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1310號
SLDM,106,審易,1310,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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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緹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5390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士簡字第370 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彭緹瑀因不滿告訴人趙 俊琳與其夫鄭吉強於民國103 、104 年間發生婚外情,及不 滿告訴人趙俊琳與之進行多起刑事爭訟等情而基於妨害名譽 接續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各該匿名撰寫 如附表所示文字或複製報載連結網址後,上傳至告訴人趙俊 琳向社群網站「臉書」申設之「EVANGEL 歐洲精品服飾」粉 絲網頁,足以貶損告訴人趙俊琳應受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 彭緹瑀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1 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同 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趙俊琳告訴被告彭緹瑀涉嫌加重誹謗罪、公然 侮辱罪部分,聲請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1 項 之加重誹謗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 第314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彭緹瑀所涉上 開加重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趙俊琳與被 告彭緹瑀達成和解,告訴人趙俊琳已具狀撤回本件對被告彭 緹瑀之加重誹謗、公然侮辱告訴等情,此有告訴人趙俊琳簽 名書立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 。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 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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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暱稱 │犯罪時間 │公然侮辱、誹謗字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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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米娜 │105.11.8 │你的尊嚴比不知廉恥還重要!真的非常獻醜!千年老妖!!!最好│
│ │ │ │把你教唆隔壁兩間老闆脅迫我自由打我的影片. . . 還有你罵髒話│
│ │ │ │聲音還原! │
├──┼──────┼─────┼─────────────────────────────┤
│2 │米娜 │105.11.9 │轉貼聯合報105年11月8日晚間11時43分新聞內容網址(http://udn│
│ │ │ │.com/news/story/732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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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Jenny Cheng │105.11.18 │可恥的!!叫嗦你說的買通的隔壁兩家店的老闆!!一女. 一男!│
│ │ │ │!言嗕毆傷原配!!泰北高中的酒店姐!!毀掉別人也賣命的辛苦│
│ │ │ │錢!!毀掉別人家庭. 老小!還有你歷代的人夫眾群!!妳就是不│
│ │ │ │誠實才可恥!!害別人家庭無錢過日子!賣房子!!還要求人夫房│
│ │ │ │地產過戶!!這間店的老闆娘還自己說出自己店裡的生意還是逃漏│
│ │ │ │稅來的!!!你硬要逼原配跳樓!!以為受洗!耶穌就能把妳身體│
│ │ │ │上沾滿人夫所有口水和人夫的所有體液!洗掉妳的罪刑!!. . . │
│ │ │ │妳真的污染自己也污染耶穌替妳受罪!這才算可恥!!!台北市有│
│ │ │ │哪間服飾店?需要老闆娘自己穿自家店所有賣顧客的衣服. . . 還│
│ │ │ │沒送洗!妳因犯罪到法院. . . 還公然拍自拍照. . . 還笑得出來│
│ │ │ │!!妳的價值是還有多少靠多少男性粉絲得來的光彩!!來粉飾妳│
│ │ │ │的心虛!!你的粉絲建立還是人夫歐吧!!幫妳捧上天開始。賺錢│
│ │ │ │靠真本事!!不是賣弄姿色就叫好叫賣!!!只會把男人當妳的奴│
│ │ │ │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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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enny Cheng │105.12.26 │愛罵髒話的蕾公主:倒楣一輩子!!被妳的主懲罰eva趙:下油鍋.│
│ │ │ │下刀叉. 下地獄!倒店!吸男人的精!!??錢!!??還害死人│
│ │ │ │!!!被玩爛了!...孤老一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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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