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三)字,91年度,210號
TCHM,91,重上更(三),210,200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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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一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男 五
        癸○○ 男 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錦昌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男 五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
0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九三號、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四0六、五四八五號),
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子○○癸○○壬○○部分撤銷。子○○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癸○○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壬○○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癸○○曾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嗣經二次減刑,減為有期徒 刑五月,於民國(下同)八十年四月三日執行完畢。二、子○○癸○○二人係兄弟,寅○○係子○○之妹、癸○○之姊,七十五年九月 二十三日,由寅○○任負責人,在高雄市○○區○○路五十八巷八之二號設立丞 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丞厚公司)經營非鐵金屬、五金材料等物品之進出口買賣 業務,初始正規經營,後因同業間為應付稅捐機關查核,需要大量統一發票始能 減輕稅捐負擔,而統一發票取得不易,開始有需索統一發票情形,而開立統一發 票須繳納稅捐,因此,需索統一發票之公司行號須支付稅捐及費用方能取得,子 ○○、癸○○二人見有利可圖,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 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利用寅○○出國期間,由渠等實際負責處理丞厚公司業 務之際,自八十一年一月間起,僅以少數買賣作掩飾,實則大量提供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丞厚公司之統一發票予其他同業,按統一發票票載金額收取百分之八至十 之代價,虛偽開立統一發票編號、開立日期、金額及取得發票報稅廠商如附表三 所示。嗣為避免稅捐機關查覺,乃又自他處取得虛設於臺北市之富隆五金行、勇 勝企業行、億信五金工程行、亞總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以應 付查核,並由子○○委請崇正事務所不知情之庚○○代理記帳,交付以上開不實 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以應付查核。三、因開立大量丞厚公司之統一發票易為稅捐機關起疑,子○○癸○○遂謀議另行 開設公司,而於八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由子○○以其不知情之妹婿楊紹遠名義,



在高雄縣大寮鄉○○路六十巷三十七號虛設丞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丞泓公司, 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申請註銷,八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以不知情之子○○之妻丑○ ○○名義重新設立),實際上由子○○癸○○共同負責處理該公司業務,主要 以提供不實統一發票方式賺取不法利益,並幫助逃漏稅捐(發票編號、開立日期 、金額及取得發票報稅廠商如附表四所示),並由子○○委請崇正事務所不知情 之經辦會計人員庚○○代理記帳,交付以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並記 入帳冊,以應付查核,除分散丞厚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太過集中情形外,尚可提供 更多統一發票予同業獲取利益。
四、因同時有丞厚、丞泓兩家公司,需要更多進貨憑證,子○○癸○○乃與壬○○ 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壬○○覓得有犯意聯絡之宋忠新(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死亡)、郭仕能二人充當人頭,於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由宋忠新為負責人 ,在高雄市○○區○○路三九九號一樓虛設忠新五金行,同年月二十五日由郭仕 能為負責人,在同址虛設世隆企業社(八十一年六月十六日遷址至高雄市○○區 ○○街二三八號一樓),登記之經營項目均為五金建材買賣,且均領用統一發票 ,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並由壬○○委請崇正事務所不知情之庚○○代理記 帳,交付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以應付查核,以提供丞 厚公司、丞泓公司及爾後虛設之其笙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其笙公司)作為進項憑 證,同時亦以面額之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之價格賣予不肖廠商幫助逃漏稅捐(發 票編號、開立日期、金額及取得發票報稅廠商如附表一、二所示)。而忠新五金 行、世隆企業社則以取自臺北地區亦係虛設行號之億信五金商行、廣和行、漢泰 行、泰旺行及自高雄市之虛設行號丞慶企業行之統一發票共三百四十五張,金額 共新臺幣(下同)三億五千五百零五萬三千二百四十一元,作為進項憑證而記帳 冊;因有上述重重保障,子○○癸○○所賣出之不實統一發票不易為稅捐機關 查獲,致下游廠商取得丞厚、丞泓兩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者,皆省卻不少稅捐, 因而需索者更多,子○○癸○○乃又謀議再成立一家公司,遂以不知情之癸○ ○之妻卯○○○名義於八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在高雄市○○區○○街一百一十七號 虛設其笙公司領取統一發票使用,實際上由子○○癸○○共同負責處理公司業 務,並由子○○委請崇正事務所不知情之庚○○代理記帳,交付以上開不實之發 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除部分供丞厚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外,主要仍作 為販賣予廠商幫助逃漏稅捐(詳如附表五所示),其進項憑證則以世隆企業社、 忠新五金行及爾後設立之鑫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鑫辳公司)、厚高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厚高公司)不實登載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記入憑證(發票編號、 開立日期、金額及取得發票報稅廠商如附表六、七所示)。五、子○○癸○○為充分利用虛設之世隆企業社、忠新五金行之統一發票,自八十 一年七月間起,即不間斷地以統一發票票載金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代價出售統 一發票予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中縣太平巿,以下簡稱世瑩公司)等全 國各地多家公司行號,設籍臺中市○○街○段八十二號四樓九室之長業廣告事業 有限公司(下稱長業公司)及設籍臺中市○○○○街十一之四號六樓之新業廣告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業公司)於八十一年十二月間亦分別取得世隆企業社之不 實之統一發票各一張,票載金額各為二百一十萬元、二百萬元,該二張統一發票



係由一居住高雄市之不詳真實姓名自稱為「陳實安」者,在前開證券協會隔壁( 即十一樓之一)交予薛嘉峰,由薛嘉峰轉交蔡東麟再交張棋祥,由張棋祥交予何 誌軒(以上三人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業據原審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 年確定)賣予該二家公司。嗣因世隆企業社、忠新五金行之統一發票已使用甚久 ,目的已達,若再繼續使用,恐為稅捐機關查覺異常,而郭仕能、宋忠新因未能 按時取得代價,有不滿情形,子○○癸○○遂決定不再使用該二家行號之統一 發票,於八十二年五月二十日申請註銷該二商號,而另行於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一 日以不知情之己○○名義在高雄市○○區○○路八十三號三樓之一虛設鑫辳公司 ,實際上由子○○癸○○共同負責該公司業務,並委請崇正事務所不知情之庚 ○○代理記帳,將領用之統一發票填製為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全部開給丞 厚、丞泓、其笙三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且於八十二年十月即申請停業,發票之 數量、金額、號碼均如附表六所示。同時期鑫辳企業有限公司取得之進項憑證則 取自丞泓、丞厚兩公司,及大部分是虛設於臺北市之泰旺行之統一發票。又於八 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丞厚公司不知情之股東丙○○名義在高雄市○○區○○路 十八號虛設厚高公司,實際上由子○○癸○○共同負責該公司業務,並領用統 一發票,同年八月十三日遷址至高雄市鼓山區○○○路四十二之十五號,未再領 用統一發票,旋即於同年十月五日申請歇業,計在八十二年七、八月間共同開立 不實之統一發票及金額亦詳如附表七所示,全部開給丞泓、其笙公司作為進項憑 證,委請崇正事務所不知情之庚○○代理記帳,而記入帳冊。以上共計幫助逃漏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廠商及金額各如附表所示。
六、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緝「克蘭專案」發覺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共同被告宋忠新(宋忠新嗣於本院前審審理期間死亡)、郭仕能對分別擔任 忠新五金行、世隆企業行負責人,及係受壬○○邀集共同開公司等情自白不諱, 惟與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子○○癸○○壬○○均否認有違反稅捐稽徵 法之犯行,均辯稱:係共同出資合夥作生意,並非作人頭,且實際上確有生意上 往來,公司亦有存貨等語;被告癸○○另辯稱:Ⅰ被告癸○○雖是被告子○○之 胞弟,但兄弟間早就分家分業,自立門戶,各營事業。稅務員毋旭初於被告子○ ○經營上開三家公司期間,常與被告子○○接觸;舉凡領用發票,商號訪查等均 有公務往返。而證人毋旭初亦供證稱僅見過被告子○○,但未曾見過被告癸○○ 等情。代理上開三家公司記帳之會計事務所經辦會計人員庚○○於檢察官偵訊中 供稱未曾見過被告癸○○等情。富甯興業公司負責人柯正夫亨達企業公司負責 人黃雲虎、仲盛實業公司負責人王子新、連冠企業公司負責人李榮裕等,亦均到 庭證稱買賣交易均與被告子○○接洽,不認識被告癸○○等情。被告癸○○自始 未與被告子○○共同經營丞泓、丞厚及其笙三家公司之五金業,縱然被告子○○ 有何虛開發票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要與被告癸○○無任何關連。Ⅱ世隆企業社 與忠新五金行之支票均是被告壬○○在使用,被告癸○○所使用之世隆企業社或 忠新五金行之支票係向被告壬○○借票繳納會款。二十萬元支票三張係向被告壬 ○○借後交予會首賴金池抵繳會款,被告癸○○有背書,但未提示,另一張五十 六萬元支票亦係借用後持向證人許文恭調換現金,並非被告癸○○提領,顯見該



四張支票均係被告癸○○向被告壬○○借用,並非親自提領云云。被告壬○○辯 稱:當初係因身體不佳,擔心遭檢察官收押致為不實自白。辛○○是總負責人, 伊並非實際負責人,伊係因受檢察官誤導、始說是癸○○云云。被告子○○辯稱 :其笙公司與伊無關,伊僅介紹作生意而已,承泓公司與中信公司、揚州汽車水 箱行及夆泰有限公司均有生意上往來,卯○○○有參與投資、經營,癸○○實際 上並未參與生意云云。
二、經查:
㈠忠新及世隆公司部分
⑴忠新公司係於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設立,登記負責人為共同被告宋忠新,營業 項目為五金、建材買賣業務。另世隆公司係於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設立,登記 負責人郭仕能,營業項目為五金、建材買賣等情,分別據共同被告宋忠新、郭仕 能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供承在卷,並有相關登記資料附卷可查。 ⑵被告壬○○之自白
Ⅰ被告壬○○於檢察官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訊問(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十二 ─二十頁),當庭與被告子○○癸○○對質時供稱:「(問:根據該電話地 址找到你,你說忠新及世隆是癸○○找你找人頭來開的?)是」、「(問:本 署根據你所述,帶你來丞厚公司找癸○○對質?)是,我自願來的」、「世隆 是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設立的,在鼎力路三九九號一樓,負責人郭仕能,後 來於六月十六日遷至鼎強街二三八號一樓,忠新是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申請 ,地址一樣,負責人宋忠新,沒有遷址」、「(問:這兩個負責人都是你找來 的?)是」、「(問:何代價?)每月一萬元給他們,是癸○○付的」、「( 問:你有何好處?)癸○○叫我過去聽電話,每月給我二萬元」、「(問:公 司設立登記是誰去辦的?)癸○○帶去的,我有陪去一次」、「(問:癸○○ 為何找你?)他跟我認識很久了,八十一年過年時,在高雄市○○○路五號十 一樓聊天時,他說稅捐負擔很重,要多開公司來節稅,問我有無認識的人來, 說都沒問題,他們會正當繳稅,當時就講好代價,我還要求他們一定要正當合 法的作生意,所以我才找宋、郭二人來」、「(問:發票是誰去領的?)我沒 有去領過,我不知道是誰去領,誰開的,我不知道,都是癸○○負責」、「( 問:忠新、世隆二公司你均有去接電話,有無看見進貨?)沒看見進貨」、「 沒進貨就沒銷貨」、「(問:宋忠新、郭仕能二人有無至公司上班?)很少來 ,他們只是借名義給人開公司」、「(問:為何有這些支票?)我帶他們去開 戶的」、「(問:為何要開戶?)原先是開給癸○○用的,後來公司停業,我 跟癸○○要回支票,後面部分是我在使用」、「(問:發票開給誰?)不知道 ,都是癸○○在處理」、「(問:宋忠新、郭仕能會開公司否?)不會」、「 是癸○○帶我來此址,說他們二人都在公司,有事聯絡他們即可,這樣才認識 ,癸○○的太太本來也住這裡」、「(問:就是你本身沒有買賣過?)我在那 裏時都沒有」、「(問:是否有到丞厚來賣東西?)沒有」、「(問:子○○ 稱你有來賣東西給丞厚公司?)確實沒有」等語。 Ⅱ被告壬○○於八十三年元月十四日致檢察官信一封(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三五 九、三六0頁)載明:「報告檢察官,敝人壬○○曾於八十二年底在高雄市○



○區○○路五十八巷八號之一丞厚公司現址接受偵訊筆錄,我已據實向檢察官 報告全部實情屬實,而也跟蔡家兄弟當面對質,筆錄作完後,於八十三年元月 八日中午迫於無奈曾書寫自白書乙份,要交給律師(陳中堅)轉交檢察官,此 自白書非我自願(拘押人家屬要求說我寫了自白書他們就可交保)望檢察官能 了解我當時之處境,不寫可以嗎,記得問完筆錄後我曾要求保護我離開,目前 我不敢住高雄家裏,每天都躲躲藏藏,也無心養病(患有胃潰瘍及類似中風大 腿瘤),此種生活生不如死,講實話無辜的人都要有這種打擊嗎?」等語。 Ⅲ被告壬○○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致檢察官信一封(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三 六二─三六五頁)載明:「忠新五金行之營運發票之開立管區毋稅務員最清楚 ,因為都要經過他的審核,如有異常情形他有權不發給發票,記得每次來忠新 公司他第一句話都問我,上個月忠新發票他們開了多少陳先生你知道嗎,當然 我是不曉得因為他們也不會讓外人曉得內情的,由此推理毋稅務員當然知道發 票是誰開的,開給那一家公司」、「在世隆企業社上班的是一位與我同姓年約 四十歲真名我不清楚,我的薪金及公司零用錢大部都是他轉發給我的,當初忠 新及世隆要向銀行申請支票子○○都叫他開車帶宋忠新、郭仕能及我去銀行辦 理開戶手續,錢都是他帶去存的,宋、郭對他印象很深」、「宋忠新及郭仕能 的支票大概是八十一年九、十月申請的,八十二年六月以前是由癸○○保管他 怎麼用我不知道,六月以後宋、郭兩人要我向他索回,索回以後經過宋、郭同 意由我保管使用,郭仕能用了三張,宋忠新自己也用了二張,我們都沒有不當 使用,退票是因為週轉不靈,絕對沒有買東西開空頭支票」、「我很後悔被騙 了被人利用了,還被蔡家說我帶檢察官去蔡家捉人,蔡家二兄弟被關是因為我 供出實情,寅○○(丞厚負責人)當面指責我要我負全責,叫一個姓洪的(當 天陪癸○○回家的男子)寫一張自白書叫我抄寫一份說是要交給律師癸○○ 脫罪之用,現在蔡家還在到處找我,說要打斷我的雙腿說要殺我,說癸○○出 來後一定不放過我,要殺死我,目前我只能躲一天算一天也不敢讓家人知道, 因為我知道癸○○敢講敢做」等語。
Ⅳ被告壬○○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致檢察官信一封(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三 六七─三七0頁)載明:「劣民壬○○為了講實話而遭子○○兄弟及家人之不 諒解,指劣民帶檢察官於去年底到其公司辦案及拘人一切後果應由我一人承擔 ,使我百口莫辯,近月以來生活在心驚膽跳的陰影下,真心體會到生不如死的 真諦。今從宋忠新及郭仕能口中得知檢察官大人已得知蔡氏兄弟、家人、朋友 四處找我並公開要綁我、殺死我,此種情況下我敢露面嗎」、「忠新公司的成 立及租屋是子○○找好房子地點後,子○○才叫我跟其前往房東之住處(房東 姓歐開自助餐廳)簽,租約一年,前六個月租金好像是八千元,後六個月是一 萬元,押金是二萬元,支票是子○○帶去的,金額及日期是子○○授意我簽的 」、「本來忠新及世隆是在同一住址,但不久稅務員有意見,說營業同一業務 項目不能同時有兩家公司,所以子○○才又另找一處,世隆公司營業地址,月 租是七千元,押金多少我不清楚」、「申請公司是子○○找出崇正會計事務所 代辦的,申請後才叫我帶宋、郭兩位負責人去稅捐處接受毋旭初稅務員詢查及 填表,爾後我就從來沒有去過三民稅捐處了,關於領發票及繳交發票存根,據



我所知,都是委由會計師代辦」、「發票開給誰我從不過問,開多少我也不知 道,他們也不會讓我知道,我只是在忠新公司上班,負責接聽電話而已」、「 會計師那裏我記得我去過四次,都是子○○先生叫我去的,一次是領回發票, 一次是拿公司從業人員相片及影印身分證繳交給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綜合所得稅 事宜,一次是領回申報單影本,一次是領回停業公文影本」、「癸○○很少在 家裏(丞厚公司),子○○大部分都是在丞厚公司上班,因為子○○每天都會 打電話到忠新公司給我,問我有沒有事,所以我知道的只是這些了」等語。 ⑶共同被告郭仕能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檢察官訊問(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一0 三─一0八頁)時供稱:「我願意從頭講,世隆企業社是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營業登記證下來,壬○○是我十幾年前就認識的,戰士授田證領了二十萬元,原 先我並不想開公司,壬○○在八十一年三月間到我家找我,說要開公司,我說我 只二十萬元,沒有資本哪能開,他說幕後有一個姓蔡的老板很有錢,願意出錢來 開公司,只開五十萬元的就好,我答應了,將二十萬元現金交給壬○○,他有無 交給姓蔡的老板我不知道,後來陳某有帶我去稅捐處登記,房子是他自己租的, 我沒去,當時壬○○講作廢五金生意,說利潤很好,可以給我分紅,我才心動, 沒說給我薪水,因我是股東」、「(問:公司有無營業?)沒有看到有買賣,當 時壬○○一個人在辦公室,有二個辦公桌」、「(問:你有無去上班?)我只是 有時間去看看,沒有上班」、「(問:你去公司有無看見存貨?)沒有」、「( 問:在稅捐處領用發票你知否?)知道」、「(問:發票是誰開的?)我不識字 ,不清楚,我也不會開」、「(問:支票是你開的否?)不是、壬○○領了說在 蔡先生那邊開著用」、「(問:早上你稱世隆企業社每月做七、八十萬元生意, 是否實在?)不實在,實際情形是我根本沒去做過生意,是壬○○告訴我說每月 七、八十萬元,我才這麼說」、「(問:壬○○說每月給你一萬元,有無此事? )是有給,但他說那是紅利的錢,總共給了五個月」、「(問:公司為何註銷? )是我發覺不對,我常去看,都見不到人,不像開公司的樣子,所以要壬○○註 銷,我後來有問他,他說註銷了,到底有無註銷,也不知道,我後來也找不到他 人了」等語;另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在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接受談話時供稱: 「(問:世隆企業社的營業地址是何人出面丞租?)由壬○○告知蔡先生已覓妥 營業地址係與忠新五金行同地址,但無法設立後,蔡先生另覓現址,以我的名義 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業務並未參與,每星期去一、二趟。只有陳實安在營 業地址接聽電話,並接洽客戶,但我從未見過有作生意跡象」、「(問:你有沒 有看過世隆企業社的帳簿、發票、進銷貨單?店章、發票章?)沒有見過,壬○ ○告知以上的資料是放在子○○家中,印章、私章均由子○○使用」、「(問: 有無向銀行申領支票?)壬○○以生意需要為由,帶我到華南銀行申領支票,領 得支票後壬○○之支票交由子○○使用」等語(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二七八、二 七九頁)。
⑷共同被告宋忠新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問:忠新五 金行如何開設的?)我也是被害人,我今天出庭是要揭穿蔡氏兄弟的陰謀,早上 因他們在場,所以才那麼說,我現在願意講實在,在八十一年四月份,壬○○去 我家找我,問我願意作生意否,說我對五金內行,說要和我合股,開個小五金行



,可分紅利,我說我身上只有戰士授田證的二十萬元,他說他出三十萬元,我說 這一點錢,怎麼開公司,他說有一個蔡姓老板有錢,願意出一些我就答應了,然 後我和他一塊去稅捐處辦,銀行是後來去辦的,房子是壬○○去找的,他和房東 簽好租約,也沒說給我薪水,說利潤好,可以分紅」、「(問:公司設址何處? )鼎力路,我八十一年八月出車禍前是天天去」、「(問:公司有無營業?)剛 開始三個月還有看到一部一噸半的小貨車載廢五金來,約二天來一次,賣給忠新 ,生意做的很小」、「(問:有無忠新五金行賣東西出去?)沒有,我問過壬○ ○,買進來的廢五金是從收破爛那收來的,怎麼賣出去,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東 西也不多,也沒注意」、「(辦公室)有五張桌子,我和壬○○,及另外一個人 」、「(問:你在公司有無看見存貨?)沒有」、「(問:蔡姓老板是何人?) 一直沒看過,我一直要求簽合同,壬○○總推說老板去香港、去日本,一直沒見 過,後來我出車禍後,覺得很懷疑,要他拿點錢出來,他說開票的人跑掉了,我 就更懷疑了,要壬○○辦註銷,二十萬不要了,給他當車馬費,結果他沒註銷」 、「蔡家兄弟的朋友,是在上次通知開庭前找我,說要我承認,給我五十萬元, 我不答應,這次就沒人來找我」、「(問:他要你承認什麼?)說要我承認忠新 五金行從一開始到結束都是我做的,有這些營業行為,今天開庭我還看見他們也 來了」、「(問:在稅捐處領發票你知否?)知道,我車禍較好後,還去找過稅 務員,說沒有我同意不能再領發票,後來稅務員不給了,然後過一段時間又給了 ,怎麼給的,我不知道,我去問他,他說疏忽了,稅務員姓毋,電話是0000 000,原先在三民分處,現在調苓雅分處,而且上星期問記帳的郭小姐,她說 原先不讓領,後來又說打電話來,講好了,可以領了,才去領,什麼人打電話不 知道」、「(問:你庭呈的兩張字條是何意?)是我後來去查的,稅務員寫給我 的,另外我還查出陳實安是幫蔡氏兄弟跑腿」、「那天他們先去找郭仕能,帶壬 ○○去的,後來才找我,說蔡家的弟弟出去的話,必打斷壬○○的腿,壬○○嚇 死了」、「蔡家兄弟的朋友在上次開庭之前,有去找我帶著壬○○來,說壬○○ 一定要找到我們,要我擔下來,並也說到蔡家弟弟出來,一定要打斷壬○○的腿 」等語。另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在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接受談話時供稱:「( 問:忠新五金行營業地點由何人租用?)由子○○覓得營業地點後,壬○○以我 的名義與房東簽約的,以上的情形係由壬○○告訴我這回事」、「(問:你有否 實際參與忠新五金行的業務?)設立後五到六個月時間每星期內有四、五天會到 營業地址查看營業情形」、「(問:在忠新五金行的營業地址有沒有看過該行的 帳簿、發票、進貨單、銷貨單等?)該行營業地址除二支電話外並未見過任何資 料。抽屜均空無他物」、「(問:該行的營業地址經常由誰負責?)壬○○」、 「壬○○告訴我忠新五金行的發票、帳簿及我的印章都放在子○○那裏,由子○ ○使用」等語(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二七五、二七六頁)。 ⑸證人即高雄市○○區○○街二三八號一樓之出租人梁何素雲於八十二年九月十五 日談話筆錄供稱(附於克蘭查緝虛設行號專案資料冊):「八十一年六月五日左 右有一男士欲至鄰居租屋,適巧鄰居不在,問我要不要將鼎強街二三八號一樓店 面二分之一的面積出租予其擺設三個辦公桌(曾表示作廢五金生意),因本人考 慮自身沒有住那麼大的面積而答應出租予他。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前述男士與另一



自稱『郭仕能』男子(年齡約四、五十歲,微跛,走路怪怪的,略胖)以世隆企 業社名義與本人簽訂合約,租賃期限為八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八十二年六月十 五日止。且至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才搬走辦公桌」、「世隆企業社於租賃期間, 『郭仕能』曾請一位朋友來上班,平均大約一個月來不到幾天,該受雇之朋友如 有來鼎強街二三八號,也僅擦擦桌椅連繫電話後,約二、三個鐘頭就走,平時也 沒有貨物進出,每月房租到期,『郭仕能』本人就會如期來繳房租」、「貴處所 提供郭仕能身分證影本與本人所見之『郭仕能』不符」等語。再於八十三年一月 十七日檢察官偵查中(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八一─八六頁)證稱:「八十一年六 月來向我租屋時,當時他(子○○)帶另一位郭仕能,跟我簽約的是郭仕能」、 「(問:你如何知他是郭仕能?)他簽契約是寫郭仕能,是否郭仕能本人我不知 道」、「(問:是否口卡上及身份證影本郭仕能?)不是」、「他說要開五金行 ,但沒有看見出貨,也沒看見小姐,只看見有一位陳先生來接電話,一個月來幾 天」等語,並有證人梁何素雲與共同被告郭仕能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書附卷可考 (附於克蘭查緝虛設行號專案資料冊)。另證人即高雄市○○區○○路三九九號 一樓出租人歐家宏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檢察官訊問時(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 九九─一0一頁)證稱:上開房屋係與一自稱『宋忠新』之人簽訂,但伊並未見 過宋忠新,亦未見過郭仕能,該訂約之『宋忠新』亦非法庭上之共同被告宋忠新 等語,並有該租賃契約書附卷可憑。共同被告郭仕能及宋忠新於同日訊問時亦供 稱:並未見過歐家宏云云,共同被告宋忠新進一步供稱:該契約書係被告壬○○ 幫伊簽的等語,並有歐家宏與宋忠新房屋租賃契約書(附於克蘭查緝虛設行號專 案相關資料冊)可稽。
⑹證人即擔任丞厚、丞泓、忠新、世隆、其笙等公司記帳工作之庚○○於八十二年 十二月三十日談話筆錄(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四七頁)證稱:「我幫丞厚公司記 帳前並不認識子○○本人,大約七、八年前因他住在本區○○路附近,他自己看 到本事務所招牌(崇正事務所)他自行到本事務所來詢問記帳之事情,該公司七 十五年間即委託本事務所辦理工商登記並代理記帳..其公司進貨發票取自國內 商號都是由該公司提供,本事務所不過問其進貨發票來源,僅負責記帳」、「忠 新五金行、世隆企業社係由子○○於八十一年四、五月間介紹至本事務所記帳, 設立時由其負責人至稅捐處接受簽名訪談後,再由本事務所代其去領用發票,每 期進項憑證;銷貨發票都由一位陳先生自行送到本事務所整理合計後代其申報營 業稅。每月記帳費用四千元連同每期應繳營業稅稅額一併開立乙張支票交付本務 事所,本事務所俟支票兌現並提領現金後再幫其繳納稅金」等語。再於八十三年 一月十七日檢察官偵查訊問時(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八一─八六頁)證稱:忠新 、世隆二家公司係被告壬○○委託辦理設立登記及記帳,伊並未見過共同被告宋 忠新及郭仕能。丞厚、丞泓、其笙三家公司亦係伊辦理設立登記,其中丞厚公司 是被告子○○委託記帳,另二家公司為子○○之弟媳委託等語。嗣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忠新五金行、世隆企業社係一陳姓客戶委託其記帳,丞厚、丞泓、其笙三 家公司係被告子○○委託其記帳,伊均不知有販賣統一發票之情事云云。 ⑺證人即高雄市稅捐處稅務員毋旭初於檢察官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偵查中證稱: 「(問:世隆、忠新均有營業行為?)第一次我去看現場,二家都是同一址,他



們說存貨在大寮鄉,那裏只有辦公桌,他們說有營業行為,實際上有無營業行為 我也不清楚」、「見過子○○而已,他經常來辦公室」等語(見偵二二八九三卷 第二一五─二一八頁)。再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 該二商號實際上有無營業?)我不清楚,但該二商號申請使用發票時有去看」、 「剛開始時二家均在三民區,世隆在三民區○○路三九九號一樓,忠新企業也在 同址,我到辦公室看」、「(問:辦公室交易情況?)有負責人及員工各一人在 場」、「(問:有無看到銷售進貨、出貨情形?)沒有實際上看到進出貨,但有 電話聯絡」、「(問:你去時有無看到進出貨情形?)沒有」等語(見訴一四0 五卷Ⅰ第二四六─二四八頁)。
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卿於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訊問時否認與忠新公司有 生意往來,並稱取得忠新公司的發票是「因為進貨憑證不足,有一個陌生人來問 我們需不需要發票說是一家鐵材行介紹的,我們就答應,先買發票,付了百分之 八點五代價」、「(問:他直接說要賣發票?)他說也可以先買材料,也可先開 發票再買材料,但我們付了發票錢後,就找不到那個人了,確實與忠新五金行沒 有生意往來,發票是買來的」等語(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一七九頁)。 ⑼贏家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賴南萍於稅捐處及偵查中否認與世隆公司有生意往 來(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在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 一二一頁)。長業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鍾尹堂於稅捐處及偵查中否認與世隆 公司有生意往來(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在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見偵二 二八九三卷第一二二頁),發票是由承包商拿來的等語(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訊問筆錄,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一三六頁)。長業公司會計白文玲否認與世隆公 司有生意往來(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一二六頁 ),證稱:世隆企業社長業的是二一0萬,新業是二00萬,發票是何誌軒找來 的,二張都是按發票金額百分之八給付現金,二張共付三十二萬八千元等語(見 訴一四0五卷第二十四頁)。新業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徐日新否認與世隆公 司有生意往來(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在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見偵二二 八九三卷第一二四頁),證稱:「發票是我們公司蓋接待中心,報稅的,有時進 項憑證不足,所以去買發票充當進項憑證,這張(世隆企業社面額二百萬元發票 )是買來的」等語,並稱:係因無法取得進項憑證轉向同行何誌軒以百分之八或 百分之九的價款購買進項憑證等語(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見偵二二 八九三卷第一三三、一三四頁)。長業公司及新業記帳員張凱莉於八十三年一月 二十六日偵查中供稱:「(問:這兩家(長業及新業)公司有無拿世隆企業社一 張二百十萬元、一張二百萬元的發票,如何來的?)我後來去瞭解,因這兩家公 司在八十一年十二月發現進貨憑證不足,去拿了這兩張發票作進項憑證,我們要 多少金額,他就開來,我們照發票面額百分之十,付給他」、「(問:是否你去 買的?)不是,是他打電話到公司詢問有無缺進貨憑證才買的」等語(見偵二二 八九三卷第一三八頁)。而上開贏家、長業、新業所購入之發票係陳實安交付薛 嘉峰交付蔡東麟、再交付張棋祥、再交付何誌軒等人輾轉,以支付發票百分之八 至十之現金取得等情,業據證人薛嘉峰、蔡東麟、張棋祥、何誌軒分別於檢察官 偵查中及在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談話時陳明在卷(何誌軒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在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二六三、二六四頁;張棋祥八 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在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二六九 、二七0頁;何誌軒、張棋祥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檢察官偵查訊問筆錄、見偵 二二八九三卷第一四五─一四九頁;蔡東麟八十三年二月五日偵查訊問筆錄、見 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一八五、一八六頁;薛嘉峰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三月十四 日訊問筆錄、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二一七、二一八頁、第三四六頁及薛嘉峰八十 三年三月八日答辯狀、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三0七頁),而證人薛嘉峰於上開偵 查及答辯狀中亦陳明:「取拿發票當時,壬○○在場,故又請壬○○找尋,他亦 答應了」、「(問:發票是否壬○○交給你的?)壬○○當時在場,當時他就講 他開這個發票,要跟陳實安拿,我才找陳實安的」、「我問他說看有無多出來的 ,後來過了幾天,我再找他,他發票已經準備好了,不是當場開的,他發票拿給 我,我再交給蔡東麟,過幾天,蔡東麟拿錢來,我再給陳實安」、「(問:你有 無在證券協會見過癸○○?)有在十一樓之一見過,就是見到壬○○、陳實安的 地方,我大部分時間都在證券協會,他們常常過來泡茶,協會地址是十一樓之三 」、「我大部分時間在臺北,見到他們次數不多,見到時沒聽他們講,不過,這 件事發生後,我有聽到壬○○,聽他說癸○○有找他開公司」、「他(壬○○) 講他在癸○○開的公司上班,一個月二萬元,實際上只付一萬元,我就是為了世 隆企業社的發票的事去找壬○○,他才講他在那上班的事,還講到負責人也是他 找來的」、「(問:壬○○為何不來?)那次我找到他時他說阿誠即癸○○要找 人去砍他,他嚇死了,不敢出面」等語。
⑽依扣案資料所示:
Ⅰ忠新五金行進項(賣方)廠商:
①810501─810530均為擅自歇業的億信五金工程行。 ②810601─810630均為擅自歇業的億信五金工程行。 ③810701─810730均為丞慶企業行。 ④810801─810824均為丞慶企業行。 ⑤810901─810920均為廣和行
⑥811001─811024均為漢泰行(除8110票號QG00000000銷售額2311元之發票賣 方為興隆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外)。
⑦811101─811119為漢泰行
⑧811201─811208均為漢泰行
⑨820104─820213均為漢泰行
⑩從820301到820421均為擅自歇業泰旺行。 Ⅱ世隆五金行進項(賣方)廠商:
①810501─810526均為擅自歇業的億信五金工程行。 ②810601─810623均為擅自歇業的億信五金工程行。 ③810701─810727均為丞慶企業行。 ④810801─810826為丞慶企業行。 ⑤810901─810919均為廣和行
⑥811001─811021主要為漢泰行



⑦811101─811121均為漢泰行(除8111票號QN00000000銷售額1070元之發票賣 方為興隆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外)。
⑧811201─811219均為漢泰行
⑨820104─820223主要為漢泰行。 ⑩從820301到820421均為擅自歇業泰旺行。 ㈡綜合上開證據:
⑴共同被告宋忠新、郭仕能及被告壬○○上開不利於己及被告子○○癸○○之供 述,所述情節互核相符。
⑵該二家公司成立後取得為進貨憑證之統一發票,開立該統一發票之公司情形,在 世隆企業社為:億信五金工程行二十九張,金額二千零一十八萬一千三百七十二 元,開立時期為八十一年五至六月,丞慶企業行三十五張,金額二千四百五十七 萬七千四百六十六元,開立時期為八十一年七至八月,廣和行十二張,金額一千 零九十萬九千零一十九元,開立時期為八十一年九月,漢泰行六十八張,金額七 千六百二十二萬三千五百五十四元,開立時期為八十一年十月至八十二年二月, 泰旺行二十九張,金額四千六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八十七元,開立時期為八十二 年三至四月。而在忠新五金行,取得之統一發票來源公司時期與世隆企業社完全 相同,只是張數及金額不同,計:億信五金工程行二十四張,金額一千六百四十 五萬二千三百八十一元,丞慶企業行三十一張,金額二千三百七十八萬一千五百 八十六元,廣和行十八張,金額一千八百零八萬七千二百七十八元,漢泰行七十 張,金額七千七百八十萬八千一百六十一元,泰旺行二十九張,金額四千零六十 八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元;而查億信五金工程行、丞慶企業行、廣和行漢泰行、 泰旺行均係「克蘭專案」追查係虛設行號之對象,此有該專案涉嫌商號名稱及相 關資料一份附卷可參,即丞慶企業行之進項部分有三家為億信五金工程行、文雄 茶行、吟岱商行,亦皆屬該專案追查之虛設行號,又文雄茶行、泰旺行、億信五 金工程行廣和行漢泰行之負責人均因涉嫌虛設行號違反稅捐稽徵法,經臺北 市稅捐稽徵處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此均有移送書影本附卷足稽。吟岱 商行八十一年七至八月開立統一發票未申報即擅自歇業,亦有臺北縣稅捐稽徵處 中和分處函文影本在卷可憑,應均為虛設行號無訛,世隆企業社、忠新五金行取 得之進項憑證既均為虛設行號所開立,而虛設行號本即無進銷貨事實,則世隆企 業社、忠新五金行取得之該進項憑證顯亦為無進貨事實,只是取憑證而已,此與 共同被告郭仕能所供確無營業行為及被告壬○○所稱未見有進貨情形相符。 ⑶依商場習慣,進貨、銷貨對象總有脈絡可循,總是熟習後方會大量進貨,而既已 熟習,除非有特殊事故,進貨對象亦不致驟然變更,惟查世隆企業社、忠新五金 行之進貨情形,本月份皆單一家億信五金工程行,下月份全部更換為丞慶企業行 ,再下月又再全部更換,與商場習慣亦屬不符,若非係為逃避查緝而以虛設行號 之進貨憑證應付,實難解釋。參以證人梁何素雲歐家宏毋旭初及臺中市之贏 家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業、新業公司相關人員上開證 述,世隆企業社、忠新五金行亦皆係虛設行號,無任何營業行為應足認定,該二 公司所取得發票及如附表一、二所示發票均係虛偽開立,應無疑義。 ⑷被告癸○○確係參與本案之事實,業據被告壬○○供述甚詳。參以:Ⅰ華南商業



銀行高雄博愛分行八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八二)華高博存字第一二一號函(附於 高雄市營業人丞厚企業有限公司等涉及克蘭查緝虛設行號專案相關資料冊)所檢 附世隆企業行開戶資料及兌領支票影本資料所示: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博愛分行世 隆企業社000000000000帳號,自八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八十二年 十月十五日共簽發支票四十一紙,金額合計四百零一萬六千三百三十六元。其中 支票號碼0000000支票影本(面額五十六萬元)、支票號碼000000 0支票影本(面額二十萬元)、號碼0000000支票影本(面額二十萬元) 、號碼0000000支票影本(面額二十萬元)等四張均經被告癸○○背書使 用。而其他支票兌領人包括癸○○之配偶卯○○○(金額分別為十二萬五千元及 十三萬七千元)等情,被告癸○○亦坦承有使用上開支票情事。Ⅱ被告壬○○上 開致檢察官之書信均係於為前揭偵查中不利於己供述之後,被告壬○○既於訊問 時為不利被告癸○○之自白,就事理而論,如非實情,無須接二連三再以書信說 明。且書信所示內容,就遭受被告癸○○恐嚇部分亦與共同被告宋忠新、郭仕能 及證人薛嘉峰所證情節相符。Ⅲ被告癸○○於八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檢察官偵查訊 問時供稱:確曾偶爾去高雄市證券協會等語,核與證人薛嘉峰所證:「(問:你 有無在證券協會見過癸○○?)有在十一樓之一見過,就是見到壬○○、陳實安 的地方,我大部分時間都在證券協會,他們常常過來泡茶,協會地址是十一樓之 三」等語,亦相符合。Ⅳ另卷附之世隆企業社、忠新五金行支票除前開癸○○、 辛○○使用者外,甚多皆係蔡明倫子○○之姪女)、卯○○○(癸○○之配偶 )、丑○○○(子○○之妻)提示,該支票若在使用,亦無法解釋何以皆由其等 提領,綜上所述,忠新五金行、世隆企業社之人頭負責人係被告癸○○找被告壬 ○○尋覓,支票戶頭由丞厚企業有限公司使用,領用之支票亦由蔡家之人提示, 足以認定世隆企業社、忠新五金行係被告子○○癸○○虛設,被告壬○○前開 不利於被告癸○○之供述應與事實相符。
⑸Ⅰ共同被告宋忠新前開供稱有見到小貨車來,二天來一次,縱然屬實,亦應屬掩 人耳目之假象,否則,何以遍查卷附之世隆企業社、忠新五金行之專案申請調檔 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未見到有此部分之進貨憑證,且每月統一發票金額達千萬元, 豈是小貨車二天來一次之正常營業情形。Ⅱ證人賴金池許文恭於本院前審調查 時證稱上開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博愛分行四張支票(分別為五十六萬元、二十萬元 、二十萬元、二十萬元),乃被告癸○○支付之會款或調現云云(本院上易卷七 十八至七十九頁),經查該四張支票均經被告癸○○背書,有該四張支票影本在 卷可稽,足見該四張支票皆係經由被告癸○○背書使用,堪予認定。Ⅲ被告壬○ ○於檢察官偵查中雖提出自白書,略謂:前開五金行均為其負責營運,並非癸○ ○負責,癸○○僅向其借票云云,然其於前開書信中已說明該項自白書非出於其 自由意志,已見前述,自無從採為有利被告等之證據。共同被告郭仕能及被告壬 ○○、癸○○均明知係虛設行號,竟仍應允充當人頭負責人或尋找人頭虛設行號 ,對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情事,自亦均有認識。 ㈢丞厚、丞厚、其笙、鑫辳、厚高等公司部分
⑴丞泓公司係於八十一年二月設立,負責人為被告子○○之配偶丑○○○(原負責 人:楊紹遠,設高雄縣大寮鄉○○路六十巷三十七號)。其笙公司係於八十一年



七月底設立,負責人為癸○○之配偶卯○○○(設高雄市○○區○○街一一七號 )。鑫辳公司係於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設立,負責人為郭幸福。厚高公司係於 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設立,負責人為丞厚公司股東丙○○等情,有相關登記資 料扣案可查。而檢察官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履勘高雄縣大寮鄉○○路六十 巷三十七號丞泓公司地址,勘驗情形為:該址係丞泓公司地址、到達後、按門鈴 無人應門,從外觀看,應係住家,非為公司,經子○○稱此地係其住處,公司設 籍此處,實際並非在此,亦無存放貨品等情。就上開公司相關營業情形:Ⅰ被告 子○○於八十三年一月四日偵查中(見偵二二八九三卷第四三、四四頁)供稱: 「(問:那天帶你去丞泓、其笙等公司搜索,該公司有無營業行為?)丞泓公司 在現在公司所在地,沒有營業行為,實際營業行為是在丞厚公司我在處理,其笙 的部分是癸○○的太太負責跑銀行,其他業務我在處理」等語。Ⅱ證人陳明理於 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檢察官偵查訊問(見偵二二八九三號卷第三十三頁)時 證稱:「(問:此址(即高雄市○○區○○街一一七號)現作何事?大仁報驗行 (庭呈公司執照影本,第三十九頁)」、「(問:是否有一家其笙公司設在此? )是」、「(問:有無在此營業過?)沒有」、「(問:為何找此址?這家公司 和我大伯的孩子『辛○○』認識,向他借地址)、「(問:何時來的?)去年的 事」、「(問:均未營業?)沒有」等語。
⑵相關證人之證述
Ⅰ三興機器、有勝機器公司之股東及經理人林瑞桐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在臺 中市稅捐稽徵處接受談話時供稱:「(問:貴公司與高雄市丞泓、丞厚、其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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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弘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油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井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甯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