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2384號
TCDM,93,訴,2384,20050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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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六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丙○○
        丁○○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七三0號)
,及同署檢察官追加起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七三0號)、移
偵字第一七九五九號、第一三一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附表一所示之印章、附表二、三所示之證件、附表四、五、七所示之申請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收受附表四所示之金融卡之執據上如附表四所示之人之印文、收受附表七所示之信用卡之掛號回執上附表七所示之人之印文、附表六所示之本票、附表四所示之存摺各一本、金融卡各一張、附表七所示之信用卡各一張、附表八、九所示之物、附表七所示偽刷之簽單上附表七所示之人之署押均沒收;又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制式子彈陸顆均沒收。又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附表一所示之印章、附表二、三所示之證件、附表四、五、七所示申請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收受附表四所示之金融卡之執據上如附表四所示之人之印文、收受附表七所示之信用卡之掛號回執上附表七所示之人之印文、附表六所示之本票、附表四所示之存摺各一本、金融卡各一張、附表七所示之信用卡各一張、收受信用卡之掛號郵件回執各一紙、附表八、九所示之物、附表七所示偽刷之簽單上附表七所示之人之署押、扣案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制式子彈陸顆均沒收。丙○○共同偽造公印文,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之印章、附表二編號五之偽造身分證壹張、附表三編號二之偽造駕駛執照壹張、附表四編號三十二所示之帳戶之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及顧客資料卡上偽造之「連啟發」之印文、署押及該帳戶之存摺一本、收受附表四編號三十二所示之所示金融卡之執據上之偽造之「連啟發」之印文、附表五編號四十二所示之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及附件上偽造之「連啟發」之印文、署押均沒收;又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之印章、附表二編號五之偽造之身分證壹張、附表三編號二偽造之駕駛壹枚、附表四編號三十二所示之帳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及顧客資料卡上偽造之「連啟發」之印文、署押及該帳戶之存摺壹本、收受附表四編號三十二所示之金融卡上之執據上偽造之「連啟發」之印文、附表五編號四十二所示之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及附件上偽造之「連啟發」之印文、署押均沒收。丁○○共同連續偽造公印文,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五、六、十九、二十、二十三所示之印章、附表二編號一、二、三、四、二十四所示之偽造



身分證共肆張、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駕駛執照壹張、附表四編號十二、十三、十四、三十、三十一所示之帳戶之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及顧客資料、附表五編號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二、四十、四十一所示之貸款申請書上偽造之各該編號之人所示之印文、署押及各該帳戶存摺壹本、附表四編號十二、十三、十四、三十、三十一所示之金融卡、收受前開金融卡之執據上附表四編號十二、十三、十四、三十、三十一所示之人之印文、附表七編號八、十、二十所示之信用卡各一張、附表七編號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所示偽刷之信用卡簽單上所示之署押各一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被告乙○○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三月,確定後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執行完畢;丙○○曾於八十七年四月十 一日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再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因竊 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嗣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甫於八 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執行完畢,再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及有期徒刑六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 年二月,於九十年六月四日確定,另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甫於九十二年四月二 十四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已執行上開徒刑完畢;丁○○曾於八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一日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駁回上訴,而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假 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已執行有期徒刑完畢,竟不知悔改,乙○○基於行使偽 造私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恃詐欺取財所得維生之犯意,(一)明知與其有行使變造私文 書、詐欺取財犯意之黃樹蘭(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並無資力 而無法向銀行辦理貸款或信用卡,竟與黃樹蘭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基於共同犯 意之聯絡,由黃樹蘭提供身分證資料,而由乙○○所屬犯罪集團提供偽造資力證 明之方式,向不知情之銀行辦理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並約定如申貸成功,黃樹蘭 須支付銀行核貸信用貸款額度百分之三十或信用卡額度百分之二十五給乙○○所 屬犯罪集團做為佣金。乙○○取得黃樹蘭之身分證影本、沙鹿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不含內頁)及印章後,即交由集團內不知年籍之成年女子,以黃樹蘭名義填寫 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二份,再由張程喜(即張啟昇,現 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變造黃樹蘭之郵局內頁,以做為黃樹 蘭之財力證明,乙○○再填製一份照會單交給黃樹蘭,以備銀行以電話照會時依 照會單上所列之方式回覆。嗣張程喜將上開黃樹蘭之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二份 ,於不詳時間地點,以第三人轉送之方式,交由不知情之陳麗娟,再由陳麗娟所 屬謙和昌有限公司送交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詎聯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信用卡申 請資料而陷於錯誤,先後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及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依約核准、 寄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A卡)及0000000 000000000號(下稱B卡)VISA信用卡二張,至台中縣龍井鄉○○ 村○○路○段一二八號給黃樹蘭,足生損害於郵局對於存戶存款管理正確性及聯



邦銀行資力徵信之正確性。黃樹蘭收受後,乙○○依約欲向黃樹蘭收取信用卡額 度之百分之二十五做為佣金時,黃樹蘭認佣金太高而反悔,並將上開二張信用卡 折損後交給乙○○。(二)嗣乙○○不甘未能取得佣金,竟再與張程喜等人基於 概括犯意之聯絡,先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以上開信用卡二張磁條毀損為由,寄 回聯邦銀行重製卡片,嗣於同年一月十五日,聯邦銀行將上開二張信用卡之新卡 寄至台中市○區○○街六○七號五○七室,其等乃盜用黃樹蘭之印章蓋用於聯邦 銀行寄發前開信用卡之掛號回執上並收受前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黃樹蘭及聯 邦銀行。乙○○嗣將上開信用卡二張交由某不詳年籍姓名之集團成員,由該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於前開信用卡之背面簽名,並持B卡,先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在 台灣聯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公益店(下稱台灣聯線電腦公司公益店),佯裝為B 卡之所有人欲持卡購買物品,而於簽帳單上偽為黃樹蘭之簽名,再將偽造簽名之 簽帳單交付與台灣連線電腦公司公益店之職員,致使該店員工陷於錯誤而交付價 值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元之物品與該年籍不詳之人,由聯邦銀行再於九十一 年一月二十三日墊款予台灣聯線電腦公司,足生損害於黃樹蘭及聯邦銀行。另於 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該集團成員之不詳年籍之成年人持A卡在華南銀行北台中 分行之自動付款設備上,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以信用卡預借現金之方式成功操作 二次,使自動付款設備支付而取得各一萬元及二萬元,所得財物由乙○○所屬犯 罪集團扣除部分佣金後,剩下款項均交與乙○○,洪宏甫以所詐得之款項購買毒 品而花用殆盡。(三)乙○○自九十二年六、七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二月間止,在 台中市車城飯店六0七房內,向知情之鍾明峰購買鍾明峰前任職於快遞公司時所 取得之個人資料約一百至一百五十筆,經過濾後,選擇其中信用額度較高者作為 犯案之對象,,再與張程喜基於偽刻他人印章、偽造公印文、偽造他人身分證、 冒用他人名義申請帳戶並冒用他人名義申請貸款及信用卡以詐取財物,且以之為 業之犯意聯絡,由乙○○交付前開附表一編號七、八、十、十一、十三、二十一 、二十二、二十六所示之人之資料予張程喜,再由張程喜偽刻前開人之印章,乙 ○○亦自九十二年十月中旬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中旬止,在台中市○○路○段某刻 印店內,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偽刻附表一編號一至六、九、十二、十四至 二十、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之人之印章,由張程喜負責偽 造印有「內政部」公印文之附表二編號十、十一、十三、十四、十六、二十二、 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所示之人之身分證,且於九十三年一月間至五月間分別 收受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丁○○之照片、丙○○之相片及綽號「小婷」之成年女子 、綽號「阿萬」之成年男子等人之相片,連同附表二編號一至九、十二、十五、 十七至二十一、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所示之人之身分資料, 交付予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綽號「阿霖」之成年男子,由綽號「阿霖」之人偽造印 有「內政部」公印文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九、十二、十五、十七至二十一、二十 四、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所示之人之身分證及印有交通部公印文之「 連啟發」、「戴文娟」之汽車駕駛執照各一張,另收受張程喜於附表二編號一、 二所示之時間所偽造之莊永杰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供作詐欺取財匯款使 用,自九十三年二月間起,與陳秀芳(未據提起公訴)基於共同以行使偽造私文 書、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身分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及以詐欺取財為常業之犯意



聯絡,先由乙○○或陳秀芳打電話至銀行變更各該被害人之基本資料,另由陳秀 芳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向周淑卿承租其位於台中市○○路○段七十八號五樓之 六之房屋,且假冒林進龍之名義,擔任該契約書之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且持偽 刻之林進龍印章蓋印於前開租賃契約書上,並同時行使偽造之林進龍之身分證及 前開偽造之私文書(指租賃契約書中林進龍擔任連帶保證人之部分),足以生損 害於林進龍、周淑卿,另基於與丁○○共同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公 印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四編號十二、十三 、十四、三十、三十一所示之時間,各持前開編號所示之人被偽造之身分證及偽 刻之印章一枚,由乙○○冒用附表四前開編號所示之人之名義,在附表四前開編 號所示之存款戶約定書(申請書)、印鑑卡(偽簽文件名稱如備註欄)上,偽簽 附表四前開編號所示之人之簽名並在前開約定書及印鑑卡上蓋用偽刻之附表四前 開編號之人之印章,而偽造用以表示附表四前開編號之人,與附表四前開編號之 銀行約定存款往來意思之私文書,並持以向各該銀行職員行使,偽冒開立附表四 前開編號所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另於開戶後不久,持附表四前開編號所示之 人被偽刻之印章及偽造之身分證至附表四前開編號所示之銀行,並在領用提款卡 之執據上偽蓋前開編號所示之人之偽造印章,用以表示領得前開提款卡之文書, 因而詐得前開銀行所發之存款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並取得以前開帳戶存款提款 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四前開編號所示之人及附表四前開編號所示之銀 行,另於附表四編號三十二所示之時間,交付偽刻之連啟發之印章,及乙○○所 偽造之「連啟發」之身分證一張予丙○○,二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偽造署押、印文、公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身分證之犯意聯絡,由 丙○○冒用連啟發之名義,在附表編號三十二所示之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之存 款戶約定書上,偽簽如附表四編號三十二之約定書,並在前開約定書、印鑑卡及 顧客資料卡上蓋用偽刻之「連啟發」之印章,持以向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申請 開立帳戶,另於開戶後不久,持偽造之連啟發之印章及偽造之連啟發之身分證, 蓋用偽造之印章於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領用提款卡之執據上,用以表示領得前 開帳戶之提款卡之意思,因而詐得前開銀行所發之存款簿一本,並取得利用該帳 戶存款提款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連啟發、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再於附 表四編號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五、十六、二十九所示之 時間,各將附表四編號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五、十六、 二十九所示之人之偽造之身分證及偽刻之印章,分別交付予綽號「小婷」等之成 年女子,及綽號「阿萬」等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身分證之犯意聯絡,由編號「小婷」或「阿萬」等人,各 持附表四編號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五、十六、二十 九所示之人之偽造之身分證件,冒用附表四前開編號所示之人,在附表四前開編 號所示之銀行之存款戶約定書上,偽簽附表四前開編號所示之人之簽名,並在前 開約定書及印鑑卡上蓋用偽刻之附表四前開編號所示之人遭偽刻之印章,持以向 附表四前開編號所示之銀行申請開立帳戶,並因而各詐得前開銀行所發之存款簿 一本,並取得利用前開帳戶存款、提款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四前開編 號所示之人及所示之銀行,另於開戶後不久持附表四編號二、三、四、五、六、



七、八、九、十、十一、十五、十六、二十九所示之人之被偽刻之印章及偽造之 身分證至前開附表四前開編號所示之銀行或郵局,並在領卡之執據上偽蓋前開編 號所示之人之印章,用以表示領得前開編號所示之帳戶之提款卡之意思,因而使 前開編號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前開編號所示之提款卡各一張,復利用前 開從鍾明峰處所取得之資料,先向附表五所示之銀行更改附表五所示之人之相關 資料,再直接從前開資料中挑出已由被害人自行書寫貸款申請書尚未過件者,在 該申請書上填寫前開偽冒開戶申請之帳號後,直接將貸款申請書之資料寄出(犯 罪手法詳如附表五備註欄),由乙○○自行或指示陳秀芳在附表五所示之銀行貸 款申請書上偽簽附表五所示之人之名字,並自行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基於意圖 供行使之用之概括犯意,在附表六所示之銀行之貸款申請書所附之本票上填載附 表六所示之本票金額、時間,並偽簽附表六所示之人名字於前開本票之發票人欄 ,而偽造附表六所示之本票七紙,以通信貸款之方式,向附表五所示之銀行申請 貸款,並指定匯款帳戶為其所冒名申辦之附表五所示之帳戶內,致各該貸款銀行 陷於錯誤,而依約匯款至前開附表五所示之銀行帳戶內,因而詐得如附表五所示 之金錢,再由乙○○將貸得之款項提領花用,其中附表五編號七、四十三之部分 ,因不符合貸款之條件,因而未能得逞,再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利用前開向鍾 明峰購得之資料,以附表七所示之人之名義,在附表七所示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上偽簽附表七所示之人之署押,偽造附表七所示人向各該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辦附 表七所示之信用卡,致附表七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而寄發附表七所示之信用卡供 乙○○使用,乙○○另持偽刻如附表七所示之人之印章,於信用卡寄達時,在該 掛號信回執上蓋用附表七所示之人之印章,因而取得附表七所示之信用卡各一張 ,隨後在信用卡之背面偽簽附表七所示之人之姓名,連續由乙○○乙○○所指 定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在台中市○○○街、大賣場等處,持向各商家簽 名消費或在台中市不詳之地點以預借現金之密碼輸入自動付款設備,而取得預借 之現金,致附表七所示之銀行因而墊付如附表七所示之消費款或預借乙○○如附 表所示之現金,乙○○並恃前開詐欺所得維生。嗣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 五時三十分許,經警扣得乙○○所有丟棄於台中市○區○○路與忠明南路口之黑 色皮色一個(內有筆記本二本、行動電話一支、郵局一本、印章三個、現金新台 幣二百元)。(四)乙○○另明知未經許可,不得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 槍枝及子彈,竟仍基於為他人寄藏槍彈之犯意,於同年五月六日十八時許,在臺 中市○○路○段七十八號五樓之六住處,收受林炳陽(另案偵辦)交付之具殺傷 力之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 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及具有殺傷力之口徑九MM制式子彈九顆及不 具殺傷力之口徑九MM制式子彈一顆,並將之藏放在上開住處。(五)另丙○○乙○○擬以竊得之資料供偽造證件使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晚間十時許,共同前往非住宅及非供人居住之臺中市○ ○路○段三七六號一樓新光人壽保險公司通訊處,由乙○○擔任把風、丙○○入 內行竊之方式,竊得林炎煌所有之筆記型電腦二台、保險單三十一張、保單簽收 回條一批、保單影本名冊一批,惟尚未及將前開資料作為偽造身分證件與開立銀 行帳戶、申辦信用卡之用,即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為警



在臺中市○區○○路三段七八號五樓之六查獲,並扣得前開贓物及身分證十張、 駕駛執照二張、存摺四十一本、印章一批、信用卡申請書及如附表九所示之曾文 禮等個人資料影本一批、信用卡及金融卡共三十五張,復於前開地址之地下室三 樓停車場樓梯間內查獲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 匣壹個)及具有殺傷力之口徑九MM制式子彈九顆及不具殺傷力之口徑九MM制 式子彈一顆,且於乙○○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內查獲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另於 九十三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至二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路○段七十八號五樓 之六扣得印章三枚、存摺一本、現金卡申請書一張、乙○○所有之列印影印兩用 之列表機一台、電腦主機一台、快樂網購物請款單一本、刷卡機二台、行動電話 十三支、計劃書一本。
二、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後偵查起訴暨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報請同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及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同署檢察官偵查 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丙○○丁○○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林 炎煌、馮月林吳維鈞周素芬黃樹蘭、連啟發、戴文娟彭秀英翁林美玉 、吳桂城、黃樹蘭施喬彬、陳麗娟、連啟發、白滿惠、洪舜玟、王顥學、涂欣 華、郭遠西、張建昌、陳賢火郎、陳榮森莊晨鑫、洪崇尉謝秀玉錢信宏陳宥廷高淑貞林原群盧心儀李敏華、賴淑芬、莊智勇、卓益源、莊永杰 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 年七月五日刑鑑字第0九三0一一二六八二號槍彈鑑定報告書一紙、偽造周素芬 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三信商銀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函及其附件(偽造周素芬 身分證影本、存款業務總約定書、印鑑卡、帳卡明細單、及翁林美玉本人聲明書 、爭議交易聲明書)、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函及其附件 (翁林美玉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暨顧 客資料卡、偽造翁林美玉國民身分證影本、帳戶資料查詢明細表)、彰化銀行北 台中分行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函及其附件(戴文娟000000000000號 帳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暨顧客資料卡、偽造戴文娟國民身分證影本、駕駛 執照影本、帳戶資料查詢明細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第00000 00000000號(戶名彭秀英)帳戶印鑑卡、偽造彭秀英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連啟發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通信貸款約定書、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 、彰化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連啟發)存摺首頁影 本、偽造戴文娟之信用卡刷卡明細表、支付命令、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有關白滿惠 的鑑定通知書、對於磊豐法務公司代理黃樹蘭函文、不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 申告案件受理單、聯邦商業銀行支付命令聲請狀、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促字第 七三七○七號支付命令、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聲明書、告訴人黃樹蘭基本資 料(照會單)、黃樹蘭委託授權書、個人資料、家庭現況資料、聯邦商業銀行信 用卡中心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函及其附件(黃樹蘭信用卡申請書、收到新卡即消 費等資料)、黃樹蘭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資金往來資料影本、身分證字號:Z0 00000000帳單資料(桃園地檢署九十二偵二三八七號第四十二頁以下)



、磊豐法務通知函(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九 十二年四月四日函、對於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函及其附 件(黃樹蘭卡號000000000000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消費簽帳 單影本資料)、謙和昌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九十二年八 月二十一日函及其附件(黃樹蘭之相關資料)、謙和昌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二 日函及其附件(陳麗娟身分證資料影本)、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九十三年二月 二十七日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六張、白滿惠、洪舜玟 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聲明書、白滿惠、洪舜玟身分證影本(真正)資料、白滿惠 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資料、白滿惠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資料、偽造之白滿惠 、洪舜玟之身分證影本資料、白滿惠中國農民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白滿 惠帳單異動資料、周素芬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聲明書、周素芬台新銀行通信貸款 申請書、周素芬身分正影本資料暨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周素芬台新銀行信用 卡申請資料、周素芬王顥學身分證影本資料、翁林美玉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聲 明書、翁林美玉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爭議交易聲明書、林原群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聲明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函及其附件( 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業務總約定書及存款帳卡明細單 影本資料)有何意見、中國農民銀行台中分行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函及其附件( 白滿惠帳號00000000000開戶申請書、印鑑卡及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至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中華電信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周素芬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資料(正本)、台新銀行 徵信查詢報告公司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周素芬徵信資料、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 理中心EDC帳單調閱明細表(王顥學)、台新銀行通信貸款撥款明細(周素芬 )、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持卡人王顥學、卡號:00000000000 00000)、台新銀行通信貸款撥款明細(白滿惠)、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基本資料、中國農民銀行台中分行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函及其附件(白滿惠活期 存款帳號00000000000印鑑卡及開戶申請約定書資料影本)、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刑事陳報狀及其附件(白滿惠專案 貸款申請書資料)、扣押物品清單暨贓証物款收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 十三年六月十一日鑑驗通知書、白滿惠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正本)及其身 分證、存摺影本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限掛郵件資料(掛號號碼:一一八 九八九、一一九○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 日函及其附件(黃樹蘭0000000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函及其附件(用戶:賴淑芬、 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中華商業 銀行彰化分行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函及其附件(盧宥霖貸款申請資料)、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向上分行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函及其附件(林原群0000 0000000000帳號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資料)、三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函及其附件(謝秀玉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中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函及其附件(盧心儀身分證、麥 可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書暨花旗信用卡影本資料)、慶豐商業銀行九十三年十二



月一日函及其附件(陳宥廷預借現金申請資料)、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函及其附件(郭昱廷靈利金申請資料)、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沙鹿分行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函及其附件(張健昌000000000000 0帳號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資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部九十 三年十二月二日函及其附件(賴淑芬信用卡申辦資料)、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 行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函及其附件(賴淑芬預借現金袋款申請資料)、中華商業 銀行信用卡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函及其附件(盧心儀高淑貞盧宥霖、詹淑 惠之信用卡電話預借現金申請資料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 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刑事陳報狀及其附件(周素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九十三年一 月至十二月消費帳務明細、專案貸款申請書暨借據影本等)、中華商業銀行信用 卡部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函及其附件(賴淑芬本人之信用卡申請資料影本、賴 淑芬遭偽冒申辦之信用卡申請資料影本、翁明偉本人之信用卡申請資料影本、翁 明偉遭偽冒掛失補卡之掛號簽收紀錄)、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九十四年一月五 日函及其附件(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消費明細及簽帳單 影本)、慶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信用卡部九十四年一月五日函及其附件(陳宥 廷網路預借現金二十六萬元之申請資料及撥款日期資料)、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 行九十四年一月五日函及其附件(謝秀玉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 資料及開戶迄今往來明細資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部九十四年一月十一 日函及其附件(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刷卡簽單及消費明 細資料)、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函、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 中心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函及其附件(林原群信用卡『圓夢金』申請書影本、聯 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翁林美玉遭偽冒申請通信貸款一覽表、財團法人聯合信用 卡處理中心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函及其附件(日盛國際商銀卡號:00000 00000000000、中華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 、聯邦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簽帳單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函及其附件(卡號:0000 00000000刷卡簽單及消費明細)、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 一月二十日函、立約人連啟發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應行注意事項 影本暨連啟發身分證影本、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彭秀英之基本徵信資料、彭 秀英信用卡申請書彭秀英莊晨鑫之身分證影本資料、彭秀英聯邦銀行白金卡消 費明細表暨白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影本、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關於彭秀英之徵信資料、莊永杰之身分證影本、委託書影本 (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彰化銀行潭子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資料、莊永杰 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應行注意事項及本票影本資料、涂欣華身分 證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台新銀行信用卡影本資料、涂 欣華之基本徵信資料、涂欣華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資料、郭昱廷之身分證影本 暨記事本資料(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月)、洪麗香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台 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身分證影本、聯邦銀行信用卡影本、洪 崇尉中興商業銀行北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 00)影本、盧心儀身分證影本、花旗銀行信用卡影本資料、盧心儀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盧心儀花旗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盧心儀基本徵信 資料、盧心儀美國運通銀行『8.88%最優貸』現金專案申請書、花旗銀行信 用卡、彰化銀行中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影本、花旗白金卡月結單、高淑貞身分證 影本、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暨交易明細資料、謝秀玉玉 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投資理財帳戶存摺影本、三信商 業銀行北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身分證影本、委託書影本、李敏華身分 證影本、中華商業銀行「鴻運金」申請書、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摺、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單、李敏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 」申請書、李敏華存摺往來明細資料、周淑卿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冒用明細表、周淑卿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聲明書、周淑卿 聯邦銀行TigerCity聯名白金卡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九十三年二 月十五日至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甲方:周淑卿、乙方陳秀芳)、黃麗真新光三 越信用卡影本、帳號:000000000000泛亞銀行存摺影本、西元二○ ○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筆記、春興勇鐵工業社(負責人莊智勇)基本資料、(戶名 :陳宥廷、帳號: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行存摺影本 、賴淑芬基本資料、簽收人賴淑芬之出貨單三張、賴淑芬匯豐銀行(HSBC) 信用卡、台中市工商婦女企業管理協會名片、身分證影本、賴淑芬雅虎奇摩Wa tch3+1時尚尖端購物網站之購物網頁消費資料、賴淑芬匯豐銀行線上預借 現金指定帳號約定書、賴淑芬彰化銀行南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賴淑芬建達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銷售貨品簽收單、賴淑芬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中市警察 局第二分局偵查卷宗(0000000000號、6╱2借提訊問筆錄)第一六 四頁、一六五頁申請信用卡記事資料、賴淑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 」申請書、賴淑芬匯豐銀行信用卡帳單消費明細、王顥學冒用明細、簽帳單、掛 號回執、聲明書、身分證影本(周素芬王智勇)、改檔紀錄、中國信託專案貸 款申請書、借據、中國信託蓮花卡申請書、偽造申請書等資料(共十五張)、對 於卓益源冒用明細資料、同意書、印鑑證明、語音預借授權書、語音證件影本、 白金卡申請書、板信商銀印鑑卡、板信商銀提領清單、板信商銀提領明細、板信 商銀存摺、專案貸款徵信報告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專案貸款申請書 、借據、改址紀錄、彰化分局報案證明暨聲明書共十七張、郭遠西臺中商銀存款 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身分證影本(本人及偽造)、彰化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暨金融卡影本、台新銀行信用 卡申請資料(申請人林明華)、張健昌、林明華身分證影本資料、台新銀行信用 卡申請資料(正卡:張健昌、副卡:林明華)、戶名張健昌、帳號:00000 00000000復華銀行沙鹿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張健昌台新銀行通信貸 款申請書、應行注意事項、卓益源中國信託專案貸款申請書、借據、帳務明細、 戶名卓益源、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存款 存摺、卓益源信用卡帳務明細、卓益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十一月份VIP消費明 細暨收費收執表、翁林美玉偽冒通信貸款案錄音譯文表、陳賢火郎中華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心願綜合存款存摺影本、陳賢火郎中國農民銀行豐原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存摺影本、陳賢火郎彰化銀行潭子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及安泰銀行綜合存款存



摺、陳榮森中興商業銀行印鑑卡影本、信用卡副卡申請書及台新銀行信用卡(王 顥學)影本、李明燦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印鑑卡資料、新竹國際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資料、錢信宏身分證影本資料(本 人及偽造)、錢信宏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款相關業務申請書、盧心儀彰化銀行中 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彰化銀 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申請人(盧心儀)資料、曾志 禮信用卡申請資料、曾志禮土地所有權狀(苗栗勝利段二七四七之一四九地號)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關於曾志禮之徵信資料、張健昌中國信託(信用卡 )信貸專案申請書、陳聰文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匯豐銀行信用卡、身分 證影本資料、魏武聲身分證影本資料、張煜仁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張煜仁身 分證影本、國泰銀行信用卡影本、復華銀行信用卡影本、第一銀行自動付款交易 明細表、洪傳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洪傳登洪林淑卿 身分證影本暨洪傳登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洪傳登荷蘭 銀行信用卡影本及紙風車咖啡名片影本、陳俊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 款」申請書、陳俊君身分證影本、日盛銀行信用卡影本、帳號:0000000 0000000存摺影本、簡國興中國信託信用卡「推薦得利」活動專用申請書 (推薦人徐雅雪)、黃鈴鈴身分證影本、美商寶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名片 影本、信用卡申請書資料、洪加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洪加美身分證影本、慶豐銀行信用卡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存摺 影本、簡國興身分證影本、台塑石油信用卡影本、承巨電器音響公司名片影本、 賴素梅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賴阿梅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苗栗通霄鎮○○段 三八八號)、陳玉娟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陳玉娟身分證影本、富邦銀行信用 卡影本、陳玉娟勞工保險卡、王黛羚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王黛羚身分證影本 、慶豐銀行信用卡影本林倍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鄭福 來、劉秀春身分證影本及鄭福來匯豐銀行信用卡影本、吳杰勳中國信託信用卡申 請書、吳杰勳身分證影本、嘉鑫企業社名片影本、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影本、黃 振旺信用卡申請書、黃振旺身分證影本、第一銀行信用卡影本、林瑞基中國信託 現金卡申請書、林瑞基身分證影本、聯邦銀行信用卡影本、林芳玲中國信託現金 卡申請書、林芳玲身分證影本、聯邦銀行信用卡影本、蔡娥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蔡娥美、柯信田身分證影本及蔡娥美國民旅遊卡影本 、蔡娥美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蔡娥美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陳秀芳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陳秀芳身 分證影本、慶豐銀行、聯邦銀行信用卡影本、徐懿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 用貸款」申請書、徐懿玲身分證影本、花旗銀行信用卡影本、徐懿玲勞工保險卡 、賴榮華信用卡申請書、賴榮華身分證影本、遠東商銀、台新銀行信用卡影本、 張永源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張芬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 書、張芬雅身分證影本、中國信託信用卡影本、陳素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 信用貸款」申請書、陳素禎身分證影本、安信e卡信用卡影本及鄉村山海產名片 影本、葉梅玲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葉梅玲身分證影本、慶豐銀行信用卡影本 、陳怡君國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國泰銀行信用卡影本、扣繳



憑單影本、彭國康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影本、身分證影本、勞工保險卡影本、李兆棋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影本、身分 證影本、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彭秀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 書影本、身分證影本、渣打銀行信用卡影本、彭秀娟、帳號000000000 000交易明細資料影本、許小梅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渣打銀 行信用卡影本、消費明細資料、蔡汶玲、巫炎熾身分證影本、巫炎熾勞工保險卡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臺灣企銀南嘉義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暨交 易明細影本、陳金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身分證、台新 銀行信用卡影本資料、林文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侯俊 宇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資料、侯俊宇臺灣企銀前鎮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及內頁交易明細資料影本、潘儀臻基本資料、潘儀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 用貸款」申請書、AIG信用卡、臺灣玻璃工業公司員工證影本、林明華身分證 影本、臺南企銀信用卡影本、基本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關於林明華 徵信資料、林明華身分證影本、吳焄照身分證影本、新光三越信用卡影本、個人 基本資料、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函及其附件(帳號000 00000000000使用人開戶及印鑑等資料)、戴文娟身分證、駕照影本 、連啟發駕照影本、郭昱廷身分證影本、張健昌身分證影本、王顥學身分證影本 、涂欣華身分證影本、盧心儀身分證影本、李敏華身分證影本、高淑貞身分證影 本、丙○○身分證影本、連啟發身分證影本、華南銀行金融卡、華僑銀行金融卡 卡、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上海商銀金融卡、安泰商銀金融卡影本、泛亞銀 行MONEY卡、中興銀行金融卡、彰化銀行金融卡、復華銀行金融卡、彰化銀 行金融卡、臺灣企銀金融卡、中華商銀金融卡、中國農民銀行金融卡、台中銀行 金融卡、花蓮企銀金融卡、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大眾銀行信用卡、台 新銀行信用卡、慶豐銀行信用卡、NPC全國加油站信用卡、富邦銀行信用卡、 荷蘭銀行信用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東森購物信用卡、新光三越信用卡 、影本、查獲現場照片二十張、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函及其 附件(戴文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表、身分證、印鑑卡影本等資料)、對於彰 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函及其附件(翁林美玉帳號0000 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全部交易明細、印鑑卡等資料)、富邦商 業銀行信用卡事業總處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函及其附件(戴文娟之全部信用卡申 請書影本)、聯邦商業銀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刑事陳報狀及其附件(彭秀英 大樂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帳單消費明細、『圓夢金』申請書、新竹國際 商銀資產負債管理帳戶存摺)、翁林美玉聯邦大立伊勢丹認同卡申請書、身分證 影本、聯邦銀行大統百貨公司認同卡申請書、升等金卡專屬優先核准簡易申請書 、消費交易明細表附卷可憑,並有偽造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證件、存摺四十一本 、金融卡及信用卡共三十五張、計劃書一本、筆記本二本、印章一批、信用卡申 請書一批、電腦主機一台、列表機一台、如附表九所示之個人資料一批、改造手 槍一枝、子彈十一顆扣案可稽,事證明確,被告乙○○丙○○丁○○犯行洵 堪認定,依法應予論科。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



00一0一0一號令修正公布,該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刪除,且同條例第八條第 一項修正為「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管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 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 四項修正為「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持有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次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定有明文,比較前開法律之修正變更 ,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是核被告乙○○寄藏改造手槍之行為,係犯修正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其 未經許可持有制式子彈之犯行,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罪 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其犯罪事實一之(一)、(二)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 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詐欺為常業、第三 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違法從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乙○○犯罪 事實一之(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偽造有價證券、第二百十八條偽造公 印文、第二百十條、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犯罪事實一之(五)所為係 犯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 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八條之偽造公印文罪、第二百十 二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 罪、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 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同法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 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印文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 欺取財罪、同條第二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違法由 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另查:本案被告乙○○多次偽造或變造文件向銀行詐 取財物,次數頻繁,甚至承租辦公處所,僱用陳秀芳專門與銀行聯絡,所得不匪 ,且詐取財物之時,並無其他正常職業,業據被告乙○○自承在卷,顯係恃詐欺 所得維生,就其詐欺犯行,應論以常業詐欺罪,公訴人僅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論處,容有未洽;被告乙○○於附表七編號十、十二、二十二、二十三、 二十四所示之時間違法從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及被告丁○○提供相片偽造身 分證給被告乙○○,使被告乙○○取得王顥學附表編號十、十二所示之信用卡, 並因而預借現金得逞,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違法從自動付款 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公訴人追加起訴書論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普通詐欺罪 ,亦有未洽,起訴法條均應變更。被告乙○○張程喜就犯罪事實一之(一)、 (二)之部分及犯罪事實一之(三)附表一編號七、八、十、十一、十三、二十 一、二十二、二十六之偽造印章犯行及偽造前開編號所示之人之身分證及持偽造 身分證開立帳戶、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部分,有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就附表一其餘編號部分,與綽號「阿霖」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乙○○犯罪事實一之(一)部分與不詳姓名 之成年女子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犯罪事實一之(二)部分與不詳姓名成年



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 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與陳秀芳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 告乙○○就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之印章、偽造附表二編號五之身分證、附表三編 號二偽造之駕駛執照、附表四編號三十二所示之偽造私文書犯行,與被告丙○○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俱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乙○○就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 五、六、十九、二十、二十三所示之印章、附表二編號一、二、三、四、二十四 所示之偽造身分證、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駕駛執照、附表四編號十二、十三、十 四、三十、三十一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與被告丁○○有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俱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乙○○偽造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九、十二、十五、十 七至二十一、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所示之人之身分證之部分 ,另與綽號「小婷」之成年女子、「阿萬」之成年男子等,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被告乙○○附表編號一至六、九、十二、十四至二十、二十三至二十五、二 十七之偽刻印章之犯行,係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店之人所為,為間接正犯;被 告乙○○丙○○就前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俱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乙○○變造黃樹蘭之郵局存摺,再持以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乙○○於附表四、五、七所示之時間偽造印章 、印文再持以偽造私文書,再冒名申請帳戶、申辦貸款、信用卡、偽簽簽單,其 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一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丙○○、丁 ○○偽造他人署押、印文以偽造私文書,其偽造署押、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 書之一部分行為,亦不另論罪;被告乙○○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偽造他人署押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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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