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7號
TPDV,105,訴,107,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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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鄭詩韋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盧姵君律師
被   告 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被   告 黃樹德
      羅育平
      吳嵩浩
      陳佩儀
被   告 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被   告 劉善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蔡正廷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婉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
被   告 賴建程
訴訟代理人 周祝民律師
被   告 何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被告何世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或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有明文。經查, 原告追加賴建程何世昌為被告,被告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時報周刊公司)、黃樹德羅育平吳嵩浩、陳佩 儀、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報資訊公司)、劉善群 雖不同意追加,然追加部分係關於被告賴建程何世昌接受 被告陳佩儀採訪而於時報周刊登載發表之言論是否侵害原告 名譽權,核與原訴係被告陳佩儀於時報周刊所撰寫之文章部 分內容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應可認基礎事實同一,復不甚 礙被告時報周刊公司、黃樹德羅育平吳嵩浩陳佩儀



時報資訊公司、劉善群之防禦及訴訟終結,故應予准許。。丙、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附件一內容,登載於中時電子報 (網址:www.chinatimes.com)首頁上方「真道理性珍愛台 灣」、「中時電子報(chinatimes)」文字區塊之右方,以與 該網頁上端「真道理性珍愛台灣」字樣相同之字形及字體連 續刊登24小時。㈡被告應將附件一內容,於網址:「http:/ /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00000000000000-000000 」頁面之「《時報周刊》房市名嘴sway遭疑左打房右手炒房 」文字區塊上方,以與上開文字區塊相同之字形及字體刊登 附件一內容連續2年。㈢被告應將附件二內容,以16號字體 登載於時報周刊封面及目錄欄,並以全版規格(高28.1公分 ,寬21.1公分),登載於時報周刊1期。㈣、被告應將附件一 內容,以12號字體,於蘋果日報以高5公分,寬25.9公分之 版面規格,刊登全國版頭版1天;以12號字體,於中國時報 以高15.6公分,寬6公分之版面規格,刊登全國A1版1天。㈤ 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暨自起訴狀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㈥上開 第5項聲明,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而 主張:
原告未曾與建商合作收取費用偕民眾看房,被告賴建程明知 原告無與中小型建商合作、人前打房人後炒房之行為,被告 何世昌明知原告未收費帶看建案、東騰藍建案確係103年9月 信義區單價最低之建案,竟於接受被告時報周刊公司受僱人 即記者被告陳佩儀採訪時,故為不實陳述,而由被告陳佩儀 撰寫被告時報週刊公司於104年9月25日所發行之第1962期周 刊封面及目錄暨內文均有:①「房市名嘴sway遭疑左打房右 手炒房」之標題(下稱①言論);前言②:「遭房仲質疑他 『人前打房人後炒房』」(下稱②言論)、③「甚至推薦過 的房子,明明是該區最高價,卻硬說成是最低價,正義使者 與專業形象岌岌可危」(下稱③言論);內文為④:「但業 界卻傳聞Sway曾與建商合作,該房仲也推估,對象多半是中 小型建商」(下稱④言論)、⑤「這名代銷業者透露,去年 就聽說Sway有『收費』,帶一般民眾去看建案」(下稱⑤言 論)、⑥「另一位房仲老鳥說,Sway和建商合作,在業界已 經不是新聞,大家只是心照不宣」(下稱⑥言論)、⑦「Sw ay所說的『東騰藍是新低價』並非事實,甚至是當地的新高 價!」(下稱⑦言論)、⑧「Sway專欄推薦的『好屋』,許 多是平常節目上遭他批評的物件。但他從電視換到雜誌專欄 ,說法就變了樣」(下稱⑧言論)、⑨內文結尾:「地產業 者對Sway的作法提出諸多疑點,他是不是盞明燈,恐怕得由



消費者自行判斷」(下稱⑨言論);⑩Sway照片內文字為 :「Sway在電視上全力打房,但房仲質疑他根本是人前打房 ,人後炒樓」(下稱⑩言論);⑪內文粗體小標題:「消費 者恐得重新判斷」(下稱⑪言論,以上合稱系爭報導),虛 構原告收錢與建商合作、人前打房人後炒房、原告所推薦東 騰藍建案係最高價之不實事實,以上述夾敘夾議與負面評論 方式,侵害原告名譽權,系爭報導並置於被告時報資訊公司 之「中時電子報網站(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 」,而散布之,被告黃樹德為時報周刊社長兼總編輯,被告 羅育平為周刊執行副總編輯兼採訪中心主任,被告吳嵩浩係 周刊採訪中心經濟組織召集人,被告劉善群為時報資訊公司 總經理兼中時電子報網站之總編輯,渠等未盡監督、查證義 務,應與被告陳佩儀賴建程何世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5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 時報周刊公司、時報資訊公司則應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 23條第2項、民法第188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爰請求如 首揭聲明所示。
丁、被告時報周刊公司、黃樹德羅育平吳嵩浩陳佩儀、時 報資訊公司、劉善群,則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而抗辯:
壹、系爭報導係屬被告陳佩儀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之事實陳述,或單純節錄被告賴建程何世昌受訪內容 ,及就原告於房地產業界評價之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評論 ,故具阻卻違法事由,且無故意或過失。又系爭報導亦載述 原告看不慣建商亂賣房子,而化名Sway於網路發文揭露房產 業黑心事件,不少民眾將其話奉為聖旨,認為他是少數有勇 氣講真話之人,是系爭報導並非僅擷取對原告之負面評論, 而係彙整正反兩異說法並呈於系爭報導,並無刻意貶抑原告 人格評價之行為,且系爭報導末頁已採訪並照錄原告就系爭 報導上開指述之回應、澄清,不致使閱讀者對原告產生負面 評價,故未侵害其名譽權。
貳、被告黃樹德社長及總編輯,僅負責被告時報周刊公司整體 營運及業務,就各期篇報導內容無逐一核稿義務;被告羅育 平係該公司執行副總編輯兼採訪中心主任,僅負責就記者採 訪文章之方向及標題提出建議;而被告吳嵩浩已指示被告陳 佩儀進行相當查證及平衡報導;至被告時報資訊公司僅係提 供自動轉載周刊內容之網路平台,既係電腦自動轉檔,被告 時報資訊公司、劉善群於轉檔前即無從審核系爭報導內容, 亦不負審核其他旺旺中時媒體即被告時報周刊公司所登載系



爭報導內容之義務與權利,故被告黃樹德羅育平吳嵩浩 、時報資訊公司、劉善群並無侵權行為。
戊、被告賴建程則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而抗辯: 伊係告知被告陳佩儀原告有帶民眾看建案,至人前打房人後 炒房非伊所言,伊依據蘋果即時新聞及批踢踢實業坊網友留 言,對被告陳佩儀所詢:原告是否和建商合作帶客戶去看房 一節,答以:這應該不是什麼新聞,網路上也有很多網友之 文章與質疑等語,僅係告知被告陳佩儀有此「傳聞」;伊就 原告有無與建商合作一事,陸續詢問遠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雄建設公司)及一些大型建商代銷公司未獲肯定答 覆,被告陳佩儀於出刊前就此再次電詢,伊即覆稱:未得到 明確消息,被告陳佩儀詢問何類型建商可能與原告合作,因 上開大型建商無肯定答覆,而伊經網路知悉原告曾帶看君泰 中小型建商建案,故伊答以:如果有合作,亦僅可能係小型 建商之「推估」語句,是伊無以肯定或確認語句告知被告陳 佩儀原告有與建商合作一事。又原告身為公眾人物究有無帶 看房屋,其人、事均應受社會公評,且伊所陳述之上情,均 有所據,而屬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至原告人前打房人後炒房、收費與建商合作、帶民眾看建案 ,均係真實。
己、被告何世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 或陳述。
庚、本院判斷:
壹、原告筆名為「Sway」,被告時報周刊公司於104年9月25日所 發行之第1962期周刊封面及目錄暨內文有①-⑪所示文字之 言論,被告陳佩儀撰寫系爭報導即②-⑨言論前,曾採訪斯 時為東森科達新莊5店總經理即被告賴建程、住展雜誌企劃 研究室經理即被告何世昌,上述①、⑩、⑪標題及文字,為 訴外人被告時報周刊公司編輯曾文正所寫;原告曾帶民眾看 建案,上開各情,有時報周刊1962期、原告記述其偕民眾帶 看東騰藍建案過程之壹周刊「專家帶看房」專欄、標題為: 「信義區新低價 一坪76萬」文章、載述原告帶看位於新莊 迴龍之君泰預售屋之蘋果即時新聞存卷為證,且經被告陳佩 儀以當事人訊問方式陳述屬實,復為兩造所不爭,應信為真 實。
貳、原告主張:系爭報導不實,被告陳佩儀未經合理查證,而無 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則為被告所否認,而分以上揭情詞置 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㈠被告賴建程何世昌向被告陳 佩儀所陳述之內容,係分屬事實陳述或夾敘夾議抑或意見表



達。㈡系爭報導分屬事實陳述或夾敘夾議抑或意見表達。㈢ 被告賴建程何世昌有無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阻卻違 法事由。㈣系爭報導屬事實陳述之部分及夾敘夾議屬事實陳 述部分,是否真實;倘非真實,被告陳佩儀就該事實已否盡 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夾敘夾議屬意見 表達部分有無刑法第311條第3款款阻卻違法事由。㈤被告黃 樹德、羅育平吳嵩浩劉善群有無監督或審核義務之違反 。㈥原告社會人格評價是否因系爭報導有所減損,爰分論如 下。
參、被告賴建程於本院以當事人訊問方式陳述:陳佩儀總共打電 話給伊有3次,第1次、第2次她問伊業界有很多人傳聞原告 有跟建商合作,不曉得伊有沒有聽過,她第一通電話打電話 來時,誘導式地詢問「因為在業界有聽過一些鄭先生與建商 合作的傳聞,不曉得你有沒有聽過相關的事情」,因為她這 樣誘導的問題,且因伊當時已在網路上看過相關文章,所以 就隨口跟她說這個在網路都可以查得到相關訊息,而回答: 「這在業界已經不是新聞,網路上都查得到相關的資訊」。 伊幫她詢問、查證伊認識的建設公司及代銷公司後都沒查到 原告與建商合作屬實之訊息,亦無建商承認,伊就說此部分 伊不具名於系爭報導,且不發表關於該部分之言論,此部分 請她要去求證,伊有特別跟她說僅就原告在電視上曾經說過 新莊副都心頭前重劃區有價格崩落潮,告訴被告陳佩儀該區 並無價格崩落潮即新莊部分之問題作回答,並告以此部分可 於周刊具名說明,她第3次打電話應該是出刊前幾天,她又 打來確定上述採訪內容,就是第1次原告有無與建商合作、 新莊房價有無崩落潮之兩個問題,伊回答後,她又特別問: 「請問原告如果有跟建商合作,大概是哪一類型之建商」, 伊隨口答稱:「因為伊問了一些大建商,都沒有正確的訊息 ,所以伊猜如果有合作,應該也是當地小建商」,伊會這樣 回答,係因曾在網路看過原告帶民眾去跟中小型建商看房子 ,伊3次接受陳佩儀採訪,未曾向她說過原告有從事炒房或 幫忙炒房或原告有收錢帶看房屋等語;次佐以被告陳佩儀於 本院以當事人訊問方式陳稱:④言論「業界卻傳聞Sw ay曾 與建商合作」內容係伊採訪賴建程何世昌、帥過頭還有一 些網路上消息來源而得。④言論「該房仲」及⑥言論「房仲 老鳥」係指賴建程。伊共採訪賴建程3次,第1次伊問他新莊 整體目前房價表現。第2次問他有無聽過原告在業界之傳聞 ,他回答有聽過。(問:賴建程有無跟妳說過原告人前打房 後炒樓?)答:意思差不多,炒房和炒樓的部分,是他講的 意思差不多,伊係用精簡文字修飾,第3次伊再跟他做最後



確認他是否有聽過原告與建商合作之傳言,第3次回答也是 他有聽過原告與建商合作之傳聞,(問:你說賴建程人前打 房、人後炒樓差不多的意思,當時他是如何跟妳說?)答: 我們在討論新莊整體房價時,他就說原告就是全部先打過一 輪,然後看有沒有人會跟他合作,然後我們談到原告批新莊 ,但又去介紹迴龍。伊有請他幫我詢問建商,他告訴伊說會 先幫忙詢問大建商遠雄,他詢問結果是遠雄那邊不方便回應 ,所以他推估應該是中小型建商等語,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為證,依上開陳述可知,被告賴建程係向陳佩儀表示伊曾聽 聞業界有原告與建商合作之傳聞,並就陳佩儀所為倘原告有 與建商合作係與何類型建商合作之提問,表述應係中小型之 推測,被告賴建程就傳聞部分係事實之陳述,就推測部分, 係就陳佩儀之發問,陳述己之推論,其性質為意見表達,且 有為類似原告人前打房、人後炒房之夾敘夾議陳述。至被告 賴建程抗辯:伊未說人前打房人後炒房云云,惟判斷某人是 否為某陳述,應重在發表人是否有為該內容意旨之言論,即 綜觀言論全文是否有表達某內容或含意,而非以經濃縮意旨 後以有無使用特定之文字或形容詞為斷,是被告賴建程以伊 未說該8字為由辯稱未發表該言論云云,並不可採。肆、被告陳佩儀以當事人訊問方式陳述(以下提及被告陳佩儀之 陳述,均係以當事人訊問方式而為,簡稱當事人陳述):伊 與何世昌訪談內容係關於⑤,其餘②-④、⑥-⑨都沒有,他 跟伊說有聽說原告收費看屋,他請伊去看一篇原告關於東騰 藍之文章,他說不認同原告作法,因為東騰藍本來就是信義 區房價最低之地區,但原告卻拿吳興街房價與信義計畫區即 屬於豪宅區之房價一起比,東騰藍在信義區未必是最低價, 但是是信義計畫區之最低價,因為東騰藍案子在吳興街是最 高價,何世昌跟伊解釋這樣有誤導民眾之疑慮等語,有言詞 辯論筆錄存卷可考,可知被告何世昌所為伊聽聞原告收費帶 看屋言論,係屬事實陳述,至原告撰寫東騰藍案係最低價一 文有誤導民眾之嫌,則係意見表達。
伍、①「房市名嘴sway遭疑左手打房右手炒房」之標題、②:「 遭房仲質疑他『人前打房人後炒房』」、⑩Sway照片內文 字為:「Sway在電視上全力打房,但房仲質疑他根本是人前 打房,人後炒樓」,均屬原告有遭房仲質疑一手打房一手炒 房之事實陳述。③「甚至推薦過的房子,明明是該區最高價 ,卻硬說成是最低價,正義使者與專業形象岌岌可危」,係 以原告於文章推薦之物件明顯是該區最高價卻經其指為最低 價之事實陳述為基礎,評論原告在購屋消費者民眾心目中所 營造之打擊黑心建商之正義專業地位已搖搖欲墜,係夾敘夾



議之陳述。④:「但業界卻傳聞Sway曾與建商合作,該房仲 也推估,對象多半是中小型建商」、⑤「這名代銷業者透露 ,去年就聽說Sway有『收費』,帶一般民眾去看建案」、⑥ 「另一位房仲老鳥說,Sway和建商合作,在業界已經不是新 聞,大家只是心照不宣」則均係事實陳述。⑦「Sway所說的 『東騰藍是新低價』並非事實,甚至是當地的新高價!」, 則係關於原告所推薦之東騰藍物件並非如其所述為最低價, 而係高價之事實陳述。⑧「Sway專欄推薦的『好屋』,許多 是平常節目上遭他批評的物件。但他從電視換到雜誌專欄, 說法就變了樣」,係指原告於電視媒體所看跌之物件,核與 雜誌專欄為文時之態度、立場不一致之事實陳述。⑨「地產 業者對Sway的作法提出諸多疑點,他是不是盞明燈,恐怕得 由消費者自行判斷」,係引述地產業者對原告作法提出質疑 之事實,基此評論消費者恐得重新判斷原告就房地產於各媒 體所發表之意見可採與否,係屬夾敘夾議。⑪「消費者恐得 重新判斷」係意見表達。
陸、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 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又言論自由 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旨在促進政治民主與社 會之健全發展,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自應兼籌並 顧,相互調和,以實現多元社會之價值與維持人性之尊嚴。 苟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雖損及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 譽,然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 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具有違法性,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至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 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 、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 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且 在民主多元之社會,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 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 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違反現行法秩序規 範所預設之價值(即民主多元社會中有關言論自由之保障與 名譽權之保護取捨間之價值判斷)而定。次按事實陳述與意 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 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 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 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末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



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 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 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 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 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 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 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 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 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 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 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 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 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 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89號判決 、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 )。
一、原告長期就房市議題領域發表意見,創辦「智邦不動產」房 地產網站,並著有「黑心建商的告白」、「黑心投資客炒房 告白」、「黑心房仲的告白」、「突圍黑心房市!Sway誠實 帶看日記:全台物件實地分析+管委會的血淚告白」、「打 敗黑心建商,買房實戰DVD」多本揭發房地產建商闇黑內幕 、行銷話術手法及提供消費者購屋揀擇守則與建議之書籍, 並因「黑心建商的告白」系列作書籍大賣,而登為博客來華 文創作榜年度暢銷冠軍、金石堂101大暢銷作家,又常於東 森57台擔任節目來賓發表房地產相關意見,亦屢於壹周刊、 蘋果日報、爽報、雅虎房地產頻道、好房新聞網發表房地產 文章,被媒體封為「黑心大神」、「房產名家」,為原告所 自承在卷,復為被告所不爭,可知原告係公眾人物,並以誠 實捍衛購屋民眾權益之正義專業人士自居,其就房市議題所 發表之購屋民眾進場適宜時機及區域揀擇暨合理買價之言論 ,就潛在具購屋意願消費者而言,本具相當影響力,則其私 下是否與建商合作收費帶民眾看建案、其於各種媒體平台就 房價之態度、立場是否一致、有無誤導購屋消費者之嫌,均 深切攸關消費者之公眾權益,則原告上述事項自屬可接受公 眾評論之事務,是其本應以最大容忍接受公眾檢視、監督, 而供消費者知悉、評斷其言論價值之有無與高低以為取捨與 揀擇,爰就被告賴建程何世昌所發表之言論及被告陳佩儀 所撰寫之系爭報導是否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言論,分別審



敘如下。
二、㈠、查被告賴建程向被告陳佩儀陳述:原告與建商合作在業 界已不是新聞之言論前,網路已有影射、指述被告與建 商合作之言論,此有卷附網友於102年就壹週刊於同年1 0月刊載標題為:「專家帶看房新莊迴龍首購找房」之 原告帶首購張姓民眾看相較於上新莊房價較低之下新莊 迴龍地區「君泰」預售屋1坪40萬元或45萬元起跳之建 案報導,所發表下列言論:看標題還以為是帥過頭,結 果內文卻是Sway,難道Sway開始帥大化嗎,網友SDeric k:他開始帶看很久了,喊房價高漲然後帶看迴龍開40- 45萬的房。ptpaco:預售屋找銷售就好,為何需要帶看 ?paquin1019:重要是要找人捧,說得是一回事,但「 做的一定是賺錢的事!」newssewn:我有一天會不能酸 他,我看他遲早來五股。sony5566:他根本循著帥過頭 的腳步走,問題是帥大都吃過一輪了...。furuta27:. ..Sway粉絲團每天罵房價過高,結果帶看迴龍4X萬房子 。a0000000:Sway這樣對嗎?一直喊空卻帶看房。cica trix:美河市當初4X萬罵,現說迴龍4X萬OK...。dans :這次真的太黑心了...。pttinNIGHT:我以為帶看的 地點都是民眾選的欸。cicatrix:房地產界要找到比他 一個還沒有標準的人還真的沒有幾個。cicatrix:有些 建商思緒不清楚的,也請他去拉台」,他這時又跑去陪 同帶看,站台。根本就是牆頭草。美河市40~50萬的時 候說只有30萬,說還會跌,「現在帶看君泰跟之前的某 建案,現在根本明著講,你們這些業主最後來找我站台 ,給點$」,不然都被他的地圖兵器掃射,...「建商 」跟期待房市崩盤的人,「請他站台」,跟他買書,根 本就是跟鬼拿藥單;網友張兆龍:什麼專家?亂帶!迴 龍要40萬?那其他新北不隨便都要5,60萬?網友張嘉桓 :廣告吧~~下新莊不止這個建案...。網友Alan Chou: 別找這種房產'專家'吧!早被看破手腳了...有被告賴 建程所提批踢踢實業坊網友討論內容在卷為證;而依卷 附真實姓名為黃家進、綽號帥過頭接受專訪之蘋果日報 標題為「帥過頭:我就是黑心投資客」及網路資料,可 知該人兼有從事房屋代理銷售作業之代銷業者及炒房投 資客雙重身分,則從上開各名網友所發表Sway帥大化、 循其腳步走,原告屢看跌(空)房市,卻帶看不值40餘 萬元之下新莊迴龍地區,而指述原告有類同與建商合作 之代銷業者炒房行為,及cicarix最後指述有些建商請 原告站台及其帶看新莊迴龍君泰建案及某建案情事,可



知網路於102年早有原告與建商合作一節之言論;再酌 以被告陳佩儀上開當事人陳述:賴建程向伊表示其有聽 過原告與業界合作之「傳聞」,④業界存有原告與建商 合作傳聞之言論係伊採訪賴建程何世昌、帥過頭還有 一些網路消息來源所得等語,可認被告賴建程於104年 受訪時所陳述:原告和建商合作,在業界已不是新聞之 言論,僅係表達原告和建商合作一事,非其受訪前新發 生之訊息,係其個人因閱覽前述網友留言所聞悉之「舊 有傳聞」,被告賴建程上開言論並非指述「原告與建商 合作」一事為事實或此傳聞為真,而係陳述「伊曾聽聞 該傳言」,而「原告有無與建商合作」與「被告賴建程 個人有無曾聞悉原告與建商合作之傳言」本屬二種不同 內容之事實陳述,前者係指發言言論者陳述客觀上有無 存否該事實,後者則為發表言論者主觀上有無聽悉該傳 言,而被告賴建程上開「己身聽聞原告有與建商合作之 傳聞」言論,係經被告陳佩儀提問其有無聽悉該傳言後 ,所表達個人有此聽聞親身經歷之事實陳述,原告又未 舉證被告賴建程所為其個人曾聽悉該傳言之言論係其故 意虛構者,故難認被告賴建程所陳述其曾聽聞該傳言一 節係虛偽,則其曾聽聞該傳言之言論既屬真實,即無故 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至原告所主張:被告賴 建程明知不實而轉述原告與建商合作虛偽之事實云云, 顯係混淆「原告有無與建商合作」、「被告賴建程個人 有無曾聞悉原告與建商合作之傳言」二事,係誤解被告 賴建程上開陳述之真確內容,而不可採。又原告主張: 被告賴建程對此傳聞未予查證云云,惟被告陳佩儀斯時 之提問及被告賴建程上開答覆,均已明確言述係被告賴 建程「本人」有無聽過該「傳聞」,並非該傳聞真實與 否,則被告賴建程就其本人曾聽聞該傳言之親身經歷, 本無須再予查證,是原告上開主張,並無可採。 ㈡、被告賴建程有應被告陳佩儀所託,代為詢問原告有無與 被告賴建程相識之建商合作,惟無建商對此事為真實之 肯定答覆,而遠雄建設公司以不方便回應一詞為答覆, 此經渠等兩人當事人陳述明確如前。原告主張:被告賴 建程未查證上述網友留言,且其自陳未掌握何特定建商 或建案即為推估原告與中小型建商合作之陳述,係故意 或過失侵害其名譽云云,惟查,被告賴建程上開以當事 人訊問方式陳述:陳佩儀特別問:「請問原告如果有跟 建商合作,大概是哪一類型之建商」,伊隨口答稱:「 因為伊問了一些大建商,都沒有正確的訊息,所以伊『



猜』如果有合作,應該也是當地小建商」,是認被告賴 建程係基於己詢問大型建商後,並無該傳聞為真實之基 礎,經被告陳佩儀倘有合作係會與何類型建商合作之前 述假設性發問,表述其主觀之推測,而「在伊『猜』如 果有合作」、「應該也是」之表達形式上已明顯使他人 知悉係屬推測,核與被告陳佩儀前開以當事人訊問方式 陳述:所以他「推估」應該是中小型建商等語相符,被 告賴建程此推測言論並未表述原告係與中小型建商合作 之事實,而僅就被告陳佩儀提問所為之個人推論意見表 達,並未另增加不實之事實,縱此推論意見無法為原告 所接受,仍屬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而無侵害原 告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可言。
㈢、被告陳佩儀上揭以當事人訊問方式陳述:(問:賴建程 有無跟妳說過原告人前打房人後炒樓?)答:意思差不 多,炒房部分,是他講的意思差不多,伊係用精簡文字 修飾,房仲質疑他人前打房人後炒樓,是跟賴建程討論 過後,伊簡述他的意思而來,(問:你說賴建程人前打 房、人後炒房差不多的意思,當時他是如何跟妳說?) 答:我們在討論新莊整體房價時,他就說原告就是全部 先打過一輪,然後看有沒有人會跟他合作,然後我們談 到原告批新莊,但又去介紹迴龍等語,可知被告賴建程 係陳述原告一方面看空(跌)新莊房市,惟另方面又有 介紹以輔仁大學為分界、屬於下新莊迴龍地區較高價之 君泰建案炒熱房市之不一致行為。查原告就其曾於102 年在電視媒體發表上新莊頭前重劃區喊價4或5字頭新建 案,其實價登錄顯示之成交價均僅3字頭,且以「新莊 已死」建議民眾不要碰頭前重劃區房屋之言論一情,並 不爭執,且參酌卷附104年9月11日57新聞王之網友劉中 遠:「一天到晚打房...」,及網友Sophie Lin「有誰 可以查一下屎味他們家族到底名下有沒有房子啊!,聽 說他以前只是個業績沒有很好的業務,怎麼現在搖身一 變房產專家,每年都看他看跌房市...」留言,是原告 確有看跌新莊房市,且緊鄰生活機能已臻完熟之上新莊 副都心之頭前重劃區4或5字頭房價係遭灌水,實僅3字 頭之言論,又卷附102年10月9日壹週刊標題為「專家帶 看房新莊迴龍首購找房」一文載述原告帶張姓民眾看君 泰1坪40萬起跳或45萬元之預售屋,可知原告有帶看下 新莊迴龍君泰1秤40萬元起跳或45萬元預售屋之行為, 然查下新莊因生活機能未如上新莊生活圈發展趨於成熟 ,故下新莊房價(含迴龍)於一般通常情形下較上新莊



房價為低,此為兩造所不爭,則原告確有一方面認上新 莊頭前重劃區房價僅值3字頭之言論,另方面竟帶看一 般客觀條件略遜於上新莊之下新莊迴龍地區預售屋,且 其房價4字頭明顯逾原告所看跌之3字頭之不一致行為, 是被告賴建程基於閱覽壹週刊該篇報導及前述網友cica trix就該報導「美河市當初4X萬罵,現說迴龍4X萬OK.. ....美河市40~50萬的時候說只有30萬...頭前重劃區、 新莊副都心說沒有那個價值,說3X萬,現在買君泰40萬 ,笑掉我大牙了」之意見,而發表類似於原告人前打房 人後炒房之夾敘夾議言論,就事實陳述部分,雖被告賴 建程未能舉證為真實,然其依據原告前開上新莊房價應 僅3字頭於新聞媒體之公開言論,卻有帶看下新莊房價 為4字頭建案之行為,實有相當理由確信原告表面上打 壓新莊房價,私下卻有帶看下新莊區域房價偏高物件以 炒熱房市一節為真實,依釋字第509號解釋具阻卻違法 事由,而不構成侵權行為;就原告有人前人後立場態度 不一致之意見表達部分,因原告並未舉證被告賴建程有 專以損害原告名譽為目的之惡意,即應認其係善意,且 原告對房市交易價格究有無立場不一情事,本屬與公眾 利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之事,被告賴建程又未使用偏激不 堪言詞,是其評論尚屬合理適當,故具刑法第311條第3 款款阻卻違法事由,而無不法性,是被告賴建程此部分 言論不構成侵權行為。
三、㈠、依被告陳佩儀以當事人訊問方式陳述:係何世昌說有聽 說原告收費看屋等語,及被告何世昌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視 同自認,故認被告何世昌有為伊聽說原告收費帶看建案 之言論。惟被告何世昌僅係陳述「己個人曾聽聞原告收 費帶看建案之傳言」,並非指述「原告收費帶看建案」 一事為真實,而被告何世昌「其個人是否曾聽聞」原告 收費帶看房,核與原告收費帶看建案之陳述,本屬二種 不同內容之事實陳述,已詳敘如前,原告主張:被告何 世昌係故意向被告陳佩儀傳述原告收費帶看房之事實云 云,顯係誤解其陳述內容,而不可採。又被告陳佩儀陳 述:業界傳聞原告與建商合作係伊採訪賴建程何世昌 、帥過頭及網路消息來源所得,及被告賴建程前開所為 伊曾聽聞原告與建商合作傳言之當事人陳述,暨網友ci catri:「有些建商思緒不清楚的,也請他去拉台,他 這時又跑去陪同帶看,站台。...現在帶看君泰跟之前



的某建案,現在根本明著講,你們這些業主最後來找我 站台,給點$...建商跟期待房市崩盤的人,請他站台 」前述於102年所發表之言論,可知房地產業界有原告 與建商合作之傳聞,則受訪當時為住展雜誌企劃研究室 經理之被告何世昌,既屬房地產業界相關從業人員,則 其個人曾聽悉原告與建商合作傳聞,參衡常情,難謂非 真實,至被告何世昌向被告陳佩儀所陳述:聽說原告有 收費一語,然地產名人與建商合作,建商通常情形下均 會給付車馬費、代言費抑或報酬,且原告並未舉證被告 何世昌確有虛構己聽聞原告收費帶看屋之事實,是被告 何世昌個人曾聽聞原告收費帶看屋之傳言,亦難謂屬虛 偽,此部分言論既為真實,即不得認被告何世昌該事實 陳述係構成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
㈡、至原告主張:伊於103年10月壹週刊專家帶看房專欄標 題為:「信義區新低價一坪76萬」,所撰寫載述伊帶看 民眾位於信義區東騰藍預售屋建案之詢價過程及介紹該 物件內部配置暨伊就該物件各項條件之評比一文(下稱 東騰藍一文),該建案確屬103年9月信義區每坪單價最 低之建案,並非最高價,而無顯係最高價竟被伊說成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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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