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209號
TCHV,106,上易,209,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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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徐引力
被 上訴人 林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
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44號),提
起上訴,本院於106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為相識多年之國中同學,上訴人於民國 102年3月間,以臉書社群軟體傳送私人訊息予被上訴人,向 被上訴人佯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有取得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要在 該筆土地上興建飯店,可一起入股投資此開發案,每年可分 紅,獲利豐厚云云,要被上訴人跟隨其一起投資,致被上訴 人陷於錯誤,同意投資新台幣(下同)70萬元,隨即於同年 4月1日、3日,分別依上訴人之指示,匯款40萬元、30萬元 至訴外人即上訴人前妻林○○所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嗣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詢 問投資進度時,上訴人均藉口推託,未予正面回應,俟被上 訴人於103年10月間,自行向○○○公司董事長林○○查證 後,始知○○○公司業於102年5月間將上開土地之地上權轉 讓予他人,並無上訴人所稱之土地開發投資案存在乙事,始 知悉被騙。遂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台 中地院)104年度易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認其犯詐欺取財罪 ,並判處有期徒刑4月。被上訴人於該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上訴人假意與伊和解,使被上訴人撤回該附帶民事訴訟。 兩造雖有意簽立公證書,惟係基於上訴人同意每月還款1萬 元之前提,嗣後上訴人並未還款,被上訴人因而再行起訴, 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至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書,係上訴人 為要求前開刑事案件重審,內容為上訴人所撰。爰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70萬元之判決。三、上訴人則以:兩造間之債務糾紛前雖經台中地院104年度易 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確定,然被上訴人前於105年3月間主動 與伊達成和解且無條件撤銷民事求償,因被上訴人確認伊並 沒有拿取其所交付之70萬元,從頭到尾都是林○○向被上訴



人為誤導,被上訴人因而以能為伊提起再審並求取緩刑及無 罪之條件,希望伊出庭為被上訴人控告林○○之案件作證, 被上訴人還表示若伊因而改判無罪,希望伊能每月幫他支付 1萬元債務,直至其向林○○求償70萬元債務後再返還予伊 ,伊為免口說無憑,要求被上訴人一同前往公證人處簽署公 證書,被上訴人也同意,並向伊家人表示萬分抱歉,此均有 兩造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證,足認伊與被上訴人間已達 成和解,雙方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伊也於102至103年間為 被上訴人償還約51萬元,餘款19萬元不應再繼續向伊追討等 語,資為抗辯。
四、以下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一)上訴人於台中地院刑事庭104年度易字第1114號審理時承認 上訴人有於102年3月間以臉書之私人訊息,與被上訴人對話 ,告知被上訴人有○○○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公司)取得地上權之土地開發案可投資之訊息,邀約 被上訴人參與投資。
(二)被上訴人分別於102年4月1日、3日匯款40萬元及30萬元至林 ○○之系爭帳戶。
(三)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出刑事詐欺取財告訴,經台中地院104 年度易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4月確定。 被上訴人於該案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上訴人求償,然嗣於 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在台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 541號審理時撤回該訴訟。
(四)被上訴人有於105年5月26日簽署載明「前案審判時林○○對 取款時間沒交代清楚,且金錢流向不明,懇請檢察官重啟調 查林○○匯款的流向,是否有全數交給上訴人。本案確實由 上訴人告知投資一事,卻是林○○收取款項70萬元,上訴人 事後有幫忙還款,並承諾在林○○還清款項之前會繼續承擔 債務。」等語之聲明書予上訴人,供上訴人聲請再審之用。(五)上訴人以兩造之名義就台中地院104年度易字第1114號刑事 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台中地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3號刑事 裁定以被上訴人非再審聲請權人及上訴人逾越再審期間為由 ,駁回該聲請。
(六)被上訴人另對林○○提出刑事詐欺取財告訴,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中地檢署)以104年度偵續字第255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上訴人再對林○○提起返還借款民事 訴訟,經台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3128號判決駁回確定。五、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
(一)上訴人主張其未收到被上訴人匯入系爭帳戶之70萬元,能否 因此免責?




(二)兩造就系爭債務有無達成和解,雙方是否已無債權債務關係 ?
(三)上訴人有無償還系爭債務,系爭債務是否僅剩餘款19萬元未 還?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其未收到被上訴人匯入系爭帳戶之70萬元,能否 因此免責?
1.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為相識多年之國中同學,上訴人於102年3 月間,以臉書社群軟體傳送私人訊息予被上訴人,向被上訴 人佯稱:○○○公司有取得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之地上權,要在該筆土地上興建飯店,可一起入股投資此 開發案,每年可分紅,獲利豐厚云云,要被上訴人跟隨其一 起投資,致被上訴人陷於錯誤,同意投資70萬元,隨即於同 年4月1日、3日,分別依上訴人之指示,匯款40萬元及30萬 元至系爭帳戶內,嗣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詢問投資進度時,上 訴人均藉口推託,未予正面回應,俟被上訴人於103年10月 間,自行向○○○公司董事長林○○查證後,始知○○○公 司業於102年5月間將上開土地之地上權轉讓予他人,並無上 訴人所稱之土地開發投資案存在乙事,始知悉被騙等情。上 訴人於台中地院刑事庭104年度易字第1114號審理時承認其 有以臉書之私人訊息與被上訴人對話,告知被上訴人有○○ ○公司向○○公司取得地上權之土地開發案可投資之訊息, 邀約被上訴人參與投資,被上訴人分別於102年4月1日、3日 匯款40萬元及30萬元至林○○之系爭帳戶之事實;而依被上 訴人於刑案所提出之臉書私人訊息,上訴人確有向被上訴人 表示「目前負責的案子69億」、「有錢一起賺吧」、「如果 能按照我的步調走,今年台中的威尼斯人酒店模式就會出現 了LINE傳給你的那個企劃案」、「台中最強的建商加上最強 的旅館大亨怎麼能不賺錢」、「我現在的工作就是讓他們兩 個合作」等語,且於103年7月29日被上訴人表示欲提前解約 ,要求上訴人提供契約書影本,上訴人指稱合約到104年7月 ,無法解約等語,另林○○於台中地院刑事庭104年度易字 第1114號105年1月11日審理時證稱:伊經由上訴人而認識被 上訴人,當時伊跟上訴人尚未結婚,是交往中的男女朋友, 大約是在102年初認識被上訴人的,被上訴人是上訴人的朋 友,上訴人跟伊說他朋友被上訴人要上來臺中一起投資案件 ,102年3、4月間被上訴人有到台中,且住在伊與上訴人同 住之處所;被上訴人有匯40萬元及30萬元至伊土地銀行帳戶 內,但匯款日期伊記不清楚。約在2年多前,上訴人說他的 帳戶不能用,上訴人說要投資,是被上訴人要投資什麼的,



上訴人說被上訴人把錢全部匯到伊的土地銀行帳戶,伊忘記 是匯款進來後的一、二天還是什麼時候,上訴人就開車載伊 去土地銀行領錢,當時是去文心路那裡的土地銀行,上訴人 在車上等伊,伊自己進去臨櫃領錢,當時伊把現金70萬元都 領出來直接交給上訴人。上開70萬元不可能是伊與被上訴人 間之金錢,當時伊跟被上訴人完全不認識,被上訴人為何會 平白無故匯款70萬元給伊。伊不知道被上訴人是投資哪個案 件,伊有聽過○○○公司這個名稱,被上訴人匯的這筆錢是 要轉交給上訴人的,事實上伊也已經轉交給上訴人等語,足 認上訴人確係邀約被上訴人參與投資○○○公司之○○公司 土地開發案,並向林○○借用系爭帳戶,指示被上訴人將投 資款項70萬元匯入系爭帳戶,林○○並已將被上訴人所匯款 之70萬元轉交上訴人。嗣被上訴人因○○○公司之土地開發 案無任何進展,自行向○○○公司董事長林○○查證,於10 3年10月20日取得○○○公司所出具載明「本公司前自○○ 公司取得之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上權,業於 102年5月29日轉讓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故本公司並未 參與該土地之開發、建設等事務,該土地之一切開發案,概 與本公司無關。」等語之聲明書,顯然○○○公司並無○○ 土地之開發計畫,上訴人自不可能以被上訴人匯入系爭帳戶 之70萬元參與投資,並由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29日向上訴人 表示欲提前解約,上訴人仍未告知被上訴人詳情,並以不能 提前解約矇騙被上訴人,足證自始即無○○○公司之○○土 地開發投資案,上訴人係以此投資案詐騙被上訴人,致被上 訴人陷於錯誤,匯款70萬元至上訴人借用之系爭帳戶。又上 訴人以○○○公司之○○土地開發投資,詐騙被上訴人70萬 元得手,亦經台中地院104年度易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認定 屬實,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訴人詐騙被上訴人 70萬元之事實自堪認定。
2.被上訴人匯款70萬元至林○○之系爭帳戶後,林○○即將該 70萬元轉交上訴人,已經林○○證述屬實。而被上訴人係接 受上訴人之指示,乃將欲投資之70萬元匯入系爭帳戶,林○ ○係代上訴人收受該70萬元,於被上訴人將該70萬元匯入系 爭帳戶後,即應認上訴人已收受該70萬元,故於被上訴人將 該70萬元匯入系爭帳戶,上訴人詐騙被上訴人之70萬元自已 得手,而非至林○○將該70萬元轉交上訴人始能認上訴人詐 騙得手,林○○有無將該70萬元轉交上訴人均不會影響上訴 人之犯行,上訴人主張其未收到被上訴人匯入系爭帳戶之70 萬元,縱然屬實,亦不能免責。
(二)兩造就系爭債務有無達成和解,雙方是否已無債權債務關係




1.被上訴人雖於其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在台 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541號審理時表示已與上訴人達成和解 ,並撤回該訴訟,惟兩造並未簽署任何和解書,被上訴人亦 未在上訴人草擬之公證書上簽名,此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而 被上訴人所稱之和解,依被上訴人於105年5月26日簽署之聲 明書,被上訴人係表明「前案審判時林○○對取款時間沒交 代清楚,且金錢流向不明,懇請檢察官重啟調查林○○匯款 的流向,是否有全數交給上訴人。本案確實由上訴人告知投 資一事,卻是林○○收取款項70萬元,上訴人事後有幫忙還 款,並承諾在林○○還清款項之前會繼續承擔債務。」等語 (見原審卷第40頁),顯然被上訴人仍係認上訴人以假投資 案詐騙其匯款70萬元至林○○之系爭帳戶,因上訴人堅稱林 ○○並未將被上訴人匯款之70萬元轉交,而林○○於台中地 院刑事庭104年度易字第1114號審理時僅稱有取款轉交上訴 人,對取款時間未交代清楚,且無轉交匯款予上訴人之證明 ,故被上訴人對林○○所稱有將其匯款全數轉交上訴人存疑 ,乃相信上訴人所言其所匯之70萬元仍在林○○手上,再加 上上訴人承諾在林○○還清70萬元之前會為林○○代還債務 ,遂簽署該聲明書供上訴人聲請再審之用。此與上訴人所主 張因被上訴人確認伊並沒有拿取其所交付之70萬元,從頭到 尾都是林○○向被上訴人為誤導,被上訴人因而以能為伊提 起再審並求取緩刑及無罪之條件,希望伊出庭為被上訴人控 告林○○之案件作證,被上訴人還表示若伊因而改判無罪, 希望伊能每月幫他支付1萬元債務,直至其向林○○求償70 萬元債務後再返還予伊等語大致相符,足認兩造並未就上訴 人對被上訴人所負之系爭債務有達成任何減免之合意,被上 訴人僅係相信上訴人所言,林○○並未將其所匯之款項轉交 ,該款項仍在林○○處,且上訴人承諾在林○○還清70萬元 債務之前會為林○○每月代還1萬元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 乃同意先對林○○求償70萬元,始會在台中地院105年度訴 字第541號審理時撤回訴訟,此再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撤回 台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541號訴訟後,隨即對林○○提起台 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3128號民事訴訟自明。 2.被上訴人應僅對上訴人承諾先向林○○求償70萬元,並未拋 棄對上訴人之求償權,而被上訴人對林○○所提起之台中地 院105年度訴字第3128號訴訟業經判決駁回確定,則被上訴 人於撤回台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541號訴訟後再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上訴人賠償其遭詐騙之70萬元,自無不合。上訴人 抗辯兩造已就系爭債務達成和解,雙方無債權債務關係云云



,委無足取。
(三)上訴人有無償還系爭債務,系爭債務是否僅剩餘款19萬元未 還?
1.被上訴人雖於聲明書載明上訴人有幫忙還款,但上訴人僅口 頭承諾會為林○○每月代償1萬元,其後上訴人並無任何還 款之行為,此為上訴人所承認(見本院卷第57頁正面)。而 上訴人主張伊有償還50萬或51萬元予被上訴人,在台中地院 刑事庭104年度易字第1114號審理時係提出訴外人所簽發面 額50萬元支票,主張交由被上訴人提示兌現為據,此與上訴 人其後所主張係交付現金清償債務不符,且上訴人於本院10 6年6月21日準備程序時陳稱:該面額50萬元支票係伊處理被 上訴人另案之債務糾紛,自他人收取之和解金等語(見本院 卷第58頁背面),該面額50萬元支票既係被上訴人委託上訴 人處理另案債務糾紛,自他人所收取,上訴人依民法第54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將該面額50萬支票交還被上訴人,無 從以該面額50萬元支票抵償系爭債務之餘地。 2.上訴人主張系爭債務伊已於102、103年間還款51萬元,僅剩 餘款19萬元云云,上訴人之主張係以兩造間103年7月28日之 下列對話紀錄為據。被上訴人:原本答應25號要拿錢給他… 結果又跳票,這次可能沒辦法跟他交代了。上訴人:我明天 叫○哥借我19萬元。被上訴人:不用借啊……那是我的問題 不是你的問題。被上訴人:○哥那你已經背了80萬,加上小 高那邊的150萬……○哥那邊要計息,林○○只是把投資取 消,本金取回,兩邊比較起來你寧願背利息,也不願意得罪 林○○?(見本院卷第14頁)由於被上訴人匯入系爭帳戶之 70萬元係向溫○○借款30萬元,向曾○○借款40萬元,溫○ ○或曾○○向被上訴人催討,被上訴人未能依約返還,乃向 上訴人抱怨,上訴人承諾要向友人○哥借款19萬元代還,因 當時被上訴人尚不知上訴人詐騙其70萬元之事實(至103年 10月20日取得○○○公司出具之聲明書始知情),被上訴人 乃會向上訴人表示其借款與上訴人無關,婉拒上訴人之幫忙 ,並對上訴人質疑為何不與○○○公司董事長林○○解約取 回其投資款,而要負擔利息向○哥借款?該對話紀錄顯不能 為有利上訴人之證明,上訴人僅以被上訴人婉拒其借款19萬 元幫忙償還債務,逕認51萬元已由其償還,尤屬無據。系爭 債務上訴人不能證明其有償還任何款項予被上訴人,則被上 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70萬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 付70萬元,洵屬有據。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 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述,被上訴人聲請傳訊 證人林○○,亦無必要,均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陳蘇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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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