B」使用,該帳戶被用來作 為不詳之人指示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的工具,並沒有實際 參與施用詐術或洗錢的行為,因此被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 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 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 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2.被告單一交付帳戶的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 助洗錢罪(異種想像競合),並使不詳之人可以因此對附 表一所示之人行騙,成功進行17次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的行 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幫助洗錢 罪處斷(洗錢罪的最高法定刑比詐欺取財罪還要重)。 3.檢察官雖然只有就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被害人的犯罪事實 起訴,但是既然附表一編號3至17所示被害人的犯罪事實 與該部分存在裁判上一罪的想像競合關係,並且經過檢察 官移送併辦(併辦1、2),自然是法院可以審理的範圍( 起訴效力所及)。
(二)刑罰減輕事由:
  1.被告以幫助的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為幫助犯 ,行為危害性相較於直接施行詐術、洗錢的行為人還輕, 根據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  2.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⑴被告行為以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 16日開始施行(112年6月14日公布),原規定:「犯前二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 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經過比較的結果,修正後規定比較不利於被告 (要求「偵查及歷次審判中」都必須自白,過去只需要於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可減刑),因此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⑵被告於偵查、準備程序、審理均自白洗錢罪犯行,依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刑罰。  ⑶因為被告有多數可以減輕處罰規定的適用,依刑法第70條 規定,遞減之。
(三)量刑:
  1.審酌被告具有一般智識與社會經驗,對於詐騙案件層出不 窮應該有所認知,卻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提供帳戶 給不明人士使用,企圖獲取報酬,導致他人受到財產上損 害,並造成國家追訴不法金流、查緝犯罪的困難,行為非 常值得譴責,幸好被告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不算太差 ,對於司法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
  2.一併考量被告有偽造文書前科,並非第一次交付金融帳戶 給他人使用(另案尚未判決確定),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觀 惡性,於審理說自己高中畢業的智識程度,工作服務業 ,月薪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自己一個人住,有1個未 成年子女被安置中,母親在越南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實 際上沒有因為提供帳戶而獲得任何報酬,附表一所示之人 的損害一共是217萬7,680元,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調解並 賠償損害等一切因素,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 如果易服勞役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算的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柏璋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建如、蔡宜臻移送併辦,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第二層帳戶】 1 戊○○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30日4時18分,以LINE暱稱「蝦好康 訊息較多請耐心等候回覆」、「副手 楚楚」、「特助笑笑」、「領導-楊冠廷」、「MF線上客服」,添加戊○○為好友,佯稱參加遊戲攻略等電商連結,可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17時3分 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7月7日17時3分 3萬元 2 卯○○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30日,以LINE暱稱「Reverse蒂娜」、「Reverse櫻櫻」,添加卯○○好友,佯稱加入投資群組「菁越企劃」,及投資網站「MF玩電商」,保證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13時8分 1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7月7日13時8分 1萬1,000元 111年7月7日18時57分 6萬元 111年7月7日19時23分 2萬9,000元 111年7月7日19時36分(起訴書誤載為19時37分) 3萬元 111年7月7日19時45分 1萬1,000元 3 壬○○ (提告) 【併辦1】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21日14時,以LINE暱稱「Orla專案領袖」,添加壬○○為好友,佯稱可代操盤投資網站「STEP UP」,保證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11時35分 4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4 丙○○ (提告) 【併辦1】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初,以LINE暱稱「Linda總指導」、「黑寡婦 團隊領導」,添加丙○○好友,佯稱投資博奕網站「STEP UP」,保證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13時35分 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7月7日13時41分 2萬元 5 阮怡萱 (提告) 【併辦1】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5日,以LINE暱稱「蝦好康」、「芮芮小姐姐」、「宇彬」,添加阮怡萱好友,佯稱投資博奕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阮怡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13時21分 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7月7日13時22分 1萬7,000元 111年7月7日13時23分 3萬元 111年7月7日13時24分 1萬5,000元 111年7月7日13時26分 3萬元 111年7月7日13時39分 2萬元 111年7月7日13時47分 2萬元 111年7月7日13時50分 1萬3,000元 6 辛○○ (提告) 【併辦1】 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5日12時,以LINE暱稱「日韓代購助理」、「子寧」、「首席嚴誠」,添加辛○○為好友,佯稱投資博奕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13時16分 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7月7日13時16分 3萬元 7 癸○○ (提告) 【併辦1】 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7日20時,以LINE暱稱「與邦妮作夥」、「Dream妮可」、「Dream嵐嵐」、「超夢計畫-東哥(開會)」,添加癸○○為好友,佯稱投資博奕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13時28分 1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7月7日13時29分 10萬元 8 莆妍秀 (提告) 【併辦1】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9日15時39分,以LINE暱稱「打單瘋Q姊」、「GDK-芮汐」、「Bruce布魯斯」,添加莆妍秀為好友,佯稱加入群組「GDK高玩會所4所」,操作遊戲網站「17play娛樂城」,保證獲利云云,致莆妍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14時15分 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7月7日14時19分 6,000元 9 寅○○ 【併辦1】 不詳之人於111年4月8日12時45分,以LINE暱稱「Linda總指導」、「黑寡婦 團隊領導」,添加寅○○好友,佯稱投資博奕網站「STEP UP」,保證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12時41分 2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0 王奎育 (提告) 【併辦1】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1日,以LINE暱稱「KT行銷企劃-SP網路商城」、「CSK線上客服」、「總裁。高偉」、「映彤」、「采采」,添加王奎育為好友,佯稱投資博奕網站「齊勝科技」,保證獲利云云,致王奎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13時3分 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7月7日13時4分 3萬元 11 丁○○ (提告) 【併辦1】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10日,以LINE暱稱「MOC 芷安」、「MOC 周齊 總司令」,添加丁○○為好友,佯稱操作投資網站「GIA」,保證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6日17時12分 2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任世亘,下稱任世亘中信帳戶】 111年7月7日13時9分 5萬5,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12 乙○○ (提告) 【併辦1】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19日16時20分前某時,以LINE暱稱「GDK-芮汐」、「Bruce布魯斯」、「17play娛樂城線上客服」、「17play娛樂城特約窗口」,添加乙○○好友,佯稱投資博奕網站「17Play娛樂城」,保證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9時8分 2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秉霖,下稱吳秉霖中信帳戶】 111年7月7日13時41分 2萬5,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7月7日9時10分 2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余佳叡,下稱余佳叡中信帳戶】 111年7月7日13時9分 2萬5,000元 13 涂詠潔 (提告) 【併辦1】 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6日18時36分前某時,以LINE暱稱「蝦蝦小助手」、「GDK-芮汐」、「Bruce布魯斯」,添加涂詠潔為好友,佯稱投資博奕網站「17娛樂城」,保證獲利云云,致涂詠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18時35分 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7月7日18時37分 3萬元 14 丑○○ (提告) 【併辦1】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27日14時58分,以臉書帳號「汪財做工-dog」、LINE暱稱「Linda總指導」、「黑寡婦 團隊領導」,添加丑○○好友,佯稱投資博奕網站「STEP UP」,保證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6日21時56分 3,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7月7日12時16分 5萬元 111年7月7日12時16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17分) 2萬元 111年7月7日14時59分 5萬元 111年7月7日15時 5萬元 111年7月7日15時18分 5萬元 111年7月7日15時20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20分) 3萬8,000元 15 子○○ (提告) 【併辦1】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底,以LINE暱稱「Wendy(輝煌群組總指揮)」,添加子○○為好友,佯稱加入投資群組「Orla專案領袖」,及投資博奕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10時32分 1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7月7日10時33分 9萬元 16 己○○ (提告) 【併辦1】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17日,以LINE暱稱「GDK-芮汐」,添加己○○好友,佯稱加入投資群組「GDK-高玩會所」,及投資博奕網站「17娛樂城」,保證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14時30分 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7月7日14時30分 5萬元 111年7月7日14時32分 5萬元 17 庚○○ (提告) 【併辦2】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底,以LINE暱稱「打字專員」,添加庚○○好友,佯稱投資博奕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12時15分 9萬9,680元 本案中信帳戶
附表二:
證據名稱 卷頁位置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戊○○) 戊○○警詢證詞 偵60213卷第9頁至第14頁 戊○○報案資料 偵60213卷第129頁至第135頁、第139頁至第140頁 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偵60213卷第39頁、第41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60213卷第47頁至第123頁 附表一編號2 (被害人卯○○卯○○於警詢證詞 偵11080卷第25頁至第26頁 卯○○報案資料 偵11080卷第39頁至第40頁、第89頁至第93頁、第177頁、第179頁 匯款紀錄 偵11080卷第43頁至第44頁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壬○○) 壬○○於警詢證詞 偵13026卷第9頁至第11頁 滙豐銀行台幣國內跨行匯款申請表 偵13026卷第31頁 投資網站擷圖 偵13026卷第33頁、第35頁 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丙○○丙○○於警詢證詞 偵15060卷第13頁至第14頁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阮怡萱阮怡萱於警詢證詞 偵20903卷第55頁至第61頁 國泰世華銀行匯款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偵20903卷第71頁、第87頁、第91頁 玉山銀行匯款紀錄 偵20903卷第83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20903卷第95頁至第141頁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辛○○) 辛○○於警詢證詞 偵30302卷第79頁至第80頁 匯款紀錄 偵30302卷第43頁至第44頁 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擷圖 偵30302卷第41頁至第57頁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癸○○) 癸○○於警詢證詞 偵40519卷第7頁至第11頁 LINE暱稱帳號及投資網站擷圖 偵40519卷第49頁至第50頁、第62頁 匯款紀錄 偵40519卷第56頁至第57頁 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莆妍秀) 莆妍秀於警詢證詞 偵44778卷第11頁至第14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44778卷第57頁 附表一編號9 (被害人寅○○寅○○於警詢證詞 偵11716卷第11頁至第13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11716卷第15頁至第33頁 匯款紀錄 偵11716卷第33頁 附表一編號10 (告訴人王奎育) 王奎育於警詢證詞 偵11362卷第11至第14頁 匯款紀錄 偵11362卷第83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11362卷第87頁至第103頁 附表一編號11 (告訴人丁○○) 丁○○於警詢證詞 偵10509卷第13頁至第19頁 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偵10509卷第69頁、第75頁 匯款紀錄 偵10509卷第81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10509卷第82頁至第131頁 附表一編號12 (告訴人乙○○乙○○於警詢證詞 偵10031卷第9頁至第11頁、第13頁至第14頁 匯款紀錄 偵10031卷第59頁至第60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10031卷第65頁至第71頁 附表一編號13 (告訴人涂詠潔) 涂詠潔於警詢證詞 偵8459卷第11頁至第14頁 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偵8459卷第47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8459卷第51頁至第55頁 附表一編號14 (告訴人丑○○丑○○於警詢證詞 偵59846卷第13頁至第15頁 LINE及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59846卷第29頁至第33頁 匯款紀錄 偵59846卷第35頁至第41頁 附表一編號15 (告訴人子○○) 子○○於警詢證詞 偵59846卷第45頁至第49頁 匯款紀錄 偵59846卷第63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59846卷第65頁至第67頁 附表一編號16 (告訴人己○○己○○於警詢證詞 偵59846卷第69頁至第81頁 匯款紀錄 偵59846卷第113頁 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59846卷第155頁至第161頁 附表一編號17 (告訴人庚○○庚○○於警詢證詞 偵73896卷第5頁正背面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73896卷第6頁 銀行資料 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財金交易明細 偵60213卷第19頁至第31頁;偵11080卷第201頁;偵11716卷第57頁至第60頁;偵緝1874卷第55頁至第63頁 任世亘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偵10509卷第43頁、第49頁 吳秉霖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偵10031卷第41頁、第43頁 余佳叡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偵10031卷第45頁、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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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