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
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四一號、第一六三五四號、第一七一三七號、第一七五六三號、第
一八一○○號;併辦案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年。偽刻之地○○、亥○○、天○○、廖建毓、宇○○、申○○、乙○○及洪清介印章ⅠⅡⅢ計拾顆、如附表二編號一號至三三二號所示取款條上之偽造之地○○、亥○○、天○○、廖建毓、宇○○、申○○、乙○○印文、如附表四編號二二號所示陸拾張空白取款條上偽造之亥○○印文各壹枚、如附表四編號二九號所示壹張空白取款條上偽造之宇○○印文壹枚、如附表五所示帳戶印鑑卡上偽造之宇○○、乙○○印文各壹枚、在如附表六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存款單質押借據上所偽造之丑○○署押計肆枚、在如附表六編號五至九號所示之存款單質押借據上偽造之卯○○○署押計伍枚、偽造之洪清介印文共陸枚(參附表三編號一、二、三、四、五、七號)、偽造之洪清介署押共玖枚(參附表三編號一至九號)、偽造之曾淑美署押共陸枚(參附表三編號十至十五號)、偽造之黃爍龍署押共貳枚(參附表三編號十六、十七號)、偽造之楊婉茜署押共參枚(參附表三編號十八至二十號)、偽造之黃盟婷署押共參枚(參附表三編號二一至二三號)、偽造之周順龍署押壹枚(參附表三編號二四號)、偽造之李纘慶署押共貳枚(參附表三編號二五、二六號),均沒收;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偽刻之地○○、亥○○、天○○、廖建毓、宇○○、申○○、乙○○及洪清介印章ⅠⅡⅢ計拾顆、如附表二編號一號至三五五號所示取款條上之偽造之地○○、亥○○、天○○、廖建毓、宇○○、申○○、乙○○印文、如附表四編號二二號所示陸拾張空白取款條上偽造之亥○○印文各壹枚、如附表四編號二九號所示壹張空白取款條上偽造之宇○○印文壹枚、如附表五所示帳戶印鑑卡上偽造之宇○○、乙○○印文各壹枚、在如附表六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存款單質押借據上所偽造之丑○○署押計肆枚、在如附表六編號五至九號所示之存款單質押借據上偽造之卯○○○署押計伍枚、偽造之洪清介印文共陸枚(參附表三編號一、二、三、四、五、七號)、偽造之洪清介署押共玖枚(參附表三編號一至九號)、偽造之曾淑美署押共陸枚(參附表三編號十至十五號)、偽造之黃爍龍署押共貳枚(參附表三編號十六、十七號)、偽造之楊婉茜署押共參枚(參附表三編號十八至二十號)、偽造之黃盟婷署押共參枚(參附表三編號二一至二三號)、偽造之周順龍署押壹枚(參附表三編號二四號)、偽造之李纘慶署押共貳枚(參附表三編號二五、二六號),均沒收。
事 實
一、
㈠緣宙○○自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臺中市第八信用合作社(下稱八信合作 社,其業務業由誠泰商業銀行概括承受)任職,嗣至七十四年間起擔任八信合作 社總社營業部、保管箱業務部襄理,並於八十四年八月一日調任八信合作社民權 分社襄理並代理副理職務,其於擔任八信合作社總社營業部襄理及民權分社襄理 期間,均實際負責各該部門存、放款之流程及審核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詎其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及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利用職務之便,自 七十四年間某日起(起訴書誤載為自七十五年間起),至八十五年八月五日止, 連續以未經同意即偽造丁○○等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之取款條後,持交其他不知情 之櫃檯等經辦職員;或以向己○○佯稱要做業績,要將己○○之存款,轉入短期 定存,惟實際上係將款項轉帳至其他帳戶內供宙○○調度使用之方式;或以於八 十五年七月初某日,向鍾雯心佯稱八信合作社民權分社推廣活期儲蓄存款業績, 央求鍾雯心開設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惟實際上並未將該款項轉帳至鍾雯心所欲開 設之活期儲蓄帳戶,而將該款挪以他用之方式,向八信合作社其他經辦職員及己 ○○、鍾雯心等人施用詐術,使八信合作社其他經辦人員及己○○、鍾雯心陷於 錯誤,誤以為係各該存款戶提領、轉帳款項而予以核章轉帳(詐欺八信合作社部 分),及同意宙○○轉帳使用己○○帳戶內之存款(詐欺己○○部分),及鍾雯 心於八十五年七月九日匯款四百萬元至宙○○設於八信合作社之帳戶內,宙○○ 嗣未將四百萬元款項轉存入鍾雯心之帳戶內,反將該筆四百萬元挪供自己使用。 宙○○因此而向八信合作社及己○○詐得款項計二億七千七百六十六萬二千四百 六十二元(原審誤載為二億七千六百六十七萬三千元,各遭挪用客戶之姓名、合 計遭詐領挪用後短少金額、帳號、及八信營業單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及向鍾雯 心詐得四百萬元,其中宙○○以上揭方式詐騙己○○之款項尚有一筆如下:宙○ ○明知其於八十五年八月二日,因客戶地○○臨時欲提領一億二千三百五十萬元 現款,因籌措不及,該日八信合作社帳目未能平衡,遭察覺有異,經八信合作社 追加查帳已無法彌補虧空,竟為彌補虧空款項,猶於八十五年八月四日,向己○ ○詐稱因業績不足要求己○○幫其作業績,己○○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而應 允之,乃於同年八月五日,欲匯款五百萬元至其設於八信合作社之帳戶內,惟因 一時忙碌,忘記帳號,乃先匯入宙○○帳戶內,並囑託宙○○將五百萬元款項, 存入己○○之帳戶內。詎宙○○於己○○將該五百萬元匯入其帳戶後,並未將該 筆五百萬元(因扣除匯款手續費六十元,實際匯入宙○○帳戶四百九十九萬九千 九百四十元)款項存入己○○之帳戶內,反將該款項轉帳至八信合作社之公款帳 戶,用以彌補所挪用其他客戶之款項。宙○○將前揭詐得之款項供己作為投資股 票、購買房地產、借予他人及匯入遭挪用客戶之帳戶內,充作利息之用及彌補所 挪用客戶款項。其實際行騙方法略為:宙○○或以親切之服務,取得各該存款戶 之好感與信任,或以稱願代辦入股八信,以突顯其吸收存款之業績,並允諾給予 百分之十至十二之高額利息或更高之短期利息之方式,央求如附表一所示客戶將 款項存入八信合作社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同意 後,乃分別將鉅額款項存入八信合作社內。而八信合作社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 款之存提款作業,本應先經櫃檯經辦人員審查驗印後,再交宙○○核決,惟因上 開存款客戶係宙○○多年之老客戶,與宙○○已建立相當之友誼,故該等客戶之
存提款,乃均不經櫃檯經辦人員,而直接由宙○○服務,又因宙○○身為襄理, 並兼行副主管職務,可核決存提款業務,故該等客戶之存提款單,均先經宙○○ 核章後,再由宙○○持以行使,交付櫃檯經辦人員,該等經辦人員亦常未經實際 驗印即逕行於存提款單及傳票上蓋章,交由宙○○辦理,造成宙○○一人即可詐 領挪用客戶存款之情形。又客戶提款轉帳原本均應提出存款單為之,然八信合作 社為方便客戶,續於客戶以電話通知提款轉帳時,未待客戶提出取款條,即先行 准予提款轉帳,再於他日由客戶攜印鑑章至八信合作社補辦提款手續。宙○○乃 利用上述八信合作社管理鬆散之機會,以如附表一所示客戶至八信合作社補蓋印 章,辦理提款轉帳手續時,先盜用客戶印鑑章,盜蓋於空白取款條上,並連續委 由不知情姓名不詳之成年人,於不詳時地,偽刻地○○、亥○○、天○○、廖建 毓、宇○○、申○○及乙○○等七人之印章各一個,除持以偽造印文於取款條上 外,並偽造宇○○之印文抽換宇○○之印鑑卡及偽造乙○○之印文加蓋於印鑑卡 上,伺機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提款單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交由不知情之 八信合作社櫃檯經辦人員核章於各該偽造之存提款單上,藉以詐領挪用該等客戶 帳戶內之存款,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客戶及八信合作社。宙○○並因恐其詐領挪用 客戶存款之犯行遭客戶發現,而向八信合作社舉發,乃於其已挪用款項之客戶至 八信合作社存提款前,或預先以上述方法,未經同意即偽造提款單提款,或以向 己○○佯稱要做業績,要將己○○之存款,轉入短期定存,惟實際上仍轉至其他 客戶帳戶內之方式,將其他客戶之存款,轉存入該客戶之帳戶內,而以此挖東牆 補西牆之方式,補足業已挪用款項客戶之存款額度。再宙○○為免八信合作社稽 核人員發現上情,並於八信合作社之帳目上對客戶之存款及宙○○詐領之款項, 均如數登載,使八信合作社稽核人員誤以為宙○○所挪用之款項,係各該客戶自 行提領。另宙○○並為恐存款戶發覺有異,並於各該客戶之存摺上,僅登載客戶 本人存提款之帳目,至於宙○○詐領之提款,則以其他空白無效之存摺放入電腦 ,使為無效之登載,以使客戶之存摺上未顯現出被詐領款項之帳目,而以上述方 式,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做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 及八信合作社。
㈡宙○○見八信合作社存款客戶巳○○(均由其妻卯○○○代為處理該存款事)及 丑○○二人於八信合作社分別存有定期存款三千萬元及二千七百萬元(詳如附表 六所示),竟基於同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續為下列詐 欺犯行:⑴因丑○○之定期存款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到期,須重新換單,宙 ○○乃利用代辦換單之機會,於代辦換單手續完成後,旋即以盜蓋丑○○真正印 章於存款單質押借據之借款人欄及擔保物提供人兼連帶保證人欄上,並在借款人 欄偽造「丑○○」署名之方式,接續偽造丑○○之存款單質押借據之私文書計四 紙(金額分別為六百九十萬元三紙,五百八十萬元一紙,其上均有偽造之「丑○ ○」署名各一枚),並持交不知情之八信合作社其他經辦職員予以核章後,以質 押方式借款,計詐得二千六百五十萬元,而足以生損害於丑○○及八信合作社。 ⑵因八信合作社客戶巳○○(原審誤載為卯○○○)之定期存款亦於八十四年八 月二十二日到期,須重新換單,宙○○乃利用代辦換單之機會,於代辦換單手續 完成後,旋即以盜蓋卯○○○真正印章於存款單質押借據借款人欄、盜蓋巳○○
真正印章於擔保物提供人兼連帶保證人欄上,並在借款人欄偽造「卯○○○」簽 名之方式,接續偽造卯○○○之存款單質押借據計五紙(金額均為五百九十萬元 ,其上均有偽造之「卯○○○」署名各一枚),並持交不知情之八信合作社其他 經辦職員予以核章後,以質押方式借款,計詐得二千九百五十萬元,而足以生損 害於卯○○○、巳○○及八信合作社。
㈢緣林銘坤於八十年、八十一年間八信合作社理事一職,為受八信合作社全體社員 委託負有依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與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任務之人,其於 當時曾委託任職八信合作社保管箱業務部襄理之宙○○代為管帳,並共同投資房 地產,林銘坤個人尚經營紙器業、建築業及投資證券公司,須龐大資金週轉,而 個人向合作社貸款有最高額度之限制。宙○○竟基於意圖為林銘坤不法利益之概 括犯意及同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與林銘坤(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在案)共同基於犯意之 聯絡,共同連續未經洪清介、曾淑美、黃爍龍、楊婉茜、黃盟婷、周順龍、李纘 慶、李新竹等人之同意,而以渠等名義分別擔任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以偽造借 款人之署押,並委使不知情之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偽刻借款人印章,以偽造印文或 盜蓋借款人交給被告林銘坤他用之印章之方式偽造借款申請書,持向八信合作社 借款(詳情如附表三所載,其中編號十一及編號二十部分之申請書係宙○○委由 不知情之劉馨玲所寫),足以生損害於洪清介等人及八信合作社。嗣林銘坤為使 人頭冒貸得以順利,乃利用其理事之身分,要求當時任職八信總經理之張政賢、 副總經理林坤鐘、總社營業部經理石朝村、南屯分社副理陳黃碧華配合,而張政 賢、林坤鐘、石朝村、林瑞雪、陳黃碧華均係受八信全體社員委託負有審核該社 放款任務之人,竟均懾於林銘坤任理事之權勢應允配合,並均基於意圖為林銘坤 不法利益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而違背放款時應確實核對申請 人印鑑章及依照該社放款分層授權核放辦法處理之規定,於林銘坤提出如附表三 所示之借款申請案時,明知申請人與連帶保證人為虛,仍於審核時,在申請書上 蓋章表示准予通過放貸,足生損害於八信全體之會員及洪清介等人頭,嗣林銘坤 有將所借款項全部還清。
㈣宙○○復另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為下列侵占犯行: ⑴緣未○○設於八信合作社營業部,帳號為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之定期存款帳戶,定期存款金額各為七十萬元之 三個帳戶,均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到期。適未○○因腳部手術,行動不便 ,乃委託其弟妹鍾雯心代與宙○○接洽,將上開三帳戶之定存單交予宙○○, 委託宙○○代未○○辦理上開三個定期存款之解約及換單展延事宜,詎宙○○ 於八十五年八月五日,將該三帳戶之定期存款解約後,竟未將該筆款項辦理換 單展延,反將該三帳戶之存款計二百十萬元,轉存入宙○○自己之帳戶內,將 該款侵占,用以彌補虧空其他客戶款項。
⑵己○○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持有客票三張(原審誤載為二張),發票人為李 如英、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票面金額分別為四百萬元、四百萬元 、三百萬元之票據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之支票,合計一千一百萬元,因未隨身攜帶代收簿,乃託宙○○代辦票據托
收後,再將一千一百萬元款項存入己○○之帳戶內,詎宙○○以其自己之帳戶 ,兌現收取上開一千一百萬元票款後,竟未將該筆一千一百萬元款項轉存入己 ○○帳戶內,而將該款侵占,用以補彌補虧空其他客戶款項。 ㈤俟至八十五年八月二日,因八信合作社客戶地○○臨時欲提領一億二千三百五十 萬元現款,宙○○一時籌措不及,雖勉強調度支應,惟因該日八信合作社帳目未 能平衡,遭察覺有異,經八信合作社追加查帳,查悉確實有弊後,乃於同年五日 下午四時許,將宙○○停職,翌日報警究辦,並於宙○○之抽屜內查扣業已蓋妥 客戶印文之空白取款條一千八百七十五張(各該客戶之姓名、空白取款條張數及 其上印文之真假,均如附表四所示)。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暨臺中市第八信用 合作社、丁○○、丑○○、乙○○、鍾雯心、子○○○、丙○、寅○○、辛○○ 、癸○○、壬○○、籃秀環、酉○○、庚○○、林怜君、戌○○、己○○、宇○ ○、巳○○、卯○○○、辰○○等人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宙○○矢口否認有右揭詐欺、侵占及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伊 沒有侵占犯行,伊與客戶是借貸關係,拿票向客戶調錢,伊動用資金之前,除甲 ○○○公司不知情之外,其餘客戶伊均有告訴他們,伊均有支付利息,於取款前 ,有跟客戶說,每月均給客戶利息、紅利,因為利息、紅利都是按月累積上去, 伊並未將錢存入,伊也並未將錢領出走,沒有將款項挪供己用或借予他人,伊是 告訴他們可以借錢週轉賺取利息,丁○○、巳○○二人是借貸關係,他們有二人 都是富春證券公司的客戶,他們有融資融券,伊才告訴他們可以借錢週轉賺取利 息,其中卯○○○、辰○○、巳○○三人是一家人,都由巳○○和伊接洽,午○ ○部分伊沒有動用到,宇○○部分伊有告訴他存入八信合作社可以獲得較高的利 息,伊之前有先告訴宇○○的兒子,申○○部分,伊之前有向他借五百萬元,是 私人借貸,伊有告訴他八信合作社有高額紅利及利息,他有轉入八信合作社一千 萬元,如果富春證券需要融資的時候,伊會幫他轉出去借給富春證券公司,他也 有同意;辛○○、丙○、子○○○、戊○○、壬○○、己○○、戌○○、庚○○ 、癸○○、籃秀環、酉○○、寅○○部分,都是由己○○負責處理,而寅○○也 是富春證券公司的股東,伊告訴己○○說如果富春證券公司須用錢時,伊會把帳 戶內的錢轉出來使用,另外伊有告訴己○○,如果把錢存入八信的話,可以獲得 高額的利息、紅利,地○○、天○○、亥○○、乙○○部分,亦是告之給他們高 額利息請他們存款;伊確實有幫地○○七人刻印章,伊要刻印章之前有告訴他們 說是要辦理紅利、利息轉帳用的,他們也有同意;己○○有同意伊先蓋好空白的 取款條,其餘丁○○、卯○○○、巳○○、辰○○部分,伊承認是伊盜蓋印鑑章 在取款條上;宇○○部分是由他的兒子拿印章給伊的,伊只有借他的戶頭轉帳而 已,並未動用存在八信帳戶內的金錢,伊沒有偽造宇○○的印文及抽換宇○○的 印鑑卡,伊是用伊自己找人去刻的印章,另外開一個帳戶供伊本人匯款、轉帳用 的,此種作法跟客戶本身所存的錢無關,伊有偽造乙○○的印文加蓋在印鑑卡上 ,是為了轉利息用,伊剛開始只是將客戶錢轉到富春證券公司的林銘坤的帳戶;
又伊並不會使用電腦,並無將存褶放入電腦刷,刻意隱藏任何事,每筆資金流向 都有登載清楚;至丑○○是伊的親舅媽,伊有經手她的部分,她都知情,伊有向 她借錢使用,伊有告訴她可以獲得比較高的利息、紅利,且她有同意,伊知道丑 ○○存款單質押借據上的印章是她本身自己拿來的,伊有告訴她先質押借款而存 入她的戶頭,如果伊有需要用錢的話,伊會先週轉使用,她所有的存、提款都是 由伊幫她處理,所以其上丑○○的名字是伊簽寫的,印章部分是由她自己拿過來 給伊蓋,使用完再還給她;至巳○○定期存款質押借據上的名字都是由伊填載的 ,伊並不是偽造,該部分的事實和丑○○的代寫情形一樣,伊確實有跟卯○○○ 講,她也有同意,因伊是當著卯○○○面,使用卯○○○拿給伊的巳○○、卯○ ○○的章,蓋完後再還給卯○○○,這些錢伊也是先轉到巳○○的帳戶,等到伊 要使用時,再轉出來使用,且卯○○○事先都有同意;至洪清介等人跟八信之間 的借貸伊並不清楚,是由林銘坤拿一盒印章給伊,伊是依林銘坤的指示填載借款 人、金額的聲請資料寫好,再交給放款部門處理,伊並不知道他交給伊的印章是 否屬於偽造,而且這些人都是林家建設公司的股東,伊也沒有去問,至於是否屬 偽造伊並不清楚,伊只是依林銘坤指示填載聲請書而已,其餘有關審核部分伊都 沒有參與,伊不知道這些是否係冒貸;至未○○的部分是由鍾雯心代為處理,於 該三張定期存單到期,鍾雯心有打電話給伊要伊換單,伊告訴她如果存入乙○○ 的戶頭內,可以獲得高額利息、紅利,而富春證券公司如果有需要的話,再予以 轉借使用,鍾雯心也有同意,伊才將這三筆錢先轉到乙○○帳戶內,再轉到其他 客戶的帳戶內,供伊使用;又伊確實有要求鍾雯心開活期存款帳戶,並要求她匯 入四百萬元到伊帳戶內,鍾雯心將錢轉入的當天,伊就出事了,該四百萬元伊並 未使用,鍾雯心會將錢匯到伊的帳戶,是她要伊幫她開活期存款帳戶;至己○○ 代收票據部分,伊曾經有幫己○○代收過一張票據而已,金額沒有那麼多,詳細 金額伊忘記了,而且是在發生前一天,己○○確實有請伊幫她代收一張票據,伊 確實有幫她辦理也有將錢存入她代收帳簿內,後來這筆錢怎麼樣伊不清楚;至己 ○○匯款五百萬元部分,己○○確實有將錢匯到伊的帳戶內,要伊將錢轉到己○ ○的帳戶內,但伊還沒有匯出去就已經發生事情,後來這筆錢怎麼樣伊就不清楚 ;至扣案客戶印文之空白取款條一千八百七十五張,其中除了地○○一家人不知 情外,其餘的人都有同意,而且地○○一家人的印章也是伊盜刻的云云。惟查: ㈠右揭事實,已據被告於警詢中、臺中市調查站人員詢問時、偵查中及原審八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八信合作社、丁○○、丑○ ○、乙○○、鍾雯心、子○○○、丙○、寅○○、辛○○、癸○○、壬○○、 籃秀環、酉○○、庚○○、林怜君、戌○○、己○○、宇○○、巳○○、卯○ ○○、辰○○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審中指訴;證人即甲○○○股份有限公司財 務課長鍾坤章、證人即甲○○○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陳振雄、證人廖運華、證人 即八信合作社總社業務部襄理吳明復、同社稽核室辦事員曾瑞珍、張豐治、同 社業務部副理陳傳明、同社職員陳惠芬、尤宣閔、余順通、陳淑卿、民權分社 經理游鄭慶、證人即午○○之妻子邱月素、證人洪桂芳證述;及被害人申○○ 、亥○○、天○○、地○○、宇○○、午○○等人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乙○ ○、宇○○之印鑑卡影本各一張、丑○○之存款單質押借據影本四張、卯○○
○之存款單質押借據影本五張、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取款條、傳票影本、交易 明細影本、八信合作社之清算結果分析表影本、如附表四所示之空白取款條計 一千八百七十五張、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以存 保險字第八五○○○六七○五號函檢送之檢查報告書一份、申○○、乙○○、 宇○○、地○○、亥○○、天○○及廖建毓之取款條等件在卷足佐。 ㈡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供,惟有關被告上揭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茲據 :
⑴被告迭自偵查、原審對於其如何盜刻客戶印章,挪用客戶存款之情節供述甚 詳,其於偵查中供認:「我從七十四年起,客戶若來領錢時,客戶會將印章 、存摺交我處理,我再偷蓋在提領單上,如果自己急需的話,我再去偷蓋的 提領單上填寫金額,或有的客戶把錢存入後就沒在用,我就去偷刻印章,再 持偷刻之印章領錢,我先幫客戶設一本假存褶」、「(問:妳所挪用客戶存 款的印章是否真的?)有一部分是盜刻,宇○○、地○○、亥○○、天○○ 、申○○等人的印章,是我盜刻」、「(問:你如何盜領乙○○的存款?) 本來都是他太太鍾雯心匯款到我帳戶要轉存為定存,我都沒有辦理,後來她 說要開乙○○的帳戶,我就到他家幫他辦理,由他太太簽名,印章是他蓋了 一個,我再盜刻一個印章」、「(問:鍾雯心匯給妳四百萬元,妳轉到何處 ?)鍾雯心的四百萬元,我自行領走,已忘了用到何處」、「八十五年七月 九日的四百萬元,因我有急用而私自將其挪用,迄今尚未將該筆金額轉定存 」、「鍾雯心匯給我的四百萬元沖轉到別的客戶」、「八月五日己○○有匯 五百萬元到我的帳戶,因八月二日有客戶領了一億多,我先挪用其他客戶的 錢,八月五日再將這筆五百萬元補過去」等語(參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七 四一號偵查卷第六頁反面、第五十頁、第七一頁反面、第七二頁、第一二八 頁反面、第二二○頁反面、第二三六頁);再被告於原審時供認:「(問: 是否從七十五年間起至八十五年八月五日,連續挪用八信客戶存款?)有, 有三億多萬元,因投資股票及房地產而週轉不靈」、「(問:是否都先盜刻 客戶印章?)盜刻有三、四個人,地○○、亥○○、天○○、宇○○、乙○ ○,盜刻之後蓋在取款條,其他人都是前來領款,先預先蓋在空白取款條上 」、「(問:鍾雯心、己○○二人帳戶裡的存款,是否轉存入自己帳戶,侵 占使用?)是」、「(問:你盜刻那些人印章?)申○○、廖建毓、宇○○ 、地○○、亥○○、天○○」、「(問:是否挪用申○○五百萬元?陳是否 知情?)是的,他不知道,因為我有盜刻他的印章,是我拿他的印章蓋在取 款條上」、「鍾雯心錢匯到我帳號,因為他的戶頭是甲存,我叫他把錢匯到 我戶頭,然後我會把這筆錢存到鍾小姐帳戶裡,但我並未存入,錢我用掉了 」、「我沒有跟他們說是私下挪用的,我是說轉到高額的利息去,但轉錢我 有跟他們講」、「戌○○沒有同意伊在空白取款條上面蓋章」、「酉○○戶 頭裡面的存款伊有挪用」、「辛○○在民權分社之二個戶頭及營業部的戶頭 裡的存款,伊都有挪用」、「(問:你是否有盜刻乙○○的章?)民權這張 是我刻的」、「沒有經過乙○○的同意,我盜刻的」、「陳庭(廷)輝帳目 的錢是用轉帳的,我填取款條」、「申○○印章是我盜刻的...取款條都
是我寫的,上面的章,是我盜刻印章蓋的沒有錯」、「地○○、天○○、亥 ○○、廖建毓等人都沒有經過他們同意伊就刻印章了」、「伊也有挪用乙○ ○帳號的存提款單」、「伊是告訴己○○把錢轉到短期定存裡面」等語(參 原審卷一第十七頁反面、第三五頁、原審卷二第十九、二十頁、第二一頁、 第二二頁、第八四頁、第一○○頁、第一四四頁、第一四五頁、第一四六頁 、第二八九頁、第三一七頁、第三一八頁、原審卷三第十九頁、第三三九頁 、第三六九頁)。
⑵次據告訴人乙○○於偵查中指稱:「(問:取款條上面的印鑑是否你的?) 不是」、「(問:你去辦存摺印鑑是否你自己去辦?)是宙○○到我家辦理 ,太太拿我的印章蓋的」等語(參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四一號偵查卷第 七十頁反面),並有乙○○名義之臺中市第八信用合作社印鑑卡影本一張附 卷可參(參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四一號偵查卷第九七頁);證人廖運華 於原審時證稱:宇○○在民權分社的帳戶是伊爸爸宇○○在用,每次存提款 都是透過伊,都是宇○○親自蓋完章後交給伊,但是宙○○他把原本的印鑑 卡更換掉,更換成他自己所盜刻的。宇○○空白取款條上面宇○○的印章不 是真的,是宙○○偽刻的,我們的印章是圓的」、「被告把宇○○帳戶裡面 的錢轉出去沒有經過我們同意,我們都不知道」等語(參原審卷二第二○六 頁、第二○九頁),被告雖於原審時坦認有刻宇○○之章,但辯稱有經過廖 運華同意等語(參原審卷二第二九○頁),然嗣於原審時又改稱:我只是多 蓋一個,因為這樣子我比較容易提款,因為這樣子只要有二顆中的其中一顆 就可以提款,就是所謂的二式憑一式,多出來的一顆是我刻的,我沒有經過 他們同意等語(參原審卷三第十八頁),足見宇○○之印章確由被告所盜刻 無誤。另證人地○○於原審時證稱:「亥○○、天○○是伊的大兒子及第三 兒子,附表四編號二十二亥○○空白取款條上面亥○○的印章不是真的,這 是假的,這是宙○○盜刻的,宙○○在上面蓋章伊不知道」、「伊有一個帳 戶被挪用」、「(問:提示有打『X』之地○○之印章,是否為你的?)不 是我的」、「(問:提示有打『X』之廖建毓、天○○、亥○○之印章是否 為真正?)都不是真的」等語(參原審卷二第二一七、二一八頁、第五二五 、五二六頁);又告訴人卯○○○、午○○、鍾雯心、證人申○○於原審時 均證述其等錢存在八信,並沒有紅利分配等語(參原審卷二第二三頁);證 人己○○於原審時否認有蓋用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六、編號二八等空白取款 條上之印章,亦否認有授權被告蓋用等語,並證稱:「(問:宙○○挪用你 、丙○、酉○○等人帳戶裡面的存款你是否知道?)不知道」、「(問:有 沒有發現存提款不正常的情形?)沒有,因為每個月月底都會轉利息到我們 戶頭,我們就當做是我們的利息」、「(問:有沒有發現錢被轉出去?)錢 在月出或月中有時候會轉一整筆出去,到一個月就會把錢連同利息轉進來, 剛開始第一次我問過宙○○小姐,我問他怎麼會有這個情形,他說因為資金 我還沒有用到,他轉到八信做短期存款,一個月到的時候會連同利息轉到我 戶頭」、「被告挪用我們家族在八信裡面的存款伊不知道,伊沒有同意」、 「被告是告訴伊,把錢轉到短期定存裡面」、「被告是說要做業績,那是伊
活動的資金,且她說短期,所以伊就同意」、「因為前一天宙○○跟我說他 業績不足要我調錢幾天,幫他補充業績,到八月七日(應係八月五日)那天 下午,我就調五百萬元給他,五百萬元我請我們公司的小姐到一銀太平分行 提五百萬元,我跟宙○○講,請他派外務拿八信收據到一銀拿五百萬元,後 來他們外務沒有來一銀,賴小姐告訴我說八信的外務沒有來拿錢,所以改由 宙○○打電話給一銀的賴小姐要求改用匯款的方式,就直接用我的名義轉到 宙○○的戶頭,就是這樣。這筆錢到最後也沒有匯到我戶頭,因為當時我在 開會,匯款的時間也已經快超過了,我沒辦法回去拿我的戶頭告訴一銀的賴 小姐,所以就以宙○○的戶頭先匯出去,該五百萬元本來是要匯到我戶頭, 宙○○知道,本來是要匯到我戶頭,因為沒有提供我的戶頭所以轉到宙○○ 的戶頭,我有跟宙○○講要轉到我的戶頭,宙○○有說好」等語(參原審卷 二第七七至八三頁、第八九至九一頁、原審卷三第三六八頁、第三七○頁) ;證人丑○○於原審時證稱:「(問:宙○○挪用你跟丁○○在八信的帳戶 有沒有經過你同意?)沒有」、「丁○○在八信0000000-0的活期 存款帳戶裡面的存款被轉出去是否知道?)不知道。我都看錢對不對而已」 、「被告是說把丁○○的錢轉到丑○○的定存」等語(參原審卷第八四至八 六頁);證人籃秀環於原審時證述:伊沒有蓋如附表四編號十六之四張空白 取款條上之印章等語(參原審卷二第五三頁);證人戌○○於原審時證述: 附表四編號九戌○○空白取款條一百五十三張,印章不是伊蓋的,伊沒有授 權被告在空白取款條上蓋章、伊沒有同意或授權被告挪用其帳戶存款等語( 參原審卷二第一○○頁);證人戊○○於原審時證述:伊於八信民權分社之 二個帳戶沒有同意或授權被告挪用,被告沒有跟伊說他挪用這存款,伊係事 發之後才知道,伊沒有同意或授權被告在附表四編號七戊○○空白取款條上 蓋章等語(參原審卷二第一○二、一○三頁);證人辛○○於原審時證述: 附表四編號三辛○○空白取款條上面之章不是伊蓋的,是會計己○○在保管 ,伊沒有授權被告在上面蓋章等語(參原審卷二第一三六、一三七頁);證 人寅○○於原審時證述:附表四編號十空白取款條七十九張上面的章不是伊 蓋的,伊沒有授權被告在上面蓋章、伊在八信富春營業部有一個帳號裡面的 存款有被挪用,是爆發後才知道等語(參原審卷二第一三七頁、第一四二頁 );證人庚○○於原審時證稱:附表四編號十一庚○○空白取款條上三十四 張上面的章不是伊蓋的,伊沒有授權被告在上面蓋章、伊在八信民權分社帳 戶裡面的存款有被被告挪用,是爆發之後才知道等語(參原審卷二第一三七 、一三八頁、第一四一頁);證人酉○○於原審時證稱:附表四編號十五空 白取款條二張上面的印章不是伊蓋的,伊沒有授權被告在上面蓋章」等語( 參原審卷二第一三八頁);證人子○○○於原審時證述:附表四編號五子○ ○○空白取款條一九五張上面的印章是否真的伊不知道,都是伊女兒己○○ 在處理」等語(參原審第二第一三八頁);證人壬○○於原審時證述:伊帳 戶裡面有存款被挪用,在被告事件爆發後伊才知道」等語(參原審卷二第一 三九頁);證人癸○○於原審時證述:伊在八信民權分社帳戶存款的錢有被 挪用,是爆發後才知道,這帳戶伊妹妹己○○在處理」等語(參原審卷二第
一三九頁);證人鍾雯心於原審時證述:乙○○存在八信的錢都是伊在幫他 處理,伊沒有同意被告在乙○○這帳戶填乙○○的提款單提款、被告用乙○ ○名義提款伊不知道等語(參原審卷二第二八八、二八九頁);證人申○○ 於原審時證述:伊在第八信用合作社的錢有被被告挪用,被告盜刻伊的印章 等語(參原審卷二第三二○頁)。
⑶綜被告與上揭證人之證言交互以觀,並佐以如理由欄㈠之乙○○、宇○○之 印鑑卡影本各一張、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取款條、傳票影本、交易明細影本 、八信合作社之清算結果分析表影本、如附表四所示之空白取款條計一千八 百七十五張、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以存保險 字第八五○○○六七○五號函檢送之檢查報告書一份、申○○、乙○○、宇 ○○、地○○、亥○○、天○○及廖建毓之取款條及己○○於八十五年八月 五日所匯入五百萬元之第八信用合作社跨行匯入匯款轉帳收入傳票影本(參 本院卷第一九九頁)、被告存摺存款對帳單影本(參本院卷第一九七頁)及 鍾雯心於八十五年七月九日所匯入四百萬元之第八信用合作社跨行匯入匯款轉帳支出傳票影本(參本院卷第二六一頁)等件在卷足佐,則被告諉騙客戶 給予高額利息或佯作業績,經客戶存入款項後,然實際上並未將客戶款項依 約存入短期定存或開設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且以偽造客戶印章或盜用客戶印 文於空白取款條上方式,藉以挪用客戶款項自行他用,其有詐欺己○○、八 信合作社及鍾雯心犯行及行使偽造文書犯行至明,被告所辯伊無侵占上揭款 項云云,難以採信。再被告確係偽造宇○○之印文,抽換宇○○之印鑑卡, 已經宇○○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指訴在卷,並有抽換後之印鑑卡影本一 紙(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五六三號偵查卷第四四頁),而該紙印鑑卡上 ,只有一枚印文,因此,應以宇○○之指訴為可採,被告於原審時供稱:係 加蓋一枚宇○○之印文云云,亦難採信。
⑷至被告另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不會使用電腦,沒有將存摺放入電腦刷,刻 意隱藏任何事云云,然被告於偵查中已自承:我利用客戶來社辦理存、提款 業務時,趁客戶不注意,多蓋幾張空白提款單的印鑑,等到我要挪用客戶存 款時,我即可自行填寫金額,挪用客戶要來登錄存簿時,我利用職務之便, 讓登錄人員先鍵入貸方傳單,再補登借方傳單,並利用電腦可選擇補登的功 能鍵,讓客戶補登時,只顯示貸方部分的明細,待客戶走後,再隨便拿一張 空白紙把借方列印掉,我經常在甲客戶來社要補登明細時,因為我事先已挪 用,只好隨便找乙、丙或更多帳戶的存款來補甲帳戶的存款餘額,補足甲客 戶的存款為止,經常是挖東牆補西牆,這種情形因為都是很熟的客戶,他們 要用錢都會事先跟我講等語(參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四一號偵查卷第一 二六頁反面、第一二七頁),且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督同書記官及相關人員提 解在押被告宙○○至八信合作社民權分社實地操作如何利用電腦竊取客戶存 款,經勘驗結果:先利用偽造之傳票或取款條輸入電腦後,再登載入欲作廢 的存摺(如B存摺),使客戶存摺沒有出現被盜領的登載(如A存摺),實 際上電腦內登載的資料是A存摺及B存摺的綜合等情,有該勘驗筆錄在卷可 參(參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四一號偵查卷第三○○頁),亦證被告此項
辯解不足採信,參以被告多年來以上揭方式詐領多位客戶款項均未被發現, 顯然被告確有以上揭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方式,藉以掩飾其犯行無誤。 ⑸另被告辯稱伊有將鍾雯心所匯入之四百萬元轉給乙○○,沒有動用該筆錢款 云云,然此均與被告之前於偵查中、原審時之供詞明顯不符,且經本院向誠 泰商業銀行查詢結果,八十五年七月九日,匯款人鍾雯心匯入被告帳戶後, 係轉至何人帳戶,已無原始憑證可供查詢,有誠泰商業銀行九十三年八月十 九日誠泰銀公益字第一一一號函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二五六頁),因被告 之前已於原審時自承該筆款項其並未存入,已花掉了等語,顯見該筆款項應 係由被告花用迨盡無誤,至被告或領出現金或轉入其他帳戶內填補虧空款項 ,已無事證可查,然被告自八十五年七月九日鍾雯心匯款後,卻未依約為鍾 雯心辦理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乃屬事實,其竟於鍾雯心匯款已將近一個月之時 間,迨八十五年八月五日仍未為鍾雯心辦理該存款帳戶,又對於該筆款項究 竟何用無法自圓其說,顯見被告確有詐騙鍾雯心此筆四百萬元款項甚明。 ⑹又被告辯稱並未領取己○○於八十五年八月五日所匯入之五百萬元,因當時 已被涷結隔離,該款項係轉入公款帳戶云云,然此亦與被告之前於偵查中、 原審時之供詞不符,且稽之被告於八十五年八月二日即因無法軋平地○○臨 時欲提領之一億二千三百五十萬元現款,而已遭八信察覺有異進而查帳之情 形下,其已明知無法補平該虧空款項,竟仍於八十五年八月四日,向己○○ 諉稱欲補充業績而要己○○匯入五百萬元,且於己○○於八十五年八月五日 匯入該五百萬元後,亦未依約將該款項匯入己○○所有之帳戶內,反而於當 日將該款項轉出至第八信用合作社「其他應收款-其他」之會計科目項下, 以此款項沖回八十五年八月三日之「其他應收款-其他」會計科目項下之二 千五百萬元,此有誠泰商業銀行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誠泰銀公益字第六七號函 一紙附卷可按(參本院卷第二一八、二一九頁),則此與被告之前所供:八 月五日己○○有匯五百萬元到我的帳戶,因八月二日有客戶領了一億多,我 先挪用其他客戶的錢,八月五日再將這筆五百萬元補過去」等語不謀而合, 是由被告歷次犯行可知,被告於遭查帳而事件爆發之際,猶諉以作業績為由 ,要己○○匯入五百萬元款項,顯然並未有將該款項存入己○○帳戶之打算 ,其於己○○匯入該款後,果將該款供彌補先前所欠,可見被告此筆錢款乃 係補其挪用其他客戶錢款,因之縱被告本人未拿到該筆錢款,亦無解於其詐 欺犯行之成立,被告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該款項應係流入八信合作社之公 款云云,此對於被告業已成立上揭犯行無關,併此敘明。 ㈢至有關被告上揭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雖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偽造文 書及詐欺情事,惟此部分犯行,據被告於原審時供稱:「(問:是否偽造巳○ ○與丑○○二人之存款單質押借據?)那個單子是正式作帳,只是沒有經過他 們同意,先擅自先借款,我有在存款單質押借據蓋章,章是他們來時,預先蓋 在質押借據上」、「(問:卯○○○、巳○○質押借據上的章是否你蓋的?) 是的,我跟他講說要換存單,然後就偷蓋在借據上」等語(參原審卷一第三五 頁、原審卷二第二一頁),復據告訴人施林秋子於偵查中指稱:「我跟我先生 巳○○共有三千萬元定存單,都被宙○○質押領走,定存單印章也是我自己保
管,她如何質押我不知道」、告訴人巳○○於偵查中指稱:「存摺及印章都是 我自己保管,定存單是我太太卯○○○處理」等語;告訴人丑○○於偵查中指 稱:我的定存單有寄放在八信,但印章我自己保管,我的存單不知何時被領走 的,定存單沒有向八信質借等語(參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四一號偵查卷第 四八頁反面、第四九頁、第七十頁、第七一頁)。雖被告嗣於原審時改稱:丑 ○○的定期單質押借款是伊借的,但丑○○知道云云,但此經證人丑○○於原 審時證稱:「(問:你在八信000000000及00000000這二個 帳戶,你有沒有拿定期單去質押借款?)沒有」、「宙○○所說不實在,我不 知道,印章也不對,印章是我保管箱的印章,印鑑章在我這裡,存款單的質押 借據章是真的,但是保管箱的印章」、「我的存單沒有拿回來,所以才會被被 告使用」等語(參原審卷二第八六至八八頁),此外復有丑○○之存款單質押 借據影本四張、存款存單影本四張、卯○○○之存款單質押借據影本五張、巳 ○○之存款存單影本五張扣案足資佐證,事證至明,被告事後翻異前供,應係 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㈣至有關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經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認在卷(參原審卷三第四 三八頁),復經本院調閱共犯林銘坤所涉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五號 偽造文書等案卷全宗可知,共犯林銘坤因涉犯偽造文書等罪,業經該案原審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經本院上訴駁回在案,而被告宙○○曾於該案中對於本 件相關案情供述甚詳,且該案人頭經該案原審法院一一傳訊(黃爍龍已歿除外 ),並提示以渠等為借款人或保證人之借款申請書供渠等詳細辨認後,均稱該 借款完全不知情,且未授權共犯林銘坤以渠等名義借款或保證在卷,而經該案 原審法院詳閱該些借款申請書,筆跡確實與業經洪清介等人承認係伊等所親書 之保契約書上之簽名明顯不同,並經被告宙○○承認絕大部分係其填寫在卷, 再查洪清介之對保契約書中,亦無前揭三偽刻印章之印文,此有借款申請書及 對保約定書各一冊足憑(均置於該案贓證物庫中);按借款人或保證人必須負 償還借款之責任,此為一般人均有之常識,是朋友親戚間,再好也不可能多次 以自己名義供他人借款或保證之用,因認洪清介等人頭所言堪以採信,復參以 該案被告林政賢(經該案原審法院判刑確定)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在調查人 員訊問中供稱「對於林銘坤於八十年至八十三年間,在八信利用人頭辦理借款 之事,我知情,林銘坤使用之人頭,除洪清介係渠投資股東,而曾淑美、周順 龍、黃盟婷、黃爍龍、楊婉茜,李纘慶等人均係林銘坤自覓之人頭,我均不認 識」,此有該筆錄在卷可佐,其嗣雖辯稱伊曾罹腦中風住院,智力減退,是於 調查人員訊問時無法完整回答或答非所問,惟該案原審法院勘驗被告張政賢當 時接受訊問之錄影帶結果,發現「被告張政賢當時神情自然、常有笑容、時而 喝茶,調查員提出問題時,被告若聽不清楚,會露出詢問表情,調查員即會再 加以說明,被告神情表示已聽懂才請其回答」,此有該案原審法院八十八年五 月二十九日之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而該案被告石朝村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在 調查員訊問中陳稱「因合作社及財政部相關法令規定,本社理事辦理各種貸款 ,均有金額、數目之上限,故大部分均曾用經營事業之股東名義申請貸款,以 滿足本身之需求,而我知道林銘坤係以洪清介、曾淑美、黃爍龍、楊婉茜、黃
盟婷、周順龍、李纘慶、張美香等人之名義,於本社營業部辦理擔保及信用貸 款,其擔保貸款之不動產擔保品均以林銘坤所有之不動產作為抵押,據我所知 ,提供擔保之不動產計有花蓮區、草屯鎮、名間鄉等幾筆土地,:::洪清介 、曾淑美等八人被林銘坤使用經營事業股東之名義向八信申貸之申請書,大部 分均由宙○○書寫及蓋印」,此有該筆錄在卷可憑,所言與被告宙○○所述經 核相符等情,因認共犯林銘坤與被告共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有該案本院八 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五號判決書一份附卷可參,參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 承林銘坤確有拿一盒印章予伊,並依林銘坤之指示填載借款人、金額的聲請書 資料,再交給放款部門處理等情,而以被告自承當時為林銘坤記帳且多次將詐 得資金交予林銘坤使用之情形下,足見被告與林銘坤之交情頗深,林銘坤多次 將不同人之多顆印章資料交予其填寫借款聲請書,豈有不起疑慮之理,況被告 亦係在八信合作社服務多年之人,對於借款人是否實際借款,保證人是否確欲 保證,有無對保等情事,已甚有經驗,應當知悉是否真正借貸甚明,其竟多次 代林銘坤處理人頭借款情事,復將該貸得款項交予林銘坤使用,足見其確有與 林銘坤共犯本件人頭冒貸情事至明。故被告事後所辯不知係人頭云云,應係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此部分犯行亦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㈤至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一之㈣之侵占犯行雖亦予否認,然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 「我盜領未○○二百十萬元,是利用定存單到期,待提領出來用掉,沒有幫她 換單」等語,證人未○○於偵查中證稱:「我有三張存單,共二百十萬元,全 部被盜領,因我存單到期,我將印章及存單在八月五日交給宙○○換單,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