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92年度,2號
PCDM,92,金重訴,2,200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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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金重訴字第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寬
        林進富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邱琦瑛
        曲麗華
右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連續違反公司之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規定,乙○○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甲○○○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
丁○○連續違反從公司之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事 實
一、乙○○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碟公司,為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長, 其實際上並負責訊碟公司業務之經營;甲○○○乙○○之配偶,並為訊碟公司 之董事(二人均屬證券交易法學說上所稱之內部人)。另乙○○擔任其以個人名 義投資之巨阜投資有限公司(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底立,下稱巨阜公司)、訊阜 投資有限公司(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底成立,下稱訊阜公司)之負責人;甲○○○ 則擔任巨阜公司、訊阜公司之董事。二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左 右,得知全球DVD市場未如原預期樂觀並需求趨緩,同時DVD光碟片主要訂 單來源華納先進媒體公司(Warner Advanced Media O peration,下稱華納先進公司)於本年度擴增生產後竟將部分訂單移轉 至其歐洲子公司,使得訊碟公司之供貨順序由第二變為第三,致占訊碟公司營業 收入達七成五之主力產品DVD光碟片實際出貨量不如預期;且於八十九年七月 及八月,訊碟公司DVD光碟片之產能利用率僅五至六成左右、實際出貨量已連 續二月落後預估出貨量,累積落後預估出貨量已達56%以上、該二月之營收狀 況與往來相較亦有落後情形;又訊碟公司前八月稅前純益實際數額與八十九年七 月二十九日公布之第二次更新財務預測(下稱財測)所列稅前純益預估數額比較 結果,差額已超過三千萬元、稅前損益變動比例至八月底時已達15%等情形,



進而獲悉訊碟公司至八十九年度九月底依法結算申報第三季財務報告時,訊碟公 司之財務預測稅前損益變動比率,會因達「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料公開體系 實施要點」(下稱財務預測實施要點)第十八條規定:「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 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至稅前損益金額變動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 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公司應依規定公告申報更新後 財務預測。」之標準,故需依法調降訊碟公司財務預測事實勢必發生之對該公司 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消息後,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 定,在「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 ,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 價證券,買入或賣出」,竟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在該訊息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 日訊碟公司因稅前損益金額變動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 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之事實發生,並依前開要點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公告停 止適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二次更新財測適用(即調降財測)前,連續自八 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十月二十六日止,指示不知情之訊碟公司協理林季樑(現 已離職)分別將巨阜公司、訊阜公司、乙○○甲○○○名義所持有之訊碟公司 股票,在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下稱寶來土城公司,乙○○、甲○ ○○、巨阜公司各有一股票交易帳戶,營業員蔡素娥)、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義分公司(下稱元富信義公司,巨阜公司有一股票交易帳戶,營業員張麗娜)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分公司(下稱元富建國公司,巨阜公司一股票交易 帳戶,營業員張詩敏)、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京華分公司(下稱元大京華公司 ,巨阜、訊阜公司各有一股票交易帳戶,營業員黃坤池),利用不知情之營業員 予以出脫(出賣股票之時間、張數、價格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二、丁○○甲○○○之兄,其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左右,從訊碟公司之內部人 乙○○甲○○○處獲悉訊碟公司至八十九年度九月底依法結算申報第三季財務 報告時,訊碟公司之財務預測稅前損益變動比率,會因達財務預測實施要點第十 八條規定之標準,故需依法調降訊碟公司財務預測事實勢必發生之對該公司股票 價格有重大影響消息後,竟在該訊息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訊碟公司因稅前損益 金額變動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 之事實發生,並依前開要點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公告停止適用八十九年七月二 十九日第二次更新財測適用(即調降財測)前,連續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 至十月二十四日止,指示不知情之訊碟公司協理林季樑(現已離職)將其負責之 頂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頂豐公司)及以其父陳永堅名義所持有之訊碟公司股票 ,在元富建國公司(頂豐公司、陳永堅各有一股票交易帳戶,營業員為張詩敏) ,利用不知情之營業員予以出脫(出賣股票之時間、張數、價格詳如附表編號五 、六所示)。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甲○○○丁○○對於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時間內指示林季 樑出賣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訊碟公司股票之事實並不爭執,惟均矢口否認有 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




(一)被告乙○○辯稱: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更新財務預測(該財測於八十九年七 月二十九日公告)有關八十九年七月至十月之DVD光碟片之出貨量等預測值 是由伊主導,該預測值是依八十七、八十八年之各季出貨量比例及伊之前與華 納先進公司之口頭溝通來推估,且當時DVD播放機才剛普及,所以伊推估D VD光碟片之出貨量很大,通常公司每月的出貨量、生產量的報表都會讓伊核 閱,七月的報表伊會在八月十日左右看到,七、八月的出貨量及營收因與全年 預估值沒有很大差距,所以伊還是期待第四季時營收可以趕上來,但因八十九 年十月左右,DVD播放機之讀取頭沒有辦法符合市場之需求而大量供貨,致 影響DVD光碟片出貨量,且九月份之實際出貨量與預估出貨量差詎又比七、 八月大,故至十月底時,會計部門提出報告並提出季報表時,伊才知訊碟公司 需調降財測,出賣訊碟公司股票純係為償還個人及巨阜、訊阜公司之借貸,這 些借貸主要是八十九年七月左右借的短期借貸,借貸目的是為要認購訊碟公司 之現金增資股云云;被告甲○○○辯稱:伊是在八十九年十月底的董事會時才 知道訊碟公司要調降財測的事云云;被告丁○○辯稱:伊完全不知訊碟公司會 調降財測的事,伊是因為償還本身及頂豐公司之前借款之需要,才出脫訊碟公 司股票云云。
(二)被告乙○○甲○○○之辯護人則以:(1)法律要件部分-A、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所謂「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並不包括財務預測 在內。因財務預測是公司基於所營業之特性、產品所屬市場特性及過去營運績 效等假設編製之資料,屬於「預測將來性質,將來未必會完全達成」,因此正 當投資人並不會以此作為投資決定之依據。B、訊碟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公告停止適用第二次更新財務預測消息後之十營業日訊碟公司股票收盤日平均 價格,高於其消息公開前之十個營業日收平均價格,可知訊碟公司股價並未因 此受影響,適足證該公告非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所謂「重大影響股 價格之消息」。C、又若鈞院認定「調降財務預測」係屬證券交易法一百五十 七條之一所謂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時,至少應以公司內部會計人員 作成公司營收相關財務報表,比較稅前損益實際數與預測差異數達到應調降財 務預測之標準,即百分之二十時,始為該重大消息成立之時點,因此此一消息 尚未正式成立前,縱公司內部人可能因職務關係,事先預知可能有一此重大消 息存在,進而買賣股票,惟依本罪刑法定原則,無從論以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 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是本件縱依證人丙○○之計算標準,而認訊碟公司財 務預測稅前損益變動至八十九年九月底止已達25%,已達財務預測實施要點 第十八條規定之更新標準,惟此項消息最初成立之時亦為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被告在此時點之前買賣股票,並不構成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 項之內線交易罪。(2)事實部分-A、依財務預測實施要點第十八條規定: 「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至稅前損益金額變 動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 公司應依規定公告申報更新後財務預測。」B、就訊碟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二十 九日更新財預測後前三季(至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之財務預測達成率,營業 收入之部分:以前三季實際營收金額00000000仟元(見九十二年四月



十八日陳報狀<一>被證五第四頁)/全年預測營收金額00000000仟 元(見上開陳報狀<一>之被證三訊碟公司財務預測暨會計核閱報告第二次更 新第二十一頁),結果達成率為55.91%;稅前淨利部分之達成率則為4 3.51%(以前三季稅前實際金額714159仟元<見上開陳報狀被證五 第四頁>/全年預測達成率0000000仟元<見上開陳報狀被證三第二十 一頁>)。而再由此計算前三季實際與預測稅前淨利差異為(<223175 +301199+428340>-714159=238555),佔全年 預測前淨利10000000仟元(被證三第二十一頁)之比例為14.5% ,並未達百分之二十之法定標準,惟當時市場景氣已有反轉跡象,故被告乙○ ○與會計師審慎評估後才決定調財測。C、就訊碟公司八十七年度、八十八年 度、八十九年度各季營收佔該年度比:八十七年第一至四季分別為14.5% 、13.5%、17.7%、54.3%;八十八年第一至四季分別為16. 5%、18.7%、21.9%、42.9%;八十九年第一至四季分別為1 9.83%、31.72%、24.39%、24.06%(見九十二年五月 二十二日陳報狀<二>附表六及被證二十一訊碟公司八十七年各月份銷售量表 及八十八年損益表、被證二十四訊碟公司八十九年損益表),可知八十九年第 三季之營收與往年相較並未有落後情形。且依上開營收表顯示訊碟公司八十九 年七、八、九、十月之月營收佔該年度比為6.22%、10.45%、7. 71%、10.26%,與八十八年八、九月之月營收佔該年度比為6.21 %、8.47%、7.22%、10.76%(見上開陳報狀附表九)相較, 亦無落後情形。D、訊碟公司八十九年度DVD產品之營業收入佔全部營收之 比例為76.76%(0000000/0000000)(見九十二年四月 十八日陳報狀<一>被證六訊碟公司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第二十五頁影本), 而八十九年度七、八、九月、訊碟公司DVD預測出貨量與實際出貨量之差異 數佔全年預測出貨量之比例為1.2%、2.3%、8.1%,是第三季出貨 量累計差異數較預 測出貨量僅少11.4%,應不算高。(見九十二年五月 二十二日陳報狀<二>附表七、被證二十二之訊碟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更新財務預測資料及八十九年七月至十月銷售量值表),再依訊碟公司 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各季營收所示(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陳報狀<二>之 附表六及被證二十一之訊碟公司八十七年各月份銷售量表及八十八年度損益表 ),顯示訊碟公司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旺季之收分別佔全年營收之54.3% 及42.95%,可知每年第四季為訊碟公司之傳統旺季,且依據證人即擔任 訊碟公司八十九年間會計部副理之戊○○證稱:當季之報表通常是在下月之十 三至十五日完成,並陳報上級主管等語,足證被告應係於八十九年十月中旬以 後始知訊碟公司可能會調降財測之事等詞為被告提出辯護。三、經本院就卷內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調查分析後,茲將法律要件分析及實體調查結 果先後分述如下:
(一)法律要件部分:
(1)財測變動是否為「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查:<1>依學者賴英照證券交易法逐條釋義第五百四十六頁所載:「其證券交易法施行



細則第七條所規範之九項情狀皆屬構成一五七條之一的內線消息;但不以上述 九款為限,舉凡合乎證交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之要件者,均可能構成 內線消息。」之意見,並由同書第五四一頁第二段文字中「..... 舉例而言, 公司財務、業務消息,如今年公司獲利遽增或驟降,對正當投資人投資的決定 重大的影響。」等語,可知學界見解認為財測變動亦為「有重大影響其股價格 之消息」。
<2>按財測制度之主要目的,在於促使公司即時揭露財務資料,使投資大眾及內部 人員對等運用資訊,不致因資訊公開透明度之差異影響投資人之判斷,是財務 預測雖有高度之不確定,但在證券市場交易中,上市上櫃公司之財務狀況,乃 投資大眾所欲知悉之事項,且該事項影響其投資意願與否,因此財測變動對證 券投資人有其重要之參考價值。再就公司法之資本公積維持原則觀點,公司財 務報表之公開亦是客觀交代公司目前和未來之營運狀況,縱財務預測有市場風 險存在,然揭露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狀況使投資人知悉,符合資訊取得平等原 則。
<3>再調降財測之後股價表現漲跌與否,涉及投資大眾如何評價其財測的影響,並 非以其事後單純之股票漲跌表現,據此論斷是否違法與否,因財測調降對投資 者而言,是否為投資學上之利空出淨或長空慣壓?應交由市場制運作決定,不 能謂財測調降之事實公布後,股票價格未發生明顯變動之結果,而謂非屬「重 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又依實務觀察,重大消息發布後,內線交易行為早 已於前一段時期陸續完成,致股票價格並未明顯變動。因此所謂「重大影響股 票價格之消息」應指「實質有可能改變投資人對原股票投資價格判斷之消息」 而言,不應以調降財測後股價表現漲跌與否,來判定是否屬「重大影響股票價 格之消息」。
(2)是否須因內線交易而獲利?查:
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之立法理由中固有『圖利』二字,但並不以內部人 主觀圖利之意圖利或實際獲利為必要,此可從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精神, 係為避免內部人利用事前知悉影響投資人意願之重大消息並買賣股票,造成優 於一般投資人進出股票之時機地位及增加證券市場之人為操控風險(即證券交 易法學說上所謂「平等取得資訊理論」),是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規定 之『圖利』,應解釋為『圖利行為之行為禁止』。因此僅須行為人具備「獲悉 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 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成立 ,內部人是否有藉該內線交易而獲利或避免損失之意圖,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 。(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0二號判決可資參照)(3)是否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中,該「有重大影響其股票 價格之消息」須待特定於某時點成立後,該內部人始能知悉該消息?查:<1>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係規定為:「....獲悉發行股票公 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文義上並未限制為「....獲 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成立或確定>時...」合先 指明。




<2>就文義上解釋「消息」之定義,係指「訊息」、「資訊」而言,又我國證券交 易法之制定係參考美國證券交易法規之立法例,該國就有關內線交易行為禁止 之規定中,對「內線消息」係以「inside information」 、「nonpublic information」一詞來表達,該詞依韋 柏特字典(Webster)之定義為「1: a message received and understood that reduces the recipient's uncertainty [syn: {info}] 2: a collection of facts from which conclusions may be drawn; " statistical data" [syn: {data}] 3: knowledge acquired through study or experience or instruction」,而無論就「a message」」或「a collection of facts」或「knowledge」之定義,均可知與「fact」並不 相同,故「information」並無所謂成立或確定之時點,因此將證 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 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解釋成該「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須成 立或確定成立後,在公開前購入股票為構成要件」,不僅過於限縮該法條之適 用,而與文義不合,且實務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市上櫃公司所謂「重大消 息確定成立時」至「公開」間,有規定時間限制,上市上櫃公司通常須在「消 息確定成立日」之「次營業日交易時間前開始前」公布(參見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三條),是證券 交易法對內線交易禁止之規定,如對該法條侷限解釋為僅規範該短短數日間內 部人之不法交易行為,實非允當,且失立法本旨。<3>按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內線交易禁止罪之立法精神,係採取美 國法例之「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學說,即為達成防止內部人欲憑藉其特殊地位 買賣股票之圖利行為,以致造成證券市場一般投資大眾不可預期交易風險之目 的,已如前述,故以合目的解釋性該法條之構成要件,所謂「獲悉發行股票公 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消息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 」,應指內部人於「獲悉有<在於某特定時間內勢必成為事實>重大影響其股 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公開前,為買賣股票之行為即足構成該罪。不須 待此訊息在某特定時點成立或確定為事實後,方認內部人始有知悉之可能性。<4>末按所謂公司之財務預測,係指公司在未具體實現以前,依現有之種種客觀要 件(如:預估之接單量、營業費用、產能利用率、該產業一年內遠景及一年內 整體經濟狀況)來做預測,是上開客觀假設隨時有變動之可能。而依據「財務 預測實施要點」第十八條規定:「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 設發生變動,至稅前損益金額變動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 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公司應依規定公告申報更新後財務預測。」, 可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財測變動達「財務預測實施要點」第十八條之規定時 ,必須為更新財測之公告,並無選擇之餘地。再依證券交易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中,有發行有價證券公司應公告並申報第一季、第三季、半年、全年財務報告 及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之規定,可知上市上櫃公司之財測是否會達更新 標準,公司相關內部人士從公司之實際接單狀況、每月營運收支、外在市場之 變化等變動,隨時得知悉並評估實際稅前損益及與預測稅前損益(即財測)間



之差異變動情形,是就「財測更新變動」此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而論,公 司內部人士對是否會發生財測更新變動事實之消息,應處於可確知之狀態。因 此,公司內部人士若獲悉該「財測更新變動」於「某特定時間內勢必成為事實 」之重大消息,其卻消息公開前為買賣股票之行為,應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 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處罰之範疇。
(二)實體部分:本件實體爭執重點在於被告乙○○甲○○○丁○○是否於八十 九年八月下旬至九月間,因獲悉訊碟公司至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依法結算申報 第三季財務報告時,公司之財測變動會達「財務預測實施要點」第十八條之規 定,而必須依法在一定期間內為更新財測公告之消息,在此消息公開前,利用 內線出賣持股之圖利行為?
(1)首先須了解訊碟公司至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即依法結算並申報公告第三季 財務報告之結算時點),已達是否財務預測實施要點第十八條規定之更新標準 ?
查:訊碟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二次更新財預測後第三季(至八十九年 九月三十日)之財務預測達成達成率為何?
A、營業收入部分:以前三季實際營收金額0000000仟元(見九十二年 四月十八日陳報狀<一>被證五第四頁)與前三季預測營收金額<即61 6615+986400+0000000仟元=0000000仟元( 見上開陳報狀<一>之被證三訊碟公司財務預測暨會計核閱報告第二次更 新第二十一頁)與前三季實際營收金額0000000仟元之差異數(0 000000仟元-0000000仟元=304637仟元)/前三季 之預測營收金額0000000仟元後,結果發現至八十九年九月底營業 收入達成率落後11.42%。〔換言之,前三季營收金額之達成率為8 8.58%〕。
B、稅前淨利部分:應以前三季稅前實際金額714159仟元(見上開陳報 狀<一>被證五第四頁)與前三季預測稅前淨利金額<即223175+ 301199+428340=952714仟元 (見上開陳報狀被證三 第二十一頁)與前三季實際稅前淨利金額714159仟元之差異數(即 0000000-000000=238555仟元)/前三季預測稅前 淨利金額952714仟元,結果發現至八十九年九月底稅前損益達成率 已落後25%〔換言之,前三季稅前淨利達成率為75%〕,亦即訊碟公 司財務預測稅前損益變動至八十九年九月底止已達25%,已達財務預測 實施要點第十八條規定之更新標準(該條規定更新之標準為變動率達20 %時,即需公告並申報更新財測)。
(2)其次,需了解訊碟公司至八十九年八月底時之營業狀況及營業收入、稅前純益 達成率情形:
A、依證券櫃買中心於八十九年九月下旬至訊碟公司查核後所提出之報告(見 卷附證券櫃買中心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以(九0)證櫃交字第一二五二0號 函所之附件六第一、二頁)顯示:「....經實際訪談該公司董事長呂 學仁及總經理室經理林季樑,並將內容簡陳如後:1、該公司目前主力產



品為DVD,其最大訂單來源為華納,以往第四季之營收及獲利約佔全年 之五成...,但截至本 (九)月實際出貨量僅為450萬片,產能切用率僅 五~六成,主要原因係全球DVD市場未如原預期樂觀且需求趨緩,產生 旺季不旺之情形;另基於該公司之行業特性,往往接單至出貨一個星期, 因此該公司無法提供未來可能接獲之訂單數量,故對未來第四季之營運狀 況,充滿不確定性。2、華納先進於本年度擴增生產線,加上該部分訂單 移轉至其歐洲子公司,因此該供貨順序公司由第二變為第三....。3 、依該公司一至八月營業收入及稅前損益之財務達成率分別為66%及8 5%,惟目前接單不如預期,產能利用率過低,此狀況如持續下去,該公 司坦承有調降壓力。」可知訊碟公司稅前損益達成率落後比至八月底時已 達15%。(即1-85%)
B、再依被告乙○○陳報資料顯示,訊碟公司於八十九年度DVD產品營收量 佔全年營收比例高達76.76%(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之陳報狀<一 >被證六訊碟公司八十八及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所示:八十九年度公司D VD部分之營收為0000000仟元,八十九年該公司全年營收為00 00000仟元),可知八十九年度DVD光碟產品之出貨營收量多寡, 實攸關訊碟公司該年之營業收入及稅前淨利。然依訊碟公司八十九年七至 十月DVD光碟產品之預測出貨量與實際出貨量之落後比率為:七月份預 估出貨量0000000-實際出貨量0000000=0000000 /0000000為28%;八月份預估出貨量0000000-實際出 貨量0000000=0000000/0000000為27%;九月 份預估出貨量00000000-實際出貨量0000000=0000 000/00000000為61%(上開計算資料見於九十二年五月二 十二日陳報狀<二>被證二十二)。是並非如被告辯護人所稱:八十九年度 七、八月、九月訊碟公司DVD預測出貨量與實際出貨量之差異數佔全年 預測出貨量之比例1.2%、2.3%、8.1%等語。(見九十二年五 月二十二日陳報狀<二>附表七)。因此,於八十九年八月下旬左右,訊碟 公司八十九年七、八月份營收月報表結算出來時,即可知八十九年七、八 月之訊碟公司實際營收情形,將之與第二次更新財測時所做之預估營收相 比,已有顯著差異。
C、至被告乙○○甲○○○之辯護人固以:有關訊碟公司八十九年度第三季 與八十七年度、八十八年度各季營收佔該年度比相較並未有落後情形及且 依上開營收比較表顯示訊碟公司八十九年七、八、九、十月之月營收佔該 年度比為6.22%、10.45%、7.71%、10.26%,與八 十八年七、八、九月之月營收佔該年度比為6.21%、8.47%、7 .22%、10.76%相較,亦無落後情形乙節置辯(即九十二年五月 二十二日陳報狀<二>附表六、九)。惟查核辯護人所用之計算方式後, 發現其所用基礎有誤,並無法正確顯示八十九年七、八月時,訊碟公司八 十九年七、八月份實際月營收額比率之情形,因當時只有預估之全年度營 收額,而無實際全年度之營收額,故正確計算方式應以八十九年七、八月



實際月營收額與八十九年全年度預估營收額(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第 二次更新財測時預估全年營收額為準)之比例,來了解八十九年七、八月 之營收比例與往年相較是否有落後情形。結果發現七月實際營收額000 000000/八十九年度全年度預估營收額0000000000=4 .58%、八月實際營收額000000000/八十九年度全年度預估 營收額0000000000=7.7%、九月實際營收額000000 000/八十九年度全年度預估營收額0000000000=5.67 %,而八十八年七、八、九月之營收額佔八十八年度全年實際營收額比分 別為6.21%、8.47%、7.22%,是八十九年七、八月之實際 營收比與往年相較,亦已有落後情形,即表示八十九年七、八月之淡季與 往年相較,更加慘淡。
D、再經證人丙○○即八十九年九月間前往訊碟公司查核之證券櫃買中心稽查 人員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六月二十六日到庭後具體證稱:「... 業務方面,我們發現被告的產能大概只有五六成左右,利用率不高,我們 並沒有要求看他們的接單量,公司方面解釋說,因為下單後出貨只有十天 的時間,所以他們沒有辦法預估下半年的接單量。」、「看九月的產能利 用率很低,產能利用低的話,會影響產品的毛利,因為要提列折舊,因分 擔的折舊就會高。」、「依據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我們前往訊碟公司查核 的時候,發現該公司一到八月的營收及稅前損益之財測達成率為六十六百 分比及八十五百分比,我依照提供的資料,算出訊碟公司前八月稅前純益 實際數額與預估的數額已超過三千萬元,但還沒有到百分之二十,應該是 百分之十五左右。」、「基本假設是編制財測的基礎,例如營收會大幅成 長的依據,或營業費用跟去年同期相等依據之類.....而我們在八十 九年九月前往查核,已經發現了該公司的產能利用率極低,且該公司預估 的第四季的銷售量是以八十八年的銷售比率及生產設充分利用來預估,但 如之前所講的我前往查核的時候,發現該公司的產能利用率偏低,且八、 九月已出現旺季不旺的情形。」等語,益證訊碟公司於八十九年八月下旬 時,該公司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二次更新財測所用之基礎假設已發 生顯著變化。
(3)再來,必需查明被告乙○○等人是否因了解前述於八十九年七月及八月,訊碟 公司DVD光碟產品之實際出貨量連續二月落後預估出貨量,累積落後預估出 貨量已達56%以上,且八十九年七、八月之營收比與往年相較亦有落後情形 及稅前損益達成率落後比例至八月底時已達15%等狀況,而得知該年度訊碟 公司至九月底財務預測稅前損益變動比率,必達財勢財務預測實施要點第十八 條規定,而需依法調降訊碟公司財務預測之重大消息,而自八十九年八月下旬 起,大量出脫訊碟公司持股?
A、被告乙○○是否確掌握了解訊碟公司業務情形? 查:依據被告乙○○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訊問時陳稱:「華納公司是我們公 司最大客戶,是由我本人來跟華納作接單工作。」、「(問:八十九年第 二次財測變動時,八十九年七月至十月間的預測出貨量是由你來提出?)



是我主導的沒錯。」「(問:你第二次更新財測後,實際上七、八月的出 貨量與你的預估值有落差,你知否?)」我知道,因為通常每月的實際出 貨量、生產量的報表都會讓我核閱,七月的報表,我通常會在八月十日左 右看到。」等語,並參佐證人丙○○即八十九年九月間前往訊碟公司查核 之證券櫃買中心稽查人員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到庭證稱:「(問:十 三、據你了解一般公司各月營收會何時知道?)依據上市櫃公司的規定, 各上市櫃公司的各月營收必須在次月十日前公告。」、「(問:十九、根 據系爭實施要點第八條,公司是否需要記載各月預估損益,如果要比較達 成率的話,可以各月累計結果來比?)不需要揭露,但就我所知訊碟公司 在編列財測時,有編制各月的預估數,所以我是以訊碟公司所提供的一到 八月的累積預估數及實際數額來做比較(達成率),所以答案是可以的。 」等語,可確認被告乙○○對訊碟公司各月之產品實際接單量、出貨量、 營收額、稅前純益為何?及上開實際值與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二次財 測編列時所做之各月接單、出貨、營收量、稅前純益預估值相較後,兩者 間落後差額之比例為何?等事項知之甚詳。
B、被告乙○○等人應於何時了解訊碟公司至遲於第三季季報公布後,依法必 需調降財測?
(A)就DVD光碟片產業之性質來看,從被告乙○○自承訊碟公司八十九年度 主力產品之成長屬高度不確定性,接單到出貨不到十天等情,(見被告呂 學仁、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之答辯狀<一>)及被告乙○○ 於本院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庭訊時陳稱:「....我們訊碟算是華納的 備工廠,他們公司沒有辦法在期限內完成的訂單就轉給我們,所以訂單的 時間就非常急迫。另外華納影業給華納先進的訂單也是非常浮動,一般來 說我能瞭解華納先進可能會給我們一年的訂單狀況是從華納影業交給華納 先進公司的預估值來做預測,華納先進本身沒有給我們預測,是我們自己 依據華納先進的產能來預估我們可能接到的訂單。」等語,可知占訊碟公 司八十九年度全年營收比例達76.76%之DVD光碟片產業性質係屬高度不 確定性之新興產業,且訊碟公司DVD光碟片之訂單又高度依存予華納先 進公司(依被告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陳報狀<一>第四點,得知八十九 年度訊碟公司對華納先進公司之銷售值佔訊碟公司DVD光碟片總營收之 85.61%),而被告乙○○既主掌訊碟公司之業務狀況,其對該產業之變動 情形,自應存有高度的商業敏感度。
(B)再者,DVD光碟機關鍵零組件缺貨,致影響國內DVD光碟機英群及建 碁出貨量之事實,係在八十九年上半年即已存在(見卷附八十九年七月二 十七日奇摩股市新聞稿),而非如被告乙○○於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庭訊時陳稱:「DVD播放的讀取頭沒有辦法符合市場需求而無法大量供 貨,致影響DVD片的需求量是八十九年十月後的事了」等語,顯與事實 不符。
(C)另從被告乙○○甲○○○丁○○出賣股票時間之合理性而論,被告呂 學仁等人固均辯稱係為償還本身債務之需要云云。然查:



<A>被告乙○○甲○○○部分:
(a)依卷內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所附證據十三及十九(見於王美 蓮卷內)所示,被告乙○○甲○○○及其等投資之巨阜公司、訊 阜公司開立之證券買賣交易帳號(分別為戶名乙○○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下稱中信銀>土城分行第000000000000帳號 、戶名甲○○○之中信銀土城分行第000000000000帳 號、戶名巨阜公司之中信銀土城分行第000000000000 帳號、戶名巨阜公司之世華商業銀行<下稱世華銀>民權分行第0 0000000000帳號、戶名巨阜公司之世華銀東門分行第0 0000000000帳號、戶名訊阜公司之世華銀民權分行第0 0000000000帳號)與被告丁○○負責之頂豐公司所使用 之世華銀民權分行第00000000000號股票交易帳號、被 告丁○○所使用戶名陳永堅之世華銀民權分行第00000000 000號股票交易帳號,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 月十五日止,陸續將股票交易所得款項匯至被告乙○○在合作金庫 銀行中和分行個人帳戶內之金額有一億二千二百零七萬四千七百四 十七元。而依卷附被告乙○○陳報於偵查及本院之借貸資料顯示( 見偵查第一二九、一五六、一五七頁及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陳報狀<二>被證二十三),僅知被告丁○○使用之陳永堅世華銀 民權分行第00000000000號股票交易帳號於八十九年九 月十九日匯至被告乙○○合作金庫銀行中和分行個人帳戶之二千九 百六十七萬三千八百零七元,係基於借貸關係,且被告乙○○於當 日提領上開款項後,即匯至訊阜公司泛亞商業銀行<下稱泛亞銀> ,以償還訊阜公司向泛亞銀民權分行之借款<借款金額為五千三百 七十九萬五千元、起貸日為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訖貸日為九十年七 月四日>。另被告乙○○在合作金庫中和分行固確有四筆借款,但 八十九年度償還金額僅一千八百七十五萬元(本金部分),其中一 筆起貸日為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之借款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還清 外,其餘借款迄九十一年底止尚有餘額未還,且上開四筆借款之原 訖貸日分別為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年 六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是被告乙○○辯稱:出售股 票之款項係為償還短期借貸乙節,並非可採。
(b)又依上開卷附資料所示,得知巨阜公司在世華銀儲蓄部第0000 0000000號股票交易帳戶,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匯出三千 萬至巨阜公司在台北銀行<下稱北銀>雙和分行帳戶,固為償還巨 阜公司向北銀雙和分行之貸款,但該筆貸款之原迄貸日為九十年六 月三十日,且上開借貸迄九十一年底尚未還清。另巨阜公司在世華 銀民權分行股票交易帳戶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分別匯出一億六千九百九十四萬四千五百五十元、四千九百 二十萬三千四百二十四元至巨阜公司合作金庫中和分行帳戶內,此



固為償還巨阜公司在合作金庫中和分行之借款,但上開借款原迄貸 日為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且巨阜公司於八十九年底僅償還四千七百 九十二萬五千元,餘額至九十一年始還清,尚難有何還款之急迫性 。
(c)再依上開卷內資料所示,發現被告乙○○在中信銀土城分行股票買 賣交易帳戶,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共匯 出六百萬元至第三人林泗海在中信銀儲蓄部帳戶內;被告甲○○○ 在其上開中信銀土城分行股票交易帳戶,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匯出五百萬元至第三人沈兆昌在合作金庫銀行中和分行帳戶;訊 阜公司在上開中信銀土城分行股票交易帳戶,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 日分別各匯出二百二十一萬五千四百八十九元至第三人陳玉雯、鄭 達輝在華銀永和分行帳戶;巨阜公司在上開世華銀民權分行股票交 易帳戶,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分別匯出六千零十五萬四千八百四 十九元至第三人李陳宗在華銀永和分行帳戶及七千零一十萬八千六 百五十八萬元至第三人陳永堅<係被告甲○○○之父>在華銀永和 分行帳戶。而對上開匯出款項,被告乙○○甲○○○均未能陳明 匯至第三人帳戶之原因。又訊阜公司在世華銀民權分行股票交易帳 戶於八十九十月三日匯出六千九百四十九萬二千九百二十四元至訊 阜公司在合作金庫銀行中和分行帳戶部分,經查證後,發現訊阜公 司與合作金庫銀行中和分行並無借貸關係,且訊阜公司在泛亞銀行 民權分行之借貸已由被告乙○○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其向其 岳父之借款還清<見前開(a)所述>;至訊阜公司在華銀永和分 行之借款固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還清,但原訖貸日係八十九年十二 月三十日,亦難謂有何立即清償之必要。綜此,益證被告乙○○甲○○○出賣股票時機之不合常理。
<B>被告丁○○部分:
(a)依卷內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所附證據十三及十九(見於王美 蓮卷內)被告丁○○使用之陳永堅在世華銀民權分行第00000 000000號股票交易帳戶所示,該帳戶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匯出六千二百八十萬三千六百八十七元至匯通銀行營業部陳永堅帳 戶內,而依被告丁○○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之陳報狀被證五所示, 固可知係為償還其向匯通銀行金額一億元之借款,但上開借款起貸 日為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且一般短期貸款期限最短為六個月,其何 需急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即將之還清?又被告丁○○負責人頂豐 公司固分別在合作金庫銀行中和分行、華銀永和分行、合作金庫銀 行中和分行分別有二千萬元、一千二百萬元、六百萬元之借款,惟 上開借款之原迄貸日均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八十九年九月 底時並無償清之急迫性,被告卻急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及八十 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將第一、三筆借款還清,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一日 就第二筆借款償還了九百萬元,其出脫股票償債之時機,難謂無疑




(b)再依前開卷內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所附證據十三及十九,發 現頂豐公司在世華銀民權分行第00000000000號股票交 易帳戶內,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分別匯出一千一百萬元、一百萬 元、一百五十一萬零七百二十六元、一百五十一萬零三百五十六元 、一百五十一萬零七百二十六元至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陳永堅帳 戶、合作金庫銀行中和分行乙○○帳戶、華銀永和分行陳何阿利帳 戶、華銀永和分行丁○○帳戶、華銀永和分行陳政中帳戶;於八十 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匯出八百萬至頂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永和分行帳 戶內;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匯出一千八百萬元至甲○○○合作金作 金庫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內;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匯出六百萬元 至匯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南亞畜牧公司帳戶;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匯入三百萬元至萬通商業銀行新營分行陳永堅帳戶。而陳永堅在世 華銀民權分行第00000000000號股票交易帳戶,則於八 十九年十月九日匯出四百三十三萬四千八百零六元至華信台北英屬 維京群島商利多投資公司。而依被告丁○○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陳報狀被證四及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陳報狀被證五、六所示個人及 頂豐公司借款明細資料所示及卷內資料查證結果,可知上開匯款對 象個人部分均係被告丁○○至親;銀行及法人部分,則其未與之有 借款往來,是被告丁○○辯稱出脫股票均係是為償債需要乙節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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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豐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