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216號
TPHM,106,聲,2216,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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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樺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 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42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6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393 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 :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3930號)後,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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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