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9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庭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5902
、35238號、106 年度偵字第6006、12095 、12096 、15699 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庚○○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詐欺犯意,自民國104 年 7 月19日起,在桃園市○○區○○○街00號3 樓A 室,以行 動電話聯繫不特定便利商店、網路咖啡店,佯為單位主管, 以防範詐欺、業務指導等不實事由施用詐術,致未○○、子 ○○、C○○、吳○羽、亥○○、甲○○、戌○○、辰○○ 、己○○、陳○婷、黃○○、宇○○、乙○○、辛○○、天 ○○、郭○昱、戊○○、張○喻、申○○、A○○、丑○○ 、黃○瑋、壬○○、酉○○、巳○○、黃○倩、陳○汝、丁 ○○、李○玲、游荻齡、寅○○、卯○○、B○○、癸○○ 、宙○○、丙○○、午○○、蔡○均、張育筑、黃怡臻(其 中吳○羽、陳○婷、郭○昱、張○喻、黃○瑋、黃○倩、陳 ○汝、李○玲、蔡○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詳卷, 於本案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有所認識)等人誤信為真,按 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告知序號、密碼,庚○○即以網 路登入「星城on line 」遊戲平台,將之儲值於個人帳號兌 換遊戲幣,以此方式,獲得不法利益。
二、案經甲○○、乙○○、丙○○、丁○○、吳○羽、己○○、 癸○○、辛○○、壬○○、寅○○、辰○○、午○○、未○ ○、酉○○、戌○○、張○喻、天○○、郭○昱、陳○汝、 宙○○、游荻齡、黃○瑋、黃○倩、B○○、蔡○均、丑○ ○、陳○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李○玲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及黃怡臻訴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張育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庚○○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未○○、吳○羽、甲○○、 戌○○、辰○○、己○○、陳○婷、乙○○、辛○○、天○ ○、郭○昱、張○喻、丑○○、黃○瑋、壬○○、酉○○、 黃○倩、陳○汝、丁○○、李○玲、游荻齡、寅○○、B○ ○、癸○○、宙○○、丙○○、午○○、張育筑、證人子○ ○、C○○、亥○○、黃○○、戊○○、申○○、A○○、 巳○○、卯○○於警詢時證述綦詳,及證人宇○○、證人即 告訴人蔡○均、黃怡臻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無訛 ,且有通聯調閱資料、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儲值流 向、交易歷程、會員申請資料、IP歷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電子郵件所附訂單查詢明細、台灣大哥大通話明細及附表證 據清單欄所示交易憑證附卷可資佐證,俱徵被告前揭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網路遊 戲平台中,藉由輸入序號、密碼方式獲得遊戲點數,可供兌 換遊戲幣於遊戲中使用,並非現實、有體財物,核屬具有財 產價值之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 欺得利罪(共四十罪)。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容有未合,然其基本事實同一,是由 本院變更起訴法條適用之。
㈡被告所犯詐欺得利四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㈢被告前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 桃簡字第2724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1 年2 月13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各加重 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復曾受高職教育,非無謀生能力,本 有可為,不思發揮所長,自食其力,利用一般受僱從業人員 對於主管之服從、信賴心理,於詐騙犯罪甚囂塵上之際,藉 詞防範詐欺、業務指導,詐取遊戲點數,獲得不法利益,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行為偏差,危害社會治安 ,所為非是,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於警詢中自承高 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及所獲利益,所肇告訴人、被害人損害,暨被告犯 罪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 應執行之刑,暨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三、沒收:
㈠末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之刑 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關於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 之刑法規定,合先敘明。
㈡被告詐取如附表所示遊戲點數之財產上利益,為犯罪所得, 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規定, 按其價值於各該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又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有 明文。刑法沒收章修正後,沒收已無從刑之性質,遇有宣告 多數沒收者,即應由檢察官逕依上開規定併執行之,不生定 執行刑之問題,爰不於主文重複為應執行之沒收諭知,併予 指明。
㈣至被告持以詐取遊戲點數之行動電話暨通話晶片卡,其性質 係屬日常通訊工具,並非施用詐術必須、不可或缺之物,是 項物品之存在並無刑法上可非難性,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 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顯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無沒收或 追徵之必要,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 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則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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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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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犯罪事實(貨幣單位:新臺幣)│證據清單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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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庚○○於104 年7 月19日上午11│捷遊卡數位交│庚○○犯詐欺得利│
│ │ │時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易平台交易明│罪,累犯,處有期│
│ │ │電話,致電址設新北市淡水區大│細14件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忠街15號網路咖啡店,自稱經理│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以防範詐欺為由,要求店員洪│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顥容按指示操作點卡機,致洪顥│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容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價值共│ │肆仟元沒收,於全│
│ │ │計14000 元之「捷遊卡」遊戲點│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數14組,並告知序號及密碼。李│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庭維以此方式,詐得遊戲點數之│ │追徵其價額。 │
│ │ │不法利益。 │ │ │
├──┼───┼──────────────┼──────┼────────┤
│2 │子○○│庚○○於104 年7 月31日晚間11│萊爾富國際股│庚○○犯詐欺得利│
│ │ │時4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份有限公司e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桃園市八德│購卡付款證明│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和平路985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7 件、統一發│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自稱公司主任,藉詞指導操作│票1 張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LIFE-ET 機器,要求店員子○○│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按指示操作,致子○○陷於錯誤│ │壹仟元沒收,於全│
│ │ │,購買價值21000 元之「遊e 卡│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遊戲點數7 組,並告知序號、│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密碼。庚○○以此方式,詐得遊│ │,追徵其價額。 │
│ │ │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 │ │
├──┼───┼──────────────┼──────┼────────┤
│3 │C○○│庚○○於104 年8 月4 日下午4 │無 │庚○○犯詐欺得利│
│ │ │時4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桃園市八德│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和平路985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佯為總公司人員,以防範詐欺│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為由,要求店員C○○操作LIFE│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ET 機器,致C○○陷於錯誤,│ │柒仟元沒收,於全│
│ │ │按指示購買價值共計27000 元之│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遊e 卡」遊戲點數9 組,並告│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知序號及密碼。庚○○以此方式│ │,追徵其價額。 │
│ │ │,詐得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 │ │
├──┼───┼──────────────┼──────┼────────┤
│4 │吳○羽│庚○○於104 年8 月27日下午6 │萊爾富國際股│庚○○犯詐欺得利│
│ │ │時1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份有限公司e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桃園市蘆竹│購卡付款證明│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南福街162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9 件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向店員吳○羽佯稱遊戲點數須│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進行鎖卡程序,致吳○羽陷於錯│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誤,按指示操作LIFE-ET 機台,│ │柒仟元沒收,於全│
│ │ │購買價值共計27000 元之「遊e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卡」遊戲點數9 組,並告知序號│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密碼。庚○○以此方式,詐得│ │,追徵其價額。 │
│ │ │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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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亥○○│庚○○於104 年8 月30日晚間7 │無 │庚○○犯詐欺得利│
│ │ │時28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位於國道一號高│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速公路泰安服務區之萊爾富便利│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商店,佯為公司主管,以防範詐│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欺為由,要求店員亥○○按指示│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操作,亥○○因而陷於錯誤,利│ │柒仟元沒收,於全│
│ │ │用LIFE-ET 機台購買價值27000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元之「遊e 卡」遊戲點數9 組,│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並告知序號及密碼。庚○○以此│ │,追徵其價額。 │
│ │ │方式,詐得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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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庚○○於104 年9 月4 日下午4 │無 │庚○○犯詐欺得利│
│ │ │時1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新北市永和│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竹林路65號1 樓萊爾富便利商│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店,佯稱公司主任,以指導鎖卡│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程序為由,要求店員甲○○按指│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示操作,致甲○○陷於錯誤,以│ │柒仟元沒收,於全│
│ │ │店內LIFE-ET 機台購買價值共計│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27000 元之「遊e 卡」遊戲點數│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9 組,並告知序號及密碼。李庭│ │,追徵其價額。 │
│ │ │維以此方式,詐得遊戲點數之不│ │ │
│ │ │法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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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戌○○│庚○○於104 年9 月17日上午9 │萊爾富國際股│庚○○犯詐欺得利│
│ │ │時7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份有限公司e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新竹市南大│購卡付款證明│徒刑叁月,如易科│
│ │ │路555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自稱│9 件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公司主任,以測試機台及進行鎖│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卡程序為由,要求店員戌○○按│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指示操作,致戌○○陷於錯誤,│ │柒仟元沒收,於全│
│ │ │以店內LIFE-ET 機台購買價值共│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計27000 元之「遊e 卡」遊戲點│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數9 組,並告知序號及密碼。李│ │,追徵其價額。 │
│ │ │庭維以此方式,詐得遊戲點數之│ │ │
│ │ │不法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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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辰○○│庚○○於104 年9 月21日下午3 │全家便利商店│庚○○犯詐欺得利│
│ │ │時1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股份有限公司│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新竹市北區│付款使用證明│徒刑叁月,如易科│
│ │ │武陵路71號全家便利商店,自稱│2 件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總公司人員,藉詞公司遇詐欺事│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件,須變更遊戲點數購買方式,│ │罪所得新臺幣陸仟│
│ │ │致辰○○陷於錯誤,按指示操作│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購買價值共計6000元之「遊e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卡」遊戲點數2 組,並告知序號│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及密碼。庚○○以此方式,詐得│ │徵其價額。 │
│ │ │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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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己○○│庚○○於104 年9 月23日下午1 │萊爾富國際股│庚○○犯詐欺得利│
│ │ │時46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份有限公司e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新竹市東區│購卡付款證明│徒刑叁月,如易科│
│ │ │高翠路273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8 件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佯為公司主任,以防範詐騙為由│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要求店員己○○按指示操作,│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致己○○陷於錯誤,以店內LIFE│ │肆仟元沒收,於全│
│ │ │-ET 機台購買價值共計24000 元│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之「遊e 卡」遊戲點數8 組,並│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告知序號及密碼。庚○○以此方│ │,追徵其價額。 │
│ │ │式,詐得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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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陳○婷│庚○○於104 年10月4 日晚間9 │萊爾富國際股│庚○○犯詐欺得利│
│ │ │時1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份有限公司e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新竹市香山│購卡付款證明│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香北路150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9 件、LIFE-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佯為公司主任,要求店員陳○│ET e 購卡結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婷按指示操作LIFE-ET 機台,致│款單1 件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陳○婷陷於錯誤,購買價值共計│ │柒仟元沒收,於全│
│ │ │27000 元之「遊e 卡」遊戲點數│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9 組,並告知序號及密碼。李庭│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維以此方式,詐得遊戲點數之不│ │,追徵其價額。 │
│ │ │法利益。 │ │ │
├──┼───┼──────────────┼──────┼────────┤
│11 │黃○○│庚○○於104 年10月9 日上午10│無 │庚○○犯詐欺得利│
│ │ │時42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桃園市平鎮│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民族路雙連二段112 號萊爾富│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便利商店,佯為公司主任,要求│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店員黃○○按指示操作,致廖淑│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惠陷於錯誤,以店內LIFE-ET 機│ │柒仟元沒收,於全│
│ │ │台購買價值共計27000 元之「遊│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e 卡」遊戲點數9 組,並告知序│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號及密碼。庚○○以此方式,詐│ │,追徵其價額。 │
│ │ │得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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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宇○○│庚○○於104 年10月16日凌晨5 │捷遊卡購買憑│庚○○犯詐欺得利│
│ │ │時12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證15件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臺中市北區│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青島路三段170 號好吉吉網路生│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活館,佯為店長,以防範詐欺為│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由,要求店員宇○○按指示測試│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點卡機,致宇○○陷於錯誤,購│ │伍仟元沒收,於全│
│ │ │買價值共計15000 元之「捷遊卡│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遊戲點數15組,並告知序號及│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密碼。庚○○以此方式,詐得遊│ │,追徵其價額。 │
│ │ │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 │ │
├──┼───┼──────────────┼──────┼────────┤
│13 │乙○○│庚○○於104 年10月18日上午8 │無 │庚○○犯詐欺得利│
│ │ │時1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彰化縣大村│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鄉山腳路56之3 號哈啦網咖,佯│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為公司負責人,以系統發生問題│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須進行鎖卡程序為由,要求店員│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乙○○按指示操作,致乙○○陷│ │肆仟元沒收,於全│
│ │ │於錯誤,購買價值共計14000 元│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之「遊e 卡」遊戲點數14組,並│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告知序號及密碼。庚○○以此方│ │,追徵其價額。 │
│ │ │式,詐得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 │
├──┼───┼──────────────┼──────┼────────┤
│14 │辛○○│庚○○於104 年11月2 日上午11│GASH遊戲點數│庚○○犯詐欺得利│
│ │ │時31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購買證明2 件│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新竹縣竹東│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鎮中豐路一段72號OK便利商店,│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自稱公司主任,以防範詐欺、演│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練鎖卡程序為由,要求店員李舒│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燁按指示操作,致辛○○陷於錯│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誤,購買價值共計10000 元之「│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eGASH 」遊戲點數卡2 組,並告│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知序號及密碼。庚○○以此方式│ │徵其價額。 │
│ │ │,詐得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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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天○○│庚○○於104 年11月7 日下午2 │無 │庚○○犯詐欺得利│
│ │ │時33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新北市新莊│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建安街90號1 樓OK便利商店,│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自稱公司主任,以防範詐欺為由│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要求店員天○○按指示操作,│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致天○○陷於錯誤,購買價值共│ │伍仟元沒收,於全│
│ │ │計15000 元之「eGASH 」遊戲點│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數卡3 組,並告知序號及密碼。│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庚○○以此方式,詐得遊戲點。│ │,追徵其價額。 │
│ │ │數之不法利益。 │ │ │
├──┼───┼──────────────┼──────┼────────┤
│16 │郭○昱│庚○○於104 年11月13日晚間7 │無 │庚○○犯詐欺得利│
│ │ │時1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桃園市中壢│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龍門街137 號OK便利商店,自│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稱公司主管,以進行鎖卡程序為│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由,要求店員郭○昱按指示操作│ │罪所得新臺幣叁萬│
│ │ │,致郭○昱陷於錯誤,購買價值│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共計30000 元之「eGASH 」遊戲│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點數卡6 組,並告知序號及密碼│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庚○○以此方式,詐得遊戲點│ │徵其價額。 │
│ │ │數之不法利益。 │ │ │
├──┼───┼──────────────┼──────┼────────┤
│17 │戊○○│庚○○於104 年11月14日中午12│無 │庚○○犯詐欺得利│
│ │ │時15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新竹縣湖口│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鄉永安街68號OK便利商店,自稱│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公司主任,以確認、測試點數卡│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為由,要求店員戊○○按指示操│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作,致戊○○陷於錯誤,購買價│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值共計20000 元之「eGASH 」遊│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戲點數卡4 組,並告知序號及密│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碼。庚○○以此方式,詐得遊戲│ │徵其價額。 │
│ │ │點數之不法利益。 │ │ │
├──┼───┼──────────────┼──────┼────────┤
│18 │張○喻│庚○○於104 年11月29日下午2 │無 │庚○○犯詐欺得利│
│ │ │時35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桃園市桃園│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中正路269 號OK便利商店,自│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稱總公司主任,以防範詐騙、指│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導鎖卡程序為由,要求店員張○│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喻按指示操作,致張○喻陷於錯│ │伍仟元沒收,於全│
│ │ │誤,購買價值共計25000 元之「│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eGASH 」遊戲點數卡5 組,並告│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知序號及密碼。庚○○以此方式│ │,追徵其價額。 │
│ │ │,詐得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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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申○○│庚○○於104 年12月8 日晚間10│無 │庚○○犯詐欺得利│
│ │ │時50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桃園市龍潭│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中央街138 號OK便利商店,佯│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為公司主任,以防範詐騙為由,│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要求店員申○○按指示操作,致│ │罪所得新臺幣叁萬│
│ │ │申○○陷於錯誤,購買價值共計│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30000 元之「eGASH 」遊戲點數│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卡6 組,並告知序號及密碼。李│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庭維以此方式,詐得遊戲點數之│ │徵其價額。 │
│ │ │不法利益。 │ │ │
├──┼───┼──────────────┼──────┼────────┤
│20 │A○○│庚○○於104 年12月11日下午3 │無 │庚○○犯詐欺得利│
│ │ │時56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高雄市大社│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翠屏路84巷4 號OK便利商店,│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佯為公司主任,以進行鎖卡程序│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為由,要求店員A○○按指示操│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作,致A○○陷於錯誤,購買價│ │伍仟元沒收,於全│
│ │ │值共計25000 元之「eGASH 」遊│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戲點數卡5 組,並告知序號及密│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碼。庚○○以此方式,詐得遊戲│ │,追徵其價額。 │
│ │ │點數之不法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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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丑○○│庚○○於104 年12月18日下午4 │無 │庚○○犯詐欺得利│
│ │ │時1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新北市五股│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自強路74號全家便利商店,佯│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為地區所長,以停賣點數卡,須│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進行鎖卡程序為由,要求店員林│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文淳按指示操作,致丑○○陷於│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錯誤,購買價值共計20000 元之│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eGAS H」遊戲點數卡8 組,並│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告知序號及密碼。庚○○以此方│ │徵其價額。 │
│ │ │式,詐得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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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黃○瑋│庚○○於105 年1 月1 日上午10│全家便利商店│庚○○犯詐欺得利│
│ │ │時58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股份有限公司│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桃園市中壢│付款使用證明│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元化路169 號全家便利商店,│5 件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佯為公司營業幹部進行鎖卡程序│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要求店員黃○瑋按指示操作,│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致黃○瑋陷於錯誤,購買價值共│ │伍仟元沒收,於全│
│ │ │計25000 元之「eGASH 」遊戲點│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數卡5 組,並告知序號及密碼。│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庚○○以此方式,詐得遊戲點數│ │,追徵其價額。 │
│ │ │之不法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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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壬○○│庚○○於105 年1 月5 日下午5 │無 │庚○○犯詐欺得利│
│ │ │時9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新北市金山│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中山路101 號全家便利商店,│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佯為單位主管測試點數卡鎖卡程│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序,要求店員壬○○按指示操作│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致壬○○陷於錯誤,購買價值│ │伍仟元沒收,於全│
│ │ │共計25000 元之「eGASH 」遊戲│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點數卡5 組,並告知序號及密碼│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庚○○以此方式,詐得遊戲點│ │,追徵其價額。 │
│ │ │數之不法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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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酉○○│庚○○於105 年1 月9 日上午9 │無 │庚○○犯詐欺得利│
│ │ │時56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臺北市文山│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木柵路二段88號統一便利商店│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佯為公司主管,以防範詐騙為│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由,要求店員酉○○按指示操作│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致酉○○陷於錯誤,購買價值│ │肆仟元沒收,於全│
│ │ │共計24000 元之「eGASH 」遊戲│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點數卡8 組,並告知序號及密碼│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庚○○以此方式,詐得遊戲點│ │,追徵其價額。 │
│ │ │數之不法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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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巳○○│庚○○於105 年1 月20日晚間8 │萊爾富國際股│庚○○犯詐欺得利│
│ │ │時1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份有限公司e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新竹縣芎林│購卡付款證明│徒刑叁月,如易科│
│ │ │鄉文德路51號萊爾富便利商店,│5 件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佯為公司襄理,以機台故障須進│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行測試及鎖卡程序為由,要求店│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員巳○○按指示操作,致巳○○│ │伍仟元沒收,於全│
│ │ │陷於錯誤,以店內LIFE-ET 機台│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購買價值共計25000 元之「遊e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卡」遊戲點數5 組,並告知序號│ │,追徵其價額。 │
│ │ │及密碼。庚○○以此方式,詐得│ │ │
│ │ │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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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黃○倩│庚○○於105 年1 月24日晚間6 │全家便利商店│庚○○犯詐欺得利│
│ │ │時56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股份有限公司│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宜蘭市文昌│付款使用證明│徒刑叁月,如易科│
│ │ │路118 號全家便利商店,佯為公│7 件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司負責人,以業務需求要求店員│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黃○倩按指示操作,致黃○倩陷│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於錯誤,購買價值共計29000 元│ │玖仟元沒收,於全│
│ │ │之「eGASH 」遊戲點數卡7 組,│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並告知序號及密碼。庚○○以此│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方式,詐得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追徵其價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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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陳○汝│庚○○於105 年2 月4 日下午2 │GASH遊戲點數│庚○○犯詐欺得利│
│ │ │時46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購買證明5 件│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臺北市北投│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尊賢街221 號OK便利商店,佯│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為公司主任,要求店員陳○汝按│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其指示操作,陳○汝因而陷於錯│ │罪所得新臺幣叁萬│
│ │ │誤,購買價值共計30000 元之「│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eGASH 」遊戲點數卡6 組,並告│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知序號及密碼。庚○○以此方式│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詐得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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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丁○○│庚○○於105 年2 月9 日晚間5 │萊爾富國際股│庚○○犯詐欺得利│
│ │ │時32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份有限公司e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新北市樹林│購卡付款證明│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柑園街一段49號萊爾富便利商│5 件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店,佯為課長,以防範詐騙測試│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鎖卡程序為由,要求店員丁○○│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按其指示操作,致丁○○陷於錯│ │伍仟元沒收,於全│
│ │ │誤,購買價值共計25000 元之「│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eGASH 」遊戲點數卡5 組,並告│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知序號及密碼。庚○○以此方式│ │,追徵其價額。 │
│ │ │,詐得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 │ │
├──┼───┼──────────────┼──────┼────────┤
│29 │李○玲│庚○○於105 年2 月24日上午9 │全家便利商店│庚○○犯詐欺得利│
│ │ │時30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股份有限公司│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新北市三重│付款使用證明│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中央南路8 號全家便利商店,│5 件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佯為地區所長,以測試系統為由│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要求店員李○玲按指示操作,│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 │致李○玲陷於錯誤,購買價值共│ │伍仟元沒收,於全│
│ │ │計15000 元之「遊e 卡」遊戲點│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數5 組,並告知序號及密碼。李│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庭維以此方式,詐得遊戲點數之│ │,追徵其價額。 │
│ │ │不法利益。 │ │ │
├──┼───┼──────────────┼──────┼────────┤
│30 │玄○○│庚○○於105 年2 月27日下午4 │萊爾富國際股│庚○○犯詐欺得利│
│ │ │時1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份有限公司e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臺中市北屯│購卡付款證明│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軍功路二段130 號萊爾富便利│1 件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商店,佯為公司經理,以交班點│ │仟元折算壹日。犯│
│ │ │數卡有誤,須進行鎖卡,要求店│ │罪所得新臺幣伍仟│
│ │ │員玄○○按指示操作,致玄○○│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陷於錯誤,購買價值5000元之「│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eGASH 」遊戲點數卡1 組,並告│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知序號及密碼。庚○○以此方式│ │徵其價額。 │
│ │ │,詐得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 │ │
├──┼───┼──────────────┼──────┼────────┤
│31 │寅○○│庚○○於105 年2 月29日上午10│萊爾富國際股│庚○○犯詐欺得利│
│ │ │時34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份有限公司e │罪,累犯,處有期│
│ │ │行動電話,致電址設臺中市豐原│購卡付款證明│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區建成路115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6 件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佯為中區辦公室主任,以防範│ │仟元折算壹日。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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