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200號
TPDV,112,消債更,200,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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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范翔
代 理 人 徐宗賢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瑩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家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凱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代 理 人 陳姿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黃淑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係 採前置協商主義,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 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 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 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衡債務人全部 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 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出,是否確屬 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 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準此,債務人若 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客觀上並無濫用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情事,自應使其藉由消債條例所定程序以



清理債務。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達新臺幣(下同)  384萬6,626元,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又聲 請人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且包含利息、違約金在內之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消費者: 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 萬元以下者;本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5年期間,自聲請更 生或清算前1日回溯5年計算之;第2項所定之營業額,以5 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消債條例第2條 第1、2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 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自應審酌聲請前 5年(即107年2月22日起至112年2月22日止)有無從事營業 活動。查聲請人曾任嚐盛食品及嚐盛餐飲企業社之負責人, 嚐盛食品於105年8月8日設立,並業於108年9月27日歇業, 平均每月營業額為8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112年5月23日北區國稅 中壢銷審字第1122516379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7至70 頁、第183頁);另查,嚐盛餐飲企業社於110年7月5日設立  ,並於111年9月29日停業至112年9月28日,平均每月營業額 如附表一所示,平均每月7萬8,036元,有新北市政府經濟發 展局商業登記抄本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5月26日北區國 稅中和銷審字第1122415514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3至 142頁、第179至181頁)。堪認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內從事之 營業活動之平均每月營業額低於20萬元,應視為一般消費者 。
 ㈡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 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90號聲請調解事件 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調解程 序中勸諭兩造調解,惟因相對人未到庭,調解不成立,聲請 人請求進入更生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北 司消債調字第90號卷宗(下稱調解卷)核閱屬實,堪可認定  。故本件應以聲請人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從而,



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 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 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聲請人名下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又聲請人主張現任職於 利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利興公司),每月薪資為4萬1,548元  ,並提出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職證明書、臺北富邦銀行永和分行 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及國泰世華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件為證(見調解卷第 19至21頁、第75至96頁;本院卷第217至264頁、第303頁)  。經查,聲請人自112年1月至同年5月份,自利興公司受有 如附表三所示薪資,每月4萬1,548元。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 收取政府補助,有本院職權函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本院即以 4萬1,548元作為計算其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其餘非固定之 收入因不具持續性,爰不予列計。
 ㈣聲請人每月支出狀況: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 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 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 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第2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第3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 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2倍定之,本院審酌聲請人現居於新北市新店區, 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調解卷第29頁),爰參酌衛生福利 部公告之112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萬6,000元之1.2倍即1萬9,200元(計算式:1 6,000元×1.2=19,200元),並以此數額作為聲請人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
 ㈣次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民法第1117條定有明文,準此,受扶養之要件以不能維持生 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復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 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第1089條



第1項著有明文。聲請人主張與配偶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 王范○隆,每月支出王范○隆扶養費9,420元,並提出王范○隆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產查詢清單、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永和福和郵局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  0000000)、保單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13至331頁)。查 王范○隆於107年間出生,現年5歲,尚未成年,有其戶籍謄 本在卷可憑,且其名下無財產及收入,堪認有受扶養之必要  。又聲請人主張被扶養人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以最近一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倍定之,本院審酌王范○現居於新北市新店區,有戶籍 謄本附卷可稽,爰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2年度新北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000元之 1.2倍即1萬9,200元,並以此數額作為王范○隆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則王范○隆每月尚有1萬9,200元之不足,扣除配偶分 擔之部分,聲請人每月需支出王范○隆之合理扶養數額為9,6 00元(計算式:19,200元÷2人=9,600元),是聲請人主張之扶 養費9,420元未逾前開數額且與倫情相符,應予准許。 ㈤基上,以聲請人每月收入4萬1,548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1萬9,200元及王范○隆扶養費9,420元,尚餘1萬2,928元 (計算式:4萬1,548元-1萬9,200元-9,420元=1萬2,92  8元)可供支配,惟據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債權人陳報狀所載,聲請 人積欠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台灣 企銀、永豐銀行、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債權人債務達722萬4,605元,且聲請人名下僅有如附表 二所示之財產,土地部分係公同共有,且為山坡地保育區, 應無交易價值;另聲請人名下之汽車亦為西元2005年出廠, 車齡已逾18年,堪認無殘值。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明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 細資料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 細表、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 見調解卷第23頁;本院卷第217至264頁、第307至311頁、第 335至349頁),倘以其每月所餘1萬2,928元清償,尚須47年 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7,224,605元÷12,928元÷12月≒  47),遑論上開所據計算之債務仍須另行累積每月高額之利 息及違約金,是聲請人每月得用以償還債務之數額,顯然更 低,尚待支付之債務總額應屬更高,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 實有違消費者務清理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



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 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 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 不能清償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 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 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至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 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 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而司法事務官 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應依債 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 力,並酌留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債務人擬定允 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 的,附此敘明。
六、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45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4時整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一(新臺幣/元)
編號 年月份 銷售額總計 1 110年7至8月 230,097元 2 110年9至10月 213,462元 3 110年11至12月 459,740元 4 111年1至2月 274,990元 5 111年3至4月 42,882元 6 111年5至6月 10,200元 7 111年7至8月 17,201元 8 111年9至10月 0元 共計:124萬8,572元 平均每月:7萬8,036元 (計算式:1,248,572元÷16月) 附表二
編號 財產名稱 數量 備註 1 新竹縣○○鎮○○段○○○○段0000號土地 1筆 公同共有0.16666/219.83 2 新竹縣○○鎮○○段○○○○段0000號土地 1筆 公同共有0.17886/137.01 3 新竹縣○○鎮○○段○○○○段0000號土地 1筆 公同共有0.16667/813.17 4 2005年福特六和汽車 (車牌號碼:0000-00) 1台 設定抵押予裕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 機車 (車牌號碼:000-000) 1台 設定抵押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6 台灣人壽掌握人生變額萬能壽險(甲型)(保單號碼:00000000-00) 1張 附表三(新臺幣/元)
日期 112年1月 112年2月 112年3月 112年4月 112年5月 應領薪資 基本薪資 26400 26400 26400 26400 26400 主管加給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交通津貼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全勤獎金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績效獎金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專業加給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小計 40600 40600 40600 40600 40600 應扣金額 勞保費 634 634 634 634 634 健保費 818 818 818 818 818 合計 1452 1452 1452 1452 1452 實領金額 39148 39148 39148 39148 39148 伙食津貼 2400 2400 2400 2400 2400 總計 41548 41548 41548 41548 4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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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