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615號
TYDV,111,訴,2615,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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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15號
原 告 曾春妮
被 告 莊智娟
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36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0萬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懷疑原告介入其與前夫韓國榮(被告 與訴外人韓國榮已於民國110年11月9日離婚)之婚姻,明知 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亦 明知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 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 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 料係屬於受保護之個人資料,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意圖損 害他人之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 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在其斯時位於桃園市○○區○○路 000號住處內,透過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 (Facebook)社群網站,以暱稱「韓被告」之帳號,發布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之文字,其內容含「分裂別人家庭,無視別 人妻子兒女」、「和某位先生楊梅上班時間搞婚外情多年 」、「有夫之婦」、「分裂破壞別人家庭,無視別人妻子兒 女存在,也讓無辜之丈夫戴綠帽多年」、「近年來和人夫在 楊梅一帶趁上班時間搞婚外情近五年...非常嚴重...致人妻 離子散」、「夫酒後吐真言,且回答"做愛沒幾次"」、「第 三者」等無關公益僅涉私德之文字,並公開揭露可以直接或 間接方式識別原告之姓名、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狀 況等個人資料,供特定之多數人(即被告顏梅芳、張文棋 之臉書好友)瀏覽,而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原告之個人資料, 且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被告僅因其自身婚姻問 題,且長期夫妻感情不睦,而牽怒原告張貼上開貼文,致原



告產生極大之精神痛苦,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部分:
 ㈠其確有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行為,其就此已於鈞院111年 度訴字第438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一審)審理中承認在 案。
 ㈡惟被告之前配偶自103年起即二度外遇,並與原告在情慾發展 和金錢上合謀,而欺騙被告,並有冷暴力之情形,被告20年 之教會生活單純,僅能一直禱告並忍耐,致兒女、公司、同 事、教友、親朋好友等均受蒙蔽,嗣至108年3月東窗事發後 ,被告前配偶惱羞成怒,逼迫被告與之離婚,被告被迫分居 後,為應付前配偶及原告分別對其所提出之訴訟,已多年奔 波於法院,無法工作,亦無收入。
 ㈢再被告無依無靠,與群組同伴20年多年來一同禱告生活與安 慰、互動,且該群組為私密性質,成員彼此熟識,凡遇困境 即彼此扶持,被告基於信任心情,於群組中傾愁煩,並非如 原告所稱任意向外公開原告之個資。且原告非該群組成員, 若非有惡意第三人向原告挑撥,刻意告知私密群組交流訊息 ,就不存在個資外流一事,至被告之前夫韓國榮則確為該群 組成員之一。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願供擔保以免假執 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公務機 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 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 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 2項至第6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前段亦 各別著有明文。第按,隱私係指個人對其私領域之自主權利 ,保護範圍包括個人私生活不受干擾及個人資訊之自我控制 ,惟人群共處經營社會生活,應受保護之隱私必須有所界限 ,即隱私是否存在,應以個人對系爭事物是否有合理期待作 為判斷準則(司法院大法官第68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名



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 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 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 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 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在其斯時 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住處內,透過手機或電腦設備連 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以暱稱「韓被 告」之帳號,發布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文字,其內容含「分 裂別人家庭,無視別人妻子兒女」、「和某位先生楊梅上 班時間搞婚外情多年」、「有夫之婦」、「分裂破壞別人家 庭,無視別人妻子兒女存在,也讓無辜之丈夫戴綠帽多年」 、「近年來和人夫在楊梅一帶趁上班時間搞婚外情近五年.. .非常嚴重...致人妻離子散」、「夫酒後吐真言,且回答" 做愛沒幾次"」、「第三者」文字部分,業經被告自承在案 ,可信為真實
 ㈢再系爭刑案就被告所為上開貼文之行為,已認如下(參本院卷 第11頁至第31頁之刑案判決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電 子卷證確認無誤):
 ①被告所為之貼文關於⑴附表附表編號1部分之文字內容含「曾× 妮」、「僑愛國小」、「武陵高中」、「臺北國XXXX銀行協 理」,雖未揭露原告之全名,然綜合上開含姓名、國中、國 小就讀學校、任職公司、職稱等多項連結資料,已足以辨識 、特定具體個人,是該等資料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 。另⑵附表編號2:文字內容含「曾春妮」、「僑愛國小」、 「武陵高中」、「臺北國泰世華光復分行協理」、「00-000 00000#1000」,已直接揭露原告之全名、國小高中就讀學 校、任職公司、職稱及公司聯絡電話、個人分機等,是該等 資料,屬個人資料無誤。再⑶附表編號3:文字內容含「台北 國泰世華銀"曾XX"高階主管」、「曾×妮」、「武陵高中」 、「曾女是銀行協理」、「光復分行」、「年薪四百多萬」 ,雖未揭露原告之全名,然綜合上開含姓名高中就讀學校 、任職公司、職稱等多項連結資訊,已足以辨識、特定具體 個人,是該等資料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故據以認 定被告在臉書所發布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文字內容,綜合 多項連結資訊,已足識別、特定為原告,而附表編號2所示 文字內容,更直接揭露原告之全名、國小高中就讀學校、 任職公司、職稱及公司聯絡電話、個人分機等,且隱私設定 屬對特定多數人公開(即臉書好友,而被告莊智娟顏梅芳 、張文棋之臉書好友各為787位、745位、372位,參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141卷一第45、41、43頁)之 狀態,已使特定之多數人得以經由瀏覽被告在臉書上所發布 之文字內容而知悉原告之個人資料,並加以「分裂別人家庭 」、「搞婚外情」、「第三者」等文字,顯有損害原原告非 財產上利益之意圖,並已逾越蒐集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所 為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個人資訊隱私權,且該等行為為與增進 公共利益無涉,而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 之免責事由,故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 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②系爭刑案另認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文字,其內容已分別具體 指摘原告「分裂別人家庭,無視別人妻子兒女」、「和某位 先生楊梅上班時間搞婚外情多年」、「有夫之婦」、「分 裂破壞別人家庭,無視別人妻子兒女存在,也讓無辜之丈夫 戴綠帽多年」、「近年來和人夫在楊梅一帶趁上班時間搞婚 外情近五年...非常嚴重...致人妻離子散」、「夫酒後吐真 言,且回答"做愛沒幾次"」、「第三者」等語,而依我國社 會現況與倫理觀念及一般人之道德感受,可得瀏覽上開被告 所發布文字之特定多數人閱覽全文後,足使原告受到負面的 評價判斷而貶抑其名譽及人格。且原告並非公眾人物,被告 前開所指摘原告者,純屬極端私密領域之事,涉及原告個人 私生活領域,顯然與社會多數人之利益無關;縱原告於被告 與韓國榮婚姻關係存續中,確與韓國榮過從甚密、已逾越一 般男女正常互動關係,並據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應對被 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案,就社會之共同生活規範而言,亦不 足以造成大眾之不利益,但被告卻選擇以在社群網站公開發 文之方式,將足以貶損原告名譽之內容,散布與全然無關之 第三人知悉,被告自無從主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阻 卻違法。故就此被告另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 罪。
 ③就被告上開所犯,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 想像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非公 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並判決被告犯「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參罪, 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於112年2月21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92號刑事判決廢棄原判 決,並改判被告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參 本院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
㈣再查,原告確因經被告認為有與其前配偶有不正當之男女交 往關係,而侵害其配偶權一事,向原告提起民事損害償訴訟 ,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280號案判決原告應與訴外人



韓國榮連帶賠償被告30萬元,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9月 27日以110年度上易字第907號判決原告應再賠償被告20萬元 而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確認無誤,並 有該民事二審判決書附本院卷第33頁至第53頁可參。然原告 縱有如上侵害被告配偶權之行為,惟原告既已受上開刑事判 決處有期徒刑在案,且被告復已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告及前配 偶提起上開損害賠償訴訟,縱被告認司法程序不及保護其權 益,或心中痛苦無法因此受到平復,亦不應該因此反侵害原 告之個人隱私,亦不得以文字加以誹謗原告,是被告不得以 此為脫免責任之藉口。
㈤綜上所述,堪認被告確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隱私權及誹謗原 告之侵權行為。又原告因系爭個資遭被告公開刊登於臉書上 ,致其個人隱私遭不當揭露,且遭誹謗名譽,精神上勢必受 有相當之痛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對其負賠償精神慰撫金之責,即有 理由。再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 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 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為大學 畢業,曾任職於銀行,曾有婚姻,育有一女,及被告亦為大 學畢業,現無業、曾有婚姻,育有二女,均已成年等情及審 酌兩造財產、所得等情形(參本院個人資料卷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原告所受損害之情節,以及原 告因隱私權及名譽受侵害所致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事, 認原告所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10萬元為適當。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30日起(參本院卷第71頁)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主張,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再本判決所命被告 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 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惟僅係促請本院為上開宣告假執行職權 之發動,毋庸另為准駁之諭知。又本院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 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及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另原告其餘之訴經駁回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均已 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末按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據此,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 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費用額 ,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編號 時間 發布方式 發布文字內容 1 108年12月4日上午10時47分 韓莊智娟→Lily Yen(即訴外人顏梅芳) 隱私設定為朋友可見(依卷附臉書截圖,顏梅芳之臉書好友為372位) 00-00000000#1000 這是僑愛國小,武陵高中我的學姐曾X妮電話,就是她,明知故犯,分裂別人家庭,無視別人妻子兒女,多年的傷害,已難以彌補...高學歷高成就卻不知羞恥,無同理心 枉為人母、人妻、人的主管 有位人夫多年前全找她辦房子地震險、火險、車子強制險,她是臺北國XXXX銀行協理 和某位先生楊梅上班時間搞婚外情多年...非常嚴重,卻振振有辭,傷害下一代人生觀和對婚姻質疑 婚姻在眾人當中當受尊重,床榻也不可污穢.. 現在人類如挪移帳棚到墮落世界的"羅得"所在之所多瑪.蛾摩拉情形,神發烈怒以硫磺之火毀滅之 相信真理,不要相信謊言 這個家怎麼辦??? 2 108年12月18日凌晨3時35分 韓莊智娟→Vincent Wen-chi Chang(即張文棋) 隱私設定為朋友可見(依卷附臉書截圖,張文棋之臉書好友為745位) 神...弟兄姊妹 有位讀僑愛國小,且武陵高中時的學姐"曾春妮"乃有夫之婦,就是她,明知故犯,分裂破壞別人家庭,無視別人妻子兒女存在,也讓無辜之丈夫戴綠帽多年~(很虛假會演戲) 某人夫全找她辦房子地震險、火險、車險(妻子全不知情) 她是臺北國泰世華光復分行協理 近年來和人夫在楊梅一帶趁上班時間搞婚外情近五年... 非常嚴重....致人妻離子散 二者無羞恥悔改之心, 相信神公義公理的審斷必存在!! 00-00000000#1000 所多瑪.蛾摩拉 我們家怎麼辦? 3 109年4月7日凌晨5時19分至同日凌晨5時20分 韓莊智娟個人臉書專頁 隱私設定為朋友可見(依卷附臉書截圖,莊智娟之臉書好友為787位) (前略) 八、家中共二車三房之保險專員自2017年皆換某位女性專員名字,乃台北國泰世華銀"曾XX"高階主管,我多年完全不知情,夫絕口不提此事此人。 夫酒後說曾X妮是他從小戀慕對象,是書法老師的女兒,書法寫得好,又參加合唱團,他也想參加接近她,卻沒入選,感遺憾! 國中時夫在公車上發現她變胖長痘子,較不吸引人..武陵高中時二人曾在一起,我曾看過他們約會。 (夫酒後吐真言,且回答"做愛"沒幾次,並更正"曾"之兄弟-網球教練身分) 九、該女性曾XX是本人武陵高中學姐和夫同屆,平日不聞問往來,約四年前藉FB接觸本人,相片裝風騷撩人姿態..本人覺突兀,問了丈夫,他敷衍提及:"不要理她!"~但自己卻"私下密約她",且轉換為家中之保險業務專員,(她已知夫有家庭,明知故犯!) 十、本人和丈夫在一起二十九年,丈夫所有一起長大的伴,都見過、提過名字、軼事,惟有曾X妮,丈夫字隻不提且被本人發現後,仍守口如瓶,拒提此名稱! 十一、前保險經紀人羅先生(有保單為證)及另一經紀人章先生(夫之高中同學),經本人詢問過程,知夫有說謊欺騙之情形。 十二、夫上班附近楊梅"兄弟室內網球場"老闆透露平時上班時間兩人打球情形及優惠價格,且透露女人姓"曾",很會打網球。在臺北某銀行上班、住板橋,她哥哥(韓酒醒後更正為"弟弟")在此當教練。 十三、本人寫信陳情國泰世華銀,(因兩人利用職務方便及上班時間密約,致本人多年沒發現,家中陷重重危機)。國泰有查詢出一些結果,曾女趁機提前退休(人資部陳X恩未告之時,丈夫早已知她動向)。本人查到電話中聽到的是曾女聲音與初次一致。 十四、本人寫情陳書並剪斷信用卡寄回國泰總行和光復分行,本人在夫面前做的,夫卻裝傻。隔幾天夫知此事,但國泰陳X恩先生余X郁表明公司通知韓先生,信也未署名,但有注意到曾協理外出情形異常..。夫竟提早知道並傳LINE給本人,說本人寄"黑函"已犯法!.本人回答:若我誤會曾,請將第一次聽到之女同事及曾XX電話给我,我要道歉!但夫兩者都堅定拒絕(一年之中)! 十五、夫和曾XX有找板橋慶鴻律師事務所之林家慶律師談"侵害配偶權賠償之事"(曾女士剛好住板橋),林律師聯絡本人,卻因價金問題,不了了之,(且丈夫威脅本人,不愛妳了就要賠錢嗎?!死要錢!貪婪!),且在梯間亮二把菜刀,事後說:妳"妄想症"!!,但本人已趁夫酒後睡覺時照相... 十六、夫私下告之曾女和陳X喜執行專員:本人是憂鬱症病患,在手機對話上可見二人對客戶之"羞辱"態度。本人也請國泰之之陳X恩回報公司 (中略) 三十一、本人在陳情國泰世華銀之內容寫丈夫四五年前外遇,沒接觸妻子,夫還回辯:哪有那麼久啊?且夫警告本人不准再找曾XX(曾說她公司人員會有惡鬥和爭,職位會不保)大力保護之---卻枉顧妻兒無家可歸之生活品質!(本人爆瘦五公斤且吃胃藥,再拿憂鬱症藥---原本停藥多年) 三十二、夫和孩子說到曾女的年薪四百多萬,退休金上千萬(居心叵測?)且夫曾說看不起本人之論調! 三十三、每週三夫在忠孝東路四段13F開會,曾女在五段上班,夫卻對打電話找他之同事說:我在地下室收訊不良.... 情感變心,婚姻變質,在錢財上大作文章! 一、三間房子皆"由夫決定登記誰名下"..且都是由持代書執照之夫來簽約或協談,二人從來不曾爭執過..卻在發現第三者之後(曾女是銀行協理),夫全清算一切且滿帶批評和計較!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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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