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6年度,469號
FYEV,106,豐小,469,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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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4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宋坤龍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
│編│ 本 金 │ 計 息 起 迄 時 間 │ 計 息 利 率 │
│號│ (新臺幣) │ (民國) │ │
├─┼──────────┼───────────────┼────────────┤
│1│ 肆仟陸佰伍拾陸元│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三│
├─┼──────────┤自一0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2│壹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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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