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2027號
PCDM,112,審金訴,2027,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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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崴翔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9043號、第29044號、第37102號、第37046號、第3515
8號、第35159號、第35160號、第3399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
度偵字第48943號【併辦㈠案】、112年度偵字第40176號【併辦㈡
案】、112年度偵字第40531號、第40805號、第43693號、第4586
8號【併辦㈢案】、112年度偵字第44837號、第51637號、第52097
號、第53068號【併辦㈣案】、112年度偵字第63251號、第號、第
63556號、第65850號【併辦㈤案】、112年度偵字第47278號【併
辦㈥案】、112年度偵字第67861號【併辦㈦案】、112年度偵字第5
2083號【併辦㈧案】、112年度偵字第72671號【併辦㈨案】,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崴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崴翔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 、信用之表徵,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自 己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成為他人作為不法收取其他人款 項及用以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 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前某時許,在 新北市板橋區某全家便利商店,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C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 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 欺集團成員取得許崴翔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B、C帳戶後,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 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 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許崴翔上開中國信託



行A、B、C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以此方 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 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遭詐騙,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鄭月卿、胡淑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陳季 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林佩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李予姿訴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蕭亞筠、鍾秀貞、林瑞欽、張 慈勝、吳照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李雪容訴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張英茂訴由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埔里分局;張中民、李宏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 分局;陳秀英、陳建宏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林 士傑、鄧尹婷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陳曉柔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吳李彬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 分局;闞競生、蔡仁玲、林淑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 分局;許振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竹縣警察 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 併辦。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崴翔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於警詢 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A、B、C 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 35160號偵查卷第65頁至第77頁、112年度偵字第33998號偵 查卷第31頁至第46頁、112年度偵字第35158號偵查卷第19頁 至第23頁)及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



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故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 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 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且不以直接故意 (確定故意)為必要,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亦屬之。又 行為人是否認識正犯所實施之犯罪,而基於幫助犯意施以助 力,屬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幫助犯意之內在狀態,除行為人 一己之供述外,法院非不能審酌行為人智識程度、社會經驗 、生活背景、接觸有關資訊情形等個人客觀情狀相關事證, 綜合判斷行為人該主觀認識情形,為其事實認定(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金融帳戶乃個 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 ,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 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 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 ,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 、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 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 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 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雖提供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B、C帳戶予不詳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持以作為實施詐欺 取財、洗錢犯行之犯罪工具,且用以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 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然其單純提供帳戶供人 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 與直接實施洗錢行為尚屬有間,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 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有 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則被告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 為,當係對於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 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按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 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 護,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應 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以一提供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B、C帳戶 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施 用詐術騙取其等財物後加以轉匯,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 而犯51次詐欺取財、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洗錢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起訴書犯罪事實雖未 記載附表編號4所示告訴人林佩蓉部分(即併辦㈢案附表編號 4部分之犯罪事實),惟該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既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規定,為起訴效力所及;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開 併辦㈠、㈡、㈣至㈨案、併辦㈢案附表編號1至3所移送併辦之犯 罪事實,與起訴書附表編號1、6至11、14、15、18至20、23 、24、31、32、35、39、40、43、50所載告訴人或被害人之 被害事實相同,均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復經檢察官移送併案 審理,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後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就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之 自白得否減刑之認定,修正前之規定並不以被告於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修正後則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始得減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不利,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是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本件洗錢犯 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不法使用,助長社 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使特定犯罪所得遭隱匿或掩飾,無 法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及查緝真正實行詐欺取財行為 之人,致使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擾亂金融交易往 來秩序,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實無可取,兼衡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 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損失數額,及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 度、離婚,自陳從事看護工作、需扶養母親、經濟狀況尚可 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348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又卷內尚乏被告確有因本件幫助洗錢等犯行取得犯罪 所得之具體事證,自無從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沒收其犯罪所 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千雅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建如、黃偉、江祐丞、



蔡妍蓁、劉恆嘉移送併辦,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1 鄭月卿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併辦㈦案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1日以LINE佯稱可在general atlantic APP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9日 10時許/ 100萬元 A帳戶 告訴人鄭月卿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及廣告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67861號偵查卷第43頁、第57頁、第59頁、第69頁至第81頁、第83頁、第85頁) 2 李筱琳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佯稱可在general atlantic APP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9日 10時1分許/ 10萬元 A帳戶 被害人李筱琳之詐欺網站翻拍照片、網路銀行交易畫面翻拍照片、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37102號偵查卷第105頁、第109頁、第113頁、第127頁) 111年12月2日 10時47分許/ 10萬元 111年12月7日 9時12分許/ 8萬7,000元 3 蔡湯銘( 委由配偶羅淑鳳報案,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以LINE佯稱可在統一佈局收益計畫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9日 11時44分許/ 90萬元 A帳戶 被害人蔡湯銘(委由配偶羅淑鳳報案)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發駐在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欺宣傳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PP畫面擷圖、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27頁、第39頁、第43頁、第53頁至第54頁、第61頁至第64頁、第69頁至第72頁、第73頁至第84頁、第85頁、第87頁) 4 林佩蓉 (即併辦㈢案附表編號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5日以LINE佯稱可在general atlantic APP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9日 12時24分許/ 22萬元 A帳戶 告訴人林佩蓉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詐欺APP畫面擷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112年度偵字第40531號偵查卷第25頁、第27頁、第29頁、第31頁至第41頁、第43頁至第44頁、第45頁、第47頁) 5 李予姿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佯稱可在general atlantic APP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9日 13時37分許/ 34萬元 A帳戶 告訴人李予姿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詐欺app畫面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4號偵查卷第19頁、第21頁至第23頁、第25頁、第27頁) 6 蕭亞筠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4日8時許以LINE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30日 9時6分許/ 5萬8,000元 A帳戶 被害人蕭亞筠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詐欺APP畫面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37046號偵查卷第23頁、第31頁、第35頁至第38頁) 7 林俊佑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併辦㈦案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以LINE佯稱可在general atlantic APP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30日 10時8分許/ 35萬元 A帳戶 被害人林俊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灣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67861號偵查卷95第頁至第101頁、第149頁至第151頁、第153頁、第183頁、第185頁、第195頁至第215頁) 111年12月6日 15時10分許/ 35萬元 8 李雪容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併辦㈠案附表二)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佯稱可在general atlantic APP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30日 10時24分許/ 4萬元 A帳戶 告訴人李雪容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匯出匯款憑證、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48943號偵查卷第73頁、第75頁、第79頁至第83頁、第151頁、第165頁) 9 胡淑芬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併辦㈦案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0日以LINE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30日 10時53分許/ 3萬2,000元 A帳戶 告訴人胡淑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廣告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67861號偵查卷第223頁、第225頁、第227頁、第229頁、第243頁至第244頁、第283頁至第315頁) 10 張英茂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併辦㈢案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以LINE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日 9時49分許/ 5萬元 A帳戶 告訴人張英茂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40805號偵查卷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2頁、第23頁、第27頁、第35頁、第38頁、第41頁至第42頁、第54頁、第71頁至第75頁) 111年12月1日 9時50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2日 9時12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2日 9時13分許/ 5萬元 11 張中民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併辦㈣案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佯稱可在泛大西洋基金成長帳戶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日 13時31分許 /30萬元 A帳戶 告訴人張中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詐騙APP畫面擷圖、聊天記錄譯文(見112年度偵字第51637號偵查卷第6頁、第8頁、第13頁、第15頁、第16頁至第18頁、第19頁至第31頁反面、第32頁、第33頁) 12 李宏濤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併辦㈣案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5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月間)以LINE佯稱可在General Atlantic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 9時12分許/ 3萬元 A帳戶 告訴人李宏濤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年度偵字第51637號偵查卷第54頁、第55頁、第58頁、第60頁、第62頁、第63頁) 13 鍾秀貞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佯稱可在General Atlantic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 9時54分許/ 30萬元 A帳戶 告訴人鍾秀貞之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詐欺集團LINE畫面擷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見112年度偵字第35159號偵查卷第15頁、第17頁、第25頁、第27頁、第29頁至第62頁、第63頁、第65頁) 111年12月6日 13時29分許/ 30萬元 14 陳秀英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併辦㈢案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7日以LINE佯稱可在泛大西洋投資公司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 11時12分許/ 4萬元 A帳戶 告訴人陳秀英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112年度偵字第43693號偵查卷第43頁、第47頁至第48頁、第53頁、第55頁至第83頁、第87頁) 15 姚秋梅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併辦㈣附表編號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中旬(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月間,更正之),以LINE佯稱可在General Atlantic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 11時14分許/ 10萬元(起訴) A帳戶 被害人姚秋梅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郵局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51637號偵查卷第36頁、第37頁、第43頁、第44頁至第45頁、第50頁、第51頁) 111年12月6日 9時39分許/ 50萬元(併辦補充) 16 張瑞玉(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以LINE佯稱可在泛大西洋投資公司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 9時43分許/ 5萬元 A帳戶 被害人張瑞玉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151頁) 111年12月5日 9時46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6日 9時55分許/ 2萬元 17 林瑞欽(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8日22時許,以LINE佯稱可在泛大西洋基金成長帳戶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9日 10時8分許/ 13萬9,000元 A帳戶 告訴人林瑞欽之郵局交易明細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年度偵字第35160號偵查卷第21頁、第23頁、第49頁、第57頁、第59頁) 18 歐寶嬌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以LINE佯稱可在BANKCEX APP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2日 9時44分許/ 9萬4,320元 A帳戶 被害人歐寶嬌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165頁) 19 林士傑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併辦㈨案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2日以LINE佯稱可在BANKCEX APP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2日 11時4分許/ 18萬5,939元 A帳戶 告訴人林士傑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169頁;112年度偵字第72671號偵查卷第73頁、第79頁) 20 陳曉柔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併辦㈣附表編號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2日以LINE佯稱可在ETH Mining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2日 12時55分許/ 2萬元 A帳戶 被害人陳曉柔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12年度偵字第44837號偵查卷第34頁、第35頁、第43頁、第44頁、第45頁、第49頁至第54頁、第55頁) 111年12月12日 12時57分許/ 1萬元 111年12月12日 13時58分許/ 6萬8,500元 21 陳建宏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併辦㈣案附表編號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 11月29日前(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月間)以LINE佯稱可在CRYPTO ISLAND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2日 13時12分許/ 3萬元 A帳戶 告訴人陳建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欺集團APP畫面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53068號偵查卷第32頁、第34頁至第35頁、第36頁、第37頁、第38頁、第40頁、第41頁) 22 林子珮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3日16時許,以LINE佯稱可在Jefferies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日 11時12分許/ 3萬元 B帳戶 告訴人林子珮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196頁) 111年12月2日 12時41分許/ 7萬元 111年12月9日 11時20分許/ 10萬元 23 吳李彬(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併辦㈣案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11時30分許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日 12時23分許/ 5萬元 B帳戶 告訴人吳李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詐騙APP交易畫面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52097號偵查卷第14頁、第17頁、第18頁至第24頁、第25頁、第26頁) 24 黃淑如(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以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 9時10分許/ 5萬元 B帳戶 告訴人黃淑如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內匯款申請書(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183頁、第187頁至第191頁) 111年12月5日 9時11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6日 9時19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6日 9時20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7日 12時57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7日 13時0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7日 13時6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8日 10時2分許/ 30萬元 25 闞競生(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併辦㈧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 9時46分許/ 5萬元 B帳戶 告訴人闞競生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詐欺集團APP畫面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年度偵字第52083號偵查卷第15頁、第49頁至第50頁、第61頁、第101頁至第108頁、第109頁至第111頁、第頁、第115頁、第117頁) 111年12月8日 9時24分許/ 5萬元 26 陳信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7日13時30分許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 10時5分許/ 4萬元 B帳戶 告訴人陳信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211頁) 111年12月9日 10時57分許/ 5萬元 27 林金雄(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 10月28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月29日9時22分許)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 10時16分許/ 30萬元 B帳戶 被害人林金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216頁) 111年12月6日 10時55分許/ 40萬元 111年12月12日 10時7分許/ 5萬元 28 鄭婷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8日19時許,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 11時14分許/ 2萬元 B帳戶 被害人鄭婷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220頁) 111年12月7日 10時23分許/ 2萬元 29 謝雨薇(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6日 9時20分許/ 5萬元 B帳戶 告訴人謝雨薇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224頁) 111年12月7日 9時38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7日 10時22分許/ 2萬元 111年12月8日 9時51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9日 9時13分許/ 30萬元 30 蔡仁玲(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已於112年11月20日死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2日14時30分許佯稱可在Jefferies pro APP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8日 9時52分許/ 5萬元 B帳戶 告訴人蔡仁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銀行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33998號偵查卷第53頁、第71頁、第73頁、第85頁、第89頁至第99頁、第103頁、第105頁) 31 劉弄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以LINE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8日 11時51分許/ 3萬元 B帳戶 告訴人劉弄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229頁) 32 鄧尹婷(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併辦㈨案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中以LINE佯稱可在BANKCEX APP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9日 12時2分許/ 4萬元(起訴) B帳戶 告訴人鄧尹婷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234頁;112年度偵字第72671號偵查卷第89頁、第91頁至第95頁、第96頁) 111年12月9日 11時37分許/ 10萬元(併辦補充) 111年12月9日 11時53分許/ 10萬元(併辦補充) 33 陳季鈴(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2、併辦㈡案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中以LINE佯稱可在BANKCEX APP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9日 12時18分許/ 10萬元 B帳戶 告訴人陳季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中國信託銀行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年度偵字第40176號偵查卷第43頁至第46頁、第44頁、第49頁、第53頁、第83頁、第97頁、第101頁、第103頁) 34 徐肇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0日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8日 11時33分許/ 3萬元 C帳戶 告訴人徐肇昌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247頁) 111年11月30日 14時37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12日 11時45分許/ 3萬元 35 王元法(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5、併辦㈥案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0日21時58分許以LINE佯稱可在BANKCEX APP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8日 12時20分許/ 3萬元 C帳戶 被害人王元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郵局存摺封面、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年度偵字第47278號偵查卷第68頁、第76頁、第77頁、第83頁至第109頁、第110頁、第111頁至第114頁、第116頁、第117頁) 111年11月29日 9時56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1日 11時10分許/ 30萬元 111年12月2日 11時49分許/ 35萬元 111年12月5日 10時47分許/ 3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併案意旨書誤載為「35萬元」) 36 梁添財(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0日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8日 12時45分許/ 30萬元 C帳戶 被害人梁添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251頁、第253頁、第255頁) 111年12月2日 15時12分許/ 20萬元 37 張慈勝(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9日 9時42分許/ 3萬元 C帳戶 告訴人張慈勝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年度偵字第35158號偵查卷第25頁、第26頁、第28頁、第30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33頁) 111年12月1日 10時52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2日 12時7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5日 9時46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7日 10時39分許/ 10萬元 111年12月8日 7時39分許/ 10萬元 111年12月9日 9時30分許/ 7萬元 111年12月12日 12時7分許/ 3萬元 38 鄭傑文(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6日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9日 10時5分許/ 5萬元 C帳戶 被害人鄭傑文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271頁) 111年11月29日 10時8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6日 11時42分許/ 40萬元 111年12月7日 12時31分許/ 40萬元 39 林玫君(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8)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9日 10時19分許/ 3萬元 C帳戶 告訴人林玫君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278頁) 111年12月5日 13時40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7日 12時19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8日 7時49分許/ 3萬元 40 林淑君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9、併辦㈢案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2日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9日 19時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7時2分」)/ 5萬元 C帳戶 告訴人林淑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45868號偵查卷第47頁、第51頁至第52頁、第69頁、第71頁) 111年11月29日 19時2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2日 20時55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2日 20時56分許/ 5萬元 41 許振嘉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0、併辦㈤案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日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30日 12時45分/ 8萬元 C帳戶 被害人許振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112年度偵字第63556號偵查卷第27頁、第31頁、第37頁) 111年12月8日 9時29分許/ 3萬元 42 蔡萁華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日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日 9時33分許/ 3萬元 C帳戶 被害人蔡萁華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289頁) 43 吳明錚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4日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日(起訴書誤載為「12日」)11時11分許/ 5萬元 C帳戶 被害人吳明錚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啟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293頁) 44 吳照宇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3、併辦㈤案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4日以LINE佯稱可在Jefferies pro APP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日 12時27分許/ 3萬元 C帳戶 告訴人吳照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鳯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63251號偵查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第41頁) 111年12月5日 8時57分許/ 2萬元 111年12月6日 10時34分許/ 5萬元 45 于春芳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5日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日 10時55分許/ 4萬元 C帳戶 告訴人于春芳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302頁) 111年12月6日 9時24分許/ 3萬元 111年12月9日 10時33分許/ 3萬元 46 黃滿麗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 10月初(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月初,更正之)以LINE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日 11時45分許/ 3萬元 C帳戶 告訴人黃滿麗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307頁) 111年12月7日 20時54分許/ 3萬元 47 龍麒如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5日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5日 9時22分許/ 3萬元 C帳戶 告訴人龍麒如連江縣政府警察局南竿警察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313頁) 111年12月7日 13時27分許/ 5,000元 48 江惠華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6日 15時21分許/ 5萬元 C帳戶 告訴人江惠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317頁、第319頁) 111年12月7日 9時23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7日 9時25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9日 10時22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9日 10時25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12日 9時31分許/ 5萬元 (不含手續費) 49 吳雅婷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6日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7日 10時10分許/ 5萬元 C帳戶 被害人吳雅婷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327頁) 50 吳麗鐶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初佯稱可在Jefferies 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7日 11時5分許/ 10萬元 C帳戶 被害人吳麗鐶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29043號偵查卷第324頁) 51 李春籐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0、併辦㈤案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6日以LINE佯稱可在傑富瑞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8日 12時10分許/ 5萬元 C帳戶 被害人李春籐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65850號偵查卷第18頁至第23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32頁至第34頁) 111年12月9日 11時2分許/ 6萬元 111年12月12日 10時57分許/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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